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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改的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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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改的刑诉法nullnull 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主讲人:陈岚 教授法学院null报告提纲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12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二34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三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四56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刑诉法的起草 1957年草案——1956年9月董必武在“八大”上发言指出:“法制都应当逐步完备起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经过半年多时间于1957年5月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七编,325条。 1963年草案——19...

再修改的刑诉法
nullnull 再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主讲人:陈岚 教授法学院null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提纲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12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二34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三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四56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我国刑诉法起草和修订的历程刑诉法的起草 1957年草案——1956年9月董必武在“八大”上发言指出:“法制都应当逐步完备起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经过半年多时间于1957年5月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七编,325条。 1963年草案——1962年6月中央政法小组主持,在1957年草案基础上,于1963年4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七编,200条。 刑诉法的颁行 1979年刑诉法——1979年2月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由其主持,在1963年草案基础上先后拟出〔修正一稿〕(217条)和〔修正二稿〕(164条),于同年6月将〔修正二稿〕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7月1日正式通过,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null刑诉法的修改 1996年刑诉法——1991年8月全国诉讼法学会银川年会第一次提出修改1979年刑诉法;1995年厦门年会全面讨论刑诉法的修改问题;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行刑诉法即根据该决定修改而成。现行刑诉法共四编,225条。 1996年修法的主要内容——建立“统一行使定罪权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缩小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改革辩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完善强制措施;废除“免于起诉”,设立“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设置“简易程序”;建立“控辩对抗的庭审方式”,规定“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完善刑罚执行制度。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和亮点支撑增强当事人主义的成分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刑诉法再修改的原因与宗旨一、再修改的原因 1、社会条件发生巨大变化。 经济增长。法制观念增强。 2、刑诉法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律条文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规则原则缺失,无法防止冤案错案。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意义。 3、刑诉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公约的差距太大。 我国先后加入1988年《北京公约》、1992年《哈瓦那公约》。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家公约》。null二、再修改的宗旨 新法出台之经过: 2011年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285条)进行第一次审议,12月26日进行第二次审议。2012年3月8日王兆国副委员长提请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3月14日通过。新法共5编,290条(在225个条文基础上增加65个条文)。 再修改的宗旨: 公正优先,效率次之,在保障人权前提下惩罚犯罪。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这次修改的重点。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总则部分)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一(总则部分)一、反对自证其罪规则 (The Rul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含义:受刑事追究的人没有证实自己犯罪的义务。 渊源:英国17世纪李尔本案;1966年《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效果: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旧法第93条,新法第118条之规定 ? )2、强迫认罪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自愿认罪的口供才具有证据能力。 变革: 1、改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口供→其它证据”模式向“其它证据→口供”模式的转变。 2、改变庭审方式:从“讯问被告人而展开庭审”的方式向“证人出庭、出示物证书证而展开庭审”方式转变。 null二、管辖 1、概念:公检法三机关以及法院内部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分类:职能管辖、审判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 3、职能管辖,又称为部门管辖,是指三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管辖:普通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特点:(1)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个别犯罪或共同犯罪除外;(2)犯罪客观方面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利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公诉转自诉”的案件,需具备4项条件?) null4、审判管辖: 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地域管辖犯罪地管辖原则,必要时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记住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特殊地:在中国飞机、船舶、国际列车上的犯罪,首次着陆地、到达港、入境站或目的站;驻外使领馆人员在境外犯罪,在其户籍地;军队在编人员犯罪由军事法院管辖;军队在编人员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若涉及国家秘密或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null4、级别管辖的改变 中级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管辖下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提级管辖: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的管辖变通情形。 null5、管辖竞合 概念:一人实施数罪或团伙犯罪成员实施数罪而在职能管辖或在级别管辖上发生数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职能管辖竞合 (1)公安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竞合 处理:分案侦查,合并起诉;主罪为重罪,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主侦查,对轻罪有管辖权的机关配合侦查,合并起诉。 (2)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竞合 处理:公诉吸收自诉,但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 级别管辖竞合 在判决前,一人或团伙成员实施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又实施了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情形。 处理:合并侦查,一并起诉,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null三、刑事辩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 1、缩小会见权的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强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身份:“辩护律师”或者“辩护人”。 3、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明确法律援助义务:国家义务、集体义务。公、检、法三机关都有“通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 5、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null四、强制措施的修改 (一)逮捕措施的修改 1、修改精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尽量少捕、不捕”的方针。 2、逮捕分类: (1)普通逮捕。列举“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强调其在一般逮捕条件中的决定性作用。 (2)特别逮捕。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3、逮捕程序:(1)明确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删除“有碍侦查”而不通知的情形。 (2)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的审查(建议释放或直接变更,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null(二)拘传和拘留措施的修改 1、拘传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禁止规定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3、检察拘留 延长期限: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拘留通知:除无法通知或涉嫌“两类案件”而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 null(三)拘留、逮捕的新程序 异地执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送看守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提前介入:拘留后提请逮捕之前,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申请变更:(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null(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修改 1、取保候审 依法遵守之规定(法69-1): 增加“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附加遵守之规定(法69-2):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一项或多项选择适用之) 财保型取保候审(法70):保证金的确立,“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案件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 人保型取保候审:保证人得履行监督、报告的义务;违反保证义务,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null2、监视居住 新类型:住所内的监视居住→非羁押性措施;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羁押性措施。 新增遵守规定: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1)“三类案件”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监视居住。(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3)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方法: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侦查期间可以监控通讯。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二(证据部分)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二(证据部分)一、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1、证据概念改变 旧概念(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96刑诉法采取“事实说”。 新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再修改的刑诉法采取“材料说”。 2、证据属性是否改变 通说的证据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客观性的例外:鉴定意见,专家辅佐人的说明。 合法性的一般情形: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 合法性情形的拓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null二、法定的证据形式 1、新法第48条规定八种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原“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ull2、证据辨析 命题: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 破案经过 抓捕经过书证? 勘验、检查等笔录?二人书写、单位盖章,啥都不是。 一人书写,证实身份,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客观记录、非一问一答式)搜查笔录 取证笔录null三、证据义务——客观义务、保密义务 1、刑事证据法上的客观义务 概念:这里的客观义务,是指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证实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以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义务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法律依据: 法50: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法5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法52-3: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保密义务(法52-2)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的义务。义务主体是收集、运用证据的所有诉讼主体。null四、证人作证制度 1、证人作证原则 个别作证原则: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出庭作证只有个别进行,才具有证据能力的原则。禁止“联合签名”、座谈会 庭审质证原则:未经当庭质证、辩论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 2、证人出庭制度 出庭主体:普通证人、专家证人(鉴定人、专家辅佐人)、侦查人员。 普通证人出庭条件:对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鉴定人出庭条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鉴定人不出庭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null作证保障:物质保障——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安全保障——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应当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适用条件:无正当理由,无豁免出庭情形(配偶、父母、子女),拒不出庭。 适用对象:普通证人(不适用专家证人。是否适用于侦查人员?——没有规定。) 强制出庭的措施:强制其到庭;予以训诫;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拘留(性质——司法拘留)。 司法复议: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null3、证人出庭作证的询问技巧和规则 (1)询问技巧: 正例:确立询问范围(证明对象)→层层剥离→点击重心。 反例:“你将你知道的情况讲一下。”据此回答的内容不具有可信性。 (2)询问规则 Ⅰ、相关性规则:询问内容与定罪、量刑问题相关。 Ⅱ、禁止主询问方诱导发问规则:主询问方不得诱导发问(leading question),反询问方(交叉询问方)可以进行诱导发问。“诱导”:暗示,或者问话就是答案。 Ⅲ、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的规则:主询问方对其证人确立询问范围之后,反询问方的询问不得超出主询问的范围。null五、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的规则。 适用范围: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以及暴力取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性: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排除程序:庭前排除程序(自行排除程序);庭审排除程序(启动——告知权利、书面申请;调查——被告方陈述、公诉人举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相对方质证、相互辩论;处理——延期审理,驳回申请,确认违法。 null2、意见规则:排除陈述者就案件事实所发表的推测性、评论性、判断性陈述的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 排除理由:有碍发现实质真实;妨碍司法裁判。 适用范围:主体范围→普通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对象范围→推测性陈述,评论性陈述,判断性陈述。不适用于专家证人的意见。 3、补强规则:广义上是指对于证据证明力较弱或者可信性受到质疑的证据材料,必须提供其它证据予以补充强化的证据规则;狭义上(法53)是指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的印证,不得对被告人定罪和判处刑罚的证据规则。 广义适用: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者的证言,弱智者的证言,单一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未成年人的证言。 狭义适用:单一的被告人口供。共犯(accomplice)相互印证一致,能否认定犯罪事实成立?“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 null六、刑事证明 1、“证明”与“释明” 证明,是指提出证据证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方法是“证据”;证明对象主要是“实体法事实”。 释明,又称“阐明”,是指运用法律理由和一定的证据解释、说明案件事实的活动。释明方法是“法律理由”和“证据”。释明对象主要是程序法事实,也包括部分的实体法事实。 2、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实并说服裁判者相信实体性诉讼主张成立的义务。性质上,它是法律义务与法律风险的统一。 类型—— 英美法:Burden of proof,包括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和burden of persuasion。 德国法:举证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同一说”,“区别说”,“包容说”。新法第49条使用“举证责任”,据此,我国采“同一说”。 承担规则:“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控诉方负担举证责任规则(法49)。 责任例外:证明责任倒置——有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null3、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 (1)概念 证明标准,在我国俗称为“证明要求”,是指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成立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2)性质 衡量证明主体是否尽到证明责任的标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上标准。 (3)类型 英美法的“排除合理怀疑”(standard 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大陆法的“内心确信”。(龙宗智先生认为,同一事物的正反两面。) (4)我国法的证明标准 旧法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偏向主观性) 新法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达到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偏向客观性)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三(审前程序)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三(审前程序)侦查程序改革 一、结构性调整:侦查程序结构是由“检、侦、嫌”三方组合的“小等腰三角形”结构。检方居于三角形顶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表侦查意见的形式“引导侦查”。侦查方与犯罪嫌疑方分别居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平等对抗”。 二、技术侦查 1、主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而执行权由国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行使。 2、程序:严格的批准手续;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3、用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null侦查程序改革(续1) 三、诱惑侦查(151) 1、否定“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肯定“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3、确立“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null侦查程序改革(续2) 四、讯问与询问 1、问话场所:A、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B、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录音录像:“一般案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null侦查程序改革(续2) 五、搜查与检查 1、搜查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2、检查: 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特殊检查(生物证据收集合法化):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特定对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null侦查程序改革(续3) 五、查封与扣押 1、范围扩大: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2、禁止规定:A、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B、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六、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类型: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附录:刑事诉讼结构图附录:刑事诉讼结构图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 侦查程序小三角形结构监督方侦查方嫌疑方审判辩护控诉原则:法官中立、控辩平等、控辩对抗 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是审、控、辩三方 组合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侦查程序亦不 例外,实行法官令状主义,也呈三角形监督中立:检察方以维护法律 尊严和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为己任 侦嫌平等:侦查机关与嫌疑人 地位平等、关系对抗。null起诉方式改革 1、废除“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义”的起诉方式。 2、恢复“全案证据移送主义”的起诉方式:“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审前会议制度的建立 1、概念: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是在开庭审判前,由法官主持,检方与辩方参加,主要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商讨,并由法官作出决定或命令的一种会议。 2、任务:管辖异议;是否回避;证据交换;强制措施变更;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和解;撤回起诉;等等。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四(审判程序)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四(审判程序)一、一审普通程序改革 1、证人出庭制度 询问顺序:主询问、交叉询问、法官补充询问。 无关制止: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话应当制止。 案件事实:定罪事实——构成要件事实;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背景事实——影响定罪事实、量刑情节事实成立的事实,如,动机,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或方法,赃款赃物的去向,等。 专家辅佐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目的是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2、辩论原则: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允许控辩双方全面展开辩论。法庭调查是“分散辩论”、“小辩论”。辩论阶段是“集中辩论”、“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辩论”。null二、二审程序改革 1、开庭审理方式 适用情形: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公正判决;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其它”。 开庭地点: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地。 2、发回重审制度 适用条件:A、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B、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发回。 发回禁止: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不得以发回重审方式变相加刑。 3、审限制度 一审期限:一般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二审期限:2个月;“特殊”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 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五(特殊程序)刑诉法再修改的内容之五(特殊程序)一、改革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刑事案件。 2、适用条件:A、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C、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3、适用禁止:盲聋哑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等。 4、审判组织:A、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合议制,也可以采用独任制。B、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5、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席法庭。 6、审理期限:一般在20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null二、设立“特殊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强调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增加附条件不起诉;亲友、教师列席法庭,说服教育;限制新闻报道。 (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被告人悔罪,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不经过刑事审判的没收程序——适用于嫌疑人逃匿、死亡的案件。认定赃款赃物、违法所得。合议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法院裁决。公告期6个月。上诉、抗诉。 (4)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对象——实施暴力,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法定程序鉴定;人民检察院申请,法院决定。余论余论评价:再修改之后的刑诉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带来刑事司法实践的巨大变革。然而,综观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内容,我们认为:中国刑诉法走上真正科学、文明的道路,尚需时日。 谢谢大家! 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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