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举报
开通vip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一、问题的提出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 我国民法领域尚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司法实践承认该制度的存在。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5条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 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一、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提出 动产善意取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 我国民法领域尚未明文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司法实践承认该制度的存在。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5条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有偿受让动产且 已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处分权,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王利明学者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4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有偿转让给善意受让人的,符合如下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一)处分人将该动产移交受让人占有的;‎‎ (二)受让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 (三)处分的标的物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 (四)交易合法有效。 上述学者的物权法建议稿足以说明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在我国法律界已日趋成熟。 赃物(以下若无具体说明,‎‎仅指动产,且不包括货币和不记名有价证券)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界仍是争议焦点。物之所以为赃物,系由其取得方式决定的,物得因被走私、盗窃、抢夺、侵占而成为赃‎‎物。就物本身而言,则可区分为两类,一类系国家法令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物,如毒‎‎品、枪支等,此类物,即使不是赃物,也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另一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物,此类物,即便成了赃物,依法不得销售,也无法排除其在市场上流通的可能。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指此类物而言。我国理论界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就赃物的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仍是允许自由流通的一般商品,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 区别,若不适用善意取得,则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前一观点的理论根据: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后一观点认为: 其一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完备且协调统一。我国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盗赃的问题,兼顾刑民一致的原则,民法典应作出方向一致的规定,使其在民法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 交换安全活泼地进行,尽管盗赃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识,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转让给第三人时,与其他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识而脱离占有的物并‎‎无不同,其商品属性和物理属性是一致的,且均属于无权转让,法律不应对此采取迥然相异 的态度。其三对一般大众而言,在日益繁多复杂的交易活动中,让其判断让与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已属不易,进而让其判断标的是否是盗赃,则更加苛刻。其四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赃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不力。 ? 从辩证的角度看,将赃物完全排除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或完全纳入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内的观点是极端的、是僵化的理论观点。笔者 认为,赃物也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规定了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日本民法典》第193条规定 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时,受让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原物。 第194条规定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出卖同种类的商人处善意买受时,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4、《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 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 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同类物商品的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补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8条、949条、950条规定: 善意取得之动产如为盗赃或遗失物时,丧失动产之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日起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原物。盗赃或‎‎遗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开市场,或由贩卖与其同种类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者,非偿还其支付之价金,不得回复其物。 分析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大多规定了一定情形(条件)下,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即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其条件 有二: 一是善意占有人在特定场所或经由特定方式取得赃物。特定场所,如公共市场、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特定方式,如拍卖、公卖等。可以认为,该特定场所或特定方式更能体现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 善意 ;从法律角度讲,法律通过设定占有人 取得赃物的场所或方式来认定占有人 善意 与否,作为确定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赃物的条件,证据法学上称该方式为法律推定。 二是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就回复请求权的性质而 言,其实质应为形成权。该权利一旦行使即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期间而言,此期间应为除斥期间。不仅在除斥期间内,占有物的所有权应归善意占有人。 ?而且因该期间是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回复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善意占有人得终局确定地取得相应的动产权利。 ? ?我国司法实践也曾承认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追缴与处理赃物的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不知是赃物而买者,如有过失应将赃物返还失主,如无过失(通过合法交易而正当买得者),失主不得要返还,而可协议赎回。 但 国家机关、企业、合作社为失主时,对不知情而又无过失的买者,有‎‎ 返还原物之权。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指出: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 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意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而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该阶段可称为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阶段。这一阶段的 条件 可分为两层意思: 其一是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后,原所有人只能要求赎回,原所有人未要求赎回的,善意占有人当然取得赃物所有权;其二是如果善意占有人是从市场、商店买得赃物,则可善意取得赃物所有权,原所‎‎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但应支付价金。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答复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基本一致。 ?当前,我国理论界也认可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制度 1、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6条规定 受让的动产若系被窃、遗失或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者,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之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 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学者王利明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7条规定 受让的动产如为盗窃物、遗失物,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权的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内向动产受让人请求返还。 因所有人的追夺而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所有人 对于处分人无权处‎‎分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受让人也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前款规定的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必须向受让人偿还支付的价金。 可见,我国理论界有关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主流观点也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我国的 司法实践及学者理论均认可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深入分析该制度,不难发现其对于平衡善意占有人和原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兼顾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是一种较佳的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该制度从特定场所 或特定方式入手确定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符合善意取得理论,而且有利于奠定市场交易基础,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颇值得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借鉴。 三、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据前述观点,作为赃物,盗抢机动车当然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一结论从现行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文件可以求得: 分析《规定》可知,善意取得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 善意 标准采用严格的法律推定方式,表现了《规‎‎定》关于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谨慎态度,符合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定》尚不完善,主要表现: 一是盗抢机动车占有人即便取得时善意,因其是赃物,公安机关仍有权扣押,只有在结案后,由公安机关返还善意占有人; 二是认定盗抢机动车占有人取得该赃物时的主观态度是否 善意 的机关是侦查机关,并非审判机关; 三是未明确盗抢机动车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请求权的期间; 四是未明确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 五是认定盗抢机动车占有人的主观态度并非 善意 时,《规定》未明确占有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该规定确定的 善意 标准 1、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 的一般标准为重大过失。 受让人只有在善意受让动产交付时,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那么,何谓善意, 善意 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bona fides,意为 不知情 ,在罗马法上即有适用。近现代民事立法大多在以下二种意义上使用 善意 一词: 一是指行为人动机纯正,没有损人利己的不法或不当目的的主观 态度;一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善意取得的 善意 系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 ?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 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量度性和可操作性,也即必须得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学理上在确定善意时有 积极观念说 和 消极观念说 .前者认为,行为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 各国有关善意的具体认定存在差‎‎异。德国民法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即为非善意。日本民法‎‎则规定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时,方可适用善意取得,要求比德国民法严格些。? 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5条规定 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为善意。 将 善意 的标准界定为重大过失。从王利明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5条规定 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为善意。受让人 是否为善意,以取得动产占有时的状况确定。 可知。王利明学者也持该观点,仅是进一步明确认定占有人 善意 的时间为取得动产时。 2、 赃物善意取得中 善意 的标准,必须为符合一定条件下的善意。 如《法国民法典》 第2280条规定 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窃盗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所有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 《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 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的让与物,可善意取得。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 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第136条规定 但前款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经营同类物的商人处购得,非偿还受让人支付的价金,不得请求返还。 学者王利明主持编写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7条 但前款规定的动产若系由拍卖、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得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时,必须向受让人偿还支付的价金。 可见,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 善意 标准,不论是先进国家的立法,还是我国 司法实践及权威学者的理论,均从善意占有人取得赃物的特定场所或特定方式入手,认定占有人取得赃物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为 善意 . 3、 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 善意 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 《规定》第5条 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 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12条 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 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第17条 本规定所称的 明知 ,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笔者认为,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 善意 标准较一般赃物的善意取得更为严格,本着 刑民一致 原则,建议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时,应‎‎当将盗抢机动车善意取得的 善意 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 ?关于 善意 的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有关赃物占有人是否 善意 的认定机关应当是审判机关,不应当是侦查机关。主要原因: 首先认定事实是审判机关的职能,侦查机关不具备相应的职能。其次,审判机关认定后,相关当事人可寻求法律救济,而侦查‎‎机关的认定行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第 三,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高于侦查机关。第 四,由审判机关认定占有人是否 善意 ,可防止侦查机关权利滥用,损害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权利的期间规定 原所有人 在赃物丧失占有之一定期限内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是各国(地区)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原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并且该请求权的行 使应当受期间限制。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原所有人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原物。《日本民法典》规定,原所有人自丧失占有之时二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原物。《瑞士民法典》规定,原所有人得在丧失占有的五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我国学者梁慧星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 物权编条文建议稿》规定,原所有人有权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一年‎‎内向受让动产的人请求返还。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在明确赃物善意取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赃物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权利的期间规定。学者王利明也持该观点。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原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请求权的期间,这样既能保护原所有人的 合法权益,也可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稳定交易关系。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所要追求的目标。 ?关于 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 问题 一些国家及地区的民事立法,如法国、日本、瑞士等,将赃物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返还价金作为其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我国学者梁慧星、王利明也主张这一观点。 但是,一些学者在不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也借鉴了该观点对善意占有人采取保护措施。如有人认为,凡第三人取得的财物属于盗窃物或拾得物,不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都有返还 原物的义务,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如果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所受损失不能得到补偿时,所有人在接受返还原物时,视具体情况给善意第三人以适当的补偿。?我们认为,因法律未规定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后,有向他人求偿的权利,也未规‎‎定原所有人的补偿义务,所以善意占有人的权益根本不能得到保护。而原所有人既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取得刑事犯罪被告人的赔偿,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原所有人与善意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形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状态。可以认为,该平等主体 权利义务失衡的根本原因是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造成的。 基于赃物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从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出发,立法者应当在明确原所有人返还请求权及行使该请求权期间的基础 上,尚需进一步明确规定原所有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前提,即原所有 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 其必须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占有人取得该赃物时的价金,否则,其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n 内容简介: 一、引言 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 村信用社改革,在经过了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1X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 发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一、引言 以明晰产权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为中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经过了8个省市1年的试点以后,中央政府已于201X年8月1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66号),并决定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 在这场改革中,明晰产权的基本做点有二: (1)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情况,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 (2)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首先要明晰农村信用社现有产权,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在此基础上,区别各 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和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在组织形式上,有条件的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类机构或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其他地区也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 由此,可以预见,在农村信用社领域的本轮改革完成以后,诸如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等 等问题将得以较大程度的改变,将逐步实现农村信用社“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的局面。 但是,这场改革所设计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的推行,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的合理推进,在不同产权制度下‎‎,如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如何切实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有效地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等等,不能不值得探讨 。 二、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股权设置及其局限性 1.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两个重要文件——(国发15号)文件和(国发66号)文件,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在考虑农村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特征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不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产权组织形式安排,适应了农村居民和农村企业经济发展区域差异状况和他们的监管意识和能力状况(图 1) 。 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中的股权设置的局限性。 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明晰产权为出发点,以增资扩股为改革的第一步。在改革先行 的8个省市,增资扩股方面的总体进展比较顺利。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表现出两大特征: 一是股东来源的广泛性;农村居民、城镇工商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信用社职工、乡村干部等等,均有入股。二是实现了股权的相对集中性;改变了过去股权过于分散的局面,户均股金有了较大提高,形成了股权相对集中的格局,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 区的部分股东入股份额相对还较高。如江苏丹阳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明晰产权时,首先对201X年末6890万元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处理。本着 自愿的原则,首先对以前的小额个人和企业法人股金进行了清退.原有股东110504户,户均股金尽117元。丹阳联社在对原有产权进行重 新清理的基础上,进行了增资扩股。新增扩股金1785户,一共4209万元,其中法人股55户,其他都是自然人。新增扩股金户户均股金 36万元。 从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已经实现增资扩股的地区的操作 而言,现有股权设置的制度安排是排斥小股东的。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安排,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权结构‎‎设置安排的起点相对较高,显然不利于中等收入及中等收入以下农户入股的(表1) 。 注: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10号)整理。 这是一个受到非议的股权集中过程。这个过程,与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明‎‎晰产权改革所要解决的股权集中问题刚好相反。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的改革过程,现实地变成了一个清理和排挤农户小股东、拉拢工商企业股东和城镇居民股东的过程,农户在这个过程中被进一步边缘化,大量的小额农户股东被非农户股东排挤出局,农村信用社 股东非农化趋势异常突出。 三、联社控制与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矛盾与冲突 其实,早在1996年农村信用社从农业银行脱钩后,全国各地(除西藏外)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就进行了以建‎‎立“三会”制度、形成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主任)三者之间责权分明、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从农村信用社组织构架的角度看,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关于农村信用社股东、由股东委托 的理事机构和由理事机构所聘任的经营管理者之间,对不同层次的权力与功能的配置方式。这种配置方式可以称为“农村信用社三权分立”模式。法人治理结构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与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与农村信用社——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的矛盾。 但是,与以前的历次改革不同,本轮改革还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中央政府把 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先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8个省市,均毫无例外地选择了成立省级联社的体制,中央政府于201X年8月17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 (国发66号)颁布后,农村信用社领域类似的改革将在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21个省市全面推开。建立省级联社,似乎已成为各省市‎‎的集体行动。由此,可以预见,我国农村信用社行业在本轮改革完成以后,最终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由各‎‎省(市)联社控制的格局。 根据《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14号),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 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但是,在我国现有管理体制下,所有省级以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论自愿与否,实际上均是在一种无形的 政治压力面前而强制性地入股省级联社了。由此在我国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框架(图 2)。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应以市场为主要发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发展市场力量、减少计划控制和政府干预的过程。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励市场竞争等,对农 村金融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的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 与我国工商体制改革的路径相同,我国金融企业的改革历程,也是沿着企业治理机制变革这一主线推进的,在经历了下放决策权、转化经营机制之 后,目前已进入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阶段。虽然大大滞后于我国工商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但毕竟是已经开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我国国有银行已经早已完成管理体制的构造,进入了完善产权制度的阶段,而农村 信用社的改革目前‎‎还在体制构造与试错阶段,好在政府把体制改革与产权改革同步推进,可以大大缩短国有银行改革的差距,但是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下放到省政府,却与市场化的方向不符,为地方政府控制农村信用社、控制金融资源提供‎‎了机遇,尽管改革设计者的本意不在 强化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但是现有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执行的结果却存在强化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必然,在中央政府决定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下放给省政府的决定做出后,一些省市成立金融管理办公室专司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并在成立省级联社过程中向省联社派遣理事长,就是 最好的证明。不仅如此,在这个过程中,省市政府还通过向省联社派遣行政官员就任理事长的方式,给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赋予了行政级别,给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打上行政化的烙印。 在农村信用社领域,至下而上的入股以形‎‎成一定的联合体,是绝对必要的,德国合作金融部门的联合与合作为此树立了成功的典范(何广文,200 1) 。在德国合作金融领域,各级合作金融组织独立运作,自担‎‎风险,上级信用合作组织是服务于基层信用 合作组织的,不会形成对下级合作金融组织的控制和干预,上下级合作金融组织共享业务上的收益。而在我国建立的乡镇农村信用社?县 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框架(图 2)下,从下向上的控制变成上对下的控制,省级联社对县级联社却有着较多的行政控制,县级联社不但失去应该有的对省级联社机构的控制权,而且还要以收入的0.5%交纳管理费,增加了运营成本。在这种模式下,省级联社对县联社的控制,实际上沿袭的是原有县联社对乡镇信用社的控制模式,县联社的权力有限(见表 2)。不但可能将在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转移成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农村信用社产生了‎‎省政府对经营失败后解救的预期,进而增大了道德风险,而且削弱了农村信用社通过明晰产权所建立起来的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 农村信用社的股份所有权结构的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统计意义上的稳定状态,具有了青木昌彦、钱颖一(199 5) 所认为的实现制度转型的条件之一,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的选择不是通过一个由公司法‎‎规定的过程来进行的,人们不可能期‎‎望有一种可操作的机制来更换表现不佳的管理层。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信用联社的管理层的选择受制于政府。‎‎这时,县联社的经理人员对信用社的控制权的取得,并不取决于理事会和股东,也不取决职工, 而是取决于他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省联社一对一谈判之后取得的授权。 这种状况持续的结果是可以预料的: (1) 在县联社与省联社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控制与摆脱控制的博弈关系,县联社总是在为拓展其自身福利而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而抗争,由于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省联社在担心失去对县联社的控制的意识支配下,而日益强化对县联社的控制。由于省联社与政府间天然的亲情关系的存在,省联社成为这场博弈的天然的胜出者,对县联社控制的‎‎进一步强化也将是必然的结果。 (2)县联社范围内的“内部人控制”不可避免。虽然县联社及‎‎其范围内的职工均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但他们不拥有全部股权的实事是存在的,并且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占理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一般均占多数,也就是说内部人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现实地掌握着资产的运用。“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 一是经理人员过分的在职消费,包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等;二是关系人贷款;三是短期行为,不考虑或是较少考虑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利益,仅考虑近期绩效、地位和集团利益;四是根本没有信息披露制度,或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五是工资、奖金和集体福利等收入的增长过快,侵占利润;六是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不分红或是少分红‎‎;等等。 公司治理包括市场控制和组织控制两种途径,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组织资源或市场资源的良好发育。尽管农村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不规范,但比较而言,组织资源还是相对更为丰富,所以农村信用社改革对通过内部机制进行治理和市场治理机制外在化的制度环境的 要求更为迫切。 按照公司治理的机制,股东会、理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形成三权制衡的格局,经理层决策应当受到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但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所‎‎形成的治理结构,与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差太远。 股东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尽管在明晰产权的旗帜下,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在明晰产权 过程中采取了先清退后增资扩股的办法,实现了农村信用社产权构成上的较大程度的集中,彻底改变了20世纪五十年代“一户‎‎一股”的产权分散状况,但是仍然较为分散。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在组建过程中,原信用社对20多万户股东的1329万元的原股金进行了清退,对1436户自然人股东实行了增资扩股,股本达801 8.1万元,最大股东220万元。其中职工股2446万元,社会自然人股557 1万元。还吸收了法人股7家,总股本201X万元,最大一家500万元。但最大的股东只持股5%,较多小股东不关心监管问题,“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在股权极其分散的情况下,经理层也最容易掌握对企业的控制权。 (2)较多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召开的频率较低,或是根本没有召开过股东大会; (3)较多股东不熟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4)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 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股东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信息阻隔,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无法实现对农村信用社治理的参与; ( 5) 作为股东的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虽然拥有比外部股东更‎‎多的信息,但他们或者是表现出理性无知,“搭便车”,或者是碍于人情和面子而自愿放弃权力。 (6)是否分红和分红的多少,也是影响股东参与治理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因为只有当监督者能够获得剩余索取权作为监督的报酬,并被授予支付其他成员报酬的权利时,他才有了参与治理的动力。‎‎我国较多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多年以来‎‎一直亏损,根本没有分过红,农村信用社股东多年积累起来的这方面的现实经验,削弱了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为参与监管是有成本的,承受这‎‎种成本还不能得到报偿。 理事会和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1) 有些农村信用社理事人数为偶数,规模不当,不便于投票决策,影响决策效率; (2)股东构成不合理;一‎‎是在那些经济发展较好地区的农村信‎‎ 用社,农村信用社股东中职工及其关系人占多数,外部人偏少;二是理事和监事素质参差不齐,不少理事和监事不知道怎么去行使职责; (3)县农村信用社联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主要成员的任命受制于政府,在“三会”矛盾突出时,党委会决定一切。 现行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治理机构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满足治理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要求,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有一个许多人均不愿意承认但却普遍存在的事实: 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安排中权力安排和职能分配上的冲突。制度、机制和文化的变迁总是缓慢的,具有滞后性,农村信用社改制而不转制,机制落后于产权构造、组织安排。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有效的内部治理与约束机制 1.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农村信用社的治理模式,实际上有两种: 一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二是以农村信用社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图 3)。 就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治理机制的贡献而言,这场改革的过程是在着力构建一种基于新古典企业理论的股东中心治理模式。‎‎该模式隐含的假定是股东利益的至高无上。从现代企业制度演进的历史逻辑角度考察,利益相关者模式早已对股东治理中心模式进行了修正,因为 企业的行为后果滋生很多相关社会问题,企业理应负起解决相关社会问题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责(华锦阳,200 3)。作为正在向现代金融企业逼近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了向股东负责以外,还应该向农村信用社的所有员工、存款人、借款人、农村信用社存贷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者、社区居民、政府等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关者负责.所以,我国政府在农村信用社的改制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极力树立其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并赋予农村信用社 多元化的目标。我国政府的这些行为,从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理论出发是可以得到解释。为此: (1) 要逐步树立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概念;这样,农村信用社的目标不仅仅是考虑股东利益,还要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前之所以出现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农化和农村资金外流,就是农村信用‎‎社片面追求经济绩效的负外部性,在追求经济绩效、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农村区域发展利益。 (2)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要受到历史文‎‎化、法律规章、产业规则等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作用具有重要影响。 (3)要充分界定政府在农村信用社发展中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程,应以市场为主要发展方向,并逐渐完善治理机制,是一个发展市场力量、减少计划控制和政府干预的过程。由于我国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因此,对政府而言,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培育和发展和市场有关的机制,如: 明晰所有权、制定经济法规、鼓励市场竞争等,对农村金融企业‎‎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提高所有权结构的多元性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约束,但是政府必须认识到,农村信用社内部 的行为不是政府干预的行为。也就是说,政府要发挥主导的作用,但并不是决定农村信用社要进入哪个市场,给谁贷款,开展什么业务,支持那些项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要调控宏观,最大的影响力是它所 设计的体制框架和环境,而不是介入竞争的过程控制。 (4)在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中,当然也没有必要和也不可能考虑所有相关者参与,如要考虑众多的存款者和贷款者的现实参与, 在操作上是有难度的。一是组织工作上的难度;二是难以避免众多小额存款者和贷款者的“搭便车”行为;三是选谁做代表上存在难度(什么标准,)。所以,这些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最有效的、成本更低的办法,就是通过一种制度性的合约或市场性合约来维护。政 府出面通过法律形式界定一个框架,建立某种市场秩序,并通过市场 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农村信用社及其经营者,发挥外部治理的作用。农村信用社治理机制改革与完善与法制的完善同时开展。 农户和农村企业股东参与意识的普遍的提高,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治理状况改善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构建一个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大会,要通过培训使有控制权的股东具有专业水准的行权能力,只有这样其行权才有理性。理性或专家性应是农村信用社构建有行权能力的股东大会的基本目标。 3.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 —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讲,“华尔街法则”,即用脚投票的法则,是所有者或股东之间的游戏,股东并未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它虽然可能会使股票的市场价格下降,但不能将经营者驱逐出局,是一种低效率的制约方式。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 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权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4.资深执行理事、理事长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主任(银行行长)报酬随农村信用社绩效的增加而‎‎增长。要让经营者的收入与所有者的‎‎收入挂钩,即与税后利润挂钩,这是经理为股东效力的有力证明。这一点,还被认为是导致20世纪90年代英美等国公司治理受到日益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Allen Skes ,199 4)。 5.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农村信用社的资本结构会影响经营者的工作努力程度,与农村信用社本轮改革前相比,以实现改革地区的农 村信用社在资本结构上有较大的变化,那就是经营者所持有份额大大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利得挂钩,使对经营者的激励与对股东(或对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更趋近于相容。但这也可能导致了经营者对企业的控制,并规定着农村信用社收入流 的分配。 6.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理事会的决策,一是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科学有效;二是可以有效地制衡经理型理事或执行理事的决策立场;三是可以保证决策的专家性。 7.建立和完善专家委员会制度。农村信用社可以在理事会下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 审贷委员会、投资和战略委员会、人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新产品开发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家‎‎委员会是决策咨询机构,一是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二是对理事会的决策形成专家制约。 主要参考文献: 华锦阳著,《转型时期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联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 3. 何广文,“德国合作金融领域内的合作与联合”,载《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1年第 3、4期。 青木昌彦、钱颖一主编,《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 5. 注释: 丹阳联社当时保留了632户、金额564万元的职工股,对涉及109827户、731万元的外部社员股,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 按1: 1的比例进行了退股。清退了1091125户、金额71 1.8万元,清退小额股金户数比例达9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要为政府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负责。 但并不是追求股东受益的‎‎最大化。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农村信用社行为的正外部性。 即有控制权的股东本身具有的行使所有权的行权能力。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 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 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 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 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 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 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 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 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 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 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 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 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 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 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关键词: 构架,财务管理,论文 摘要: 纳税担保是税收征管法中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足以影响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 关键词: 试论,盗抢,机动车 关键词: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 私权公斗,,亦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私权公斗,,亦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私权公斗,,亦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私权公斗,,亦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法律,是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的立法升级,
本文档为【试论盗抢机动车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26606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5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7-11-11
浏览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