nullnull介 绍介 绍
林浩: 中国石油新疆培训中心(新疆石油学院)
HSE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13899828129 0991-7850385
leaflinhao@sina.com危化品事故
危化品事故
null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二、危化品法律法规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 目 录 null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1)宪法
(2)法律 —国家法律(包括基本法律\专项法律)
—与相关法律(刑法、企业法、建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防法、工会法等)
—国际劳工公约(包括170号公约)
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161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167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175号《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3)国务院行政法规
(4)部颁规章
(5) 地方法律和地方政府法规
(6)标准(近700余项)
(7)其它要求:技术规范、协定、指南等。
null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3: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分类安全生产法规的层次、组成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1:安全生产法规适用层次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2:安全生产法规专业内容体系 表3: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分类 表3: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分类 null 我国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产品标准GB6441-86伤亡事故分类GB5748-85粉尘测定方法GB10329-89皮毛粉尘卫生标准GB6095-85安全带null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二、危化品法律法规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 目 录 二、危化品法律法规要求二、危化品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6、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null法律法规
9、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10、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涉及职业安全健康主要有三条: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例,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的劳动就业训练。——安全健康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工时和休息休假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女工保护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涉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犯罪主要有十条其中有九条是涉及职业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一条是渎职罪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 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 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 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null(1)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3)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动法》相关null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8~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6~43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null (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null 该法共7章79条。——引出配套的规定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
(2)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3)有害作业员工的管理
《职业病报告办法》null 共6章54条。
主要内容如下:
⑴ 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⑵ 火灾预防方面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消防职责
⑶ 消防组织
⑷ 灭火救援
⑸ 法律责任
引出公安部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null《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年10月19日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第61号令
共分七章,包括总 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档案。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4.3通过,2001.10.27修改,1950版废除)
共7章57条。
对工会组织在OSH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出明确规定(22——26条)。 如: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进行调解、处理;
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内容。null《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第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也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国际公约》。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于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八届十次会议批准,我国承认并实施该公约。
《170号国际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三方合作),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
null《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共六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八条 )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九条~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
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null《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发布)
共24条
规定的核心内容: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2)该规定第15条还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null《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2002.1.9通过,自2002.3.15起施行,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国务院第591号令,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如下: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GB13690)。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法律责任 《条例》确立的13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条例》确立的13项管理制度1项公告制度
以《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方式予以公布
2项备案制度
在役装置安全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报告备案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制度
10项审查、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审批
null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制度
依法新设立的或过去早已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其前提条件是同级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的该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认可批准文件。未取得质检部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工生产。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和容器(包括运输工具配载的槽、仓、罐),必须是省级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还必须是由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或委托的)质检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null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
由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最主要的国家标准是GB1825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例和技术要求》null剧毒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准购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和销售剧毒品必须遵守以下几点:
生产/科研/医疗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须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证》
禁止个人购买农药、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不得伪造、买卖、出借或以其它方式出让,不得使用作废的《购买证》
生产单位不得向个人或单位出售《购买证》
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制定
准运制度: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需提交所运剧毒品品名、数量、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承运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购买单位和营销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null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认定制度
企业规模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运输工具及配载的槽、罐、仓以及装卸装备的水平;
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驾驶员、装卸人员的素质
目前可参照执行的部分行政规章有:
公路运输:
《道路货轮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 行)交通部,199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1993
水路运输:
《国内船舶运输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1993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道部,1995
航空运输:《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1996
null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③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④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已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国家经贸委35号令)null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化学事故中,由人为失误造成的约占总事故起数70﹪左右。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及专业技术、健康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null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第六章规定了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执法主体,原则上只要出现了,《条例》规定不该做的事做了、不该办的事办了,就要追究;出现《条例》规定应该做的事没做、应该办的事没办,也要受到追究。
《条例》规定了三种违规处罚,即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追究。新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新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二次修订,由74条增加到101条.
建立了危化品使用安全许可制度。
适当下放了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
危化品内河运输的规定
危化品登记和鉴定的相关规定
危化品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
null《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共7章34条。
主要内容:
生产单位的职责
使用单位的职责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罚则
null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二、危化品法律法规要求
三、安全生产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综合性大法,共7章97条。值得注意的是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危险化学品”给予专项明确。该法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null安全生产法1.总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null1.总则
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1.2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null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遵守安全法规
加强安全管理
健全安全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null1.5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7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
职责:安全事项审批、验收
法规遵守情况监督
事故调查和处理
违法行政处罚
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null1.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
权利和义务
1.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null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必备的生产条件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投入
☉对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能力要求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生产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null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下载怎么下载操作规程眼科护理技术滚筒筛操作规程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null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投入以及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null2.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要求
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null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null2.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null2.7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null2.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足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9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null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设计审查要求和遵守
3.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3.2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null3.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审批
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null3.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登记建档
定期检验、评估、监控
建立应急预案
3.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
遵守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措施 null4.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教育
4.1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null4.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报告
组织抢救
坚守岗位null4.4工伤保险的规定
缴纳保险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null3.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null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null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四项职权:现场检查权 、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 、查封扣押权。
4.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公正、规范、不影响生产、记录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督察的规定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配合
4.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对安全监督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违法的处理null4.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的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4.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的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null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null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8-76条)
5.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null5.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null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6.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null6.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6.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5种行为:罚款、没收所得、限期改正、停产停建、吊销证照、关闭、追究法律责任。
6.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
6.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7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null谢 谢 大 家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www.chinasafety.gov.cn
安全资料索取联系:leaflinhao@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