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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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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记者调查 个人信息遭滥用 4月5日,记者收到这样一封电子邮件:“280万全国老板手机号码你想要吗,一个城市只需50元(直辖市100元),一个省100元,一个行业100元,全国280万老板手机号码只需300元……联系人:欧先生,电话:135xxx。” 为了打探虚实,记者通过QQ联系上了欧先生,表示想购买老板电话名录。欧先生称,需先到银行汇款后,他才会从QQ或电子信箱发过来。 记者询问其准确度,欧先生称,信息...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 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趋严重,亟须专门法“亮剑” 记者调查 个人信息遭滥用 4月5日,记者收到这样一封电子邮件:“280万全国老板手机号码你想要吗,一个城市只需50元(直辖市100元),一个省100元,一个行业100元,全国280万老板手机号码只需300元……联系人:欧先生,电话:135xxx。” 为了打探虚实,记者通过QQ联系上了欧先生,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想购买老板电话名录。欧先生称,需先到银行汇款后,他才会从QQ或电子信箱发过来。 记者询问其准确度,欧先生称,信息资源来自工商局数据库,80%准确。见记者迟疑,他表示可以先发几条过来,确认真实性后再买。 欧先生发来的三条信息,包括姓名、企业名称、手机号码和身份证号码。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位张老板的电话,待记者说明缘由,张老板非常愤怒,称自己经常收到垃圾短信或骚扰电话,而他的企业合作伙伴也有类似遭遇,“这些倒卖别人信息的不法分子,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予以严惩”。 随后,记者在百度中搜索“号码名录”,发现叫卖股民电话、企业名录、车主名录等私人信息的网页达40余万之多。 记者向多家销售个人信息的网站询问数据来源,对方大多表示“是从相关单位内部拿到的”。 “个人信息泄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滥用。”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一语中的。 正如刘德良所说,中国社会科学院3月2日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如何维权 刑法修正案(七)能否有效保护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规定了单位犯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解读说,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不仅生活安宁遭受侵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能受到威胁。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随着网络的发展,获取他人信息更加容易,公民权益受损的几率也更大。“现在刑法修正案将其提升到了刑事犯罪的高度,对于保护公民信息是一个进步”。 但是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的这一规定,刘德良并不乐观:“虽然刑法修正案(七)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曙光,但是相关规定可能很难操作。”刘德良认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一词“意味深长”。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指的是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非法所得的大小,抑或是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刘德良建议,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说明。 “再有,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泄露后,都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害。刑法修正案(七)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个人信息、公布信息行为以及后续的信息滥用行为,这是一个缺憾。”在刘德良看来,基于舆论监督而公布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和必要的;而只有擅自公布他人的性生活信息、裸照等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才属于侵犯隐私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刘仁文担心,由于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基础,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有点像“空中楼阁”。首先如何认定违法犯罪是个难题,其次把这块儿的问题都依赖于刑法,很容易造成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可见,指望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还很不够。 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相衔接的是,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泄露并滥用信息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害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发现,遭遇个人信息被滥用时,仅有4%左右的人曾投诉或提起诉讼。即便投诉或提起诉讼,也仅有8.1%的人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 “受害人应当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刘德良告诉记者,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颇有难度。 “受害人进行索赔的时候,往往不知道哪些机构应承担责任。”刘德良分析说,此外还面临证据难以采集,诉讼成本过高等难题。 目前,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该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涉及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后期赔偿问题。”刘德良指出。 阿拉木斯也表示,刑法修正案(七)已经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相应地,侵权责任法也应当赋予受害人有效的民事救济手段,“在责任认定上,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责任、惩罚性赔偿金是否适用等作出细化规定”。 为了追究泄露者的法律责任,刘德良建议,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个人信息应被定性为侵害财产权。 “这样,其侵权成本就会加大,即使可以获取个人信息,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基于商业目的使用。”阿拉木斯也提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财产权保护。 刘德良解释说,姓名、肖像等直接个人信息,由于其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应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对于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间接个人信息,由于其只有财产价值,可考虑给予财产权保护。“保护个人信息应该像保护知识产权一样,应在法律上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数额,按照侵权的次数或者情节的严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范围,刘德良认为,由于该权利是主体对自己信息商业价值的支配权,它只能存在于对个人信息的商业性买卖和利用条件下。对个人信息的非商业性利用不属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范围。“因此,如果出台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法,就要对非商业性利用情形作出明确的界定”。 刘德良透露,为弥补侵权责任法草案所未提及的内容,他起草了“网络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专家意见稿,近期将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该意见稿囊括了个人信息的滥用、利用木马侵入他人电脑、网络环境下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中介服务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代表建言 个人信息保护必须有明确的监管部门 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市政协副主席、致公党四川省委副主委杨兴平: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主体、收集范围、收集程序、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附则等。” 最重要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明确监管部门。建议在现有的相关机构内,分别设立个人信息的保护部门,主管某一类型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比如在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产业行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内部设立相关机构专门用来解决医疗服务行业、通信服务行业以及银行业等相关行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时,在这个基础上,设立一个类似“全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全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部门(地区)协调。 建议推行通讯实名制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理体系,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设立专门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对使用私人信息的社会团体或个人进行严密监管。政府部门、企业或个人要收集他人信息资源必须向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建立民事补偿机制;确立公民隐私权;实行商家承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推行通讯实名制;对通讯运营商加强监管;提高公民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在填写个人资料时注意避免泄露私人资料,不参加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的商场促销活动或调查;不在网上随意公开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建国: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现象。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查询的条件,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保护的内容,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个人信息提供方、使用方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监管,侵害个人信息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可不局限于建立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应建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 链接 据2008年9月2日《京华时报》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目前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但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零一条,已有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只是相比目前资讯的发达,这条法律显得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性。 【刊载日期:2009-4-13】【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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