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举报
开通vip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 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是由1958年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共同构成的。而其中1976年的《UNCITRAL仲裁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 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 在国际立法层面上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是由1958年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共同构成的。而其中1976年的《UNCITRAL仲裁规则》自通过以来一直被公认为是最成功的契约性国际文件之一,从而30余年来一直被广泛应用于临时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国家间仲裁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的商事仲裁。而与此同时,为适应仲裁实务发展的需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10年6月通过了修订后的《UNCITRAL仲裁规则》,该规则已经于2010年8月15日生效。此次修改原则有两个:一是适应30年来的仲裁实务变化;二是在不改变原有整体框架和起草精神的前提下,提高仲裁的效率。 1.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修改与增加的具体内容 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修改了一些内容:(1)删除了有关仲裁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形式的要求。在2006年《示范法》对于书面形式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的前提下,《UNCITRAL仲裁规则》决定删 除此项主要是基于其与《示范法》对书面形式要求的目的不同,《示范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是从仲裁协议有效性出发,而该规则主要是为了确定其适用范围。所以,贸法会决定不再对仲裁协议形式持有任何立场,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1](2)不再限制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类型,从而扩大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1976年的规则要求当事人仅得将“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而2010年规则规定“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不论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均可提交仲裁,这项修改实质上使该规则更适宜于国家与私人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3)规则在措辞上考虑和肯定了多方当事人仲裁情况。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实践,所以此次修改在文字上也作出了技术性处理,使之适应这种情形下的程序要求。例如2010年规则第3条:“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以下称‘被申请人’)递送仲裁通知。”同时在组庭的问题上,规则第10条指出“多方当事人应分别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而如果多方当事人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在指定仲裁员上有分歧从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指定的,规则第8条和第9条赋予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机构完成仲裁员的指定,从而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修改了替换仲裁员的程序。根据2010年规则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指定机构可以斟酌取消另一方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的资格,而由指定机构直接进行指定。同时在发生一名仲裁员被替代的情况下,原则上此前程序继续进 行,而非重新审理。(5)临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更趋详尽。2006年《示范法》中临时措施的修订是全面和严密的。由原来唯一条款(第17条“仲裁庭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扩展为一整章(第四A章“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具体包括临时措施、初步命令、适用于临时措施与初步命令的规定、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等11个条款。[2]从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中临时措施制度的修改可以看出2006年修订《示范法》对该规则产生的重大影响。与1976年规则中极为原则性和不慎严谨的措辞不同,此次修改完全借鉴了《示范法》有关临时措施的内容,但对初步命令制度并未提及,说明该规则从实务的角度对尚有争议的制度持谨慎态度。 同时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1)确立了第三人加入程序的合并仲裁制度。体现在第十七条5款:“仲裁庭可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允许将一个或多个第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并入仲裁程序,前提是此种人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除非仲裁 庭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包括拟被并入仲裁程序的一人或多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后认定,由于并入仲裁程序会对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不应准许此种并入。对于仲裁程序如此涉及到的所有当事人,仲裁庭可作出单项裁决,也可作出若干项裁决。”[3](2)增加了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2010年规则第16条指出除了蓄意不当行为,仲裁员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享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豁免。(3)增加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证人提出异议的程序。2010年规则第29条规定了:“各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 说明其对专家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是否持有任何反对意见。”以及“专家任命之后,一方当事人对专家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反对意见,只能依据该当事人在专家任命作出之后才意识到的原因。” 2.《UNCITRAL仲裁规则》修订对现行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规则发展的影响 在分析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对现行国际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影响时,笔者拟选定以在2009年颁布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以下简称《AAA仲裁规则》)、2010年颁布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SCC仲裁规则》)和2010年颁布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SIAC仲裁规则》)作为参考。 首先,就替换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的问题,《SIAC仲裁规则》的第十五条确立了原则上重新开庭的制度。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独任或首席仲裁员被替换的,则此前进行过的任何开庭均应当重新进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其他仲裁员被更换的,更换后的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可以自主决定重新开庭。《SCC仲裁规则》和《AAA仲裁规则》都赋予了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重复先前程序。而前文中提到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规定在发生一名仲裁员被替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之前程序应当继续进行,而非重新审理。如果考虑到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修改意图在于避免仲裁程序的任意中断所引起的仲裁资源浪 费,也许将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会采纳这项规定。 其次,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增加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证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一大亮点,体现了在程序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目前《SIAC仲裁规则》、《SCC仲裁规则》和《AAA仲裁规则》均未有此项规定,但《UNCITRAL仲裁规则》的此项修改必然会给他们带来有益的引导和启发。 另外,关于仲裁员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享有责任豁免,《SIAC仲裁规则》、《SCC仲裁规则》和《AAA仲裁规则》有着不同的标准。《SIAC仲裁规则》认为但凡是过失行为,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均享有豁免;而《SCC仲裁规则》认为一般过失可以豁免但重大过失及故意不当行为不享有豁免,《AAA仲裁规则》认为只有故意不当行为才不享有豁免。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的标准是除了蓄意不当行为均享有豁免。以上只有《AAA仲裁规则》与之最相近,而其他两个仲裁规则可能在未来修订时面临是否要进一步放宽豁免标准以给予仲裁员充分执业保障的问题。 同时关于合并仲裁的问题,目前只有《SIAC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允许第三人加入程序的合并仲裁制度,而毫无疑问,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对于合并仲裁的重大修改势必会进一步影响常设仲裁机构对于其仲裁规则的修订。 最后在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问题上,在2010年7月1日生效的《SIAC仲裁规则》中,没有专门提及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应该认为是将这一问题交给当事人选择的或者依据仲裁规则推断出 的某国仲裁准据法加以调整。和2010年《SIAC仲裁规则》采取类似规定的还有2009年6月1日生效的《AAA仲裁规则》和2010年1月1日生效的《SCC仲裁规则》,都是将这一问题留给仲裁庭依据具体案件适用的仲裁准据法加以解决。这种态度得到了修改后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进一步的肯定。 3.《UNCITRAL仲裁规则》修订对我国仲裁规则发展的影响 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的修订准确地掌握了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脉搏,在很多方面尊重了仲裁实务的现实,展现了很多优秀的仲裁理念。我国仲裁规则在修定时可以借鉴和参考以下制度: 3.1删除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直接规定。目前很多国家的仲裁规则都采取了这一做法,如在本文第三部分提到的2010年《SIAC仲裁规则》、2010年《SCC仲裁规则》和2009年《AAA仲裁规则》。这种做法在《UNCITRAL仲裁规则》修订后得到进一步肯定,即仲裁规则不应该再对仲裁协议形式持有任何立场,而将这个问题留给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准据法没有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而我国的仲裁规则确依然坚持,则不免会使案件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上产生困扰,进而影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概率。 3.2适当放宽仲裁机构受案的范围,扩大当事人提交争议的类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还都限制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规定“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不论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 均可提交仲裁,而不再局限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纵观其他国家仲裁机构规则也鲜有对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作出限制,在国际仲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中国想要建立国际化仲裁机构并且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打破很多“作茧自缚”的规定。 3.3适当考虑确立第三人加入程序的合并仲裁制度。可以参考《UNCITRAL仲裁规则》和《SIAC仲裁规则》的规定,确保合并仲裁的两个前提被满足:一是须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二是该第三人必须书面同意加入仲裁协议,成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 3.4增加当事人对仲裁庭指定专家证人提出异议的程序。《UNCITRAL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异议。这实际上是避免了仲裁庭在程序中权力过于集中,而给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权力,进一步加强正当程序,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有关这一规定可以增加在我国仲裁规则“专家鉴定”程序中。 3.5关于仲裁员的责任豁免问题。《UNCITRAL仲裁规则》以及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在仲裁规则中增加了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有些国家甚至还将豁免范围延伸到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指定的其他人员。考虑到增加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独立性,笔者认为我国仲裁规则中也应加入这一规定,使仲裁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不受干扰地处理案件。至于豁免的范围,笔者认为仲裁规则只需要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尽量使之与我国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定相协调。
本文档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订对仲裁规则发展影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997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8-01-31
浏览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