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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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本文从一个深受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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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手,从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特征的角度,检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继而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需要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目前应当在这一侵权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最后对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和规范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和建立和完善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配套的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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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一点建议。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高度注意义务 社会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年,,月,,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开始,它的第七十六条就特别受到关注,一场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究竟谁更应受到法律的“关怀”的讨论也随即轰轰烈烈的展开,,,,,年,月,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正式施行,这一讨论也随着适用新法的案例的出现掀起一个不小的高潮。2016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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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更被认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违反因而再次掀起了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热,本文也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之下产生的。 从我看到的这场讨论的材料来看,我认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是 否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否合理,在实施上是否存在困难,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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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问题的焦点在第项上,有观点认为,第七十六条第项,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第七十六条第项的规定,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项的规定,相比较原来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加重了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这就引发了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的种种担心,比如说,法律旨在救济被害行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同时,可能会造成致害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过重,从而人为的制造新的弱势群体;可能会有更多的“碰瓷”现象,法律成为鼓励不良社会行为的驱动力;违反了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等等,而且,由于法律加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过重,一个自然的担心是,这一法律规定在现实中的实施将成为一个新的问题,而无法真正实施的法律显然不是一部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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