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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适用中的难点     (一)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我国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形成关注热点的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和司法审判积累,因此对该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建设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则的适用。     1、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研究方面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不同原因偶然联系而发生,因此就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目前难以形成共通、一般的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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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理论适用中的难点     (一)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我国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形成关注热点的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和司法审判积累,因此对该理论的研究还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建设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则的适用。     1、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研究方面     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不同原因偶然联系而发生,因此就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目前难以形成共通、一般的规则和理论。相比较而言,无论是在立法上或者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连带之债理论不仅就连带债产生基础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核心理论,而且基于这种产生基础还形成了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但就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基础而言,我国现有法律虽然已明确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有关产品缺陷导致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保险人和侵权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主和侵权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等,但这些规定均是基于特殊的立法目的和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形成的不真正连带,而不是基于其符合不真正连带的“一般规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真正连带似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法律现象。以雇主和侵权第三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例,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不同观点碰撞的结果。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雇主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行为即无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侵权第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雇主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是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有因果联系,雇主的失职行为也是侵犯了雇员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受害的雇员既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享有选择请求权。可见,这些不同观点都是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关系的规律和特点而言的,而不是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一般规则”。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选择和债权实现研究方面     有观点认为,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对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同时向多个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那么,这是否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请求权选择的一般规则?支持这一规则背后的法理又是什么?我认为,上述“规则”不应当上升为一般规则,因为在其背后还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制度支持,换言之,目前能够支撑该原理的,从立法上看,主要还是诉讼法有关诉讼标的、诉的合并规则的规定,在实体法层面上,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学理上看,主要的支撑学说是有关请求权竞合理论,如狭义请求权竞合的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竞合说等,但这些理论并不能适于这种广义请求权竞合情形。另外,从现有法律的规定看,已立法明确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请求权选择规则,主要是依赖各自实体法确定,并且往往有与各自实体关系密切相关的理论支持,历经了不同选择的发展过程,似乎难以在各自实体法之外形成共通的、一般性的规则。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7条确立的船舶油污损害的受害人对侵权船舶所有人和“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的同时请求权为例,它同责任保险历经的三个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其程序规则背后的是责任保险理论而不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受害人之所以能够同时向肇事人或保险公司行使请求权,也是基于保险特别法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其背后依然是责任保险理论。     3、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效果的研究方面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效果背后支撑的主要是不能重复获利、不能从损害中获利等一般理念,还不具有作为法律制度或者理论的严密性。而从现有法律规定看,还不乏“例外”情形。例如,关于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的,侵权人和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支付人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我国目前法律尚不完全排斥工伤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我国保险法更是明确赋予人身伤害保险利益人可同时从侵权人、保险人获得重复赔偿。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适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最高法院既没有对本文所讨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发布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学术界对此问题也未能形成共识,这使从事实务的法官感到困惑,似有迷失方向之感;加上许多法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基础支持,担心可能会被“错案追究”,从而习惯于形式推理,对于法律模糊、法律存在漏洞时,不会也不敢运用辩证推理的方法,片面地理解、简单地作出处理, 导致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如确认诉讼主体的标准不同、案由的确定不规范、判决主文的迥异等。     1、诉的选择问题     (1)分别起诉情形的处理     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权选择同时起诉,或只起诉其中一债务人,或分别起诉不同的债务人。 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只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 二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债权人在数个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是否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对各债务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各债务人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各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由对其予以限制。当债权人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以充分尊重。问题在于债权人选择分别起诉各债务人,可能得到两个胜诉的判决,获得双重赔偿,这违背了民事赔偿的救济原则,构成不当得利。此种情况下如何返还不当得利,这在审判实践中是相当棘手的问题。因此有人提出,应限制债权人同时向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分别提起诉讼。笔者基本同意这种观点。在技术上,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时,法院应当基于审查,如能够确认债权人已经在前一个诉中获得赔偿,则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第二个诉求。     (2)合并起诉情形的处理     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诉讼中能否作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不真正连带责任,既包括性质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种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在债权人一并起诉各债务人时,如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持异议,则可以按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但如果诉讼标的为不同种类,可否合并审理,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均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种类时,则应分别受理,各自独立作出判决,所以对涉及两个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的案件合并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有人主张,只要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为简便程序也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对待,因为此时各个诉讼的目的在客观上相同。     2、案由的确定问题     所谓案由,是案件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确定案由不仅仅是为案件选了一个名称,而是关系到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由决定案件的性质、案由决定了判决主文的形成、案由更是法院统计案件的绝对标准,因此,定准案由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案由,如本文题头的案例即是是雇佣合同纠纷与侵权损害赔偿。在权利人向法院合并起诉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案由的确定,那么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用其中一个案由,还是两个案由同时运用?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非常混乱,有的是在其中任选一个,有的是合并使用。     3、法院能否以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裁判案件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许法官造法。从理论上来讲,在审判实践中是不能以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裁判案件的,因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未能具体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无所适从,甚至于花样百出。但现实生活中却又实实在在存在大量只能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才能解决的案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又是一项不能动摇的基本原则,这样,法官就处于“两难”境地,怎么办呢?     4、判决主文的表述问题     合并审理后,应就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责任一并作出判决。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主文之记载,学者间多有异议,实践中的表述大致有这些:     (1)被告甲、被告乙共同赔偿原告xx元。     (2)被告甲、被告乙连带赔偿原告xx元。     (3)被告甲赔偿原告xx元;被告乙赔偿原告xx元。     (4)被告甲赔偿原告xx元;被告乙赔偿原告xx元,如其中一人已给付,另一被告免除给付之义务。     (5)被告甲或被告乙赔偿原告xx元。     上述第1、2种方法,未区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债务的实质不同;第3种未能体现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一债务人之履行,它债务之免除和消灭的特点,由此,原告可能会得到双重赔偿,导致不当得利。第4、5种在被告甲、乙给付相同赔偿数额时都反映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实质,但在被告甲、乙给付不同数额时也不准确。诸如上面的各种主文导致各地法院相同案件形成不同判决,难以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更有损法律的威严。     5、判决的执行问题     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均可为被执行人。申请人是否可以以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全部作为被申请人时,法院究竟是执行其中一个还是按比例?究竟是执行哪一个,其中是否有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偏向执行行为?如分开执行则可能导致原告获得双重赔偿,该情形又如何解决?对其中一个执行到位后,已赔偿人有无向另一个追偿?     上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我们是否可以从上面的分析得出这样的一些反思:     (1)立法的滞后性(漏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填补?     (2)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有所为?     (3)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法律依据又在何处?     (4)既然实践中可以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为何又不能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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