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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违纪违规处罚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循及时...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运动员违纪违规处罚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杜绝违背公平竞赛、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联赛合作伙伴、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和赛区组委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 协会章程 文化协会章程范本教育信息协会章程社会团体选举结果模版中国钓鱼协会章程协会章程 》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赛主办单位依据本规定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应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联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的纪律委员会负责联赛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联赛纪律委员会在接到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等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经过调查、认定事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72小时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事件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例外)。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得到有关方面书面报告的事件,联赛主办单位在核实情况后,有权参照本规定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的联赛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专门负责对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监评组对每一场比赛裁判员临场工作表现进行客观评价。   第五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含警告和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含内部通报批评);   三、罚款(含扣发联赛经费);   四、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和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或取消主场;   七、取消注册资格若干年;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六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声像等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球迷在比赛场外发生的违纪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参与或组织赌球活动并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球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处以罚款10万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2-10场的处罚。   第三条 运动员在赛区与球迷发生言语冲突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引发事端,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四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双方球队的参赛运动员凡佩戴耳机进入比赛场地参加热身或入场式服装与全队不统一等,在提醒后不服从管理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第一次因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管理(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导致观众骚动进而谩骂或攻击裁判员的,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在同一场比赛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违反的,处以罚款3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三次违反的,处以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七条 在比赛场馆内,与对方运动员有侮辱性、挑逗性、恐吓及威胁性语言的,或持球、掷球攻击对方身体,或向对方吐口水、做不文明手势等侮辱性、攻击性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至510万元、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追加停赛3至100场的处罚。   第八条 运动员出于报复目的,故意推或拉倒对方,或对对方队员有意使用拉、打、钩、踢、绊、膝顶等恶意动作,造成对方队员猛烈摔倒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伤人行为犯规后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   第九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第二次出现第八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4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绊等伤人行为并引起观众骚动者,不管临场裁判员是否对此进行了判罚,主办单位经调查认定属恶意行为犯规仍然可给予追加处罚,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在比赛中,凡故意用身体任何部位与对方运动员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恶意伤人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并致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必须经主办单位指定权威医疗机构认定)不能正常参加比赛连续两场(含当场比赛)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8万元、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推广巡视员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2至5万元、追加停赛2至510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至10万元、追加停赛5至1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连续两个赛季中,运动员个人累计第二次出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20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   第十四条 在比赛中,双方各一名运动员出现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20万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五条 在同一个赛季中,所有运动员在内的个人累计出现第二次打架,除俱乐部将受到30万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一方有两名(含)以上运动员(包括替补席上的人员)出现打群架,除俱乐部将受到50万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   第十七条 在比赛进行中或结束后,出现主队运动员怂恿、煽动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或其他严重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或出现客队运动员向观众席投掷物品、做下流手势、言语对峙或冲击观众席等行为者,除俱乐部将受到30万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受到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当出现第十七条的情形并且运动员与观众发生肢体冲突的,除俱乐部将受到30万元的罚款外,当事者个人还将分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1年,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1年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比赛中或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赛场比赛器材、广告机(板)、桌椅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追加停赛3场的处罚。   第二十条 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在赛前训练、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并不听劝告、拒不改正者,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并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联赛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出现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在赛前训练、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运动员休息室),并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二十三五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包括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在内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六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结果为阳性者,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并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该俱乐部。   第二十五七条 联赛期间,运动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纪律委员会和中国篮协审批。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及俱乐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追加停赛2-5场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 在赛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对联赛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另视情节,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三条 参与或组织赌球并指使或授意球队打假球或“默契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以罚款2010万元,并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在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还没有到赛区报到前,或者到达赛区后,主客队教练员、领队或俱乐部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如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等)与临场裁判员、技术代表等相关人员发生非工作性接触,参与或组织宴请、送礼、消费甚至贿赂等活动意图谋求不当利益,对有此行为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并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涉嫌触犯法律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在一个注册年度中,第一次出现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联赛办公室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联赛总结会或其它各类会议的,处以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六条 在联赛期间,第一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赛前联席会,或不参加和/或不带领指定运动员代表参加赛后新闻发布会,或不接受媒体的正常采访的,处以警告、追加停赛2场的处罚;累计第二次违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七条 在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公开指责裁判员工作,无端评论主办单位、赛区、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对联赛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累计第二次及以上违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在赛前联席会、赛前训练、赛后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正式场合中未按要求穿着指定装备的,处以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处罚;经警告和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再次出现违反,每次处以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九条 联赛期间,比赛中(包括赛前热身)第一次出现着装(包括鞋)违反联赛规定并不听劝告、拒不改正者,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二次违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累计出现第三次违反,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比赛中,在球队席上有超出竞赛规程规定的人员就坐,经临场裁判员提醒、管理后无效,对其领队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和取消本场比赛资格(不得在球队席就座,去本队休息室)的处罚;在同一个赛季中,同一个球队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违犯,除每次处以俱乐部10万元罚款外,还要对其领队处以通报批评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一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第一次出现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二条 联赛期间,在比赛中或在比赛休息期间,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公然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在场上公开指责、辱骂裁判员或到记录台无礼责问、挑衅闹事干扰记录台工作,造成观众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三条 在比赛中,用夸张的举止挑逗观众的不良情绪来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造成观众情绪失控出现骚动和/或比赛中断,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追加停赛10场的处罚。   第十四条 联赛期间,第一次出现教练员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   第十五条 联赛期间,累计第二次(及以上)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对场上运动员多次出现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和管理采取怂恿、放任的态度或管理不力,或为这些行为辩解的,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在比赛中出现打群架(包括球队席成员),教练员和领队未予制止,反而予以支持或参与其中,领队和教练员分别还将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比赛中断后,因不满裁判员的判罚和/或其它各种理由,以其行动阻碍比赛重新开始,除按照规则判罚外,还要对教练员处以通报批评、罚款8万元和追加停赛5场的处罚;经裁判员提醒无效,确认为罢赛的,教练员还将受到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和取消本赛季联赛参赛资格的处罚;对俱乐部将按照《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联赛期间,凡故意对比赛巡视员、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推广巡视员等官员和工作人员有侮辱性言行或无理举止,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1至5万元、追加停赛2至5场的处罚;有顶、推、击打、踢、踩等故意伤人行为,视具体情节恶劣者,处以通报批评、罚款3至10万元、追加停赛10至15场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迹象表明比赛中一方或双方消极比赛,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认定为消极比赛的,对消极比赛的俱乐部给予通报批评、扣发联赛经费30万元万元的处罚,情节恶劣者取消比赛名次,并建议联赛委员会取消该俱乐部下赛季准入资格。给予指使参与消极比赛的教练员或工作人员停赛10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引起观众和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经联赛纪律委员会调查审议被认定为打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俱乐部给予罚款50万元的处罚,取消本场比赛成绩和本赛季名次,并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指使或参与打假球的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停止参加联赛工作2年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按罢赛处理,给予该俱乐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强制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   1、比赛中,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不听劝阻造成比赛延误,在临场裁判员或技术代表通知该队教练员进入比赛后仍继续延误比赛者的;   2、已安排电视直播的场次,如客队因航班延误,抵达赛区驻地时距原定开赛时间至少还有2小时,比赛必须按原定时间进行;如客队拒绝参赛或故意拖延比赛开始时间的;   3、如客队抵达赛区驻地的时间距原定开赛时间不足2小时或已错过开赛时间,则由当场技术代表请示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与电视台沟通、协商后再确定具体开赛时间,对于协商确定的时间,客队应严格遵守,若拒绝按协商确定的时间参赛或故意拖延比赛开始时间的。   第二十三条 因俱乐部或球队自身原因,擅自决定中途放弃继续参加联赛的,根据《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退出暂行管理办法》擅自退出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其因此而对联赛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在联赛期间,教练员和/或领队和/或俱乐部工作人员出现了本规定中没有预见到的不良行为并且给比赛或联赛造成了不良或严重后果的,联赛纪律委员会有权按照程序在本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标准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主队俱乐部违反联赛有关规定,出于商业目的在场馆内悬挂、摆放不符合规定的广告或(和)悬挂违规条幅等,将根据其违规情况,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或每次罚款5万元的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的,将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评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联赛统一规定,在未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未经中国篮球协会审批同意的俱乐部球队名称(包括简称)和标志,或更改俱乐部球队名称或标志,罚款1万元/每次,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当年度联赛标志产品开发收入分成,直至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联赛有关规定,在未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各职业俱乐部擅自授权第三方以商业目的使用各职业俱乐部的标识、名称及相关权利,罚款5万元并取消当年度联赛标志产品开发收入分成,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参赛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或赛区对推广巡视员的工作不予配合、借故予以阻挠、设置障碍甚至对推广巡视员进行威胁或攻击,将给予俱乐部或赛区警告、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四章 技术代表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应全面履行主办单位赋予的管理职能,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第一次出现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2轮的处罚。   第三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不能有效地履行工作职责,个人出现第二次(及以上)赛前联席会工作不到位,或赛场秩序出现问题后处理不力、控制失当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四条 技术代表第一次出现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5轮的处罚。   第五条 技术代表第二次出现在赛后对裁判员的鉴定及打分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临场裁判员表现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六条 技术代表个人第一次出现赛前没有检查记录台设备而引发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问题者,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5轮的处罚。   第七条 技术代表个人第二次出现赛前没有检查记录台设备而引发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问题者,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八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单独外出,必须向联赛办公室报告(事后要补书面材料,写明原因),违反此项规定者,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九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严禁与俱乐部或有关人员进行非工作接触,违反此项规定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条 技术代表对裁判员在赛区与俱乐部或有关人员非工作性接触制止不力,知情不报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一条 技术代表对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没有向联赛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二条 技术代表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三条 技术代表有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行为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十四条 技术代表有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等行为影响极坏者,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担任技术代表任务的处罚。   第十五条 技术代表未经联赛办公室同意或备案,联赛期间擅自外出执裁者(省级及省级以下比赛不用请假),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六条 技术代表参与赌博活动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担任技术代表任务的处罚。   第十七条 技术代表参与或勾结地下赌场和或裁判员、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共谋赌球活动者,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未来五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担任技术代表任务的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技术代表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十九条 技术代表在赛区饮酒(包括啤酒、红酒、白酒、洋酒等含酒精饮品)或对裁判员饮酒行为不给予制止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监评组、比赛巡视员、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技术代表,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工作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技术代表出现不按规定着装情况的,处以警告、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技术代表在比赛场地与观众、工作人员、记者等发生言语、身体冲突和摩擦,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通报批评、停止联赛工作10轮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技术代表事后被发现违纪的,视情节将受到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技术代表工作权利、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的处罚,并且不限于以上处罚。   第五章 裁判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有意操纵比赛胜负,或明显有意偏袒一方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二条 收受或索取俱乐部、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贿赂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三条 违法乱纪,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但不限于此处罚。   第四条 在赛区与俱乐部、运动队或与之相关的人员接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或收受礼品;接受或暗示俱乐部、运动队或相关人员安排消费活动的,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五条 不服从组委会领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委会活动或规定活动的,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六条 对参赛队成员和观众有不文明举止,有侮辱性、指责性语言者,处以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七条 挑动观众和参赛队成员间的情绪和/或和参赛队成员或观众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裁资格、从处罚之日起的未来两年内不得担任在国内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任务的处罚。   第八条 拉帮结派、破坏团结、拨弄是非,影响极坏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联赛执裁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未经联赛办公室同意或备案,联赛期间擅自外出执裁者(省级及省级以下比赛不用请假),处以警告和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条 裁判员在赛区有饮酒(包括啤酒、红酒、白酒)或赌博(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行为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执法资格、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参与或勾结地下赌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共谋赌球活动者,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撤消裁判员等级称号,终身禁止执裁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罚。   第十二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部分观众骚动,但经裁判员们磋商后予以纠正者,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十三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对一起明显事件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相符的错判、漏判、反判并引起球队不满和/或观众骚动,但未影响比赛胜负颠倒的,处以警告、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十四条 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第二次出现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5轮的处罚。   第十五条 同一个赛季中,临场裁判员出现两次以上第十三条的情况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明显与自身等级不符的错判、漏判,由此造成一方不利并且影响比赛结果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七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或在关键场次决定胜负的关键判罚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至20轮的处罚。   第十七八条 临场裁判员在一场比赛中两次(及以上)出现不应有的错判、漏判、反判,或在关键场次决定胜负的关键判罚出现明显错判、漏判、反判,并对比赛胜负造成一定影响的,性质严重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九条 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者,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十九二十条 临场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或违反体育道德的伤人动作不敢管理或处理不当,导致赛场秩序失控,引起不良后果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联赛有关交通及财务制度规定者,处以警告、停赛15轮的处罚。   第二十一二条 对监评组、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不足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处以警告、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三条 对监评组、俱乐部、运动队、媒体等方面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裁判员并且有过(前两个赛季)被处罚记录的,处以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的执裁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四条 裁判员在电视转播或比赛录像中出现随地吐痰、抽烟等不雅举止的,处以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停赛10轮的处罚。   第二十四五条 裁判员出现不按规定着装、佩带裁判员徽章等情况的,处以警告、停赛5轮的处罚。   第二十五六条 裁判员在赛区单独外出,事前必须向技术代表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并经过批准(技术代表必须将此事记录在裁判员的评价报告中并将裁判员的请假报告一并上交联赛办公室),违反此项规定者,处以停赛10轮直至取消本赛季和下赛季CBA联赛执法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七条 裁判员事后被发现违纪将视情节受到通报或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在中国篮协注册的资格并建议取消在CUBA和大超联赛的注册资格的处罚。并不限于以上处罚。   第六章 赛区(俱乐部)、比赛场馆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与主办单位签订有关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后擅自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25万元。   第二条 主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联赛开始后提出更换主场的,将由当事方俱乐部负担损失费50万元。以上损失费将从联赛经费中扣除。转场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第三条 各俱乐部必须按照联赛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客队的接待和服务工作。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第一次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投诉,经调查核实,如属首次,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责成立即整改。   第四条 若客队因对主队俱乐部所应提供的接待服务不满意而向主办单位第二次提出书面投诉(含分赛区)的,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如分赛区第二次违反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罚款10万元,取消分赛区资格。   第六条 各俱乐部必须保证主场馆和分场馆包括比赛计时、24秒计时、比分显示等器材设施必须符合联赛统一要求和按照规定方式与电视直播车相连,否则,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50万元的处罚,并建议联赛委员会取消其下赛季主场比赛资格。   第七条 联赛期间,一旦发现主队俱乐部主场比赛(比赛开始、结束时)场内温度低于15摄氏度(不达标准的,由临场技术代表测量温度并通知主客队中方教练一并签字确认),按照《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标准和评估细则》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一次性给予俱乐部罚款30万元。   第八条 主场馆和分场馆若因观众抽烟倒灌,经主播台确认影响电视转播画面效果的,给予主队俱乐部每场罚款5万元。   第九条 比赛期间,如发生场馆停电(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而导致比赛中断超过1分钟,将对主队俱乐部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第二次,取消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并罚款15万,责令立即更换主场;如分赛场出现一次此类事件,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并罚款5万元,取消其分赛场资格,该分赛场剩余的比赛必须全部移至主场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费用由主队俱乐部负责。   第十条 比赛期间,场馆或记录台出现器材故障能即时修复,未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给予予以警告处罚。   第十一条 因不能即时修复,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方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取消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场馆内观众席禁止出现锣、鼓、镲、号、扩音器、电子喇叭等设备;禁止一切形式的乐队进入比赛场馆观众席;球迷携带的任意一条边长超过2米的旗帜、横幅等只能出现在二层看台或固定座椅20排(不含活动看台)以后且位于主机位同侧;严禁观众鸣哨干扰比赛、用红外线发射器照射运动员、裁判员;允许联赛合作伙伴和主场球队冠名赞助商组织球迷方阵在主机位同侧看台就座,但同一个赞助单位组织的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并不得穿着联赛指定服装品牌以外的竞争品牌。如出现违反,当场技术代表有权对赛区承办单位提出并责成立即纠正,赛后技术代表要报主办单位备案。每次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第三次出现以上违规情况者,取消下个赛季的承办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一次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并责成加强整改工作,同时,各罚款2万元。   第十四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观众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局部秩序混乱,观众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并责令加强整改工作,各罚款5万元。   第十五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比赛中观众席出现观众成群地辱骂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赛区和主队俱乐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将给予该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各罚款10万元的处罚。   第十六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   第十七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第二次(含以上)出现个别观众向场内投掷杂物,没有中断比赛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首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10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赛区第二次出现观众向场内投掷较多杂物致使比赛中断1分钟以上的,给予赛区竞赛承办单位和俱乐部通报批评,取消其优秀赛区相应奖项的评选资格,除了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15万元外,还将给予赛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责令更换主场。   第二十条 在一个赛季当中,在接受处罚更换主场后,如再次发生观众投掷杂物致使比赛中断的,则取消该俱乐部主场资格,将其剩余主场比赛均改为客场举行,所有接待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赛场出现安全问题,比赛中或赛后观众在体育馆内、外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联赛工作人员致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将视情节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者,主办单位将责成主队俱乐部更换主场,取消竞赛承办单位承办资格。   第二十二条 比赛馆内发生严重事故(如火灾、建筑物倒塌、踩踏、群殴等),致使场上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并造成人员伤亡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0万元,取消竞赛承办单位及该场馆承办资格,责成主队俱乐部立即更换主场,并按司法程序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疾病预防措施不力导致运动队驻地出现疫情,给予主队俱乐部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记录台、现场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对比赛造成不良影响但未影响比赛胜负的,对竞赛承办单位给予严重警告,对记录台违纪者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第二条 比赛期间记录台出现严重错误和明显的倾向性错误,影响了比赛胜负的,技术统计人员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而影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的,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1万元直至取消承办资格的处罚,对违纪的记录台、技术统计人员给予停止参加联赛工作的处罚。   第三条 各赛区不得随意更改主办单位已经确定的比赛开始时间。如遇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须经主办单位同意方可调整比赛时间。否则,给予竞赛承办单位通报批评、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四条 赛区现场主持人必须经主办单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证,无证上岗的不允许担任主持工作。对无证上岗的俱乐部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第五条 比赛期间,现场主持人(含音乐主持DJ)出现未按规定使用音乐或故意制造噪音、或使用煽动性语言或对运动队不礼貌(如带头喝倒彩、起哄、有攻击或贬损客队或主队语言等)、故意提醒主队注意比赛时间、客队防守方式等涉及竞赛规则等违规情况,当场技术代表有权对该主持人及主队俱乐部提出警告并责成立即改正,并如实记录在工作表中报主办单位备案。   如第二次出现以上违规情况,给予主队俱乐部严重警告、罚款1万元的处罚;如第三次违规,则注销该主持人上岗证,取消其今后在联赛中担任现场主持人的资格,同时给予主队俱乐部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新替换的主持人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允许设置现场主持人。   第六条 比赛中,记录台工作人员、现场主持人必须按联赛规定着装。第一次出现违反并不听劝告者,给予当事人警告、停止参加本场比赛工作;该赛区累计出现第二次违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相关单位罚款1万元的处罚;该赛区累计出现第三次违反,取消当事人参加联赛工作资格,给予相关单位罚款3万元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   第二条 所有处罚自联赛主办单位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生效,主办单位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赛前或赛后(场内或场外)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联赛纪律委员会可参照《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或与之相近似的条款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篮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生效,原《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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