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法考试大纲2012

经济法考试大纲2012

举报
开通vip

经济法考试大纲20122012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                           《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

经济法考试大纲2012
2012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                           《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五、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二章 公司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三)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掌握论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六)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七)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八)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九)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十三)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四)了解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   (十五)了解公司债券的种类   (十六)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及其种类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二、公司法及其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在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同时,也对与公司组织活动有关的行为加以调整。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的设立人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法定登记事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活动。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的要求   五、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   3.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3.股东会的召开   4.股东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东的股权   (一)股东权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一)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股东大会的职权   3.股东大会的形式   4.股东大会的召开   5.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   4.董事会的决议   5.经理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召开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   股份是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二)股票的种类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的价格和溢价发行的价格。   《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   (一)什么是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或增加股份数额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二)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1.股份转让的地点。   2.股份转让的方式。   3.股份转让的限制。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规定了除外情形。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7.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商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根据侵权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几种不同的程序。   (二)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八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及其种类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2.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批准。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   第九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作用   二、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应当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   (五)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三、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所得税。即公司应依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1.公积金的种类。   2.公积金的用途。   第十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第十一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的职权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记债权;   2.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3.清偿债务;   4.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条文中,《刑法》中也有相关   规定。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布在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等条文中。   六、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二)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   (四)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五)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   (六)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七)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八)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九)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合营(合作、经营)期限、解散(终止)和清算   (十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十二)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广义的和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5.注销登记。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及其分类   (二)广义和狭义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该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原因。   (2)退伙的效果。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②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法律适用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适用有关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入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确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财产清偿顺序   5.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五、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合伙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清算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有关规定   1.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6.反垄断审查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企业的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营企业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期限   2.合营企业的解散   3.合营企业的清算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   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自行设置。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熟悉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三)了解证券的种类、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和适用对象   (四)了解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一、证券与证券市场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要素   二、证券法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以及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证券法》,即证券法典。   (一)证券法的法律渊源   证券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证券法》统辖下,由一系列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和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渊源构成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制度框架。   (二)证券法的适用对象   《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   三、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服务机构   (五)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及其方式   证券发行是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上网询价发行。   (3)市值配售发行。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主要内容   (一)证券交易及其方式   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方式可以分为集中竞价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两种,分别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   (二)证券交易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及其类型   证券上市是某种已发行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证券上市的类型。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2.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1.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2.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暂停或终止   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公开。   (一)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四、限制的交易行为   (一)对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二)对证券交易客体的限制   (三)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四)对交易收费的限制   五、禁止的交易行为   (一)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二)内幕交易   (三)操纵证券市场   (四)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收购人依法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1.要约收购是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2.协议收购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法律依据   二、要约收购规则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四)收购要约的撤销   (五)收购要约的变更   (六)收购要约的适用   三、协议收购规则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权益披露   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一)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概念   (二)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入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主体与类型   (一)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   (二)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经济法责任。   二、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赔偿”,包括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其他禁止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四)证券公司的民事责任   (五)收购人或其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   四、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一)证券市场禁人责任
本文档为【经济法考试大纲2012】,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89108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72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13-01-11
浏览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