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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纽伦堡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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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纽伦堡的审判第四部  纽伦堡的审判 【影片介绍】 年份:1961年 制片地区:美国 主演: 斯宾塞·屈塞 / 伯特·兰卡斯特 / 理查德·威德马克 / 玛琳·黛德丽  片长 186 min 【影片背景】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伦敦宪章》),决定在德国的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根据四大国协商,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同时还宣布了参加审判的检察官名单。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大审判。这...

第四部纽伦堡的审判
第四部  纽伦堡的审判 【影片介绍】 年份:1961年 制片地区:美国 主演: 斯宾塞·屈塞 / 伯特·兰卡斯特 / 理查德·威德马克 / 玛琳·黛德丽  片长 186 min 【影片背景】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伦敦宪章》),决定在德国的纽伦堡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审判。根据四大国协商,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同时还宣布了参加审判的检察官名单。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大审判。这场审判从 1945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到1946 年 9 月宣判,共进行了 10 个月。在这场规模巨大、错综复杂的大审判中,起诉方同被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一场艰苦的法律、政治和道德的论战和较量。法庭共开庭 403 次,控辩方共有 116 名证人出庭作证,书证等更达10万份以上。 法庭出色地完成了两项任务:第一, 核实并认定第三帝国战犯所犯罪行并作出判决;第二,解释并规定了新形成的国际法原则。 1946 年 9 月 30 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宣布了长达250 页的判决书。法庭最后判定 22 名被告有罪,并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戈林等12名被告绞刑,其他被告被判不等的有期徒刑。 影片《纽伦堡审判》正是将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法理探析】 1、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二战”后对战争罪犯审判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法理争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程序上是否公正? 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恶行者,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无可置疑。值得质疑的只是,不应当由战争当事人一方,而应该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但考虑到当时战后的特殊形势,以及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在国际格局之下的脆弱性,这种主张实质上是很难推行。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2)溯及既往与罪行法定问题 在纽伦堡受审的被告,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在他们实施被控的几项罪行时,尚不存在禁止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定。 审判的奠基人和国际军事法庭通过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寻求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最终解决了这个困境,并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一,“溯及既往”是审判遭遇的最突出的法律难题 被告最主要的辩护就是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辩方和纽伦堡审判的批评者声称,1945年制定的《伦敦宪章》)是溯及既往的法律,它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和与之相关的制裁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本质上就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或“罪刑法定”原则。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在纽伦堡受审的被告,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在他们实施被控的几项罪行时,尚不存在禁止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无法否认。法官们知道宪章本身也潜藏着重大法律难题,但国际军事法庭本身是宪章的产物,法官无权对宪章的权威性提出任何质疑。法官寻找到的唯一解决办法是:法庭审判要牢牢依据宪章,不能审查这份文件的合法性基础。法官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在国际法不稳固的基础上支持宪章,努力达成一个舆论能够接受的判决,尽力保证法律的威望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对这个问题,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争论,比如拉德布鲁赫、哈特和富勒等。他们争论的焦点是,要么以纳粹时期的法律违反了神圣的自然法,从而宣布其无效;要么先承认纳粹时期的法律是有效的,并且制定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审判。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纳粹法还是溯及既往的法,它们都是不正义的。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人类必须在两种不正义的法律之间作出无奈的选择。 第二,罪刑法定问题 控方在起诉书中一共列举了4条罪状:共同计划或共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其中3条就存在罪刑法定和溯及既往问题。 第1条“共同计划或共谋”,不仅存在溯及既往问题,还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难题。其余3 条中,只有第3条“战争罪”具有国际法基础,第2条“破坏和平罪”和第4条“反人道罪”都是新创罪名。因为根据第3条罪状,通过屠杀平民来恐吓敌国政府和弄垮对方民心的那些人将逍遥法外,因为这些纳粹迫害者和灭绝者并没有违反大部分的战争法和战争习惯。但这对于1945年惨遭纳粹虐待的欧洲民众来说绝对难以接受。因此,为了回应2O世纪新现实,弥补和改革战争法的不足,起诉当局新创了第4条罪状,即“反人道罪”。这条罪状针对的是在战争爆发以前,或在战争期间,对平民实施的屠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反人道罪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起诉范围,弥补了第3条罪状适用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引起了激烈批评。批评焦点在于它违背现代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1933年、1939年,或者即使是1944年,还没有法典或国际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明文禁止宗教迫害和人口灭绝行为。如果只考虑成文法,那么这意味着,根据第4条罪状对战前和战争期间行为的指控,是当行为实施以后,再定性其为犯罪,并对之施以处罚的,这在起诉上是追溯既往的运用。 第2条罪状“破坏和平罪”,和第4条罪状“反人道罪”一样,都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创新,也绕不开溯及既往的难题。 纽伦堡审判始终面临的一个困境:如果严格按照既定的国际法,按照当时盛行的法律观念,那么除了“战争罪”,其余3 项指控就要统统推翻,而这显然违背了道义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反之,如果背离法律原则进行审判,这对长期熏染于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律传统,并严格奉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大多数法官来说,又是个难以容忍的难题,而且从长远来看,没有正当法律根据的审判结果也没有说服力。 (3)审判困境的解决:法律与道义的平衡 当时,实证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中最负盛名的一个学派。该学派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基于这个观点,被统治者认可的现行的制定法、程序和习惯才是有效的法律,而一般的或普遍的法律原则、概念和理论等应然层面上的东西,则毫无实际的法律效力。根据这种法律观,法律实证主义者必定会抨击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而矛头所指向的焦点是:法庭审判的依据是什么?侵略战争是否犯罪?在实施起诉书所控告的行为时,作为个体的政府领导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庭抛开了当时流行的实证主义理论,对法律作了扩大性解释,并为它重新注人道德、正义、公共利益等价值因素。 首先,纽伦堡审判的奠基人、《伦敦协定》的签署者以及起诉当局,矢口否认宪章和控诉违背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具体到第2条罪状(破坏和平罪),他们不承认它是一项纯粹的创新。他们辩解道,国际法和普通法一样,根据人们的态度和习惯的变化而发展。  为了证实破坏和平罪事实上是犯罪, 法庭强调:国际法并不是国际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由法学家所制定的和军事法庭所适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不是一成不变 的,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发展着的世界的需要。在多数情况下,条约实际上只不过是把现存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对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而已。 其次,针对以国家主权理论为抗辩的观点,法庭也进行了反驳。在此之前,传统的国际法难以制止侵略战争,国家主权不受限制,纽伦堡审判则宣告了不受限制的国家主权的终结。指出,国际法对个人和对国家一样,都要使他们承担义务,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实施的,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惩处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发挥效能。 正是通过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通过寻求法律与道义之间的平衡,法庭竭力使审判建立在正当的法律的基础上,克服了重重法律陷阱。纽伦堡审判的奠基人以及国际军事法庭,才解决了最主要的法律难题及其面临的困境,为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树立了若干重要原则使这次审判得以成为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没有理想,就只有变化,而没有进步。我们虽然不能亲手触及天上引路的星辰,然而跟随它们,却可以到达自己的目的地。” 2、法律与伦理的冲突(如何对待恶法)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这场大审判遭遇的若干挑战中,除了来自法律层面的,更有来自伦理层面,法律与伦理的冲突。 德国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比如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剥夺生育权的法律。在当时,德国法官面临的职业伦理的两难困境,即是应该服从法律、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判断进而选择适用。纽伦堡审判中,法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德国,法官是否有选择权?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如当时的司法部官员魏克,曾经是被告之一简宁法官的老师,证实他自己由于抵制希特勒的恶法而被迫辞职。 法庭要审查德国法官对纳粹的效忠程度,这其实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考察。问题在于,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 这涉及到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因为对法律进行判断的标准必然是伦理的、超出法律之外的。同时又涉及到关于法律的永恒的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 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在这种处境下,德国法官既面临着外来的政治压力,也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挑战。这正是简宁法官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其他法官仅仅是政治人物,他们自然地选择了服从政治;而简宁是经过了反思的,尽管他的这种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被法庭所否决。  简宁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即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才有了种族进化的政策,才有了剥夺生育权的法律。这不仅是简宁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德国整个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简宁辩护的理由是:“简宁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 其实,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想去想。因而在简宁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海伍法官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当你眼里没有“人”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眼中是等同的——等于虚无。这种伦理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海伍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到:“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的信念,海伍法官和检察官顶住了美国施加的政治压力,坚持对德国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形成,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将西德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因而极力争取德国的支持。要得到德国的支持,就必须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接受审判的德国法官无疑是核心人物。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德国法官的同时,也接受着自己良心的审判,他们面临着与当时德国法官相似的处境——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海伍德法官以自己的宣判践行了自己的信念,即一个法官的职责,是在坚守操守成为最不可能的时候,仍然要挺身捍卫正义。法官海伍德坚守了法官的独立,并证明这种独立可以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堡垒。而这恰好是博学的法官简宁在担任纳粹法官期间所没实现的东西。所以简宁会“惺惺相惜”,最后终于把海伍德视为可信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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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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