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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非凡爱惜yh[精华]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非凡爱惜yh 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yh 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陈学华 彭 锐 yh (1.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2.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是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很多人表示了质疑。文章从四个方面阐述 《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这种特殊保护是合理的,且意义重大。 关键词:《婚姻法》;军人离婚;特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672-7412(2006)...

[精华]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非凡爱惜yh
[精华]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非凡爱惜yh 论_婚姻法_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yh 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 陈学华 彭 锐 yh (1.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411105; 2.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41500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是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很多人表示了质疑。文章从四个方面阐述 《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这种特殊保护是合理的,且意义重大。 关键词:《婚姻法》;军人离婚;特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672-7412(2006)04-47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 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条是法律对军人婚姻 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很多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该条与现行宪法相背;违背了婚姻法“实 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在和平时期作这样的规 定,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只能是纵容军人在婚 姻问题上不负责任,加重军人配偶的义务,等等。 笔者认为,和平时期同样有必要对军人婚姻实行 特殊保护,以上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第一,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是为了加强 军人权益,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军人 权益是军人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任何军人,首 先必须是公民,其权利和义务在我国宪法和法律 中已有明确的确定。但军人作为武装集团的组成 人员,其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免受到许多限制,其公 民义务的承担不免多于其他公民。这就导致了军 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一致的现象。这一现 象不符合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即权利与义务一致 性原则,“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对这 一现象的纠正只能通过法律来进行,即法律另行 赋予军人一定的权利与利益,以补偿军人为履行 职责在许多方面所做出的奉献与牺牲。军人的婚 姻本身存在着与其他公民相比多承载的风险,如 两地分居,没有正常的节假日等休息时间。这些 婚姻的隐患大多数都是由军人的特殊职业造成 的,因此,那种认为军人就是应当尽义务,不能要 求权利的观点是与现代法制社会中调整社会关系 的法律原则格格不入的。我国在法律方面应该赋 予军人更多的权益,而这些又是一个公民作为军 人应享受的权利和利益,不是重复其他一般公民 都可以行使的权利,来平衡这种倾斜度来保护军 人的婚姻,让他们能在部队安心服役。而我国军 人权益立法本身就很分散,不系统,宛如蜻蜓点 水,而俄罗斯、加拿大、瑞士和蒙古关于军人特殊 权益的立法就很完善。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军人配偶享受的法律赋 予的权利比其他妇女要多,在婚姻方面多承载义 务也是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相符的。如军人 配偶每年可以享受探亲假;军人配偶可以随军安 排工作;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还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等等。这一切都是军人的权益延及于其配偶,所 以军人配偶应该相应地多承担义务。 第二,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是符合现行 宪法和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我国宪法规定:“禁止 破坏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为:“实行婚 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婚姻 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了离婚自由,有人因 此而认为婚姻法对军人离婚的特殊保护明显地剥 夺了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权利,是违背宪法和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博登海默说过:“任何自由都 容易被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 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这就是自由社 会的经验。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 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那么,任何自由都 不可能是无边无界的,任何自由权利都要明确其 第6卷第4期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6 No.4 2006年12月Journal of Hunan Metallurgical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ollegeDec. 2006 yh收稿日期:2006-06-06 作者简介:陈学华(1979-),女,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边界和合法范围。而且,在现代的自 由观念中,自 由应该是普遍的自由,它必须表现为平等的权利, 否则,自由就成了一部分人的特权。那么,法律规 范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可以通过限制自由权 的滥用,直接界定自由权利的范围;对等地设定义 务,通过促进彼此自由权利的共同实现,来间接地 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在这里,军人的婚姻因其 职业的特殊性受到了诸多地限制,而且军人婚姻 的稳定关系到军队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定团结,所 以,婚姻法对等地为军人配偶设定义务,来促进彼 此自由权利的更好地得到实现。而且,法律也列 举了不须军人同意,军人配偶也可以离婚的三种 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 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 断。”这三种情形为:(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其实也是 婚姻法通过直接界定军人自由权利的范围来防止 军人对法律的滥用,以此来排除实践中军人和配 偶之间确实因重大原因已没有感情可言,但军人 却以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判离的手段来打击、 报复配偶,剥夺他人追求幸福婚姻的最基本人权 的现象。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当 然毫不例外地具有立法准则功能,对离婚和结婚 制度具有约束性。但是,军人离婚须征得军人同 意,并不是对婚姻自由的剥夺,而只是合理地限 制。这个法律的具体规范同基本原则规定并不相 违背,也并不矛盾,而且,同整个法律所追求的目 的、价值相比较,是利大于弊的。 第三,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是符合我国 整个法律逻辑体系的。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 婚姻,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我国法律对此 有着许多特别的规定,并由此构成了具有中国特 色的军婚特别法律制度。国防法作为我国军事法 律体系的母法,在第59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国 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 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就从国家基 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 则,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提供立法导向 和法律依据,实现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对于维护军 婚关系的稳定,促进军队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 义。因此,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保护 与国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第四,从整个婚姻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来 看,这一条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利大于弊 的优势。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对军人离婚要作特殊 保护,是因为这样有利于军队的稳定和建设,人民 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 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如果在没有军人同 意的情况下,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要求予以判离,会 造成军人家庭的破裂,影响军人的情绪,进而影响 军队的稳定,削弱军队的保卫职能。也就是说,立 法者在衡量了整个婚姻法的价值和目的之后,认 为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有利的。从我国军婚 的现状来看,因为军人入伍前受了多年教育,到部 队以后,又受到了军人应有的素质训练、教育。所 以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爱情基础的认识应当是深 刻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军人的婚姻无论是自由恋 爱还是经人介绍的,或者在结婚时具有了深厚的 爱情基础、或者在结婚后培养出了深厚的爱情,否 则婚姻关系不可能建立并维持。所以,立法者是 从挽救军人婚姻角度考虑而不影响军人保卫祖国 保卫人民的积极性。在美国,为了能让在伊拉克 战场官兵免除家庭的后顾之忧安心作战,美国政 府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如:“挽救家庭计划”。在俄 罗斯,也有类似于我国保护军人婚姻的法律。尽 管现在是和平时期,但是军人的职责不因时间的 改变而改变,他们依然承受着普通公民所不能肩 负的义务,因此,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也应该长期坚 持。 参考文献 [1] 王洪.婚姻家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胡平仁.法理学基础问题研究〔M〕.湖南:中南大学出版社, 2001. [4] 党忠明.军人离婚特殊保护质疑〔J〕.武警学院学报,1998, (4). (下转第488页) 478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6卷Domestication and Foreignization in Translation SHUmin (Hunan Metallurgical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ollege,Zhuzhou Hunan 412000,China) Abstract:The present paper explores the meanings and sources of domestication and foreignization. And based on these, it reveals domestication and foreignization are supplement. The choices of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re not sin- gle. A translator should establish the proper translated terms only by complyingwith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at the same time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d English. Key words:translation; domestication ;foreignization; unity and dialectic 〔责任编辑:徐海燕〕 (上接第478页) On Marriage Law of Special Protection for the Serviceman’s Divorces CHEN Xue-hua1 PENG Rui2 (1.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Hunan 411105, China; 2.Hunan Art and Science University, Changde Hunan 415000, China) Abstract:Marriage Law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3rd is the special protection which divorces to the ser- viceman, forwhich many people expressed the question. The paper states“Marriage law”to serviceman’s marriage from four aspects, this kind of special protection, is reasonable and significant. Key words:marriage law; serviceman’s divorces; speci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徐海燕〕 488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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