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2014年的分值为8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2015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考生应适当关注综合题中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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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合。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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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单选题 2题2分 4题4分 3题3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合计 3题3分 7题9分 6题8分
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1)将2012年教材中80,以
)新增上的内容删除,只保留了少数几个考点;(2)新增了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3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2014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2015年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
1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2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C.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
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
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答案】D
【解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和公民等。(2010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
2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
第二单元 法律行为
【考点1】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2013年多选题)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解析】(1
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解释】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3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C
【解析】(1)选项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选项C:“10周岁以下”是指“小于或者等于10周岁”,正好10周岁的小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例题2?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4
B.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答案】C
【解析】(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明肯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选项BD错误;(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肯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A错误;(3)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腿部是否残疾与此无关。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由于2015年教材的论述并不完整,为了帮助考生更准确地理解相关考点,本课程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希望考生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其中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
5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
表1,1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胁迫、欺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的合同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无效
重大误解的合同 可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撤销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4
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2012年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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