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1.1条 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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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1.4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 地G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商贸办公
C1C2
教科文卫
C3~C6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G1
G2
1
低层居住建筑(1-3层)
√
√
○
×
○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4-6层)
×
√
√
×
○
×
×
×
×
×
×
×
×
3
中高层居住建筑(7-9层)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
教育设施(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
√
√
×
√
○
×
×
×
×
×
×
×
11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12
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
√
√
○
√
○
○
×
○
×
×
×
×
13
小型农贸市场
×
○
√
×
×
√
○
×
○
×
×
×
×
14
小商品市场
×
○
√
○
×
√
○
×
○
×
×
×
×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
×
×
×
×
×
×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
○
○
○
√
×
×
×
×
×
×
×
×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
×
×
√
×
×
×
×
×
×
×
×
×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
○
○
×
√
○
×
×
×
×
×
×
×
21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
×
×
×
○
×
×
×
×
×
×
×
×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
○
×
×
○
×
×
×
23
一般旅馆
×
○
○
√
○
○
×
×
○
×
×
×
×
24
旅游宾馆
×
○
○
√
○
×
×
×
×
×
×
×
×
25
商住综合楼
×
√
√
√
○
○
×
×
×
×
×
×
×
26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27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
○
○
√
○
○
×
×
×
×
×
×
28
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
×
×
×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1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32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
×
√
×
○
×
×
33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34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35
社会停车场、库
×
○
○
√
○
√
√
○
√
×
√
×
×
36
加油(气)站
×
×
○
○
×
√
√
×
√
×
√
×
×
37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
√
×
√
×
×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39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
√
×
○
×
×
40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
×
×
×
×
×
×
√
○
○
√
×
×
41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2.1.3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2.1条 城市用地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为主城区、城北新区、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园)、米东区和头屯河区、小城镇组成。
第2.2.2条 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详见附图一):
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
第二控制区:北至苏州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
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
第2.2.2.1条 主城第一控制区内采取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现有建筑不得加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发展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办公等项目,打造城市中央商务区。
第2.2.2.2条 主城第二控制区内采取“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适度开发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总量。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居住为主,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
第2.2.2.3条 主城第三控制区内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对于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按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范围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实施拆迁,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宽15米或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不宜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米。
第2.2.3条 城北新区由古牧地、安宁渠、五一三个片区组成。安排商务金融、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国际交流、体育休闲、生活居住等建设用地。
1.古牧地片区:东至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南至北联络线,西至长春路北延段,北至新规划道路;
2.安宁渠片区: 东至长春路北延段,南至规划道路,西至乌五公路,北至规划道路;
3.五一片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乌昌一级公路,西至头屯河,北至规划道路,结合五一农场小城镇东西部合作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分区建设用地。
第2.2.4条 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利用“500”水库地区水、土地 和交通的优势,依托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进行开发建设。
第2.2.5条 米东区包括米东区的建设用地、正在建设的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依托米东区现有公共设施,安排生活居住设施。
第2.2.6条 头屯河区包括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十二师分区的建设用地。在乌昌一级公路以南,结合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发展生态农业观光旅游。
第2.2.7条 小城镇建设应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环境优美、宜于人居的小城镇。
1.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南郊的板房沟、水西沟、托里、甘沟等乡镇,作为城市生态涵养区和适度发展区,重点发展都市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业;
2.农十二师的团场、乌鲁木齐县北郊和米东区的乡镇发展以蔬菜副食品供应为主的都市近郊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区;
3.重点建设乌鲁木齐县新城及水西沟镇、安宁渠镇、达坂城镇、铁厂沟镇等中心城镇。
第2.2.8条 工业用地规划中应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
产业协调发展。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不得安排新的工业园区,对有污染的企业停止批建新的项目,逐步搬迁。
2.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3.1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的面积大于(含)2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规划及附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2.3.1.1、2.3.1.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表2.3.1.1 第一控制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含公寓)
1-3层
35%
0.7
4-6层
28%
1.6
7-9层
25%
2.0
10-18层
22%
3.0
19层以上
20%
3.5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2
高层
35%
5.5
商业建筑
低、多层
40%
2.5
高层
35%
6.0
表2.3.1.2 第一控制区以外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含公寓)
1-3层
32%
0.8
4-6层
28%
1.7
7-9层
25%
2.2
10-18层
22%
3.3
19层以上
20%
4.2
办公建筑
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4.5
商业建筑
低、多层
40%
2.0
高层
35%
5.0
注:1. 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后确定。
2.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参照表2.3.1.1和2.3.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 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业建筑和仓储设施,可按专业规范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5.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2.3.2条 第三控制区内的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日照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2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沿城市道路、广场建设;
2. 在一方面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 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广场,须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4. 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
表2.3.2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核定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0
2.0
大于等于2.0
3.0
注:核定容积率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2.3.1.1和2.3.1.2及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2.3.3条 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2.3.3《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2.3.3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居住建筑
低层公共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
高层公共建筑
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00
2000
3000
注: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第2.3.3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 临接土地已完成规划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后重建。
第2.3.4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取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5条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技术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建设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2.3.6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建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市政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中水设施、雨污水分流、雨雪水收集设施等。
第2.3.7条 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基础移位、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第二、第三控制区(含)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2.3.8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但不宜小于1.5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0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米;
2.廊道内严禁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2.3.9条 新建居住建筑及10层(含10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0.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2.3.10条 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含社区医疗服务站)。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属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提供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提供4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
第2.3.11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不小于1.2米。
第2.3.12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形式为园林建筑小品,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2.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3.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4. 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6%,且建筑总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涉及保密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保密单位的意见。
第2.3.14条 新建居住建筑(不含宿舍)阳台总长度不得超过建筑总长度的2/3。
第2.3.15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5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5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宾馆、酒店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工业类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商业零售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
体育馆
车位/100个座位
4
影剧院
车位/100个座位
4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师生
0.4
大专院校
车位/100师生
0.5
工业
单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多层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住宅
普通住宅(含公寓)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低层联排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其中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的20%。
第2.3.16条 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
表2.3.16 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表
类别
用地面积(平方米)
最小规模
最小建筑面积
幼儿园
(独立设置)
<2500
3班(90人)
1200
2500-3500
6班(180人)
1700
3500-4500
9班(270人)
2450
>4500
12班(360人)
3000
完全小学
<8500
6班(270人)
3600
8500-11800
12班(540人)
5200
11800-13600
18班(810人)
6700
13600-15500
24班(1080人)
8500
>15500
30班(1350人)
9700
完全中学
<15500
6班(300人)
4800
15500-22000
12班(600人)
6800
22000-27800
18班(900人)
9200
27800-31700
24班(1200人)
11900
31700-36200
30班(1500人)
13700
>36200
36班(1800)
15800
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 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道路建筑线、用地界线等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1.2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3—3.1.9条的规定。
第3.1.3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公寓)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生活用房,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等建筑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管理、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标准按照累计时间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7.应减少如“品”、“工” 字形等建筑对自身的遮挡。
第3.1.4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在满足第3.1.3条要求的前提下,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4.1控制;
表3.1.4.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间距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一控区以内:l.4H
一控区以外:l.5H
且低层相对:≥12.0米
多层对低层:≥
15.0米
低层相对:8.0米
多、低层相对: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
且≥30.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l.5H(多) 且≥l8.0米
或1.5H(低)且≥l5.O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l6.0米
山墙
——
6.0米
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或开门的,不得小于10.0米
山墙面宽
且≥l3.0米
13.0米
高
层
主要
朝向
——
——
0.5H且
≥30.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l6.0米
建
筑
次要
朝向
——
——
——
15.0米
注:l.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含阳台)超过16米,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4.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5. 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 主要朝向宽度不超过40米的点式高层居住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60.0 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7. 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4.2控制;
表3.1.4.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º
按表3.1.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º<α≤60º
按表3.1.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º
按表3.1.4.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l.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4.3控制。
表3.1.4.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60º
13.0米
9.0米
6.0米
60º<α≤90º
13.0米
13.0米
10.0米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4.1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6.1控制。
第3.1.6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1控制;
表3.1.6.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朝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层
长边
1.0H
且≥10.0米
8.0米
1.0H(多)
且≥l5.0米
13.0米
建筑
山墙
6.0米
13.0米
9.0米
高层
主要
朝向
0.3H
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l5.0米
建筑
次要
朝向
13.0米
注:l.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含阳台)超过16米,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4.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5.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2控制;
表3.1.6.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º
按表3.1.6.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º<α≤60º
按表3.1.6.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º
按表3.1.6.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l.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3控制。
表3.1.6.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α≤60º
13.0米
9.0米
6.0米
60º<α≤90º
13.0米
13.0米
8.0米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互距离,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7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2.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3.1.8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9条 多、低层建筑分为长边、山墙(短边)。高层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山墙(含阳台)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按照长边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含阳台)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按照主要朝向控制建筑间距。新建不规则平面的高层、多(低)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长边、次要朝向或山墙,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的长度、宽度分别确定。
3.2 建筑退让
第3.2.1条 沿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城市道路、电力线、铁路、公路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3—3.1.9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10 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l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1.0倍。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 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第3.1.3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一控区以内)
0.6(一控区以外)
底层 6.0
多层10.0
多、低层山墙
山墙宽度≤16米的无倍数控制
,
5.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º
0.3
距北侧用地界线≥20.0;
距东、南、西侧用地界线≥15.0
30º<α≤60º
0.24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
6.0
多、低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5.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º
0.2
13.0
30º<α≤60º
0.16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3.0
注:1. 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照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3. 多层、低层的山墙>16米的,按照长边的要求退距。
4. 当界外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建筑间距满足本规定第3.1.3—3.1.9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4条 各类建筑后退绿线除退用地界线距离应大于第3.2.5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的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多层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线不小于3.0米,高层住宅建筑后退规划绿线不小于5.0米;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绿线不小于5.0米。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 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建筑线宽度
建筑类型
<30.0米
60.0≥宽度≥30.0米
>60.0米
多、低层建筑
4.0米
10.0米
15.0米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15.0米
20.0米
30.0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
10.0米
20.0米
30.0米
注:l.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4.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沿路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室外地面以下。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不落地的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凸出,凸出外缘至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库房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3.2.7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市政、环卫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8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严禁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3.2.12规定:
表3.2.12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电压
最小水平距离
电压
最小水平距离
1-10KV
5米
35-110KV
10米
150-220KV
15米
330-500KV
20米
3.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由电力部门确定。
第3.2.9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从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以3.5米)起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从隔离栅起算,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5米;
3.二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线、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四章 建筑高度、面宽管理
第4.0.1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城市景观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和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4.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4.0.4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建筑线宽度(W)加两倍建筑后退道路建筑线距离(S)之和,即H =W+2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控制(H),还应当满足所列下式的控制要求:
A ≤ 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角度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建筑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具体要求详见附图二)
第4.0.5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超出下列规定的应进行技术论证: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见下图):
注: 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值
第五章 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管理
5.1城市建筑总体景观
第5.1.1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对重要的街区、地段进行城市设计,在建筑布局、风格、体量、材质和立面色彩方面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意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第5.1.2条 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体现本地区地理、气候的特点;尽可能地发掘区位的文脉和遗存,通过建筑形式和色彩的设计,彰显文化特色;充分利用地形和地貌特征,山地建筑应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布置建筑,创造丰富的个性空间,减少对山体的开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5.1.3条 建筑景观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注重体现乌鲁木齐市地域性、多民族性、时代性的特点。
第5.1.4条 多民族聚居的城市片区,在建筑空间、形式、色彩方面既要体现多元化,又要体现人文风俗共性特色。具体建筑特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米东区、新市区”应注重创新,以时代特色为主调,配合区域的识别特征;
2.“乌鲁木齐县、水磨沟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注重居住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各种风格和谐共存,提高居住建筑的环境品质;
3.“天山区、沙依巴克区”以新疆多民族建筑的特色为主,共同反映新西域风格的创新。
第5.1.5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文物建筑,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如必须修复,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
第5.1.6条 历史文物建筑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造型、体量、色彩应当与保护单位和其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5.1.7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以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为组织形式,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必须插建时,应按照城市地段或街区的整体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涉及保护单位或个人财产问题,规划设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5.1.8条 同一居住区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造型、色彩、细部、材质、小品等方面处理,增强居住建筑的可识别性。对居住区内的建筑外观进行改造,必须以整幢楼为单位,整体设计。
第5.1.9条 城市重点地段、城市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够红线、留足绿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棚户建筑或设施。
5.2 沿街建筑景观
第5.2.1条 沿街连续建筑要形成丰富变化的天际线,体现街道
的韵律感和景观的丰富性。沿街新建建筑或现状建筑立面的改造,建(构)筑物造型、高度、风格及色彩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临建筑协调。重点街区的建筑改造应先做街景详细规划。
第5.2.2条 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景观,立面设计、装饰、材料等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沿人行道不得设置突出的开敞式阳台。
第5.2.3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街必须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街区内部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进出管线应埋入地下。
第5.2.4条 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l.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第5.2.5条 沿街建(构)筑物在屋面设置设备间、附属设施等,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沿街现状建筑不得加层、增建橱窗、门斗、电梯等设施。凡因改造、装修需要改变或遮挡建筑立面的,必须重新办理立面审批,外立面形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5.2.6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文体设施、路景游园等城市重要节点,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高度2.2米以下,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
第5.2.7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应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采用安全、环保,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的饰面外装饰材料,提高建筑景观质量。
5.3 建筑屋顶景观美化
第5.3.1条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建设工程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对建筑屋顶采取坡屋顶设计。
1.“四山三塔”、“三山改造”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城市景观视线通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2.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架、立交桥)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火车站、公园、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等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4.其他重点改造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5.3.2条 建筑屋顶美化处理宜结合太阳能板等生态节能装置和屋顶绿化的方式。
第5.3.3条 屋顶的形式应结合建筑的功能要求和外立面美化要求设计。
1.多层居住建筑应做坡屋顶处理。对于顶层利用坡屋顶作跃层的居住建筑,高度计入建筑总高度。
A—砖混结构的建筑,跃层面积不大于标准层面积的30%;
B—框架结构的建筑,跃层面积不大于标准层面积的50%。
2.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坡屋顶或通过对电梯间、遮阳棚架、疏散通道、管道进、构架等屋顶美化处理,形成丰富美观的天际线。
3.坡屋顶坡度宜在30°-45°之间。所有坡屋顶应做有组织的排水,排水不能直接排向室外地面。
5.4 建筑外墙立面
第5.4.1条 建筑外墙立面的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结合城市景观特色、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体现城市景观风貌。
第5.4.2条 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重要地段、旅游景点的建设项目,外立面设计报审方案不得少于三个,并包括实景效果图,特殊地段还应根据需要做出建筑模型。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翻建的建(构)筑物,报审方案不少于两个,并根据需要制作实景效果图。
第5.4.3条 建筑立面装修原则不得突出已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