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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法坛论衡】 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李德恩 ,叶新发 (九江学院 法学院 ,江西 九江 332005) 摘  要 :  交叉询问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实体以及程序正义的保障 上 ,并且 ,也应反映出一定的效益要求。为了使交叉询问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必须有相应的规 则配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只强调交叉询问的工具性价值 ,而忽视了它的 人权保障功能 ,配套的制度与规则也极不完善 ,交叉询问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关键词 :  交叉询问 ;程序 ;价值...

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法坛论衡】 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李德恩 ,叶新发 (九江学院 法学院 ,江西 九江 332005) 摘  要 :  交叉询问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实体以及程序正义的保障 上 ,并且 ,也应反映出一定的效益要求。为了使交叉询问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 ,必须有相应的规 则配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只强调交叉询问的工具性价值 ,而忽视了它的 人权保障功能 ,配套的制度与规则也极不完善 ,交叉询问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关键词 :  交叉询问 ;程序 ;价值 中图分类号 :D915. 1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 3910(2006) 03 - 0105 - 04 收稿日期 :  2005 - 10 - 08 作者简介 :  李德恩 (1969 - ) ,男 ,四川隆昌人 ,讲师 ,硕士 ,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一、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 (一)交叉询问的程序 1. 举证方的主询问。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一 方首先对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针对案件基本事 实提问 ,目的在于为举证方提供证据事实的支持。 一般先提出关于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案 件的关系等预备性的问题 ,为提高效率 ,对预备性 问题的提问可采用诱导方式。然后再用问答的方 式引导证人逐步向法庭展示其所了解的对举证方 有利的情况。 2.对方的反询问。主询问结束以后 ,对方可 以针对证人已经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联的事项 对证人进行反询问。反询问的目的在于发现证词 的破绽 ,以使陪审团和法官对证言产生怀疑或者 通过询问以否定证人的作证资格。但破坏证人证 言的可信性并不是反询问的惟一目的。对于那些 可信度极高、难于用技巧加以破坏的证人 ,如果一 味地寻找证人的漏洞 ,可能适得其反并最终引起 陪审团的反感。 3. 举证方的再主询问。为了维护和恢复主询 问时证人证词的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能力 ,抵消反询问的不良影 响 ,同时也是为了探究反询问中引出的新的事项 , 举证方可在反询问结束后进行再次询问。 4. 对方的再反询问。对于证人在再主询问中 陈述的事项 ,对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再反询问 ,对其 他事项进行询问则需经法院酌定许可。 5. 举证方结束询问。交叉询问通常由举证方 结束询问。这次询问又相当于一次再主询问。 (二)交叉询问的规则 英美诉讼对抗性的特点在交叉询问制度中得 以集中的反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始终处于中立 地位 ,并不参与对证人的询问。在交叉询问时法 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双方的询问 ,防止其滥 用询问权。法官应当对询问作出判断 ,哪些问题 是证人必须回答的 ,哪些是证人可以不回答的。 对正当询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答的 ,法官将 对证人给予制裁。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提问 题表示反对时 ,法官应随即作出反对有效或无效 的口头裁决 ,该裁决对双方马上产生效力。滥用 询问权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其是否遵循法定的证据 调查规则。 具体地说 ,在交叉询问中应遵循的特别的证 据调查规则主要有 : 1. 不得质疑己方证人。举证方和他的证人在 开庭前就已经有过交流 ,证人提供的证言一般均 在举证方的预料之中。因此 ,出于效率以及保障 法庭秩序的考虑 ,英美证据法一般要求禁止质疑 己方证人。当然证人也有可能说出一些出乎举证 方意料之外的情况 ,如果举证方对此要提出疑问 的话 ,一般均需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并经法官酌定 许可。 第 24 卷 第 3 期 2006 年 6 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 Vol . 24  No. 3 Jun. 2006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2.在主询问中禁止使用诱导性提问。诱导性 提问是指在提问中明示可能的答案 ,从而强烈暗示 证人按提问者的答案作出回答。在主询问中反对 诱导性提问是为了保持证言的客观可靠性 ,防止证 人受询问人的主观影响。但是基于对询问有效性 及诉讼效率的考虑 ,禁止诱导性提问规则也允许有 某些例外 ,如在涉及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 预备性、过渡性事务时允许使用诱导性问题。并 且 ,由于反询问主要目的是推翻证人证言 ,具有很 强的证伪性 ,具备超强证伪作用的诱导性提问就被 立法所允许并为律师在实践中广泛使用。 3.意见排除规则。即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 自己体验过的事实 ,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 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确立此规则的理由是 ,证 人只需为法官提供判断的材料 ,而不能代行法官 的判定职能。证人存在的价值在于向法庭提供其 经历的事实 ,而意见与推测并非证人的体验。 此外 ,在交叉询问中要遵循的规则还有相关 性规则、反对复合提问规则等。 二、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存在的价值 (一)实现实体正义 :交叉询问的外在价值 一项诉讼制度的外在价值主要表现在对形成 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是否有用和有效上。评价刑事 诉讼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 ,主要表现为实体正义、 和平、秩序、安全、社会公共福利等价值。如果某 项制度能够产生好的结果或具备产生好的结果的 能力 ,我们就说它具有了作为一种手段和工具的 价值。 交叉询问的可证伪性对于发现案件事实更具 有客观属性 ,[1 ]在英美法系里 ,只有那些没有被证 伪的证言才能作为真实的证据。交叉询问作为一 种发现事实真相的手段 ,在采用一般的询问技术 与方法的同时 ,另外还借助了两种特殊的方法。 一是采用相对制度进行多角度观察 ,即由当事人 从有利不利、控诉辩护的不同角度来探询同一证 据源从而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因 为 ,根据诉讼的性质 ,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 其进行询问 ,当事人最清楚 ;同时 ,对证人供诉的 真伪则对方当事人最清楚。二是质疑 ,即通过对 立面的设置和反询问的运用进行质证。反询问对 于对方证人的任何证言 ,都注意其薄弱环节和可 抨击之处。而主询问则努力开掘本方证人的证据 信息 ,捍卫本方证人的证明能力。质疑方法就是 力图在这种争辩对抗中把握案件的真实。[2 ]300 - 301 (二)保障程序正义 :交叉询问的内在价值 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 该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道德标准。程序 结果本身是否符合实体正义 ,并不能直接证明程 序是否正当合理。一项制度是否具有这种内在价 值 ,要看它本身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通过法律 程序自身实现的价值可称为程序正义。判断制度 能否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关键是看那些受程序 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待遇。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 ,交叉询问被视为体现公 民宪法权利的一种设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 定 ,在审判过程中 ,被告人有权面对面地与反对他 的证人对质 ,以使其辩护律师可以对这些证人进 行交叉询问。此外 ,被告人有权通过法院传唤来 迫使证人出庭并提供可能对其有利的证言。由于 交叉询问是被告人受宪法保护的一种权利 ,一旦 被告人失去或部分失去交叉询问权时 (如控方使 用书面证言) ,被告人就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申请 法院确认侵犯被告宪法权利的诉讼行为无效。这 使得证人出庭制度以及被告人的质询权得到实 现 ,交叉询问得以有效的进行 ,进而也使得庭审趋 于实质化 ,因为判决的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 庭审中的询问结果。[2 ]310 - 311 立法上明确规定交叉询问的权利属性 ,而不 仅仅是把它看做是探知案件事实的手段 ,交叉询 问也就能在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 ,特别是被告 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效益价值 :价值冲突时的权衡原则 一个行为或过程要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 ,就 必须做到两点 :一是使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 的节约 ;二是使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刑事诉 讼程序也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 ,在确保国家司 法资源的投入或耗费降到最小程度的同时 ,还要 使大量刑事案件得到准确及时的处理。在刑事诉 讼中 ,应当是公正第一 ,效率第二。换言之 ,是在 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而不应该图快 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甚至 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 ,事后加以纠正和 赔偿 ,反而损害了效率。 其实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利益冲突时依 据一定的标准进行权衡选择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 ·601·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 ,在其学说以及立法中 都是广泛存在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应该追求发 现真实 ,但有时也得将其放弃而为其他利益服务。 例如 ,一个真实证据的应用如果与国家利益、诉讼 参与人的人格利益、亲属关系、私有财产权等发生 冲突时 ,则该证据就有可能被禁止使用 ,不能成为 判决的基础。如此 ,有罪的人可能被判无罪 ,但这 种实体的牺牲是为了更大的目的 ,我们仍然能够 说 ,社会正义在这个程序里得到了实现。权衡原 则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一切具体的刑事程序中发挥 着作用 ,特别是在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紧密相关 的问题上 ,即在直接体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控 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利益问题的处理上 ,其作用 尤为明显。[3 ] 作为一种事实探知的方法 ,交叉询问有其独 特的优势 ,因而能对案件及时有效的处理起到推 动作用 ;然而 ,交叉询问将人证调查演变为一种以 被告人命运为赌注的决斗 ,这种询问方式即使在 正常情况下也需要较长时间 ,如果当事人为了本 方的诉讼目的而有意叠床架屋 ,则会更加损害诉 讼效率。诉讼双方都希望借助询问获得对己方有 利的诉讼结果 ,有时难免置事实于不顾 :律师常常 质疑自己明知是真实的证言 ;证人明明在撒谎 ,举 证方也要尽力去维护他的证明效力。但为了在刑 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公正的价值 ,对效率的牺牲有 时是必需的。当然 ,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则 ,把这种 牺牲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 三、交叉询问在中国 (一)直接人证调查与交叉询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直接人证调查作了规 定 ,也就是以询问出庭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 人的方式进行证据调查。在调查被告人、被害人 时 ,应先由他们陈述案情 ,然后控辩双方可以对其 询问。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发问。之后是控 辩双方举证。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传唤证人、鉴定 人 ,也可应控辩双方的要求而传唤。在调查证人、 鉴定人时 ,审判人员应该先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 以及本案的关系 ,告知其法律责任 ,并让其在如实 作证的 保证书 身元保证书下载关于客户延期办款的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下载零件保证书下载质量保证书 上签名。之后即由传唤证人、鉴定 人的一方先询问 ,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许可 ,也可 以发问。 我国的直接人证调查 ,采用的是具有抗辩式 特点的询问方式 ,既有正面的询问 ,也有反询问 , 这是交叉询问的典型特征。并且 ,立法和司法解 释中有关询问顺序和询问方式的规定 ,也体现出 了交叉询问的技术方法。这种对直接人证的调查 也可界定为是一种广义的交叉询问。但它因为缺 乏某些要素 ,与典型的、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相 比 ,还只是形似而已。 (二)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相关评析 受特殊的制度背景以及诉讼文化传统的影 响 ,我国刑事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呈现出有别于英 美法系的鲜明的特点。 首先 ,我国刑事诉讼具有的“书证中心主义” 的特点抑制了交叉询问在探知案件真实情况方面 具有的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我国的刑事诉讼大 量使用书面证言 ,证人、鉴定人出庭比例极低 ,极 大缩小了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同时 ,交叉询问 作用的发挥还受到证据调查程序的影响。英美刑 事诉讼程序中强调直接言辞原则 ,以人证调查为 中心 ,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在询问时适 时提出。而我国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却常常将人证 调查与其他的证据调查割裂开来 ,这就进一步压 缩了交叉询问的适用空间。 其次 ,交叉询问的外在价值优于内在价值。 我国的交叉询问并不强调被告人对不利于己的证 人当面质询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 ,而只是从发现 案件真实的角度来把握交叉询问。这就造成有利 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时 ,交叉询问是必需的 ,如果 某些时候有碍于真实发现 ,或者有时可能以其他 更为简便的办法 ,包括采用书面证言这种间接调 查方式也能达到相同目的 ,那么交叉询问就可以 是被抑制和取代的东西。这样 ,交叉询问只体现 出工具价值 ,其内含的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的 价值就没能得到展现。 最后 ,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决定了法官在交 叉询问时的主动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了法官 查明案情的责任 ,同时也认可了法官积极作为的 诉讼权能。加之我国没有英美式的负责案件事实 认定的陪审团 ,实行的是专业法官审判制度 ,承担 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双重职能的法官难以避免对 证据调查的积极干预和介入。并且在法官们的意 识当中还存在着对当事人询问动机的不信任和对 当事人询问有时反而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化的认 同。同时 ,法官也因为自己的职业关系 ,自然认为 ·701·第 3 期 李德恩 等 :  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法官询问更能提高效率和节约时间。[4 ]在立法和 司法解释中 ,所谓“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规定 ,既赋予 了审判人员询问权 ,又授权其灵活把握询问时间。 因此 ,法官询问已不仅仅是对交叉询问的拾遗补 缺 ,而是贯穿于整个人证调查过程。法官的这种 询问权虽然有助于提高效率 ,但伤害了法官作为 中立裁判者的形象。 (三)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 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刑事庭审程序中的设计 和操作 ,应当考虑我国的制度背景和诉讼传统 ,但 更为重要的是 ,应注意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技 术 ,不能脱离这种制度的基本规律。现阶段应着 重解决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 ,适应庭审制度改革的需要 ,创造有利于 交叉询问实施的制度条件。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制约 ,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 ,这 就牵涉到各种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审举证程序应 当考虑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展开证据调查 ,适时地 附带提出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确立交叉询问在 证据调查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建立证据公 示等配套制度也是有效实施交叉询问的前提。控 辩双方特别是辩护律师掌握信息不足 ,法庭上的 控辩对抗就难以开展。最后 ,也是至关重要的 ,要 实现工具型的交叉询问向权利型的交叉询问的转 变。这需要从立法上来加以保障 ,除非法律有特 别规定 ,非经交叉询问的人证不能作为证据来使 用 ,以改变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书证中心主义局面。 同时 ,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保障以及不履行出庭 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应有明确界定。 第二 ,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完善交叉 询问的规则。交叉询问对于事实探知具有独特的 功效 ,但局限性也十分明显。询问的方法过于技 巧 ,使得当事人有时无端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 , 注重“以情动人”,而不是“以法服人”,扰乱法官尤 其是陪审团的视线 ,影响他们对案件的理性判断。 因此 ,必须完善相关规则对这种现象予以规制。 首当其冲的就是建立主询问的禁止诱导规则。我 国司法解释里也有“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这一笼 统规定 ,意味着反询问的诱导提问也在禁止之列 , 极不合理。此外 ,对于相关性规则、意见排除规 则、反对复合提问规则等外国交叉询问中普遍采 用的成熟做法 ,我国也应加以建立或完善 ,使我国 的交叉询问制度从“形似”走向“神似”,充分发挥 它在刑事庭审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 [1 ]刘善春 . 诉讼制度规则研究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 社 ,2000 :491. [2 ]龙宗智 .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01. [3 ]宋英辉. 刑事诉讼原理导读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3 :120. [4 ]张卫平 . 守望相象的空间[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 276. On the Value of Cross Examination LI De2en , YE Xin2fa ( Law Department of Jiujiang University , Jiujiang 332005 , China) Abstract :Cross 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lawsuit system which originates from England and American legal family. Its value is mostly reflected on ensuring the justice of entity and procedure , and also on the claim of efficiency. In order to give play to the cross examination ,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 must be built . Cross examina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 emphasizes its tool value and ignores its ensuring human rights value. That the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 are imperfect makes the role of cross examination be limited strongly. Key words :cross examination ; procedure ; value ·801·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 年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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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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