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 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 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 理职权。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 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 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 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 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具 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 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中的突出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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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提出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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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 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 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 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 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 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 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由 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 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 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 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 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 件。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 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 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单位进行审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保安部门负 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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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档案 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 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 110 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 情况。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 3 年,期限届满后,由分、 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 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 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 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 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 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
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 《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 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 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 审批。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 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 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 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 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 5 个工作日。 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 15 日 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 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 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 15 日内进
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 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 15 日内建立监督管 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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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 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 督管理档案。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 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 内容及格式参照 《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 (沈 公发[2003]81 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 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 并在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 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此情 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 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
责任民警。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 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 1 次。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 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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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要认 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 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书》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 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 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 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 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 1 万元以 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 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 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 度。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 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 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 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