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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保证培养目标的顺 利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年第七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

黑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总 则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保证培养目标的顺 利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年第七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 第二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 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 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并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 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并通过主管院长审批,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 第八条 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达到"良好"(80分)以上水平的, 第九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补做或重修,补做或重修不格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 1 事故证明,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一般情况不得缓考。缓考不及格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两门以下的(含考查和必选课)准予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准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校期间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如果以后表现好,并被评为校级以上 (含校级)"三好学生",且毕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设计)答辩优秀者,可申请授予学位。累计作弊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毕业 前不准补考,作结业处理。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 第十三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 第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的考核形式及成绩管理办法由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 社会实践锻炼等都应实行考勤(每天按六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对旷课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 第十八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核后,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并报省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期考核,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 (二)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级; (三)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称为降级,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留级 重读。 (四)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门数或学分数者; (1) 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2)准许参加补考,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 理。 第二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视学生具体情况,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如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年级已 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以免 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系(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能发挥其专长者; 2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出学校以院校文件形式报 省教委审批,待批准后方能办理转 (二)本省内各高校学生拟转入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须经转出学校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 (三)外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学生拟转入我省内各高等学校,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拟转入学校联 系,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函与我省教委联系,转入学校按转学规定审核同意 后,以院校级文件形式报我省教委审查批准,批复学校同时抄送外省、市、自治区学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 (四)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专长要求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或获奖证 书; (2)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主辅修及双专业毕业证制度。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 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允许少数有专长的学生按学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系(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系(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含省重点学校); (三)本科三年级(含三年)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师范院校转入其他院校者(不宜学师范者除外); (五)委托生、定向生要求转学者; (六)文科专业与理科专业互转; (七)体育、艺术专业转入其它专业; (八)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和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九)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本、专科互转 第三十一条 在高等教育改革中,试行本科生转专科、专科转本科的办法,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 (二)试行学校须制定出具体条件和办法,报省教委审批后,方可施行,并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 (三)本科转入专科的学生,须按专科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达到专科水平的方能发给专科毕业证 书。 (四)由专科转入本科,必须是有培养前途品学兼优的学生,名额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能超过本年级本专 (五)由专科转入本科的学生,不发给专科毕业证书,若在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按学籍管理的有关 (六) 第三十二条 试行本科生转专科、专科生转本科的办法,仅限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普 3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本科学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停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 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医疗费用凭医院正式单据按所在学校的公费医疗制 (三) (四)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一年。根据考勤,在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停学手续,保留学籍一年,一年 后复学跟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 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 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 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 第四十条 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第二十条规定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学生,如本人申请,可试行收费试读办法,但试读期不得超过一 年。 4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和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学分制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年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 第四十七条 学习成绩好且学有潜力的学生,经批准可跨年级提前修读有关的必修课,或跨专业、跨系 修读其它有关课程;学有困难的学生(由于基础差、体质差或其它原因),经批准可延续修读有关的必修课程。 各校可规定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应修读的最低学分限额和允许修读的最高学分限额。以保证学生有较合理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学期考核,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准 (二)每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者;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年所修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学分总数的五分之一者,令其留级或降 级。 (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达到该学期所修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二)在校期间,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包括旷考、考试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在校期间应修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的1/13 第五十一条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 第五十三条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 留校察看; 第五十四条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 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五十学时者,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 (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者; (七)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受过三次(含三次)纪律处分者; (八)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含三次)者; 第五十五条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请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申诉,学校有责任 5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在公布前报省教委备案。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而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 第十章 毕 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六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 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 学位。 第六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 第六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的留级门数)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二)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各高等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统计表》、《学生违纪 及受处分情况统计表》和《学生患病休学、退学、死亡情况统计表》及学籍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教委高教处。 第六十五条 有关费用问题,依据下列原则执行: (一)收费试读生以当年委托生的收费标准为上限收取试读费(试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留、降级学生的收费额不超过收费试读生的70% (三)补考、缓考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每门课不超过年培养费的1% (四)实践学习环节(如实验课、实习课等)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省属高校施行。部属院校可参照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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