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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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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结婚null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第二节 婚约第二节 婚约婚约的概念(p105)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

第四章结婚
null第四章 结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四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第二节 婚约第二节 婚约婚约的概念(p105)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null案例:李某(男)高考落榜后认识了王某(女),半年后双方订婚,约定两人达到法定婚龄就登记结婚。李某在订婚时送给王某现金1万元,铂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第二年王某经复读再次参加高考,被某高校录取。李某上学期间与一女同学相爱,不愿再回农村与王某结婚。大学毕业后,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女方认为彩礼应算是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请问:彩礼是否应当返还?null点评: 彩礼应当返还。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禁止要件:《婚姻法》第7条禁止要件:《婚姻法》第7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见下页)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null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null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 仪式制、登记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婚姻登记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第五节 事实婚姻第五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涵义 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事实婚姻的含义(广义、狭义)事实婚姻的含义(广义、狭义)广义:也称未登记婚,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其一,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皆不具备;其二,仅不具备形式要件。 狭义: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不承认主义:如日本; 承认主义:如英国; 相对承认主义:如加拿大。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新婚姻法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相对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之前(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实施)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 绝对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第24条(P120)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事实婚姻的效力: 《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对此解释的理解: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才显现。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涵义: 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1条) 胁迫——(参见解释第10条)null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 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 行使时间:“自愈理论”——解释第8条 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请求权人:按解释第10条第2款,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行使时间:婚姻法第11条;解释第11、12条 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宣告机关 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 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第11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null婚姻无效、撤销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12条) 所谓的“自始无效”,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解释第13条) 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12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释第15、16条) 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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