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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文版 (封面)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200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著 张政军 译 张春霖 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2 (封底)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自从 1999 年发布以来,《OECD 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公认 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在 OECD 和非 OECD 国家,政府、监管机构、 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大量运用《原则》,金融稳定...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文版
(封面)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200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著 张政军 译 张春霖 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2 (封底)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自从 1999 年发布以来,《OECD 公司治理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被公认 为良好公司治理的国际基准。在 OECD 和非 OECD 国家,政府、监管机构、 投资者、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大量运用《原则》,金融稳定论坛已经将《原则》 列为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 12 个关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之一。《原则》的目的是协助评估和 改善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原则》也为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好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了指引。 《原则》应当被视为一份不断完善的文件。本修改版考虑了 1999 年以 来的进展和数次重要的修改。审议获益于大量的公开咨询活动。《原则》的 本修改版已于 2004 年 4 月 22 日获得 OECD 成员国的一致认可。 如果您对《OECD 公司治理原则》有任何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问题或建议,请联系 OECD 公司事务部,corporate.affairs@oecd.org。如您想了解关于 OECD 在公 司治理领域和 OECD 原则方面工作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我们的网站: www.oecd.org/daf/corporate/principles. 经合组织的书籍、期刊与资料库现在可以从我们的网上图书馆 www.SourceOECD.org 获得。 购书者可以从下列的 SourceOECD 主题中购得此书: 管理 行业、服务与贸易。 向图书管理员询问更多有关如何在网上获得经合组织书籍的信息,或 通过 SourceOECD@oecd.org 写信给我们。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遵照 1960 年 12 月 14 日在巴黎签订的公约(1961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 的第一条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促进以下政策的制定: − 实现成员国持续的最佳经济增长、就业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保 持财政稳定,从而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 促进成员国及非成员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健康的经济扩展; − 促进世界贸易按照国际义务在多边、非歧视基础上扩展。 OECD 的初始成员国是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 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 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 下述国家依次在相应日期加入并成为成员国:日本(1964 年 4 月 28 日)、 芬兰(1969 年 1 月 28 日)、澳大利亚(1971 年 6 月 7 日)、新西兰(1973 年 5 月 29 日)、墨西哥(1994 年 5 月 18 日)、捷克(1995 年 12 月 21 日)、 匈牙利(1996 年 5 月 7 日)、波兰(1996 年 11 月 22 日)、韩国(1996 年 12 月 12 日)、斯洛伐克(2000 年 12 月 14 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也参加 OECD 的工作(OECD 公约第 13 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4 序 言 《OECD 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在 1999 年经 OECD 部长 级理事会会议签署生效后,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政策制定者、投资人、公司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国际基准。在 OECD 和非 OECD 成员国,《原则》推动 了公司治理进程,并对立法和监管行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金融稳定论坛已 经将《原则》列为衡量金融系统健康与否的 12 个关键标准之一。《原则》也 为 OECD 和非 OECD 成员国之间的广泛合作计划提供了基础,并为世界银 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标准与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遵守情况的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nce of Standards and Codes (ROSC))》中的公司治理部分的内容奠定 了基础。 《原则》现已被彻底重新审议,以反映 OECD 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近 年发展和经验。政策制定者现在更加关注良好公司治理对维护金融市场稳 定、促进投资和经济增长所做的贡献;企业对良好公司治理有助于提高其竞 争力有了更好的理解;投资者,特别是集体投资机构(collective investment institutions)和作为受托人的养老基金,认识到他们自己可以在确保良好公 司治理实践中发挥作用,并由此而巩固其投资的价值。在今天的经济中,对 公司治理有兴趣的远不止是参与个别公司经营的股东。由于公司在我们周围 的经济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并且我们越来越依靠私营部门机构来管理个人储 蓄和保障退休收入,所以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人口中主要和不断扩大的老龄 人群非常重要。 受2002年OECD部长级理事会会议的委托,OECD公司治理指导小组对 《原则》进行了重新审议。审议是在一项综合调查基础上进行的,该调查要 求各成员国说明其所面对的各种公司治理挑战。审议也吸取了OECD区域外 经济体的经验,即由OECD、世界银行和其他发起人共同举办的旨在支持区 域改革的 区域公司 治 理圆桌 会议( Reg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ndtables)。 审议获益于许多团体的贡献,包括重要国际机构的参与,与私营部门、 劳工、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和非 OECD 成员国代表合作召开的大量咨询 活动,审议也大大得益于曾参加由本人召集的两次非正式高层聚会的国际知 名专家们所提供的见解。最后,我们汲取了自 OECD 网站公布《原则》草 稿并征求公众意见以来所收到的许多建设性建议。 《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工具,提供了适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情况的 非约束性标准(non-binding standards)、良好实践(good practices)和实施 (implementation)指南。OECD发起成立了一个旨在促使成员国和非成员国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5 之间展开持续性对话和经验交流的论坛。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OECD还将密切追踪公司治理进展、辨别其趋势、根据新挑战进行修改。 《原则》修订版将进一步增强 OECD 为巩固未来全球公司治理框架而 做出的贡献和对共同努力的承诺。该工作并不能根除犯罪活动,但是在采取 符合《原则》的规则和监管的条件下,犯罪活动的开展将更加困难。 重要的是,我们的努力将有助于形成一种专业和道德行为的价值文化, 这正是机制运行良好的市场所依赖的。信任和诚实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非常 关键的作用,为了商业和未来的繁荣,我们必须确保其获得充分的回报。 OECD 秘书长 唐纳德·J·约翰斯顿(Donald J. Johnston)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6 致 谢 我感谢指导小组成员和小组主席沃拉妮·英格拉姆(Ms. Veronique Ingram)女士,她的贡献和见解促使本次审议能够在短期内如此有效地完 成。也感谢世界各地所有参加我们咨询、提供意见或为确保 OECD 公司治 理原则在不断变化的年代能够保持合理性的官员和专家们。 特别感谢艾里·米斯汀(Ira Millstein)和艾德里安·坎德伯利爵士(Sir Adrian Cadbury)在 OECD 公司治理原则工作开始以来的大量贡献,感谢所 有参与我在巴黎主持的两次高层会议的人士,也感谢对本次审议做出贡献 的其他杰出的专家,他们是:苏珊·毕石,苏珊·布雷,劳·布莱克维, 阿莱·泽维尔·布里特,戴维·布朗,路易·坎特迪诺,玛丽亚·里瓦诺·坎 特,彼得·克里福德,安德鲁·克罗科特,斯蒂芬·戴维斯,彼得·戴, 卡米妮·蒂诺亚,约翰·艾文斯,杰夫里·格特,里昂·古特斯米,詹姆 士·格兰特,歌德·哈思勒,汤姆·琼斯,斯蒂芬·卓恩特,埃里奇·加 德勒,麦克·克莱,易刚·克斯迪克夫,丹尼奥·利彼奇,琼·弗兰西斯·利 佩体,克劳丁·姆鲁,特鲁·马萨奇,崇奈木,太基·奥古苏,迈克尔·皮 伯利,卡罗琳·飞利浦,帕特丽夏·彼得,约翰·普兰德,迈克尔·普兰 达,彦·里查德,阿拉斯特·罗斯·古柏,阿布里奇·莎夫,克里斯蒂·斯 里奇,福兰多·泰科西里·德桑多斯,克里斯蒂·斯川格,巴巴拉·托马 斯,吉克劳德·托里奇,汤姆·万特,格雷厄姆·沃德,爱德华·威廉姆 森,马汀·瓦萨,彼得·沃里奇,戴维·怀特以及艾迪·维密士。 此外,感谢来自所有 OECD 成员国的参与者,以及 OECD 公司治理指导 小组,包括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 的观察员。为了审议《原则》,金融稳定论坛(FSF)、巴塞尔银行监督委 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也被邀请担任特别观察员。 也感谢 OECD 工商顾问委员会(BIAC)和工会顾问委员会(TUAC)的 建设性贡献,他们的代表积极地参加了审议的全部过程,包括参加指导小 组的定期会议。 最后,感谢 OECD 金融和企业事务委员会秘书处职员,他们为指导小 组长时间提供了无私和卓越的服务,包括:威廉姆·维西瑞,瑞纳·盖格, 雷纳多·彼奇奥里,罗伯特·莱,马茨·伊萨克森,格兰特·凯克帕特里 克,亚历山大·乔格里,劳拉·何里德,以及其他公司事务部的成员。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7 目 录 导 言 ............................................................................................................... 93 第一部分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Ⅰ.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 113 Ⅱ.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 ...................................................................... 113 Ⅲ.平等对待股东 .............................................................................................. 123 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133 Ⅴ.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 143 Ⅵ.董事会责任 .................................................................................................. 143 第二部分 OECD 公司治理原则注释 Ⅰ.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 163 Ⅱ.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 ...................................................................... 183 Ⅲ.平等对待股东 .............................................................................................. 233 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 263 Ⅴ.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 283 Ⅵ.董事会责任 .................................................................................................. 343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8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最初是根据1998年4月27~ 28日召开的OECD部长级理事会的一项提议而开始的。该提议提出,OECD 应联合各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共同制定一套公司治理标准和 指导方针。《原则》在1999年获得批准后,就已成为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 国公司治理行动的基础。此外,《原则》被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列为衡量健康金融体系的12个关键标准之一。进而《原则》也成为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于标准和规范遵守情况的报告(ROSC)》 中公司治理内容的基础。 2002 年召开的 OECD 部长级理事会,同意对 OECD 各国公司治理的发 展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发展状况来评估《原则》。该任务委托给 OECD 公 司治理指导小组。该小组由 OECD 各国代表组成,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 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该小组的观察员。指导小组也邀请 了金融稳定论坛、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作为特别 观察员参与评估。 在对《原则》进行重新审议的过程中,指导小组开展了系统和广泛的咨 询,并在 OECD 成员国的支持下完成了《OECD 各国公司治理发展调查》。 在全球公司治理论坛和其他机构的支持下,以及在世界银行和其他非 OECD 成员国的合作下,OECD 分别在俄罗斯、亚洲、东南欧、拉丁美洲和欧亚区 域召开了区域性的公司治理圆桌会议,许多国家的专家参与了这些咨询活 动。此外,指导小组还广泛地向有兴趣的机构进行咨询,如各国的和国际层 面的行业部门、投资者、专业团体,以及工会、民间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 构。《原则》草案在 OECD 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回应众多,其内容已在 OECD 网站上公布。 以指导小组的讨论以及在调查和广泛咨询中收到的意见为基础,我们得 出的结论是:应根据新的进展和焦点问题修订 1999 年《原则》。此外还达成 了共识:《原则》修订应该遵循非约束性原则进行,即承认需要使《原则》 的实施适应各类经济和文化体制环境。因此,本文件中修订后的《原则》是 建立在广泛经验基础之上的,其中不仅包括 OECD 国家,也包括非 OECD 国家。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9 导 言 《原则》旨在帮助OECD成员或和非成员国政府评估和提升本国公司治 理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框架,为股票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其他在推进良 好公司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提供指引和建议。《原则》针对金融和非 金融的公开上市交易的公司,但在一些方面,它也可以适用于非上市公司(如 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成为它们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原则》代表了 OECD成员国认为对推进良好公司治理实践至关重要的一个共同基础。《原 则》力求简明、易懂并能在国际范围内通用,但无意取代政府、半政府或私 营部门为寻求更具体的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而提出的行动倡议。 OECD 及其成员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性政策在实 现重要政策目标中的协同作用。公司治理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以 及增强投资者信心的一个关键要素。公司治理涉及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 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良好的公司治 理应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促使其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目标并有利于有效的监督。在单个公司和整个经济体中保持有效的公司治 理体系,能够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信心。作为其结果,资本成本 将进一步降低,公司也被要求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公司治理只是包括宏观政策、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性等诸多要素在内 的公司赖以运行的大经济环境的一部分。公司治理框架也受法律、监管规则 和制度环境的影响。此外,商业伦理、公司对所处社区的环境和社会利益的 关注等因素对公司的形象和公司的长期成功也有影响。 尽管有多种因素既影响公司的治理和决策过程,也大大影响公司的长期 成功,《原则》集中于由所有权和控制分离而导致的治理问题。然而,这并 不单指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问题,尽管这的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某些法域1(jurisdictions),治理问题也源于某些控制性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s)拥有凌驾于少数股东之上的权力;在另一些国家,雇员拥有与 其股权无关的重要的法定权力。《原则》因而必须成为对更广义的制衡机制 的补充。还有一些与公司决策程序有关的问题也在关注之列,如环境、反腐 败或伦理问题;但更详细的论述请见OECD的其他文件(包括《跨国公司指引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和《打击国际事务中外国公务员 贿赂的协定(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文件。 公司治理受治理体系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控制性股东,无论是个人、 1 指遵从同一套法律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也可能有多个法域。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0 家族、大股东联盟(bloc alliances,),还是通过控股公司或交叉持股运作的 其他公司,都能极大地影响公司行为。在某些国家,作为股权所有者的机构 投资者越来越要求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发言权;个人股东通常不寻求行使治理 权,但可能十分关心获得控制性股东和经理层的公正待遇;债权人在一些治 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充当公司绩效的外部监督者;雇员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绩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则建立公司 治理的全部制度和法律框架。上述参与者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无论在OECD 成员国之间还是在非成员国之间差异都很大。这些关系一方面受法律和监管 的约束,另一方面受适应意愿的约束,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受市场力量的约束。 公司遵守良好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程度,逐渐成为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 因素。在这方面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治理实践与日益增强的投资的国际性 之间的关系。国际资本流动使得公司可以吸引更广范围的投资者以获得融 资。如果一个国家要从全球资本市场获取充分的利益,并且准备吸引长期“耐 心(patient)”的资本,公司治理安排必须是可信的、别国也可以很好理解 的,并且符合国际认可的原则。即使公司并不主要依靠外国资本,符合良好 公司治理实践也有助于提高国内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资本成本,巩固金融市 场的有益功能,最终创造更稳定的融资来源。 良好的公司治理没有单一模式。然而,OECD成员国、非成员国和OECD 组织内部的工作已经辨识出作为良好公司治理基础的一些共同要素。《原则》 就是建立在这些共同要素之上的,并力图包容现有的不同模式。例如,它不 倡导任何特殊的董事会结构,本文中的“董事会(board)”一词也包含OECD 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现有的各种不同的董事会模式。对于有些国家实行的典型 的双层董事会模式,《原则》中的“董事会(board)”是指其“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而“主要执行人员(key executives)”则是指其“管理董事会 (management board)”。对于那些实行单层董事会(unitary board)并由内部 审计实体(internal auditor’s body)监督的体制,适用于董事会的原则经必要 修正后也可适用于此。本文件中的“corporation”(公司)和“company”(公 司)两个词含义相同,可相互替代。 《原则》是非约束性的,无意给各国立法提供详细建议,而是寻求确认 目标并提出实现目标的手段,目的是提供一个参照系。政策制定者在审议和 制定反映其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环境的公司治理法律、监管框架时,市 场参与者在形成自己的实际做法时,都可以使用这些原则。 《原则》本质上是不断改进的,应根据环境的重大变化进行审议和修订。 为了在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创新并调整其公司治理实 践,以应对新需求、把握新机遇。同样,政府担负着塑造有效的监管框架的 重大责任,监管框架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既要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又要 考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如何应用《原则》来制定本国的公司治 理框架,需要由政府和市场参与者通过评估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决定。 下面的文件分为两部分,《原则》第一部分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Ⅰ确 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Ⅱ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Ⅲ平等对待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1 东;Ⅳ利益相关者的作用;Ⅴ信息披露与透明度;Ⅵ董事会责任。每一方面 的内容都以一条原则为开头,用斜粗体字标出,其后是一些支持性的具体原 则。文件第二部分通过各项注释对《原则》进行补充,这些注释对各项原则 做了详细解释,能有助于读者的理解。注释也包含某些对主要趋势的描述, 并提供可能增进《原则》可操作性的替代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实际案例。 第一部分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Ⅰ.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促进透明和有效的市场,符合法治原则,并明确划分 各类监督(supervisory)、监管(regulatory)和执行(enforcement)部 门的责任。 A. 建立公司治理框架应该考虑到它对整体经济绩效的影响,市场的信誉度, 由它而产生的对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以及对市场透明度和效率的促 进。 B. 在一个法域(jurisdictions)内,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那些法律的和监管 的要求应符合法治原则,并且是透明和可执行的。 C. 一个法域内各管理部门间责任的划分应该明确衔接,并保证公共利益得 到妥善保护。 D. 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应当拥有相关的权力、操守和资源,以专业、客 观的方式行使职责,对它们的决定应给予及时、透明和全面的解释。 Ⅱ.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 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使。 A. 股东基本权利包括:1)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2)委托他人管理股份 或向他人转让股份;3)定期、及时地获得公司的实质性信息;4)参加 股东大会并投票;5)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6)分享公司利润。 B. 股东应有权参与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并为此获得充分的信息,这些 变化如:1)公司规章、章程或类似治理文件的修改;2)授权增发股份; 3)重大交易,包括实际上导致公司出售的全部或重大的资产转让。 C. 股东应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并得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2 的通知(包括投票程序): 1. 股东应充分、及时地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 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全部信息。 2. 在合理的范围内,股东应被赋予向董事会提出问题的机会,包括与 年度外部审计有关的问题,应有机会增加股东大会议程中的议题并 提出议案。 3. 应当创造便利条件,使股东能有效参与关键的公司治理决策,如提 名和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应能够对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薪 酬公开发表意见。董事会成员和雇员的薪酬方案中的股权部分应得 到股东的批准。 4. 股东应能亲自或由代理人投票。不论是亲自还是代理投票,都应获 得同等效果。 D. 使得特定股东获得与其股票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权的资本结构和安 排应当予以披露。 E. 应允许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运行。 1. 有关资本市场中公司控制权收购、较大比例公司资产的出售、以及 类似于合并的特别交易的规则和程序,都应清楚详细并予以披露, 以使投资者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在价格透明和公平条 件下进行,以使各类股东的权利都受到保护。 2. 反收购工具(Anti-take-over devices)不应当成为管理层和董事会规 避问责(accountability)的庇护工具。 F. 应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行使所有权创造有利条件。 1. 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披露与其投资有关的全部公司治理 及投票的政策,包括决定使用其投票权的现有程序。 2. 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其行使与其投资相关 的关键性的所有者权利的实质性的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应该予以披露。 G. 除了一些滥用权利的例外,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相互之间就本 《原则》中所界定的股东基本权利有关的事宜进行协商,应当允许。 Ⅲ.平等对待股东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 平等对待。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能够获得有效赔偿。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3 A. 同类同级的所有股东都应享有同等待遇。 1. 无论其级别如何,所有同类股东都应享有同等权利。所有投资者在购 买股份之前,都应能够获得各类各级股份应享有权利的有关信息。任 何对投票权的改变,都应获得受不利影响的那些类别股份的同意。 2. 少数股东应受到保护,使其不受控制性股东(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滥用权力的行为的直接或间接侵害,并且有赔偿的实际手段。 3. 托管人或受托人投票,应按照股份受益人同意的方式进行。 4. 应消除跨国投票障碍。 5. 股东大会议程和程序应使所有股东得到平等待遇,公司程序不应给投 票造成不必要的困难或给投票者带来昂贵费用。 B. 应禁止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和滥用权力的自我交易(self-dealing)。 C. 应要求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向董事会披露,他们是否在任何直接影响公 司的交易或事务中有直接、间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实质性利益。 Ⅳ.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 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工作岗位以及促 进企业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 A. 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利益相关者的各项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B. 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能 够获得有效赔偿。 C. 应允许开发那些有利于业绩提升的员工参与机制。 D. 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过程的情况下,他们应该有权定期及时地获 得相关的、充分的、可靠的信息。 E. 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员工及其代表团体)应能向董事会自由地表达他 们对于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关注,他们的各项权利不应由于他们的此种 表达而受到影响。 F. 公司治理框架应以有作用、有效率的破产制度框架和有效的债权人权利 执行机制作为补充。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4 Ⅴ.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务的信息,包括财 务状况、绩效、所有权和公司的治理。 A. 应披露的实质性信息至少包括: 1. 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 2. 公司目标。 3. 主要股份的所有权和投票权。 4. 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的薪酬政策;董事会成员其他信息,包 括资格、选择过程、就任其他公司董事职务、是否被董事会认为是 独立董事等。 5. 关联方交易。 6. 可预见风险因素。 7. 有关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重要问题。 8. 治理结构和政策,尤其是其执行所依据的任何公司治理规则或政策 及程序的内容。 B. 应根据会计、财务和非财务披露的高质量标准,准备并披露信息。 C. 年度审计应由独立、称职、有资格的审计师操作,以向董事会和股东提 供外部的客观保证,即财务报告基本描绘了公司所有重要业务的财务状 况和绩效。 D. 外部审计师应向股东负责,对公司负有在审计中发挥应有的职业审慎 (due professional care)的义务。 E. 信息传播渠道,应使用户平等、及时和低成本地获取有关信息。 F. 作为公司治理框架的补充,应有一种有效措施,促使分析师、经纪人、 评级机构和其他机构提出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分析或建议,并避免可能 影响其分析或建议诚实性的利益冲突。 Ⅵ.董事会责任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 A. 董事会成员应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5 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B. 当董事会决策可能对不同股东团体造成不同影响时,董事会应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 C. 董事会在道德方面应遵循高标准,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D. 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能,包括: 1. 审议和指导公司战略、主要行动计划、风险政策、年度预算和经营 计划;设立绩效目标;监控计划实施和公司绩效;监督重要的资本 支出、并购和剥离。 2. 监控公司治理实践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加以调整。 3. 选择主要执行人员,确定其薪酬,监督其业绩,并在必要时予以撤 换;对继任计划进行监督。 4. 使主要执行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与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相一 致。 5. 保证董事会提名和选举的程序正式、透明。 6. 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进行监控和管理, 包括滥用公司资产和不当关联方交易。 7. 确保包括独立审计在内的公司会计和财务报告系统诚实可靠;确保 适当的控制体系到位,特别是风险管理体系、财务和运营控制体系 以及对法律和有关标准的遵守体系。 8. 监督信息披露和对外交流的过程。 E. 董事会应能够在公司事务中做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1. 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任务,董事会应考虑指派足够数量的能做出 独立判断的非执行董事。像这类重要的责任有:确保财务和非财务 报告的诚实性、审议关联方交易、提名董事会成员、主要执行人员 和董事会的薪酬。 2. 当董事会的委员会成立后,其授权、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应由董 事会做出充分的界定和披露。 3. 董事会成员应能有效地承担其职责。 F. 为了履行其职责,董事会成员应有渠道获取准确、相关、及时的信息。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6 第二部分 OECD 公司治理原则注释 Ⅰ.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促进透明和有效的市场,符合法治原则,并明确划分 各类监督(supervisory)、监管(regulatory)和执行(enforcement)部 门的责任。 为了确保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需要建立一套适当且行之 有效的法律、监管和制度基础,以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够在此 基础上建立其私有的契约关系(private contractual relations)。这种公 司治理框架,通常是以一国特殊的自身环境、历史状况以及传统习 惯为基础建立的法律、监管、自律安排、自愿承诺和商业实践等要 素所构成。因此,法律、监管、自律、自愿标准等的理想融合体, 即公司治理框架,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当新经验积累或商业环 境发生变化时,该框架的内容和结构可能需随之加以调整。 对于准备实施《原则》的国家,应监控包括监管、上市要求和 商业实践的本国公司治理框架,并以维护和加强其对市场信誉和经 济绩效的贡献为目标。其部分内容是,要考虑到公司治理框架不同 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互补关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对推进伦理、 责任、透明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全部能力,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种 分解应被认为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框架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以此为 目标,有效和持续的公众咨询被广泛认为是良好实践的关键要素。 此外,在每个法域建立公司治理框架过程中,国家立法机构和监管 机构应适时评估本国对有效的国际对话及合作的需求和效果。如果 实现这些条件,治理体系就更有可能避免过度监管、支持企业家精 神的历练、并降低私营部门和公共机构中具有破坏性的利益冲突所 带来的风险。 A. 建立公司治理框架应该考虑到它对整体经济绩效的影响,市场的信誉 度,由它而产生的对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以及对市场透明度和效率 的促进。 经济活动中的公司组织形态是增长的强大动力,因而公司运营 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对整体经济成效非常重要。政策制定者有责任去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7 制定足够灵活的框架,以便在差异较大的环境中也能满足公司运营 的需要,推动公司开拓新机会去创造价值并最有效地调动资源。为 实现这一目标,政策制定者应坚持以最终经济绩效为核心目标,并 在评估政策方案时,应分析政策方案对市场功能主要因变量的影响, 如激励结构、自律体系效率和处理系统性利益冲突的方式。透明而 有效的市场有利于约束市场参与者并促进问责性。 B. 在一个法域(jurisdictions)内,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那些法律的和监管 的要求应符合法治原则,并且是透明和可执行的。 如果需要新的法律和监管,比如用来处理明显的市场缺陷,它 们应被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为对所有团体都可实施且能以高效甚至是手把手的方式 执行。政府和其他监管机构向公司、代表公司的组织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进行咨询,是设计新法律和监管的有效途径。还应该建立可使 各团体保护自己权利的机制。为了避免可能阻碍或扭曲商业动力的 过度监管、法律执行不力、意外结果等问题,政策措施的设计应着 眼于整体成本和收益。这种评估应顾及到有效执行的需要,包括政 府当局阻止不诚实行为和对违反者施加有效惩罚的能力。 公司治理目标还在不具法律或监管效力的自愿性规范(codes) 和标准(standards)中加以阐述。当这类规范在改进公司治理安排 中发挥重要作用时,它们可能会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这类规 范的法律地位和执行半信半疑。当规范和原则作为国家标准或作为 对法律或监管条款的明确替代时,市场诚信要求对规范和原则在覆 盖面、实施、遵守和惩罚等方面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说明。 C. 一个法域内各管理部门间责任的划分应该明确衔接,并保证公共利益得 到妥善保护。 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实践往往受到各类法律的影响,如公司法、 证券法规、会计和审计标准、破产法、合同法、劳工法和税法。因 此,就存在各种法律的影响可能导致意外重叠甚至冲突的风险,这 可能扭曲对公司治理主要目标追求的能力。政策制定者意识到该风 险并采取降低措施是很重要的。有效的执行也要求对各类政府机构 之间监督、实施(implementation)和执行责任的分配加以明确界定, 以使补充团体(complementary bodies)和机构的资格(competencies) 得到尊重和最有效地利用。国家各法域之间的监管的重叠和可能对 立的问题也应受到监控,以求杜绝监管真空的出现和发展(即缺乏 明确负责政府部门的问题逐渐减少),并降低公司遵从多重体系的成 本。 当监管或监督责任委托给非公共实体(non-public bodies)时, 需要明确评估该委托为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是必须的。任何接受该 委托的机构的治理结构必须是透明且围绕着公共利益的。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8 D. 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应当拥有相关的权力、操守和资源,以专业、客 观的方式行使职责,对它们的决定应给予及时、透明和全面的解释。 监管责任应该授予那些能够发挥其功能、没有利益冲突且接受 司法审查的团体。当上市公司数量、公司事件和披露信息量增加时, 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的资源可能变得紧张。其结果是,为适应发 展,监管部门将需要大量充分胜任的员工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调查 能力,并需要适当的资金支持。按竞争性条件来招聘员工将有利于 监督和执行质量及独立性的提高。 Ⅱ.股东权利与关键所有权功能 公司治理框架应该保护和促进股东权利的行驶。 股票投资者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例如上市公司的任何股份都 可以被购买、出售或转让。任何股份都赋予投资者在承担不超过投 资额的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此外任何股份的 所有权也提供了主要通过参与股东大会和投票,去了解公司信息和 影响公司的权利。 然而实践中,公司不能由股东投票进行直接管理。持股人由个 人和机构组成,他们的利益、目标、投资范围和能力差异很大。而 且公司管理要求必须能够快速做出商业决策。鉴于这些事实以及在 快速、不停变化的市场中管理公司事务的复杂性,股东不应被期望 来承担管理公司事务的责任。公司战略和运营的责任往往掌握在董 事会以及由董事会选择、激励和必要时更换的管理团体的手中。 影响公司股东的权利集中在一些基本事项上,例如选举董事会 成员或影响董事会组成的其他手段、修订公司组织文件、批准特别 交易以及其他由公司法和公司内部规章所规定的基本事项。本节可 被视为对股东最基本权利的声明,这些权利获得几乎所有 OECD 成 员国家的法律认可。其他如批准审计师的选拔、直接提名董事会成 员、可质押股份、批准利润分配等权利,都可见于各类法域。 A. 股东基本权利包括:1)可靠的所有权登记办法;2)委托他人管理股份 或向他人转让股份;3)定期、及时地获得公司的实质性信息;4)参加 股东大会并投票;5)选举和罢免董事会成员;6)分享公司利润。 B. 股东应有权参与涉及公司重大变化的决定并为此获得充分的信息,这些 变化如:1)公司规章、章程或类似治理文件的修改;2)授权增发股份; 3)重大交易,包括实际上导致公司出售的全部或重大的资产转让。 公司间形成伙伴和关联公司关系以及它们间转移运营资产、现 金流权利和其他权利义务的能力,对复杂组织中的业务灵活性和责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19 任委托至关重要。它也允许公司剥离运营资产,从而成为单纯的控 股公司。然而在缺乏适当审查和制衡的情况下,这种事情也可能被 滥用。 C. 股东应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并得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通知(包括投票程序): 1. 股东应充分、及时地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 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全部信息。 2. 在合理的范围内,股东应被赋予向董事会提出问题的机会,包括与 年度外部审计有关的问题,应有机会增加股东大会议程中的议题并 提出议案。 为了鼓励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某些公司通过简化提出修改意见 和议案的程序,强化了股东向议程增加条款的能力。为使股东在股 东大会前更容易提交问题并获得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答复,有关 改进也已被做出。股东也应能够询问有关外部审计报告的问题。公 司应得到不会出现这些机会被滥用的情况的证明,为此可提出一些 合理要求,如要求股东议案进入议程的条件是,这些议案需得到持 有一定市值或一定比例股份或投票权的股东的支持。 这一限度应取决于对所有权集中程度的考虑,以确保少数股东 向议程增加任何条款不受明显限制。经批准和在股东大会权限范围 内的股东议案应由董事会执行。 3. 应当创造便利条件,使股东能有效参与关键的公司治理决策,如提名 和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应能够对董事会成员和主要执行人员薪酬公 开发表意见。董事会成员和雇员的薪酬方案中的股权部分应得到股东 的批准。 选择董事会成员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为使选择过程有效,股东 应能够参与提名董事会成员、对被提名者个人或名单进行投票。因 此,尽管有时受到预防滥用规定的限制,不同国家中的股东还是都 应能获得理应给予股东的有关公司代理人的资料。关于候选人提名, 许多公司的董事会成立了提名委员会,以确保提名严格符合已有程 序,并推动和协调对平衡且胜任的董事会的寻求。在许多国家,人 们越来越认同,独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发挥关键作用是一种良好实 践。为进一步改进选择程序,《原则》也提倡充分披露董事会候选人 的经验和背景以及任命的程序,以便于在充分信息基础上评估每位 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当性。《原则》提倡董事会披露薪酬政策。特别是 对于股东,当他们在评估董事会的能力及被提名董事的素质时,获 知薪酬和公司绩效之间的特别相关性的是至关重要的。尽管董事会 和执行人员合同并非适合寻求股东大会批准,但仍然应有股东可以 表达观点的方式。某些国家引入了咨询投票制,用以向董事会传达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20 股东情绪的强度和状况,而不危及雇佣合同。对以股权为基础的薪 酬方案,由于它可能会稀释股东资本并强烈地决定着管理层的动机, 所以无论是单个方案还是整体的薪酬政策,都应由股东批准。越来 越多的法域要求,对现有方案的任何实质性改变都须经批准。 4. 股东应能亲自或由代理人投票。不论是亲自还是代理投票,都应获得 同等效果。 《原则》建议普遍接受代理投票。投资者对管理有序的代理投 票的信任,确实对于促进和保护股东权利很重要。公司治理框架应 该确保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投票,并披露有关无指令代理人如 何投票的信息。在允许公司成为代理人的法域中,披露股东大会主 席(是公司获得股东代理权的通常接受人)如何行使附属于无指令 代理人的投票权是非常重要的。在董事会或管理层掌握源于公司养 老基金或员工股权计划的代理权的情况下,应披露投票指令。 推动股东的参与也要求,公司应主动考虑加大投票中采用信息 技术的力度,包括为保障缺席人可用电子方式进行投票。 D. 使得特定股东获得与其股票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权的资本结构和安 排应当予以披露。 某些资本结构允许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行使与股东的股票 所有权不成比例的控制权。金字塔结构、相互持股和带有有限或成 倍投票权的股份能被用来减少非控制股东影响公司政策的能力。 除所有权关系外,其他工具也能影响公司控制权。股东协议是 群体股东一致行动组成多数股东或者至少是最大的股东集体的常见 方式。这些股东个人可能持有比较少量的股权。股东协议通常给予 协议参加者购买其他协议参加者所出售股份的优先权。这些协议也 可以包括要求协议参加者在特定时间段不出售其股份的条款。股东 协议可以涵盖像如何选举董事会或主席等问题。这些协议也能促使 协议方以集体方式投票。一些国家已经发现有必要加强对此类协议 的监控并限制其持续期。 不管股东实际拥有多少股票,投票上限制(voting caps)限制了 单一股东可以投票的数量。因而投票上限制起到了重新分配控制权 的作用,并可能影响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激励机制。 如果这些机制能重新分配股东对公司政策的影响,股东就有理 由要求公司披露所有这类的资本结构和安排。 E. 应允许公司控制权市场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运行。 1. 有关资本市场中公司控制权收购、较大比例公司资产的出售、以及 类似于合并的特别交易的规则和程序,都应清楚详细并予以披露, 以使投资者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追索权。交易应在价格透明和公平条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21 件下进行,以使各类股东的权利都受到保护。 2. 反收购工具(Anti-take-over devices)不应当成为管理层和董事 会规避问责(accountability)的庇护工具。 在某些国家,公司可以运用反收购工具。然而,投资者和股票 交易所都担心,反收购工具的广泛应用可能会严重阻碍公司控制权 市场功能的发挥。有时,抵御收购可以容易地成为保护管理层或董 事会的工具。在采用任何反收购工具和处理收购要约时,有必要将 董事会向股东和公司承担的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放在首要位置。 F. 应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行使所有权创造有利条件。 投资者可能会有各种投资目标,因此,《原则》不涉及任何特定 的投资战略,也不寻求对投资者活动的最佳程度做出规定。然而, 许多投资者可能已经通过评估所有权行使的成本和收益得出了这样 的结论:适度分析和行使投票权,可以获得正的财务回报和增长。 1. 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披露与其投资有关的全部公司治理 及投票的政策,包括决定使用其投票权的现有程序。 机构投资者持有股份现已日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公司 治理整体体系和公司监督的效力及可信性越来越依赖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将能够根据充分的信息来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发挥所投 资公司的所有权职能。本条款不要求机构投资者实行股权投票,而 是要求它们披露如何根据成本效率考虑来行使所有权。对于充当受 托人角色的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集体投资计划和保险公司 的某些业务,其投票权可被认为也是其客户投资价值的一部分。不 行使所有权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投资者应关注机构投资者 遵循的政策。 在某些国家,向市场披露公司治理政策的要求相当具体,包括: 要求机构投资者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会干预公司战略、此类干预所采 取的方式、评估战略有效性的方法。在某些国家,要么要求机构投 资者披露其实际投票记录,要么将披露视为良好实践,按照“应用 否则解释(apply or explain)”的原则加以执行;要么向其客户披露 (仅针对持有证券的客户),要么在投资顾问向登记的投资公司披露 时向市场披露,后者是成本较低的方式。补充股东大会参与的途径 之一是与所投资的公司构建持续的对话机制。尽管公司在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上义不容辞,也就是在还未向市场披露时不应向机构投 资者泄露信息。但还是应(特别是通过消除不必要的监管壁垒来) 鼓励机构投资者和公司之间展开这类对话。公司提供的补充信息通 常包括公司运营所处市场的一般背景以及针对已向市场做出信息披 露的详细说明。 信托机构投资者已经建立并披露了其公司治理政策后,政策执 OECD 公司治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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