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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调控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调控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分土地 调控政策总结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料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篇 驻马店市土地政策与法规 ...................... 1 ,.,(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的通知 ................... 1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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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调控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土地法律法规及国家部分土地 调控政策总结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资料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篇 驻马店市土地政策与法规 ...................... 1 ,.,(市)住房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009)的通知 ................... 1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 4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 12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16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19 ,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 21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管理的决定 .... 28 ,., 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 37 第二篇 河南省土地政策与法规 ........................ 41 2.,(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41 ,.,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的通知 ............................................... 42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 51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 54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62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 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 64 第三篇 中央土地政策与法规 ......................... 67 ,.,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 6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74 ,.,《划拨用地目录》 ................................ 78 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篇 驻马店市土地政策与法规 ,.,(市)住房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划(2009)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计划(2009年) 第一条为实施《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住房保障,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是《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年度安排,是驻马店市2009年度住房建设总量、结构、用地安排以及住房发展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计划,应与本计划相协调。 第三条年度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开发品位,改善居住环境,探索住房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住房保障,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 第四条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三)《驻马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四)《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 (五)《驻马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驻马店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七)《驻马店市居民住房现状及需求调查报告》 (八)《驻马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报告》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计划的适用范围为《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六条计划期限 本计划是我市2009年住房建设控制和指导的重要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发挥综合调控作用,计划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2007年度住房建设情况 2007年,我市共审批住房类项目71个,建筑面积119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96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23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与0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基本一致。同时,07年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均达到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2007年,住房用地供应量为50公顷(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2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8公顷),其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36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2%,与07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基本一致。 第八条年度住房计划建设总量 2009年度,计划建设各类住房1.6万套,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商品住房0.9万套,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0.3万套,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0.4万套,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5万平方米。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45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5平方公里。 年度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政府直接建设为主。企业可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一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一部分;也可采取其它方式筹集建设一部分。 第九条年度住房建设分区安排 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新建住房应结合我市近期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和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在我市近期重点发展地区、生活便利地区,并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09年度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及建设区域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条年度住房建设结构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 本年度凡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及结构 年度全市计划新供应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0.45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用地0.15平方公里;另利用存量用地0.15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确保年度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盘活存量土地,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严格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三条进一步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着力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满足本市普通居民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继续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保障性住房供应总量达到年度住房供应总量的20%以上。 第十四条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建立科学长效的住房供应机制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模式,多渠道增加我市住房供应,按照全市不同阶层居民住房需求特征,合理预测未来住房需求状况和结构,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规模,建立多层次、分梯度的住房供应机制,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第十五条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稳步推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该类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得超过90平方米,销售价格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严格限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对象。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继续加大对各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领域投机炒作、扰乱市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立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房地产市场整顿工作机制,完善房地产与金融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 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市发展改革(物价)、规划、财政、国土、房产、建设、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地税、工商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我市住房产业化战略研究,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改变传统的粗放型住宅建设模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住宅的标准化、模数化、集约化设计和大工业化生产,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住宅建设效率,全面提升住宅质量,降低住宅全寿命周期成本,又好又快地建设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友好型住宅,并实施高水平的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落实计划实施责任,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组织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建立计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继续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落实计划不力及违反计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建立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计划执行和政府工作要求,对计划作出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由驻马店市城市规划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 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 ,以内。 上,上下浮动20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和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出售廉租住房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剩余房款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六十个月)。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租廉租住房 1.出租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配租廉租住房。 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六、申请廉租住房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审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书面核定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 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 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材料,报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登记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 对于已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现房保障,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将根据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租赁廉租住房的退出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被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上 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及其它情况变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改变所租赁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售(租)房资金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出售收入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出售廉租住房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产权登记 (一)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自愿购房、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二)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1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九、上市交易 (一)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在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五年的,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转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收回。 (二)上市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的财产继承人不能继承其居住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其已缴房款退还给财产继承人。 (四)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发改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人防、文化、环保、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在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已购廉租住房家庭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 1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补交租金;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所有权的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所有权属于各县、区的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1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 1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 标志 禁止坐卧标志下载饮用水保护区标志下载桥隧标志图下载上坡路安全标志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 的, 1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六、《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2年6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修改,2002年2月11日修改)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2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程序及时限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证(非必经程序)。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4、审查和决定。 ••••5、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7、结案。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1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 ,., 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驻政〔2010〕13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优化经济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行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规模开发,鼓励建设高层建筑,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我市城市建设的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鼓励进行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切实解决民生问题。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公益性建筑项目和财政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综合收费按25元/?执行; 1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23层以上(含23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3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40元/?执行; 3.17层-22层(含17层)的高层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4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50元/?执行; 4.9层-16层(含9层)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8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90元/?执行; 5.8层(含8层)以下的建筑项目综合收费按130元/?执行,其中: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按140元/?执行; 6.国家限制类建设项目综合收费按150元/?执行; 7.经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凡列入旧城改造的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加10元/?;凡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项目,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 8.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其住宅项目综合收费每平方米减收10元。 9.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需要予以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按照城市规划规模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1.对单个住宅区域用地面积75亩(含75亩)以上、23层以上建筑面积超过80%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设计条件放宽,户型面积和比例不对单个项目作刚性控制。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增加10元/?。 1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占地面积45亩以下的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上增加50%收费,住宅项目在此收费基础上再增加10元/?。 四、严格建设期限 房地产开发和改造项目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自项目供地之日起,因开发商自身原因,一年未开工建设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完成其改造开发范围内的道路、环卫、供水、排水、绿化、硬化、净化、美化、物业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否则,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上述情况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综合收费按规定标准补缴,房管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五、几点要求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执行本文通知或擅自超越范围、扩大征收对象、超过减免幅度等行为严肃查处,从严处理。各执收单位要强化对本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的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文件规定,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及时入库,真正做到应收尽收。 (二)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策。市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依据本文规定,按照调整后的优惠政策和部门分配标准进行收取,杜绝人为因素。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为充分体现政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驻马店市各新闻单位要对这次调整后的收费优惠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和网上进行公示,切实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六、执行时间 1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关于建设项目收费文件(驻政〔2008〕14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市场公平、合理、有序竞争,实现依法拆迁、和谐拆迁的目的,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拆迁计划的管理,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从我市城市建设的实际出发,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二、部门联动,强化对拆迁市场的管理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拆迁动员和拆迁信访评估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三)对已列入拆迁范围内突击建房的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新建违章建筑的出现。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项目实施前的拆迁调查摸底,须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将调查摸底情况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1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五)自拆自建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六)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及时足额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专用资金,拆迁人必须将其及时足额存入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七)加强对拆迁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的审批管理。工商、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批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时必须严格控制,对其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金实力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严格审批。 (八)加强对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对在评估报告中弄虚作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清出拆迁市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三、严格房屋拆迁和拆除单位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业绩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制度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从工作业绩、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合同履行、市场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拆迁、拆除单位业绩和不良记录档案。对存在问题多、服务质量差的拆迁、拆除单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不能履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或在业绩档案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要向社会公布。 (三)拆迁单位及拆除施工单位应严格信守合同,依法推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在每个项目实施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制定详细的拆迁和拆除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四)在拆迁实施中要处理好与被拆迁房屋相邻单位关系,处理好居民供水、供电、供气管道的迁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及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得以暴力和停水、停电等非法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搬迁。 )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 (五 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要采取防尘降噪的措施,保持环境清洁;废渣要及时清除,防止二次污染。 (六)拆迁实施单位要建立公示制度。对拆迁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按面积标准调换房屋的相关规定)、按时拆迁的奖励办法、评估机构等进行公示。 (七)外地拆迁、拆除单位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的,应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四、严厉查处拆迁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构建有序拆迁市场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市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拆迁市场执法职能,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违规拆迁拆除行为: 1.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2.以欺骗的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3.未按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4.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违规拆迁拆除、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等;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二??九年七月二日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新农村为基础,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创新体制和机制,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统一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耕地规模经营,积极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难题,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任务 1.依据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等,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集中整合有关涉农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整村推进”方式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2009年,正阳县实施5个试点村、新蔡县实施3个试点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县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完成30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到2012年,整理农田60万亩,整治村庄建设用地1.8万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1.2万亩的用地空间,为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0.6万亩的用地空间。 2.根据省政府开展的“千村整治”示范工程要求,到2020年,完成100个行政村的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农田240万亩,整治村庄建设用地6万亩,为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置换2万亩的用地指标。 (二)目标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社会主义农村新貌。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空闲地,改造旧村、建设新村,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集聚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农村格局。 3.完善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养老、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广清 2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洁能源,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5.实现增减挂钩,破解建设项目用地难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按照“先减后增,增减平衡”原则,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有偿转让,调剂到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建设使用。 三、工作步骤 根据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特点,此项工作按照前期准备、试点摸索、全面实施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阶段。时间为2010年6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各级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建全工作组织,制定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明确工作任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编制县(区)级规划,出台相关政策。第二阶段为试点摸索阶段。时间为2010年 12月31日以前。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县(区)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选择20—30个行政村作为本行政区域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开展试点,进行探索。各县、区选择试点时,要选择村民有意愿、村委班子强、乡镇政府有积极性、资源有潜力、整治规模有代表性、与有关涉农工程相结合、建设资金有保障的行政村。 正阳县选择的5个行政村、新蔡县选择的3个行政村作为2009年度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快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编制,年底以前要进入实施。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为2010年至2020年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四、工作职责 )政府职责 (一 1.市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责任目标的制定、考核,制定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和规划评审、整体批复、整体验收,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2.县、区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导者和责任人。负责整合涉农部门力 2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量,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整合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方案和农民安置补偿方案。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实施、初验,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负责。 3.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土地权属调整、集体经济利益调整、群众的动员发动、拆迁安置、新村建设和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复,参与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选址,负责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3.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整合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耕地土壤改良、标准农田建设、农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新能源利用等,引导、指导广大农民或企业,利用土地整治搭建的平台,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高效农业。 5.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区干渠高标准化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水库除险加固、水塘清淤扩容等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区村、组以上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7.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8.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区村镇建设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监管等工作。 9.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村容村貌,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10.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区社会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区社区医疗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12.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13.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区林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环境绿化等工作。 14.电力、电信、文化、广电、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区涉及本部门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2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奖励与补贴机制 1.市、县(区)政府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补贴基金,对农民自行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资金补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市、县(区)政府从增减挂钩建新区收取的土地收益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收购基金,统一收购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使用。收购建设用地指标价格暂定为每亩2万元。 3.市、县(区)政府从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中,按照用地指标5000元/亩标准,设立土地综合整治奖励基金,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按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或增加的耕地数量每亩补贴2000元工作经费,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办法》,将各类涉农资金整合起来,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封闭运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账户,专帐核算,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制定《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进城创业农民用宅基地换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民交回农村自用宅基地的,可申请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对超占宅基地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对农户交回住房和宅基地的,按评估标准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参与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借款。银行部门可以在政府信用的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由政府授权的融资公司统一融入后,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村、建新村项目的启动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旧村拆迁和新村建设,贷款由村庄整治节余指标形成的土地收益归还。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组建国有独资或 2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具有改革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农村的各项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府是主导者和责任人。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到工作步调一致、思想认识统一。 (二)科学编制整治规划 各县、区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为基础,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县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规划时,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或以整个乡镇或相邻的若干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要做到多规划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多目标设计,使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产、生活、建设和生态用地,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规划、有步骤开展。 (三)实行增减挂钩政策 对土地综合整治中实施挂钩的项目,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规模中扣除项目区内新村建设、非农项目发展用地后,节余指标在项目验收后,由乡、村提出,经县、市两级审查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节余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所得收益严格用于项目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四)鼓励支持群众参与 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对适合农民承担的防护林、土地平整等工程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集体村民进行施工,不再进入项目建设招标范围,提高当地群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扩大农民受益渠道。项目工程质量采取由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监管。 2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五)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市政府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目标管理,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涉农部门和县、区政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工程质量、进度、效果、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指标,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项目配置、用地政策、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不能按期竣工、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调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规模,核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停止建设用地报批;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在资金分配、用地政策和项目配置上给予倾斜。 (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尊重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实现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处置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行实施,不得强行试点,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进,搞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民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贯穿于农村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农民安置区、新村建设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对项目区农民房屋拆旧建新的,给予合理补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规范项目实施 一是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旧村改造、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拆除旧房的农民,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目。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建设新村中道路、电网、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三是统一配建公共设施。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四是统一新建房屋建筑设计。对新建的农民住房,按照整洁、大方、实用、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建筑设计图纸,统一外观式样。新建住房必须两层以上,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多层或小高层住房。五是统一整理宅基地。旧村拆迁后,旧村宅基地要统一整理成耕地,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或占补平衡指标,缓解建设发展用地紧张的矛盾。六是统一推进规模种植。整个项目整理后的大片耕地, 2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要统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效益;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八)部门联动推进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一经政府批准,各相关涉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分解后的各类子项目为载体,按各类子项目的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进行申报审批,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统一推进。 (九)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为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建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各涉农部门实施的配套子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单项目验收,县、区政府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和自查,合格后申请市政府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查组,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导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程建设质量差,资金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土地管理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市区的土地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土地储备开发制度开始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开,土地产权和交易管理得到规范。但从总体上看,市区土地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政府尚未完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土地资产流失严重,以市场为主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尚未有形成;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搞集资建房,与开发商联建、联营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市场建设,以地换房、以地抵债、私自转让出租等隐形交易屡禁不止;大量集体土地非法进入市场交易,甚至私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有些土地批而不用,占而不建,造成长期闲置;企业改制时土地资产处置不规范,甚至越权审批;违法占地、非法用地现象时 2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市区土地的依法管理,不利于加快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精神,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土地利用方向发生的变化和加快城市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土地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实行建设用地“五统一”制度 (一)在市区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制度,由市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供地,强化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 (二)市政府对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国有土地批租等实行直接管理。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经营委员会,统一负责市区的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区的范围,包括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人民街办事处、西园街办事处、新华街办事处、东风办事处、老街乡、橡林乡的全部行政辖区以及周边乡镇属于城市规划控制区的部分区域。 (三)坚持统一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市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对已经列入市区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必须按城市建设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现有的村庄 ,要统一规划,逐步搬迁,集中安置。鼓励以村组为单位建楼房,开发住宅小区。停止审批建单门独院的农村宅基地。严禁城市干部职工居民使用农民宅基地建私房。 (四)实行统一征用。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均由市政府统一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 2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准直接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征地补偿等事宜,不准私自签订协议买卖土地。否则,协议无效,责任自负,并按非法买卖土地查处。 (五)进行统一开发。对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 ,统一进行水、电、路建设和拆迁平整等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价值。 (六)严格统一供应。市区的土地供应,由市政府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进行审批。 (七)加强统一管理。实行市区土地资源、土地资产和地政地籍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区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依法实行土地的统一规范管理。 二、严格控制行政划拨用地范围 (一)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划拨用地目录》,不得擅自更改、扩大划拨供地范围。 (二)市区划拨方式供地价格暂定为每平方米120元以上, 今后,划拨供地价格每年调整一次。政府收取的划拨土地价款主要用于征地补偿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原已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但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 的,要认真进行清查登记,一律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限期实行有偿使用。 (四)原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60%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一级商业和住宅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进行办公用房与商业门面、住宅等混合开发建设的,其中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必须实行有偿使用,按核定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取以地招商或合作 3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等形式,擅自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划拨国有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一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和联建、集资建设住宅楼。否则,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审批和发证手续。 三、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市区的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上述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也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后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五)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 (六)土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建设用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七)严格实行以省政府审批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的土地价格管制。所有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包括竞价出让、长期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都必须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进行规范合理的地价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标定地价和出让地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操作,擅自决定土地价格。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法做好土地征用工作 3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一)根据法律规定 ,市政府直接负责市区的土地征用工作。 市区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组和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服从和配合市政府做好土地征用工作,支持城市建设和发展。 (二)经市政府确认的城市建成区内的原有集体土地全部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使用权时,按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的驻马店市区农业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地面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市国土、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负责对拟征用土地上的地面附属物进行清查登记。 《土地使用在市区利用集体土地建造住房等,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即视为非法建筑,在土地征用拆迁中不予补偿。在市区内的耕地上打井、栽树等,必须获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而擅自打井、栽树的,在土地征用时不予赔偿。 (五)驿城区、高新区和有关乡镇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群众工作,保证土地依法征用。同时,要积极指导被征地的村组,做好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等土地征用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真正用于发展经济和安排就业,使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生活得到可靠保证。 五、进一步搞好高新区土地开发 (一)高新区的土地纳入市政府的统一管理,建立市区统一规范的土地市场和地价体系。 (二)高新区的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提出征地意见,市政府实行统一征用,依法出让。 (三)市政府在高新区内依法征用的土地,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一次性成片出让给高新区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其独立或联合开发,然后按建设项目转让;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供地。成片开发的土地,由高新区、市土地储备 3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土地开发的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签定协议,实行收支预算包干,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高新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及有关税费由高新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征收,上交省财政返还部分定向返还给高新区,其余部分纳入高新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接受市财政、国土部门的监督;土地收益收支管理,由高新区年初编制预算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支出实行一事一报,一支笔审批,年终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 (五)高新区的土地行政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旧城改造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选择地加快旧城区的改造,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改善城市面貌。 (二)要加强对旧城改造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负责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拟定包括旧城改造项目区位、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入产出效益等内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鼓励驿城区、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市直部门招商引资,改造旧城区。市政府采取成片出让的方式,按项目用地评估价格一次性征收15%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由项目单位独立投资或招商引资进行拆迁和开发建设。 (四)对列入市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利用土地储备开发资金进行拆迁赔偿和安置补偿,然后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五)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财政等部门和驿城区、高新区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依法行政,规范运作,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七、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一)按照“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依法做好市属和驿城区、高新区国有企 3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保证所有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依法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市属和驿城区、高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评估结果,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批准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保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改制后的企业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差价。 (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实行作价出资(入股)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作为确定作价出资(入股)额的依据。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企业土地资产的,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六)破产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必须依照有关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收购、储备或有偿出让,盘活资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加强集体土地管理 (一)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市区的乡、村、组利用集体土地发展乡镇企业、建设公益设施等,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使用耕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查处。 (二)严禁集体土地私自进行交易。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转让、出租、抵押等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每户只 3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住宅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城市居民冒用农村居民名义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四)加强私人住宅用地管理。在市区内已经建成房屋的城市居民私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各项审批手续。 九、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建立市区的有形土地市场,完善土地市场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二)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合作、赠与等各类交易,以及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政策允许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等,都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审批和登记手续。 (三)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均可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一起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四)鼓励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将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后,连同地上建筑物进入二、三级市场进行交易。 (五)房产抵押或房地产同时抵押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实现时,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抵押人按规定缴纳抵押期间的土地收益金。 (六)城镇居民转让私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3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十、加强土地产权管理 凡在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其用地行为即视为违法用地,在违法用地上构建的各种建筑物在城市建设拆迁中作为非法建筑不予补偿。 改变土地权属、用途和出租、抵押土地的,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实行土地证书年检制度。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市区内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证书年检。凡未通过年检或不进行年检的,注销土地证书,并按非法用地查处。 十一、加大土地收益征管力度 土地收益是政府的预算内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市财政部门的委托代征代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代征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坚决查禁一切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契税、土地闲置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获得的收益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所取得的国有土地收益,必须按规定足额征收,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严格依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依法整治炒买炒卖土地的现象。对非法进行地产交易和偷漏土地增值税的,要认真进行清查,依法予以惩处并补缴全部税款。 严格土地收益征收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挤占、挪用土地收益。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并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和犯罪活动,规范依法管地、用地行为。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用地单位和个人,要强化土地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土地管理 3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依法维护政府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的各项权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依法缴纳国有土地税费,促进土地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土地违法行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的发展规划,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人口分别要达到200平方公里和200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0%。为实现上述目标,结合市中心城区发展现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的城市规划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根本,实施豫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三区两县一体化”进程,不断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使城市规模、人口结构、产业布局、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在更高起点上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速度与质量并重,外延扩展与内涵提升并举,拉大城市框架,提高老城区设施配套水平。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大手笔搞好城市规划,力求一步到位。建设项目分年度实施,突出抓好重点项目、民生工程,一年打基础,三年出成果。坚持多方融资,加快建设的原则。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以城建投资的大突破,推进城市建设的大发展。坚持市区联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三区”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权责,建立健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解决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市中心城区强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工 3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作,使建成区面积增加到95平方公里,人口增加到95万人,城镇化率达到36%。其中驿城区刘阁办事处以东10平方公里,开发区关王庙乡政府所在地以南、开源大道以北30平方公里,市工业集聚区工业二路以北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三区两县”工业长廊全面贯通,一体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要加快县城、小城镇建设,每年定出工作目标,有计划稳步推进。通过加快中心城区和县城、小城镇建设,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初步确立豫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编制,实现区域规划和系统规划的全覆盖。一是加快编制200平方公里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为我市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与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依据。二是在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三区两县”一体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三区两县”一体化规划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保证“三区两县”一体化范围内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三是加快市中心城区控规编制工作,力求覆盖率达到100%。尽快编制石武高铁客运驻马店站站前广场及周边地区的控规和修规,带动整个西区发展。四是编制新区景观规划,加大对新建建筑的管控力度,打造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形象。五是充实完善市中心城区学校、市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等专项规划,努力解决民生问题。六是依法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七是继续加大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 (二)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一是突出抓好重点项目。实施贯穿“三区两县”的主干道配套设施及“四纵七横”外延道路的开发建设,对中心城区过境道路及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打造成景观道路,特别是要对入市口路段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做好通往宿鸭湖、蚂蚁山、薄山湖快速通道的前期工作;抓好练江河、冷水河、骏马河治理工程和环城景观带配套建设;启动石武高铁火车站广场、城市立交桥、置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工程建设,扩展城市规模,提升城市品位。二是完善公用配套设施。以工业区和新区开发为重点,加快第二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医疗废弃物处置中心、褚堂垃圾处理场二期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加强公厕、垃圾中转站、雨污管网等市政环卫设施建设,使其保有度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力争年内开通市中心城区通往遂平和确山县城的城市公交。三是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以2012年市中心城区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为目标,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推动房地产业发展,集中建设一批上档次、成规模的住宅小区。继续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尽快解决“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问题。 (三)加强资金筹措,加大建设投入。树立“有多少事,筹多少钱”的融资理念,强化建设投入。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应逐年增加投资,重点用于解决市区民生和提高城市品位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大贷款力度。由市投资公司根据每年项目计划安排协调足额贷款,重点用于服务工业的项目和市区主要干道的建设。三 3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是BT模式融资。根据土地储备情况,有计划的安排BT模式的工程量,原则上每年整理不少于3000亩土地进行出让,为实施BT模式的企业提供竞买土地。四是盘活城市基础设施资源。通过转让、拍卖、租赁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冠名权,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五是市政公用设施产业化运作。鼓励私人资本投资城市公用生活设施建设,包括市场、停车场、学校、医院等。 (四)抓好生态城市建设,打造宜居环境。以“四城联创”为切入点,搞好科学定位,绿化美化城市。一是积极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生态,把城市生态系统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一批城区绿岛、城边绿带、城郊森林,使城市生态建设由单一绿化型向生态绿化型转变。二是加强固体废弃物安全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提高无害化处理标准和回收利用水平。三是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推进市区供、排水管网配套建设,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确保水环境质量。四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控制火电、化工、制药等重点行业的废气排放,减少扬尘、汽车尾气和噪声污染。五是开展城市综合节能,全面落实节能强制性标准,走节能环保集约发展的路子。 (五)抓好工业企业搬迁,改变工业围城的被动局面。本着“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一是启动现有工业企业搬迁工作。为鼓励企业搬迁,可用企业原用地的出让金弥补企业搬迁造成的损失,逐步将市区内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到工业园区。二是推动破产企业用地改造。对治理无望的企业,设法解决企业遗留问题,实现既有土地资源的重新开发利用。三是科学规划选址,防止二次“工业围城”。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工业用地,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防止随着城市扩展再次出现“工业围城”现象。驿城区、市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搬迁企业沟通衔接,及时办理搬迁企业用地手续,加快搬迁企业的新建工作。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3年内完成市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任务。 (六)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城市管理。一是建立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本着“统一设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多方参与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在驿城区和工业集聚区辖区范围内,市级负责主要干道的建设、维护、绿化、清扫保洁、市容管理和设施配套,两个区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的维护、绿化、清扫保洁、市容管理和设施配套。在开发区辖区内,所有道路、水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由开发区负责筹集。二是制定和完善适合城市拆迁需要的实施办法和统一补偿标准。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征地拆迁安置办法。三是加快启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和管理的实时监测。四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五是深化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降低城市入户门槛为主要形式,促进农村人口向市中心城区转移。 (七)强化监督考评,严格落实奖惩。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建设豫南区 3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域性中心城市和推进“三区两县一体化”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对照签订的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好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4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篇 河南省土地政策与法规 2., (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 4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4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六)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收款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4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管理。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和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省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按照有关计提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土地出让业务费直接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不再按每宗地的净收益计提。(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七)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八)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71号)规定执行。(一)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规定,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用于办理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清算分解缴库,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具体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 4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缴入同级国库,不得人为滞压资金。(三)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宗地台账,实行宗地核算,以准确地测算出每宗土地出让净收益。宗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每宗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收入扣除代收代缴的税费、需要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上解省级收入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四)多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投人缴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收款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库。不涉及分成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缴款凭证审核确认后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涉及省与市、县(市、区)分成的收入,先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同级财政部门公章后,连同该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以及缴款凭证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公章后,退回市、 )财政部门在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县(市、区 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2007〕50号)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 第七条土地储备收入的收支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44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 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96号)规定,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 4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范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应当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在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增建设用地,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应当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综〔2006〕85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人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资金来源是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一)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二)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三)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四)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五)土地调查支出。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5号)规定,按照省、市、县(市、区)各自承担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任务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支出。(六)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及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 4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05〕169号)规定执行。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以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土地平均纯收益的30%从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办理土地出让总价款缴库手续时一并缴入本级国库。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04〕103号)规定执行。 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二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范围。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第五章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中按2%的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4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范围。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开支。具体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是指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二)土地开发支出。是指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土地行政性收费收支管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性收费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用于土地开垦、复垦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未做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二)征收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三)支出范围。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整理耕地,扩大耕地面积;新的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管理;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费的收支范围。(一)征收范围。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二)支出范围。土地复垦费主要用于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的复垦。 )征收范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第十八条土地闲置费收支范围。(一 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已经批准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5倍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土地使用权 4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二)支出范围。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第七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两保一高”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与各地“两保一高”绩效挂钩,鼓励地方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高效用地。 第二十条从省级财政集中土地出让总价款和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不含补缴土地收入和划拨土地收入)的3%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按照奖励节约、补助挖潜、鼓励集约的原则,奖励土地挖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其余资金按照省政府“两保一高”要求,用于节约集约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中央安排我省和我省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省按规定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市、县(市、区)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浇地面积、净增耕地量和省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重点工作完成量等因素分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额度,连同市、县(市、区)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扣除安排土地调查、项目监管等工作经费后编制项目规划,全部安排落实到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具体支出项目,并征求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对项目规划汇总审查后联合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规划审查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向市、县(市、区)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省分配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保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的支出不低于95%。 因实施条件变化需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同意后撤销项目并由省财政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市、县(市、区)的项目资金安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设计审查论证并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概算的审查及拨付,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对全省土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分配下达给市本级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分配下达给县(市、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下拨到县(市、区),不得截留挪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4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使用资金。对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项目的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招投标制度、专家评审制度、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将上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七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使用计划应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等部门要对全省土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土地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划转,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如实申报使用市、县(市、区)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或不按省备案项目实施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并收回上年度下拨资金,同时停止市、县(市、区)的用地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划拨土地决定书等规定及时足额向财政部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涉及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违约金按省与市、县(市、区)3?97比例分成入库。 三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 第 地专项资金,不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核定、征收、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5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土地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全面、综合的绩效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质量、后期预测、财务状况、执行结果、社会经济效益、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状况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章制度,确定考评项目,配合、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和要求,由市、县(市、区)人大、政协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绩效考评委员会,对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办法 省级法律法规 加入时间:2010-7-2 9:01:27 点击:6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5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 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 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无电子文档的,抄送纸质材料一套。 第九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复制其他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相关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的地区,由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责令改正。未按要求组织改正或者改正不力的,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日常重点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抄送备案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进行督察。 5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进行督察,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负责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及纠正情况提交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会审会。 第十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依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发现有问题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但存在用地报批材料不完备等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违法违规问题,应自发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纠正意见书》,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三)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者纠正不力的,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 (四)对违法违规问题特别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国家土地总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纠正整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将纠正整改情况报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十五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加快与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网联网,逐步实现备案材料的网上传送。 第十七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督察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抄送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5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除下 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匀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五条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上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低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5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抵押、补偿价格,须经具备中介服务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供出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拟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了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5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合同标准规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十六条 土地基准地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商业、旅游、商品房屋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其他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不能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基准地价。 第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湖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90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5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10% 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60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坟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给付出让金总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 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和 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 5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包括出售、交换、赔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转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市场价格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增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5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协商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十五条 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租赁手续。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 抵押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要交验其产权证明。经抵押权人核实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5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楚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15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原有权属不变。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极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分别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60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和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 6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40,。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利用划拨土地从事出租房屋等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五条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土地合作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6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十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一条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第五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挪用、截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税费,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已经2009年3月31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6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用地申请人为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郑州、洛阳市市区,每平方米38第五条 本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一 元;(二)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区,每平方米31元;(三)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四)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七条 占用跨省辖市、县(市、区)耕地的,分别按照所在省辖市、县(市、区)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居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者减税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6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损毁耕地之日起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以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但是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耕地的,以及将耕地谎报为非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核实,据实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补偿纠纷,加快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二、现行补偿标准制定较早、已不适合当前补偿实际的,要限期进行调整。对2007年以前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调查测算,于2010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三、明确调整时间。各省辖市对补偿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各省辖市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附着物种类变化情况,增加分类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建立征地费用专户,由指定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6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篇 中央土地政策与法规 ,.,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2号 《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 6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 6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根据生产建设进度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 69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 70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垦。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复垦项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进行复垦。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 7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最终验收。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投资单位或者个人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的目标任务以及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 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 72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73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 74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 75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76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 77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划拨用地目录》 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78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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