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
川电建[2006]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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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并网水力发电机组启动投运前
需完成相关性能试验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四川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川渝分公司,大唐四川水电开发
有限公司,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
限公司,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并网水力发电公司(厂):
为确保并入国家电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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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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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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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定了《四川并网水力发
电机组启动投运前需完成相关性能试验的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
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试验项目及其试验结果的报审与备案工作,以
便并网机组顺利投产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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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并网水力发电机组启动投运前需完成相关性能试验的
技术要求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印发 水电 试验 要求 通知
抄送:省公司朱白桦副总工、电力营销部、调度中心,四川省电力
公司通信自动化中心,省公司所属各电业局(公司),映秀
湾水力发电总厂,四川电力试验研究院。
四川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6年9月1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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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并网水力发电机组启动投运前需完成相关性能试验
的技术要求
为确保并入国家电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经四川省电力公司认可的省内标
准)、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华中电监局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的管理办法》、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
并网发电厂机网协调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加
强新投运变电站计量装置检定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四川
并网水力发电机组启动投运前需完成相关性能试验的技术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并入国家电网运行的新投产水力发
电机组。
二、并入国家电网运行的新投产水力发电机组的常规试验项目与
要求应严格执行《水电站基本建设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和《灯泡贯流式水
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827--2002)等的有关规定。
三、并入国家电网运行的新投产水力发电机组在完成常规试验项
目与要求的基础上,启动投运前仍需完成下列试验项目(亦称:强制
性试验项目):
1.新投产水电站电能计量检测项目
1.1.关口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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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定及现场校验;
1.2.多功能电能表的检定;
1.3.500kV 及以下电压互感器现场校验及实验室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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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00A 及以下电流互感器现场校验及实验室检定;
1.5.电压 PT 二次回路压降测试;
1.6.电能量自动采集及负荷控制装置通讯规约检测;
1.7.电能量自动采集及负荷控制装置性能试验。
上述试验应执行的标准分别为:
DDL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JJG313—94 《测量用电流互感器计量检定规程》
JJG 314—94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计量检定规程》
JJG 314—94 《测量用电压互感器计量检定规程》
DL/T743-2001 《电能量远方终端技术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04》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数据传输规约 2004》
2.高压电气设备(220kV 或 1200kVA 及以上)特殊试验项目
2.1.变压器局部放电试验
2.2.变压器绕组变形试验
2.3.变压器的交接验收试验
上述试验应执行的标准分别为: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发电机性能考核试验
3.1.温升试验
3.2.效率试验
3.3.参数试验
上述试验应执行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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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894—2001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4.水轮发电机进相运行试验
随着电网充电,无功功率越来越大。当系统负荷处于低谷时,无
功功率过剩,系统电压超上限运行严重,为了吸收系统过剩的无功功
率,降低网络过高的电压,降压节能,发电机需进相运行。进相运行
可使发电机改变工况达到降压的目的,利用现有设备增加的一种调压
手段,可扩大系统电压的调节范围,改善电网电压的运行状况,具有
平滑无级调压的优点。
发电机进相运行受到静稳定、定子端部发热和厂用电电压降低的
限制,因此,发电机进相运行时应事前进行试验,确定发电机的进相
能力,为发电机的进相运行提供科学依据。新装机组均应具备在有功
功率为额定值时,功率因数进相 0.95 运行能力。单机 40MW 及以上
水电机组、总装机 100MW 及以上水电站应按照电网调压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机组进相试验。
上述试验应执行的标准为: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DL 48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
DL/T 583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参数实测和PSS 试验
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必须装设自动励磁调节器。单机 50MW 及以
上水力发电机组以及并入 220kV 及以上电网的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应
配置 PSS 功能,且机组 PSS 应能够抑制 0.1~2.5Hz 的低频振荡。并
完成励磁系统模型参数测试、PSS 调试和建模工作。
5.1.单机容量 50MW 及以上的水力发电机组、并入 220kV 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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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存在本机振荡模式或参与区域振荡模式的水力
发电机组必须配置 PSS 功能。
5.2.试验及参数整定应执行的标准为:
DL 48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试验规程》
DL/T 583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GB/T 7409.3-1997 《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
统技术要求》
6.自动发电控制(AGC)方面的试验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要求单机容量 40MW 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必须具备自动发电控制
(AGC)功能。
通过远方终端单元装置(RTU)与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远动信息通
讯的电厂,以单机控制模式完成电网 AGC 的接入调试;通过电厂监
控系统与四川省电力公司进行远动信息通讯的电厂,以单机和全厂等
值两种控制模式完成电网 AGC 的接入调试。电网 AGC 的接入调试
试验分为站内试验和电网联合调试两个阶段。试验包括控制信号投
切、机组调节范围、AGC 指令平均响应速度和平均调节精度等指标。
AGC 调节性能指标应达到国家与四川电网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未达
到要求的机组提出技术改造建议,并重新组织试验。
7.安控装置方面的试验
7.1.50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水电厂或 220kV 电压等级并网
总装机或单机容量超出 300MW 的水电厂,必须装设相量测量装置
(PMU),并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广域相量测量系统建设及
实用化工作的要求》(调运[2005]239 号)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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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完备并网运行的各项措施
发电公司(电厂)必须制定并落实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各项安全
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8.水轮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
为保证电网及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能
力,使并网运行机组随时适应电网负荷和频率的变化,提高电能质量
及电网频率的控制水平。依照《华中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
规定(试行)》和《四川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为《规定》)的要求,并根据《DL/T496-2001 水轮机电液
调节系统及装置调整试验导则》等相关标准,通过对水电厂机组进行
一次调频试验以检验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在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
情况下,测试并确定机组一次调频运行参数以满足一次调频性能要
求。
根据试验的情况及时投入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对尚不能达到一
次调频性能要求的调速器提出相关参数调整和技术改造建议,并重新
组织试验。
9.水力发电机组的稳定性验收试验
9.1.水力发电机组的稳定性验收为水电厂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前的
必备条件。对于部分受水库蓄水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开展的,
必须在达到水头要求条件后的 3 个月内完成。
9.2.该项试验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或经四川省电力公司认可的
省内标准)进行,由试验单位出具明确意见表明机组在全水头条件下
的振动区范围(根据工作水头分段确定振动区范围),经省电力公司
审核后,作为该电厂并网运行调度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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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目前已投产的水电机组按 9.2 要求,补做该项试验。以提供
准确的振动区范围,作为调度运行依据。
试验执行的标准为:
DL/T507-2002 《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
GB/T17189-1997 《水力机械振动和脉动现场测试规程》
GB/T8564-2003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10.水力机组发电运行参数率定试验
10.1.每台水轮发电机组在进入正式商业运行之前,须完成机组如
下发电运行参数率定试验:
10.1.1.单机最大可调出力及全站最大可调出力(全水头下);
10.1.2.单机最大过流量和耗水率(全水头下);
10.1.3.率定水轮发电机组综合运转特性曲线;
10.1.4.单机空转流量;
10.1.5.机组全停状态下,最快开机至可带负荷的时间(min)(水
工系统冲水时间单独计算);
10.1.6.一次最大可调整有功负荷△P 及发令至调整到目标负荷水
平的响应时间;
10.1.7.相邻两次同向或反向加减负荷命令最短间隔时间;
10.1.8.单机最大加、减负荷速度(MW/分钟);
10.1.9.停机后最短可开机时间;
10.1.10.开机后最短可关机时间;
10.2.该项试验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或经四川省电力公司认可的
省内标准)进行,由试验单位出具最终率定结果,经省电力公司审核
后,作为该电厂并网运行后的调度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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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如运行过程中,因运行条件发生变化需对机组运行参数进行
修订,亦需按 10.2 的要求进行。
四、工程项目业主(或发电企业)在新投产水力发电机组并网发
电前(或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并经四川省电力公司认可的专业试验
单位完成第三条所列全部强制性试验或检验项目。
五、所有强制性试验或检验项目开展前,试验单位应将其试验方
案报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通信自动化中心、电力营销部、电力
建设部审查认可,并将试验结果报四川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机组启
动验收委员会备案。否则,机组不得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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