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咨询律师
咨询律师:挪用公款罪
请问我的朋友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五十万元~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法院会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
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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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也就是说~在量刑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很大的。从你说的五十万来看~“数目比较大”了~因为有了退还情节故判在五年以下~前面说过在这方面审判的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况且律师毕竟没有对这个案子有个感性的了解~或许这个案子有一些例如群众反响比较恶劣~上级部门比较关注等等社会因素在内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问:免除处罚 应当从哪里~或从哪个环节辩护为好呢,谢谢
答:退赃~自首~认罪态度比较好。
问:是否有不判刑的可能呢,假如被判刑~那公职不是丢掉了吗,处于是朋友关系~我想帮帮他~不想让他丢掉公职~所以想知道怎样辩护为好。谢谢:
答:很遗憾的跟你说~如果案件一旦受理到达检察院~判刑与开公职基本上是肯定的~如果关系特别大除外。但坐牢到不一定~可以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