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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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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txt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农业农村 “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君 二?一?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03450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txt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土地房产 农业农村 “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君 二?一?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2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 (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第四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除《条例》《细则》规定的减免耕地占用税优惠外,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一户只能享受一次。 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的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执行。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八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但实际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财政、税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税务部门应当将纳税人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及时告知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向所属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在《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对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晋政发64号)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期间的耕地占用税,依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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