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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节能投资标准推荐方案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减排项目成果规划 XXX 节能服务公司 序言 可收益的减碳项目实施方案---中国城市低碳化之路 “十一五”期间,一场以绿色和低碳为核心的低碳 经济革命正在中国的城市中萌芽。与“十一五”期间各种 低碳城市的尝试与探索不同,“十二五”期间城市的低碳 化进程推进方案将以“收益”为核心,在改变传统能源消 费模式的同时,保持城市经济以新模式高速成长。 在此形势下,以“提高能源效率”为核心的终端能效 项目将是启动这一经济周期的关键杠杆。因为“提高能源 效率”项目的节能供给曲线较为容易界定...

路灯节能投资标准推荐方案
城市道路照明节能减排项目成果规划 XXX 节能服务公司 序言 可收益的减碳项目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国城市低碳化之路 “十一五”期间,一场以绿色和低碳为核心的低碳 经济革命正在中国的城市中萌芽。与“十一五”期间各种 低碳城市的尝试与探索不同,“十二五”期间城市的低碳 化进程推进方案将以“收益”为核心,在改变传统能源消 费模式的同时,保持城市经济以新模式高速成长。 在此形势下,以“提高能源效率”为核心的终端能效 项目将是启动这一经济周期的关键杠杆。因为“提高能源 效率”项目的节能供给曲线较为容易界定,能耗基准线较 为容易识别与设定,以此为基础,进行技术方案的识别和 筛选比新能源技术更为切实可行,由此带来项目及产业经 济的收益价值将立竿见影。 XXX以帮助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终端能效提升为技术核心,以建立终端能效项目节能减碳的标杆为方案导向,以项目制的方式帮助政府在城市能耗基准的数据建立、减碳方案规划设计、减碳方案评估与筛选、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政策配套、城市能耗监测管理体系建立、城市节能量资产与排放权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体系建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服务。 目录 第一部分城市道路照明节能目标与八大成果 (4) 1、核心目标:实现节能40%-65%的减排目标 (5) 2、成果之一:通过减排项目实施,获得国家认可的低碳示范区 (6) 3、成果之二:帮助政府获得国家签发的节能量的核证指标,冲抵减排任务 (7) 4、成果之三:实施节能改造,政府获得更高效节能的路灯照明设施 (8) 5、成果之四:建立城市智能路灯控制与能耗监测体系 (9) 6、成果之五:建立城市低碳城市的标识展示系统 (10) 7、成果之六:建立城市低碳情景全景展示平台,提高城市管理手段 (11) 8、成果之七:提高政府收益,降低公共设施运营成本 (12) 9、成果之八:改善灯光环境、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 (13) 第二部分XXX对项目投资的合同内容与合同框架 (14) 第三部分项目实施步骤 (15) 附件部分: 10、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11、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 12、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部分 项目核心目标与八大成果 1、国家认可的低碳示范区 2、获得国家 签发的节能 量指标 4、路灯智能 控制与能耗 监测体系 低3、更高效更 节能路灯照 明设施 5、低碳城市标 识展示系统 核心目标:节能40%-65% 1、项目核心目标——减排40%-65% 根据我国政府在世界气候大会的政治承诺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到2020年将把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到45%,并以此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XXX专注于城市公共照明节能、建筑空调节能、建筑照明节能领域进行减碳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帮助政府机关、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实现节能减碳的目标。 项目核心目标: 通过XXX道路照明终端能效节能减碳技术方案的投资实施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在改造前终端设备的能耗基准之上实现节能40%-65%的目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量核证与排放权核证,实现被认可的项目节能成果,建成城市道路照明减碳示范项目。 本项目的节能量和减排量,相对于确认的基准线,具备真实性和唯一性,是可测量、可核查、可报告的,确保业主方能够获得减排成果的项目核证,并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节电减碳示范区、城市综合减碳示范区。 从公共道路照明减碳示范到公共建筑节电减碳示范至城市综合减碳示范区 温馨推荐 您可前往百度文库小程序 享受更优阅读体验 不去了 立即体验 2、成果之一:通过减排项目实施,获得国家认可的低碳示范区 城市公共照明减碳示范工程项目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节能中心管理,该项目着眼于城市公共管理领域整体性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以城市 公共照明节能、政府机构节能、城市公共事业建 筑节能、城市交通节能,亦可包括其它相关项目节能; 由国家节能中心组建研究团队,开展研究。选择相关城市开展研究的试点工作。 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通过项目城市申报、项目城市新闻发布会、项目方案调研专家评审会、项目实施过程调研、项目成果评审与新闻发布会、城市低碳论坛等过程组成。人民日报社、新华社给予全过程专题报道。 节能项目资金需求由城市申报,由课题组组织金融机构或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入。 3、成果之二:获得国家签发的节能量核证指标,冲抵减排任务 第一步: 1、双方进行接洽,确立项目意向; 2、XXX 进行初步能耗审计,进行节能方案设计; 3、进行测试验证与签署项目合同。 第二步: 1、XXX 邀请核查机构进行能耗审计, 确立能耗基准线; 2、XXX 根据能耗情况,按核证方法 学,进行节能方案设计。 第三步: 1、XXX 按项目方案,进行项目节电 改造; 2、帮助政府建立节能监控中心,对节能量进行监测与统计。 第四步: 1、项目获得节能成果,享有节电收益; 2、项目获得节能量指标签发,进行成果交易; 3、必要时进行节能成果的规模化交 第五步: 1、XXX 帮助路灯管理单位建立节能量监控中心,提供节能监测全部软硬件; 2、XXX 帮助路灯管理部门建立核查机制、培养核查专业人员。 第六步: 1、XXX 对项目进行VI 系统包装与展示,帮助政府进行项目成果展示; 2、帮助政府对项目进行各级成果申报与新闻传播。 4、成果之三:实施节能改造,政府获得更高效节能的路灯照明设备,实现减碳规模性成果项目节能技术节电原理表: 路灯节能技术参数对比表: 5、成果之四:帮助政府建立智能路灯控制与能耗监测系统平台 XXX 帮助政府同步建立: 智能化的路灯: 通过路灯智能芯片与电流载波的传感器,实现路灯更全面的互联互通:(1)能够对路灯的电流电压及各种参数进行即时管理,提供电力终端电能质量,确保节能效率。(2)能够根据道路车流、人流、及环境情景实现功率的智能管理,实现情景照明。(3)能够通过电脑、手机等智能终端对路灯照明的照明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管理。(4)在未来能够实现主干电力、风能电力、太阳能电力在路灯上智能交互式供电。 路灯智能控制与能耗监测平台: XXX 帮助政府建立路灯智能控制与能耗监测中心:(1)建立路灯能耗控制室及全面的展示装修,(2)提供控制电脑一台、控制台一台,(3)安装能耗监测软件,提供培训及操作手册,(4)对路灯各线路安装能耗监测与数据采集终端。 进行能耗监测与节能审核队伍建设 XXX 项目投资由国 家节能中心统一帮助政府进行节能核查员的培训与考核,按国家标准进行节能量监测与 核查,每月享受专项核查津贴。 技术原型 电子镇流器 与意法半导 体公司合作 功率能效微 电脑处理器 与智能电网 实验室合作 智能终端能 效处理芯片 与国家标准化 研究院合作 情景照明智 能控制芯片 智能路灯数字节能控制器 外观设计专利1项 实用新型专利4项 发明专利2项 软件著作权1项 软件著作权1项 6、成果之五:城市低碳城市标识展示与新闻媒体专项传播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XXX在进行减碳项目投资的同时,帮助城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系统的城市低碳情景识别与传播系统,对项目价值与低碳经济方式、低碳生活方式的有效传播。 城市低碳情景识别系统包括: 1、从户外广告、户外区域节点展示板、户外道路节点指示标识等全套城市户外低碳识别系统; 2、低碳政府机关办公楼、低碳写字楼、低碳商场、低碳酒店、低碳医院、低碳校园、低碳公共场所等全套的 项目减碳示范标识系统 3、城市低碳情景演示与控制中心、包括城市低碳控制监测系统、城市管理全景演示中心、城市低碳技术与成 果展示。 4、城市低碳论坛、城市行业节能指导手册、城市市民低碳生活指导手册。 7、成果之六:帮助政府建立城市低碳情景全景展示系统 XXX公司运用全球GPS卫星漫游技术和全景影像技术,帮助政府建立高清晰度全景实景城市演示,可以综合同步展现城市的建筑风貌、城市道路交通现状、城市卫生情况、绿化情况、市政建设规划、市政项目建设成果等,可以实现在办公室的现场管理,发现管理机会与潜力,提供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亦可以给大众对城市的低碳建设与城市环境进行展示,是城市环境管理的最佳创新手法。 8、成果之七:提高政府收益,降低公共设施运营成本 减少 增加 1、项目投资节约:项目投资由开发方全额承担,在帮助政府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每万套可以节约1200万-1500万项目开发费用;帮助政府建立项目识别传播体系,减少政府预算开支。 2、路灯建设与更新资金节约:对现有路灯全面更新,降低政府城市建设与维护成本,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质量 3、项目的节电收益:通过能效技术措施的实施,城市公共照明能够产生40%以上的电费收益,政府在该部分收 益分享能够为财政减少电费支出,增加政府节电收入。 4、项目的维护成本降低:在运营期内,XXX负责镇流器、光源等设备的更新,大幅度地降低城市公共事业维护开支。 9、成果之八:改善灯光环境、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质量 1、XXX通过对城市道路车流量、人流量、照明质量进行分析,在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基础上,建立城市灯光环境模型,通过数字节能集中控制器的微电脑芯片进行灯光智能管理。 2、对照明不足的路段进行照明品质提升;对超标的照明设施进行光能量平衡管理;从而提高城市道路照明的整体水平 3、XXX通过对城市夜间大众文化属性、夜间娱乐文化属性、夜间商业文化属性、夜间安全属性等八项城市光环境特质进行分析,建立城市光环境控制数据模型,通过数字节能集中控制器的微电脑芯片进行定制,提供具有城市特质魅力的光环境。 第二部分、XXX的投资内容与项目合同框架 第三部分、项目实施步骤 1、项目能耗审计与方案规划 XXX专业团队对项目进行能耗审计,确立能耗基准线,以此为基础实施能效提升方案设计与规划。 2、标准样本测试 为保障项目设计的可验证性,我们提供符合当地用电环境的终端项目节能流程测试,过程和报告经过第三方有效验证。 3、全额投资 从项目规划、项目设备提供、项目实施、监测与维护、节能量减排量核证,到项目交易全过程的投资资金由XXX公司提供。 4、项目实施 XXX负责项目能效措施技术方案设备的采购和过程实施,保障设备运行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项目减排设计指标。 5、节能量与温室气体减排量核证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XXX负责按国家相关节能量核证规程进行核证,帮助项目获得签发节能量成果指标。 6、排放权挂牌交易 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XXX负责按相关环交所交易规则帮助对项目的节能量与排放权进行挂牌交易。 7、项目监测和维护 在项目合约期限内XXX负责所投资项目设备的监测和维护服务,保障节能减排量的可核查性和非逆转性。 8、通过交易机制,实现项目零碳化(可选步骤) 通过环境交易所交易机制,在项目减排额度VERs指标的基础上购买排放权,使之与项目的现有的排放量获得碳平衡,获得项目零碳证书的签发。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 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 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 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 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 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ICS 27.010 F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4915—2010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eneral technical rules for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2010-08-09发布2011-0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7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 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 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3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 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4 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5 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4 技术要求 4.1 合同能源管理 ...................................................。 ......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4.2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4.3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4.4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5 测量和验证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的活动。测量和验证方案作为合同的必要内容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a) 准确性。应准确反映用能单位实际能耗状况和预期的及达到的节能目标。 b) 完整性。应充分考虑所有影响实现节能目标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应进行量化分析。 C )透明性。应对双方公开相关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4.6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4.7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5 合同文本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参见附录A)、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 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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