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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目录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 1行政许可计量器具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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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备注 1行政许可计量器具检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 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行业标准的产品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 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 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 5 行政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 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6 行政处罚 销售失败、变质的产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 质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 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 销营业执照。 8 行政处罚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有包装的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本条 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行政处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 条至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 售的产品的,有充分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 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 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 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 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行政处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 行政处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 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 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 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 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12 行政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 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 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 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 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行政处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 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4 行政处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 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 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5 行政处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 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 证证书。 16 行政处罚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 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 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并处罚款。 17 行政处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 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标准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18 行政处罚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 标注上报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标准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19 行政处罚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 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标准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三)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20 行政处罚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 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 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标准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21 行政处罚科研、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生产中违反 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标准 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22 行政处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生产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 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23 行政处罚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 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 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 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 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24 行政处罚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 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 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 千元以下罚款。 25 行政处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 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 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6 行政处罚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罚款。 27 行政处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 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 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 并处罚款。 28 行政处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 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 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 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9 行政处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 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 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 行政处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 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 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1 行政处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 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 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 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 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 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2 行政处罚部门和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和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 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 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 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3 行政处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 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 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 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 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 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 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 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4 行政处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 量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 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 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5 行政处罚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 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 具新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 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 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6 行政处罚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 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 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 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 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7 行政处罚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 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 十的罚款。 38 行政处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 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 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39 行政处罚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 配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 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40 行政处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 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的单位和个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制造、销售、使用以 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 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 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 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 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 42 行政处罚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 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 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 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3 行政处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 定印、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 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行政处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 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 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5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 产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 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 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46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 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 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47 行政处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 48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9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 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 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 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 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 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 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1 行政处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2 行政处罚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 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 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 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 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报告的。 53 行政处罚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 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 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 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 的; 54 行政处罚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 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 召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55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 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 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 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 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6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 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57 行政处罚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 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 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的; 58 行政处罚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 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 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59 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投入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549号修订)第 八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60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 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 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61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 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违反 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62 行政处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 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63 行政处罚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 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 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 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64 行政处罚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 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 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 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的; 65 行政处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66 行政处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 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67 行政处罚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 专项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68 行政处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 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69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 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继续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 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70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无改造、修理价值,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 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 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 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 证书注销手续的。 71 行政处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 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 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72 行政处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 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 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 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73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 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4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 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 人员的; 75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 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的; 76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 能培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 77 行政处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的; 78 行政处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 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 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 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79 行政处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 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 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 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 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 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80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 维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1 行政处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 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 护保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 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2 行政处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 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 者逃匿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83 行政处罚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 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84 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85 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 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6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 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7 行政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 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 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 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88 行政处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 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 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 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 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 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 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90 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 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1 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 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 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92 行政处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 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 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 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生产许可证。 94 行政处罚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 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 行政处罚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 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 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96 行政处罚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 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 行政处罚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 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 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98 行政处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 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得生 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99 行政处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 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 的类别、等级、数量,或 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 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 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 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 放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 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 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 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 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 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 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 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 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 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 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 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101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 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 工设备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 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 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102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 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 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 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 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 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 志的处罚 103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 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 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 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 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 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 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 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 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 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 库、出库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 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 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 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 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 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 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 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 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 标志的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 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 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06 行政处罚棉花经营者违反在棉花经 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 充好、以假充真处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 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 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07 行政强制查封、扣押不符合特种设 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特种设备及主要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 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 扣押; 108 行政强制查封或扣押对有根据认为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 他严重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产品, 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 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 装物、生产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09 行政强制查封或扣押对有证据表明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 目录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 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0 行政强制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查处计 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 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 权依法采取封存、扣押措 施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查处计量 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有权依法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七日;特殊情况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扣押期限。封存、 扣押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111 行政强制查封或扣押对涉嫌掺杂掺 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 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 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 具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 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 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 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2 行政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 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 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 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 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 具,实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 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 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13 备案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 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 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 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 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114 行政调解计量纠纷调解与计量仲裁 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进行仲裁检定。 115 行政检查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16 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117 行政检查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 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 行监督检查。 118 行政检查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 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 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119 行政检查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 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 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120 行政检查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 任务;负责在规定的区域、 场所巡回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 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 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计量 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 发监督员证件。 121 行政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 定机构承办有关计量监督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 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 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 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122 行政检查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 车站、客运码头、商场、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 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 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 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123 行政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 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 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124 行政检查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 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 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 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 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25 行政检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查处并可以查阅、复 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 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 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 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 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 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26 行政检查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 期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 出示有效证件。 127 行政检查对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 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时,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 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 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 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 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128 行政检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 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 监督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 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 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 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129 行政检查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 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 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 实施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 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 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 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130 其他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 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 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 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 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 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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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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