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一)含义: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自营业务的四层含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对象:
1、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这类证券主要是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这类证券主要是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目前,这类证券主要是已发行在外但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证券。主要通过:
(1)银行间市场的自营买卖:是指具有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是债券,采取询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对手之间自主询价谈判,逐笔成交。
(2)柜台自营买卖:是指证券公司在其营业柜台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之间进行的证券自营买卖。这种自营买卖比较分散,交易品种较单一,一般仅为非上市的债券。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重点掌握)
(一)决策的自主性(首要特点)。
1、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
3、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三)收益的不稳定性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二)确定运作原则
(三)建立运作流程
(四)专人负责清算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风险)。
3、经营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重点掌握,重要考点),中国证监会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1)建立“防火墙”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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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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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负责人。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重点掌握,重要知识点及考点,请同学们仔细阅读并掌握)
一、禁止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的有:见P198 二、禁止操纵市场
1、操纵市场的定义:是指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制造证券交易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的行为。
2、操纵市场的手段:(1)单独或是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三、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四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一)专设账户、单独管理。自2008-6-1起,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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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号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等。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1、加强资自律管理;2、加强监督。 二、法律责任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三)《刑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