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创业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创业乐”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青年、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巾帼妇女等创业者(以下简 称“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以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创新为动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稳妥创业、增收致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乐”贷款是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向创业者发放的用于生
产、经营等创业活动所需资金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创业乐”贷款采用“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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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创业乐”贷款采用贷款证方式发放。贷款证以每个创业主体为单 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五条 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各行社要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或组织建立沟 通合作机制,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创业乐”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青年、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巾帼妇女等创业 者。
第七条 创业者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50周岁的的创业者; (二)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
(三)已在申请借款行社开立一般结算账户;
(四)有强烈的创业愿望、良好的创业规划及可预测的收益;
(五)无拖欠贷款记录,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用途 “创业乐”贷款主要用于创业者围绕创业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项目研发
资金、配套服务、原材料的购买等,不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额度
第九条 “创业乐”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条 “创业乐”贷款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在各行社现 行利率基础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一条 “创业乐”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为主,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 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以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的,可在信用贷款额 度基础上适度提高。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当地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或组织提出 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本人和财产共有人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
(三)个人房产及其他资产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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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创业项目规划报告;
(五)在行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折或卡;
(六)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推荐。当地相关部门或组织接到创业者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 件的,向各行社积极推荐。
第十四条 调查。各行社接到推荐后,应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除按一 般贷款内容进行调查外,重点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知识水平、创业能力、项目前 景、可预期收益等,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查。各行社审查人员,根据信贷人员调查报告,对创业者的主体
资格和创业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审查后,报本行社“创业乐”贷 款信用评定小组。
第十六条 评级。各行社“创业乐”贷款信用评定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综合
分析后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创业乐”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 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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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创业乐”贷款信用等级评定表》打分后确 定,各档次核定金额由各行社自行设定。 第十八条 核发贷款证。对审批同意授信的,各行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 办理授信手续并核发贷款证。
第十九条 贷款证的年检。
(一)信用评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实行年检;
(二)持证人在证件到期前一周主动申请年检;
(三)客户经理受理后,要及时深入持证人家中调查了解贷款使用情况,年度 收支状况,如有贷款且贷款有担保的,同时对担保人(物)情况进行调查。如实填 写年检结论,并在等级评定表中确定下年度贷款限额,提交信用评定小组审批;
(四)年检审批后,由信贷会计在贷款证中登记核定的贷款额度,并加盖年检 章,年检材料纳入信贷档案管理;
(五)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的贷款证不得办理贷款发放业务; (六)遵守信用、无逾期记录的可上调级别;一年内有一次逾期记录(不属恶 意逾期),可维持原级别;一年内有二次逾期记录的下调级别(属一般级的予以吊 销其贷款证)。
第二十条 信用评定实行限时办结制,从受理申请至颁发贷款证不得超过10个
工作日。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已获得贷款证的创业者根据创业资金需要,凭贷款 证、本人身份证到各行社柜面直接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信贷档案管理。各行社应逐户建立客户档案,归档客户授信的整
套资料,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后管理。各行社对“创业乐”贷款的贷后检查在常规检查的基
础上,要加强对创业项目进展、收益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 时,各行社信贷人员应经常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并建立借款人信用记录,发现信 贷风险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资金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贷款,吊销贷款证,二年内不予受理该
户办证申请:
(一)持证人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贷款证的;
(二)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归还的;
(三)经信用评定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