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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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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一、立案条款   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二、 侦查措施条款   1、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询问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3、搜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4、扣押物证、书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5、扣押邮件、电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9、鉴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 强制措施条款   1、拘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2、取保候审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3、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4)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5)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6)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7)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8)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4、(延长)刑事拘留   (1)适用范围: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至(七)项   (2)适用范围:延长刑拘期限一日至四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3)适用范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5、逮捕   (1)适用范围: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2)适用范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3)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6、提请批准逮捕   适用范围: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7、 移送起诉   适用范围:侦查终结的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8、 撤销案件   (1)适用范围:六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至(六)项   (2)适用范围: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9、释放   (1)适用范围:刑拘后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2)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3)适用范围:逮捕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一百三十条   (4)适用范围: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5)适用范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项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呈请逮捕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一)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第(三)项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四)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呈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呈请查清身份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呈请搜查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不应当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超过法定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项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四)项 告诉才处理的; 第(五)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项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   《呈请扣押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呈请发还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呈请鉴定聘请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呈请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释放文书的法律适用 凡是未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释放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凡是己报检察院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又未被批准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凡是己刑事拘留期限内,检察院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0条; 凡是己被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后,又发现不应当逮捕的,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 凡是公检法三家无论在那一个环节对嫌疑人、被告人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也是变更条款; 凡是在诉讼侦查阶段一、二审不能办结的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 凡是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需释放或变更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5条; 凡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已被逮捕的应当释放,释放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30条; 如何填写释放文书内容: 一、     不构成犯罪; 二、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     撤销案件; 四、     羁押期限届满; 五、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六、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 释放是指立即释放,不是指在批准释放后24小时内释放。释放<<通知书>>要向被释放人宣读,并让其在附卷联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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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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