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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提请 检察院 案件 报告 检察院初查结论报告 检察院初查期限 检察院办案程序 篇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提请 检察院 案件 报告 检察院初查结论报告 检察院初查期限 检察院办案程序 篇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规则》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 立案的标 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避免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二、初查的内容与手段 初查阶段与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目的不同,这直接导致初查内容与初查措施有别于侦查阶段。 初查的目的是判明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 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 案。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政治身份、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海外关系等;(2)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3)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书。 不同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求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罪重证据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初查只需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初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立案侦查阶段,所需要采用的手段也少于立案侦查阶段。 《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初查证据的法律适用 目前,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直接适用,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 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立案,只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我认为,初查这一概 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来的,对指导检察工作有着积极作用,但是《规则》只应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规范、指导检察工作,而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去赋予自己额外的、不曾有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从以上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侦查程序作出的。初查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我认为,对于证明主体身份等并非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言词证据可以通过重新询问或讯问进行转化使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证据,由于初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比较低,与侦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有一定距离,只需达到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这些证据应当重新搜集取证。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初查取代侦查的情况,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通过线索的初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尽快结束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程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串 供,毁灭证据,携款潜逃,或畏罪潜逃,以至自杀事件的发生。不仅有违初查制度的初衷,也人为的给检察工作带来难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篇二: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 龙源期刊网 .cn 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 作者:戴添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 摘 要 初查活动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过程中所采用的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程序。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及相关监督机制,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初查活动随意性较大。本文通过对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的分析,认为目前初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提出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方式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予以完善。 关键词 自侦案件 初查权 备案制度 作者简介:戴添禹,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59-02 一、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分析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阜新市检察院近5年间,对各类职务犯罪案件初查365起595人次,立案305起528人次,初查率为 95.03%,成案率为84.02%,初查活动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是,阜新市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初查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是十分健全。现状如下:(1)初查期限长,随意性很大。例如,有些有价值的线索应该初查而没有初查,而有些价值一般的线索却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初查,最后没能立案,甚至还有些其他部门也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2)对要案线索的备案制度。即仅对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除了要案线索之外的初查不进行备案。(3)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但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和回复查办结果。举报线索流转环节过多,审查一条线索至少要依次经过举报中心内勤、控申部门负责人、分管控申检察长、侦查部门内勤、侦查部门负责人、分管侦查部门检察长、侦查人员等诸多环节,这就造成线索流转环节多、耗时长、手续繁、且保密性差的问题。? 二、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情况法律依据 虽然最高检相继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初查进行规范,但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初查活动监督情况的法律依据不明确,依然存在缺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制度,使得初查制度的建设相对于初查实践活动而言出现严重滞后的现象。 (一)初查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关于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进行初查的问题,一直以来有肯定 和否定两种认识。 篇三:也论检察机关的初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决定前必须进行初查。然而,初查是否合法、初查是否属于诉讼活动和初查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初查 诉讼证据 初查,是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必须进行的一个办案程序。正确认识初查的涵义,理解初查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合理地运用初查手段,对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和渎职侵权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打击腐败分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初查一词的由来及其涵义 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中首次提出了有关初查的规定:“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1990年11月24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正式使用了“初查”这一术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顺应自侦案件的发展,高检院起草了《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该规则明确地将初查规定为立案的一个环节,而且具体规定了初查的内容、任务、方法和程序, 标志着初查制度正式确立。 什么叫初查,基于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不同理解,初查的涵义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初 1 查只应是书面审查,即仅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书面材料的审核;另一种观点认为初查是“立案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之前的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即调查。笔者认为不能片面地认为初查是“书面审查”或是“调查”。实践中,立案机关是根据受理的案件线索的不同特点,从而采取不同的初查方法。一般情况是,纪委、部门或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办案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的犯罪事实有较为清楚明确的反映,且准确度较高,因而书面审查后即可立案侦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由于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原因,不仅需要书面审查,还必须进行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调查,收集证据,才能立案侦查。因此,笔者认为,初查是立案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的司法审查活动,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书面审查”,指对于书面材料的审查。即对纪委、部门或单位移送的调查材料、自侦部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通过审查已掌握的书面材料即可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是“调查”,指针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向有关人员和场所访查、了解、收集证据等,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 二、初查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思考 (一)初查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地提出“初查”概念,成为初查是否合法争论的根源。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基本法《刑事诉讼法》对初查没有规定,初查无法律依据。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里的审查应可以理解为初查,有书面审查、当面询问、初步调查之义。笔者认为, 2 ? 语言学中,“审查”的涵义是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初查是其中应有之义,高检院基于此所作出的解释没有违背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它是有效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最高检根据《刑事诉讼法》而作出的规范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则,其第6章第2节第127到第132条对初查的规定是合法的。其次,法律具有模糊性特点,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对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规定得细致具体,最高检在不违背刑诉法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完成诉讼任务,可以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规定。所以,作为立案决定之前的调查手段的初查是合法的。 (二)初查是否属于诉讼活动 初查是否合法的争论,其本质是对初查是否属于诉讼活动的争论。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 过这一程序,以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才能取得合法资格。初查活动是以采取诉前调查工作为手段的,是违法诉讼。”?然笔者认为,初查应属于诉讼活动,初查不是违法诉讼。首先,必须明确“立案”这一概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独立阶段?,它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过程。立案不只是指作出立案决定,出具立案决定书这一行为,立案包括立案机关、立案材料来源、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程序等?,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和立案决定这三个环节。立案决定是建立在初查结果基础上的,初查是为完成立案这一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司法审查活动。准确地说,初查应界定为“立案初查”。所以,初查是立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进行的调查活动属于诉讼活动。 (三)初查是否必要 3 有观点认为初查缺乏法定的调查手段,会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认为如果初查已可以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必要。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没有正确认识到初查与侦查的区别、检察自侦案件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 1、初查与侦查。?从目的来说,初查是为了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侦查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从对象来说,初查的对象是线索,侦查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从范围来说,侦查的范围远大于初查的范围,初查只要求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初查结果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达 到“主观标准”即可,即只要达到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初查的任务就算完成。侦查的结果则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手续完备。?从方法来说,初查强调秘密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立案后的侦查,一般是直接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能够依法对其采取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从结果来说,初查的结果是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侦查的结果 则是破案。 2、初查产生的条件 (1)自侦案件线索来源的变化和线索本身呈现的多样化、复杂化,是初查产生的客观条件。 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因而,这一时期对案件的审查只 4 须做书面审查即可满足立案需要。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发案单位报送的案件在自侦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某县院为例,五年来单位移送线索仅有18件,占立案侦查案件数的20%。举报中心收 到的群众举报线索也是越来越少,而且多为匿名举报,其举报事实模糊不清,举报情况变得复杂多样。有的只是犯罪情况的一般知情者,举报是出于憎恨正义;有的对司法机关不太信任,举报只是“投石问路”;有的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而错告;甚至有的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企图“借”检察机关打击排除对手。此类线索难以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的“立案标准”,立案决定前必须对材料反映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查,比如首先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核实。 (2)自侦案件“由人到事”的侦查特点是初查产生的必然条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案件,与杀人、放火、偷盗、抢劫等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刑事案件不同,前者是由人查事,后者是由事查人。由事查人是根据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去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由人查事则是根据已确定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其是否具有犯罪事实。受案线索往往只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而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则没有明显的判断根据。自侦案件作案隐蔽性强,其所侦查的犯罪事实一般不易暴露,因此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式通常为“由人查事”,与一般刑事案件“由事查人”的普遍情况截然不同,往往需要经过初查才能判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有其“事”,从而判明是否立案。 (3)初查制度有利于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今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地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保障人权 和 5 篇四:浅谈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程序探析 浅谈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程序探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既是司法活动,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中,根据查处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摸索出来的一种查办案件的有效模式,有利于判断是否有职务犯罪的事实,避免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立案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研判 线索经过评估以后进入初查程序,对初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尤其的重要,是决定下一步初查如何推进的重要前期工作。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基本要求 1.可查性分析,这是对初查信息首要分析要求,不具备可查性的线索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排除。目前各个基层院自侦部门一线办案人员都比较匮乏,对于不具有可查性后者不具备可查现实性的线索不要浪费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初查有价值的线索信息。 2.针对性分析,分析是否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确定是否存在涉嫌的犯罪事实和具体证据的具体指向,评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3.时效性分析,根据线索信息所反映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已 经超过追诉实效。同时分析案件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个性、细节、特点,抓住有力时机,及时决策、充分谋划,防止和避免因人为因素的拖沓而贻误战机。 4.重点性分析,基于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内容从中理出信息、头绪的关键点和重点,决定性问题和环节,从而保证初查后可以获得关键证据。 5.客观性分析,针对案件线索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信息,要充分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分析研究,当然对于该类信息的分析判断需要大胆的猜想、推理,但是不能乱猜、肆意发挥,要以客观性为基础。 (二)初查信息分析基本方法 1.客观分析研判。分析的过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的因素,也不能收到人际关系、任务、外界压力、个人情节等因素的干扰,对于他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采纳和思考。不能疏忽任何细节和有价值的信息,细节决定成败在办理案件中同样适用。 2.整体分析研判。在最初的信息汇总的基础上,要进行全面综合分析,进行总体评估,以便有效的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前瞻性、预见性、多向性地整体把握、斟酌、决策,同时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紧急状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3.法理分析研判。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针对所掌握信息评估该案件信息必须具备的哪些基本要件, 什么要件到不了位就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查工作 盲目性、无序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初查关键点锁定及决策指挥 对初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具备初查条件的线索信息启动初查程序,但是启动侦查程序的标准是“简单的初期的怀疑”,但纯粹的猜测不足以启动侦查程序。由于初查与侦查的区别性,所能用的手段有限,所有就要制定初查所要查找的关键点,以决定是否立案还是不予立案。 (一)初查关键点锁定 1.受理的线索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举报中心收到大量的举报材料,内容、形式各异,其所反映的内容有真实、有虚假的,有的是因为故意歪曲事实,有的是错误举报, 这就需要通过初查信息来分析判断举报内容的真伪。 2.主体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正常情况下比较好判断,但是在涉及到国有公司、企业等转制前后发生的职务犯罪,比较难以把握,检察机关只能管辖该类公司、企业转制前和转制过程中出现的职务犯罪,而对于转制后基于之前行为的结果进行连续犯罪是否能够管辖,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被调查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之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所查处的职务犯罪的前提就是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否则无法定罪。利用职务之便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和职务犯罪构成的重要因 素, 被查对象是否具有该项职务,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是否切实利用了该项职权。 4.犯罪事实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初查获取的信息来确定犯罪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的存在,是否已经发生及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对于已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达到、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如果暂时尚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需要查明哪些证据予以证明。 (二)初查决策指挥 初查关键点锁定之后,对于初查的决策和整体部署就显的尤其的重要,直接决定初查程序的启动与否、正确与否,进而影响初查效果。 1.确定初查时间、步骤、方法、措施指挥。在明却初查重点的基础上,依照初查工作的整体部署,根据不同初查方法、措施所需要的时间、难易程度和适用条件,以及人员的实际状况,区分初查任务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时间、人员、措施及后勤保障,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制作初查步骤的日程表,力争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成本、较便捷的方法达到最佳的效果。 2.初查人员的组织、配备和分工。在初查的各个阶段由于初查的逐渐深入和情况的变化,初查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会发生变化,有些重大、复杂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需要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初查初期,配备人员较少,当案情逐渐明朗,职务犯罪的事实日 渐清晰,需要接触被调查人,进入突破立案程序,对多个重要问题和关键证人 同时进行取证时,则需要调动较多的人员和装备。因此,初查所需要的人、财、物的配备的合理安排是初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能否顺利实施的保障。 3.初查安全防范措施。办案安全一直是办案工作的关注的问题,在初查中查清职务犯罪事实的同时,也要着重了解被调查人及相关证人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在进行调查和询问时,落实安全警戒、安全护卫,防止自杀、自伤、自残等影响办案安全等情况的出现。 三.初查的监督和规范化 (一)初查监督 初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初查工作过程中进行监督、指导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初查相对于侦查而言有相当的灵活性,但由于初查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为防止造成不良影响,初查过程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初查工作合法、有效开展。 1.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即检察机关对初查程序开展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指挥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初查具体工作由侦查人员实施,尤其对案件事实和政局负责,同时提请初查报告、接触被查对象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初查终结报告都是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指挥权交由局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通过两项权力 的分离,保障初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初查权被滥用,侵犯人权等情况的出现。(2)决策权与接触权相分离。随着初查的一步步深入,在得到一定的证据证实被调查人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接触被调查人,该 篇五: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 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 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特殊情况,就是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被大家简称为“30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第9条中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这是“并案侦查”一词在法律文件中的正 式出现,也是当前 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对相关案件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并案的对象。需要并案侦查的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二是并案的条件。包括:(1)检察机关查处的必须是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2)并案侦查的是必须查办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需及时查清的案件;(3)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无权决定并案侦查,需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2006年,我们运用并案侦查措施,对两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并深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成功侦破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陆某某、治安大队大队长朱某某等四名公安干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串案,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的查办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交流并被检察日报刊发。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查办公安干警的渎职犯罪,而将组织卖淫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即便等到公安机关将案件查证属实了,检察机再来查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否查得了就要打一个大大的“,”。我们都知道,查处与渎职犯罪有关的其他案件(通常被称为原案或前案)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原案不成立,查处渎职犯罪就是没有失去了根基,何况查办渎职犯罪还必须依赖于原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由公安机关查办原案显然是很不现实的。当然,不仅仅是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此,查处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原案,检 察机关都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予以并案侦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 1、发现难 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一般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所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一般会因为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因此普通犯罪侦查一般不需要研究案件的发现问题。而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控告、作证的 积极性、主动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样高;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影响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属于隐性犯罪。 2、查处难 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一般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人员,因此反侦查能力比较强。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谋划、充分准备;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物,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等。一些证人慑于权势,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及时勉强作证也容易产生反悔 心理,有些人则因得到了好处(比如贿赂犯罪、渎职罪中的受益者)而知恩图报拒绝作证。举例:送钱录音。 3、定性处理难 刑法分则中对各罪状的叙述较为简单,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上,难度是相当大的。先以受贿罪为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还有前面谈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叙述得很简单,文意也不难理解,但收受财物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罗列了几种,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什么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优惠金额是市场价格的10,,还是20%,实际购买价是等于甚至是低于成本价,都很难说。目前有的人又提出优惠高于市场价10,以上,且优惠总额50000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再有就是关于特定关系人,什么叫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那 篇六:最新检察院实习报告格式范文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xx年10月11日至xx年11月11日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 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 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 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篇七:最新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最新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 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Xx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 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 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11年11月11日在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 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 路要走。 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 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 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好了,这篇大学生检察院实习报告的精彩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篇八:自侦案件四项机制 站前区院构建自侦案件四项机制 站前检察院:龚芬 站前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坚持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 构建有效机制,不断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象,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做法: (一)完善侦查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案件讨论机制,明确要求对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以及预审阶段拟改变立案定性或认定犯罪事实明显减少的案件,必须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二是完善经验总结机制,要求案件侦查终结后,办案人员要及时总结侦查经验教训,供本部门干警学习借鉴。三是完善质量督查机制,案管部门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实行规范的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与侦查工作相关的工作流程,内容涵盖线索初查、询问、讯问、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扣押和处理款物、律师会见等各个环节。如规定线索须统一由举报中心受理,侦查部门处理线索必须经过明确严密的分析、审批程序,线索查处的情况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反馈举报中心,决定存查、缓查的线索需在规定期限内退 回举报中心管理;等等。办案流程的制订,既方便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又约束办案人员规范执法,有效保证了案件质量。 (三)健全侦查人才培养机制。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的,将以中层干部为主的办案模式转变为由年轻干警主办、中层干部辅助的办案模式,促使年青干警提高办案水平。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通过积极组队参加辩论赛、观看审讯录音录像、查看审查笔录、定期举办侦查工作研讨会开展经验交流等方式,引导反 贪干警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四)落实安全保障机制。一是强化安全教育,将办案安全作为常规议题列入检委会会议议程,逢会必讲,真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固定场所、监管场所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三是加强侦查部门与法警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侦查人员和法警在办案安全中的责任,共同落实办案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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