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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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资料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食品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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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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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填写指南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同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两个及以上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在不同地点或场所分别办理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者应当在就餐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一、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类型栏:
(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许可证号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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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五、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的(一)-(四)类单位: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不含生食海产品”。
审核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书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无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许可审核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补发
餐饮服务经营的地点或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许可证号不变。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六十日内公开声明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