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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运营管理手册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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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急送运营管理手册_[全文]宅急送运营管理手册_[全文] 运营手册 运营管理手册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管理,明确各操作环节标准和责任,根据《管理大纲》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运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手册》是宅急送运营管理基本准则,全国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手册》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手册》是划分业务操作环节责任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网络之间发生操作纠纷和操作事故,严格按《手册》规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责任区分。 第四条 本《手册》与《操作手册》结合使用和执行,《操作手册》是指...

宅急送运营管理手册_[全文]
宅急送运营管理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_[全文] 运营手册 运营管理手册 前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管理,明确各操作环节标准和责任,根据《管理大纲》和总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运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条 《手册》是宅急送运营管理基本准则,全国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手册》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手册》是划分业务操作环节责任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网络之间发生操作纠纷和操作事故,严格按《手册》规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责任区分。 第四条 本《手册》与《操作手册》结合使用和执行,《操作手册》是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具体操作的教材,《运营管理手册》则是调节网络之间业务管理关系的规章。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第五条 宅急送运营体系按照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立,全面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和具体的操作作业。 第六条 宅急送的运营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和运营保障部是宅急送操作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制定运营操作流程、规范和要求的政策机关,是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间运营操作关系的领导机关,是区分操作责任的仲裁机关。 基地、分公司运营部(科)、营业所(厅)在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和运营保障部的指导下,执行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和运营保障部制定的操作流程、规范和要求,负责本单位运营操作管理。 第七条 公司运营体系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以及操作流程具有绝对的严肃性,任何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业务的拓展,运营体系需要调整和改革时,由总公司统一论证实施。 第九条 各类岗位的人员数量,由各分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决定。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工作需要,允许兼职。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方在接受客户委托时,必须详细了解客户委托信息,并按照受理模块标准准确录入ERP系统。对客户的承诺必须是宅急送操作保障能够实现的时限和区域,且受理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我司各种产品的截止受理时限受理。因承诺的时限和区域超出宅急送操作保障能力导致晚点、到付款和代收款损失,责任由受理方承担。(操作区域及相关要求以运营网站公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超范围受理是指受理人员受理了标准派送区以外区域的货物。零散客户不得超范围受理。项目客户如果不得不超范围受理时,必须要按照所超情况和当地派送能力合理延长时限,科学调整报价后,报请总公司客服部、运营操作部审批,同意后可运作。 第十二条 受理业务时必须明确货品结构: 1、重量要求:单件货物重量不得超过300公斤,若超过300公斤必须要先咨询出港及派送方,否则造成晚点及损失由受理方承担;单票重量不超过3吨,超过3吨时必须将该货物分开开单,若违反规定受理,造成货物晚点或计费漏记等事故,责任由出港方负责; 2、体积要求:单件货物体积不超过2个立方米,单票货物总体积不超过18个立方米,若超过标准体积,要先咨询出港及派送方,否则造成晚点及费用增加由出港方承担; 3、异形货物:货物最长边长不超过3米,若超过标准长度,要先咨询出港及派送方,否则造成晚点及费用等责任由受理员承担; 4、严禁受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受理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受理限制运输的物品时,应告知委托人准备符合规定的手续和资料,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受理方承担。 第十三条 货物在节假日到达目的城市的,受理方必须事先与客户确认节假日是否派送,若周末无人收货,需在工作单重要提示处注明“周末无人收货”字样,并将希望到达时间顺延,否则将视为周末正常派送,派送方必须无条件派送。 1、受理方确认节假日派送,因派送方未派送导致晚点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2、受理方确认节假日派送,派送方及时派送但无人收货的,派送方应及时反馈受理方。派送方未反馈受理方,导致派送晚点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派送方反馈受理方后,由受理方负责协调,因协调不当导致晚点纠纷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3、受理方确认节假日不派送,派送方在节假日后派送出现晚点纠纷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十四条 因受理人员录入信息或司机填写工作单时出现漏填、错填收货人手机、座机、姓名、单位,造成货物送错、延迟或无法派送等,责任由受理方承担。受理信息完整、正确,货物无异常情况,如货物送错、延迟,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十五条 不同的业务种类必须使用与之对应的工作单,因没有使用对应工作单所造成的损失由受理方承担。 第十六条 对于贵重物品的填写(如手机、数码相机、衣服、贵重仪器等)品名必须填写相应的代码。 第十七条 录入的货物品名必须准确和具体。由于录入品名不明确或与实物不符,导致发、提货受罚,或导致第三方承运商丢失该货物后不予开具或不能开具正确的丢失证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理方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要求部分货物品名按代码录入,因受理未按规定录入代码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理方承担。 第十九条 受理货物为液体或含有液体时一定要注明,若因没有注明是液体或者含有液体而导致受到相关检查部门处罚的,由受理方承担;若客户有意隐瞒则由受理方向客户索赔。 第二节 包装 第二十条 宅急送承运的所有货物,都必须按我司的要求包装或客户按照运输要求自行包装,不允许出现裸货。小件(?5公斤)货物按照客户要求使用小件包装盒。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货物的外包装要按照《宅急送包装标准》进行包装,要求货物坚固、完好,内包装严实、不晃动,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易碎物品要进行防震包装,满足运输要求。 因包装未达标,导致货物损坏、破碎,不能承运(航空、铁路、班车等不能承运)以及贵重物品丢失,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客户有包装要求但出港方未按照工作单上注明的要求进行包装,因此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工作单应贴在货物的最小面的正中央,条码标签粘贴在工作单上方,小面面积过小,可以贴在大面,包装异形的货物可贴于方便查看和扫描面的中央。编织袋、布袋、麻袋、拉杆箱等包装,因条码标签和工作单易脱落,所以必须要用透明胶带将货物缠绕两周,将条码标签和工作单粘贴在透明胶带上,同时使用挂签,未按要求粘贴和使用挂签,造成工作单或条码标签脱落,导致货物晚点或送货错误,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因预制条码没有及时关联导致货物丢失或晚点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客户清单必须与箱单用回行针装订在一起,并使用塑料袋或者塑料薄膜封在货物上。由于客户清单不按规定要求放置,造成清单丢失或无法返回,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由我司包装的货物接口密封处必须使用宅急送分公司专用胶带,(封箱时只包装一层),其他部位使用透明胶带粘贴。旧纸箱或客户自己包装的纸箱货物需要加固时,要使用透明胶带,不得使用宅急送分公司专用胶带(以下简称专用胶带),如果使用专用胶带,箱内货物出现短缺时,责任由使用专用胶带分公司承担。 如我司包装货物时未按要求使用专用胶带封口导致部分货物丢失且无法界定责任方时,责任方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由我司包装的贵重货物,纸箱接口密封处必须使用宅急送分公司专用胶带,同时使用贵重物品封口贴,未按照要求包装的贵重货物,如果出现货物短缺,责任由出港负责。 专用胶带及封口贴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有固定的存放地点、不得随意散落,要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避免流失。如因专用胶带流失并被其它单位使用,造成该包装部分货物丢失的,责任由专用胶带拥有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所有文件、小件资料必须使用我司的专用小件箱包装,严禁使用宅急送《商务急件》硬皮信封和其他公司的硬皮信封包装;对于客户(发货方)已用信封包装好的货物,必须用纸箱重新包装。 库房内严禁放置任何硬皮信封(或邮政专营)的货物,违反此规定造成的损失的,由库管员及相关经理承担责任; 进港(中转)货物中有硬皮信封包装时,进港方(中转方)要立即对货物进行再包装,并在箱外贴上条码标签,注明箱内货物的工作单号或者在包装箱外用记号笔注明箱内货物工作单号,凭工作单号继续完成货物的中转和派送,包装所有的纸箱成本,由出港方承担。包装处理方将处理的货物拍照后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总公司将按照50元/件的费用对发货方进行处罚,并奖励给包装处理方; 进港(中转)货物中有硬皮信封包装且造成损失的,由发货方承担全部责任(被罚款额的100%),同时给予进港方(中转方)被罚款额50%的罚款; 第三节 发货 第二十八条 所有出港口岸发货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制定的路由进行配载,因违反路由规定造成晚点或垫付增加的,责任由出港口岸承担,并视损失程度追究主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票小于5公斤的小件货物可不按路由进行配载,按最快方式配载,如果因配载不合理造成晚点,责任由出港口岸承担。 第三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如:雾大航班延误、高速路封路等情况)改变路由的,要求出港方在异常情况上备注,如果路由改变又没有任何原因视为不遵守路由,路由遵守率低于总公司制定的标准的,每月按规定进行通报处罚,同时因此造成的晚点或垫付增加,责任由该口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每月认真分析现有的路由,对不合理的路由及时提出调整或口岸有新的运输资源可以提高速度、降低成本时要及时提出路由变更。路由变更时必须按照总公司运营操作部05175号通知附件《路由变更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在每月25日前通过公文系统报相关领导审批,逾期上报的下月再做调整。 第三十二条 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在每月最后一天以通知形式回复各单位路由变更的审批结果,并于次月开始使用新的路由。如果未经审批使用的路由,视为不遵守路由,路由遵守率低于总公司规定的标准时,每月按规定进行通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审核出不合理的路由时,及时通知分公司进行调整,如果分公司仍没有对路由做出调整并造成晚点或垫付增加的情况,责任由该分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各口岸要充分利用夜间航班、物流班车和夕发朝至列车配载一天到门业务。总公司的项目客户在夜间资源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可利用次日早航班出港。 第三十五条 使用第三方承运时,必须要有详细的货物交接单,若由于货物交接不明确,导致货物不能正常理赔,损失由发货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严禁危险品、违禁品进入航空、铁路发货渠道。不符合航空、铁路承运标准的货物,通知受理方与客户联系延长运输时限改走其它运输方式,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路由配载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出港方必须给进港方预留足够的提货、派送时间。正常派送区域(OA网站上运营管理—操作区域)的货物,预留提派送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非正常派送区域的货物,预留提派送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正常上班时间),出港方与派送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因出港方未按规定预留给进港方提、派送时间,造成的晚点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出港方应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对货物包装、体积要求,选择不同的发货方式,分单错误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客户要求变更地址或停发、退运等情况时,如果货物还没有交运,受理方必须用书面委托的形式通知口岸配载方。如果货物已交运,但还没有派送,受理方必须用书面委托的形式通知口岸配载方,由口岸配载方更改委托书通知派送方,更改信息处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信息延发方承担。 第四十条 发货方因到付款(代收款)金额、收货人地址等信息变动,需要重新补发委托书的,新委托书的相关信息(如货票号、运单号等)要与原委托书保持一致。如因委托书信息不一致,导致货物费用无法分摊的,责任由发货方承担。补发委托书的程序同正常委托书采取梯次传递,即发货方?中转方?中转方?派送方。委托书没有按照要求梯次传递,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出港方错发货物,货物需要调回或调往其它城市时,货物按照异地调货程序调正,费用按照异地调货正常报价的60%结算。若是客户的原因,由出港方按照正常异地调货费用向客户收取。 第四十二条 包租固定航班出港的口岸,如遇航班临时取消或改换机型分批走货等异常情况时,必须要在第一时间以传真形式通知进港方并确认。 第四节 中转 第四十三条 中转操作收费标准:中转方式为非物流班车01>.18元/公斤;中转方式为 物流班车0.05元/公斤。 第四十四条 发货方在选择中转口岸时,要遵循先内网后外网原则。如在有内网的区域选择外网中转,产生的中转费由委托外网中转的发货方承担。 中转必须服从就近原则。中转垫付费用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四十五条 中转口岸中转货物时,必须根据剩余时限按照路由表进行配载,因违反路由规定造成晚点或垫付增加的,责任由出港口岸承担,并视损失程度追究主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转操作方要充分利用自身口岸资源对货物进行合理中转,尽量减少中转次数,不允许只为自身操作方便不顾货物时限和费用而多次中转。凡可以一次中转而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中转的,下一中转公司的实际垫付由上一中转方承担,总公司将在此基础上视情况按实际中转垫付的5倍金额对上一中转方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由于出港方原因给中转货物造成加急的,中转公司应当根据时限选择最佳走货方式,以确保货物正常到达。如果出港方拒绝改变走货方式导致货物晚点,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中转委托信息指令不清,操作方要及时向上一委托方反馈。操作方不及时向上一委托方反馈,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上一委托方和操作方各承担一半。 第五节 异地调货 第四十九条 委托公司按照公司正常价格上浮10,给委托客户报价,委托方与操作方按照公司报价表正常报价的9折进行对帐和结算。委托方与委托客户有协议价格的,必须上报总公司营销部,营销部审核批复后可按协议价格,与客户和操作方结算。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委托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由于某种原因,操作方不能及时提货时,操作方必须在4小时内通知委托方,并重新确认提货时间并更改到货时间,避免出现天数差异导致价格差。 操作方已经通知委托方,委托方1小时内未协调确认提货时间和到货时间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若操作方4小时内未向委托方反馈,货物晚点损失由操作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异地调货业务以操作方的信息为准,若操作方提到的货物与委托公司预计货物的重量、件数和品名等有出入时,操作方必须及时反馈委托方并做好反馈记录,委托方与客户协商并反馈操作方,若由于操作方未反馈而造成委托方结款困难和损失由操作方承担。若委托方收到反馈信息后未给操作方任何指令,网络对账按照操作方的信息进行,客户不认可的费用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异地调货一律不得受理到付款业务。委托方受理到付款业务导致款项收不回来,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部调货按正常报价的6折进行结算。 第六节 提货 第五十四条 物流基地及一级分公司航空、铁路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零担不得超过2小时,其他各公司航空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零担提货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五十五条 因品名不符、受理违法违禁物品等原因造成进港方的航空等口岸扣货,因此产生的罚款、仓储等进港方应积极与口岸协调,降低和减少损失,费用由出港方承担。客户原因造成的,由受理方与客户追索和协调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进港方应当加强与口岸提货地面服务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公关力度,保障特殊情况下能够配合宅急送出具相关证明、调查事故原因等方面的工作。因进港方与口岸提货部门关系不顺造成损失的,进港方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进港方提货时必须认真清点货物的件数、票数、货号、发货城市等与单据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与承运部门协调解决。承运部门不予配合造成损失时,属出港方选择货代或承运商不当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属进港方协调不力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 进港方在口岸提货时,必须认真检查所提货物的外包装和封口贴(贵重货物使用封口贴),如果有封口贴或外包装被开封、破损或货物损坏、短少及丢失等情况,进港方必须要求承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出港方,出港方有责任积极配合处理。 进港方提货时未检查封口贴和包装或虽检查过但未提出封口贴和包装破损方面的异议,之后发生的封口贴被开封或包装破损、货物损毁、丢失、短少等,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进港方提货时检查出封口贴被开封或包装破损等问题,但不能从承运单位开出相关证明的,如果是从货代处提货,货代不配合或无法开具证明的,责任由出港方和进港方各承担50%。属机场、铁路等口岸公关不力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提货时发现轻微破损或碰撞、挤压痕迹,应尽量争取承运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在承运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时,应及时反馈出港方,说明情况,取得出港方同意后提货。 未反馈出港方自行提货的,货物损坏责任全部由进港方承担;反馈后经出港方同意提货的,货物损坏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反馈后,出港方不予回复,由此导致无法提货或提货后发现有丢失、损坏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因无承运部门相关证明而导致损失的,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六十条 整批货物进港后,因某一票货物发生异常当时协调解决不了,导致整票货物或多票货物不能按时提货,造成损失时,属出港方选择货代或承运商不当、对方不予配合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当天提回的货物除要求直提直送外,其它货物必须入库,其中贵重物品必须单独交接入贵重物品库,禁止滞留在车辆上和其它地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进港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口岸提货时如发现出港方工作单和信息系统中重量与货物实际重量不符,必须1小时内反馈出港方和总公司操作处,因出港方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造成的损失全额由出港方承担,且总公司将对出港方处以两倍的罚款,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进港方进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口岸提货时如发现贵重物品的旧品(不是原生产厂包装)包装封口处没有宅急送或客户的专用封口贴时,要仔细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情况,发现异常,要立即与发货方联系,说明情况,取得出港方同意后提货。未反馈出港方自行提货的,货物丢失、破损责任全部由进港方承担。货物没有任何异常,出现箱内货物短缺,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七节 派送 第六十四条 标准派送区域是指各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上报,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可操作区域,标准派送区域外的派送称为超范围受理区域。 第六十五条 派送区域的调整:操作区域一旦确认,除扩大区域外一律不允许随意调整。区域的调整需通过MRM系统进行变更上报,待总公司审批后确定是否对区域做调整。派送方擅自缩小自己的操作区域,造成货物不能送达、晚点或经济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各网络公司有监督操作单位操作区域调整情况的权力。一旦有网络公司举报操作单位有恶意减少本单位操作区域的情况,确定情况属实后,总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派送费用结算标准: 1、费为0.6元/公斤,最高不超过500元/票; (基地所在城市分公司的派送费为0.45元/公斤,基地0.15元/公斤,合计0.6元/公斤) 2、货物长大于300CM、其它两边之和大于80CM的货物,可加收100元/件; 3、单件重量大于300公斤的货物,可加收100元/件; 超范围受理的业务,派送方必须无条件派送,不得向受理方确认费用,如因派送费用扯皮而延误派送造成货物晚点,总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派送费用5-10倍的罚款,同时追究该单位运营主官的领导责任。 每月总公司对各单位的受理质量进行讲评,对超范围受理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从超范围受理方划拨一定的费用给派送方。 第六十八条 派送时限要求,当日6:00前入库的货物,8:00前必须出库发车,8:00到达第一个派送客户处(上班时间为9:00的客户,到达时间为8:50)。12:00前到达进港口岸的一天到门急件或有条件派送的货物必须当日下午派送完毕。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送,派送不及时造成货物晚点,总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并将追究该单位运营主官的领导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转派送必须遵从就近原则,目的地虽不属中转公司派送范围,但距中转公司较近时,中转公司应当就近直接中转派送至目的地。不得以辖区为由再转发到较远的辖区网络中转派送,否则,造成的货物晚点或产生的再次中转费用,将由其承担。 第七十条 派送方必须按无单操作流程操作进港货物,否则造成到付款或代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同时总公司还要对责任方处以损失金额的两倍罚款。 第七十一条 派送人员送货前必须要详细查看工作单上的各项注明及重要提示,尤其是到付款、代收款及签单、原单返回要求等。到付款、代收款、签单、原单未当时收回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二条 派送人员送货时与收货人之间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必须立即通知公司,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客人出具任何证明。因派送人员擅自向客人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遇到收货人拒收货物或对费用有异议时,应暂不交货,立即反馈受理方协调解决,如问题当时不能解决,暂时将货物入库,解决后再派送,第二次派送不再加收服务费。派送人员未及时反馈协调,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派送人员反馈后,受理方协调解决不力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七十三条 派送货物必须经收货人本人签收,严禁代客户签名,时间要签到分钟,客户签名字迹潦草时,递送员要礼貌问清客户姓名,用正楷备注在客户签字的下方或旁边。若收货方是单位集体代收,要有代收人签字并留取该单位的有效印鉴;如实际收货人并非工作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要征得委托人认可并留取代收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未按照规定要求交货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四条 有原单返回要求的,要仔细查找原单,并请收货人按照要求签字(盖章)。严禁将签收单据留在客户处,原单遗忘签字盖章造成的遗失,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五条 派送人员必须使用“签单返回袋”将客户签收的工作单签收联和客户原单放好,与调度签字交接。工作单签收联或客户原单丢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七十六条 客户签收后,递送员必须立即通过手机短信将签收信息发出,调度必须及时接受和确认,签收信息滞后或不正确,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负责,同时总公司还要对派送方进行50元/票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客户自提的货物,通知收货人提货时必须要带上,单位介绍信(个人货物带收货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货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货手续由进港员统一办理,客户凭出库手续和身份证到库房提货。库管员办理出库手续时必须有客户签字,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号码,客户签收时有车同行的要记下车牌号,单位介绍信和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由进港员留存,如果进港方未按此要求办理自提手续的,造成货物丢失等损失,责任由进港方承担。 第七十八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法交付货物,派送方要及时向受理方反馈,从信息反馈之日起(不含代收款和到付款),7日内受理方如无明确处理意见,派送方必须将货物转入仓储库保存。仓储7天后通知受理方开单调货,并按正常仓储收费标准收取仓储费,如果受理方不调货,进港方可按的正常仓储费的两倍向受理方收取仓储费。仓储收费标准为:2元/件/天。 第七十九条 收货单位为仓库,需要收取进仓费用的,派送方要向总公司及时报备。派送货物时,派送方按进仓费标准录入计算机,出港方要及时点击确认(通过MIS系统进行处理)。派送方要及时派送,派送不及时造成货物晚点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八节 信息处理 第八十条 业务信息录入内容、格式和标准遵照《操作手册》执行。 各模块录入时间要求: 受理模块:当天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当天必须100%录入完毕,因信息未能及时录入造成货物运送错误或滞后,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进港模块网络派送签收信息:签单返回当日录入完毕; 分拣模块:出入库完毕30分钟内录入完毕; 调度模块:回单完毕30分钟内录入完毕; 出港模块: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1.5小时前录入完毕,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操作方承担; 出港模块的签收信息:签单返回当日录入完毕; 包装模块:包装完毕30分钟内录入完毕,未按要求录入重量信息的,将按偷重的处罚对出港方予以处理; 出港模块的标签关联信息:货物入当地分拨中心库房前录入完毕,录入错误或者没有关联信息的,将对出港方除以每件50元的罚款; 录入合格率标准:录入合格率标准:99.9%。未按规定时间录入的按5元/票处罚;合格率未达标的按50元/0.1个百分点处罚,处罚时两项并罚,以票为单位的处罚必须落实到个人,以百分比为考核标准的处罚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八十一条 因MIS系统录入信息不准(与工作单不符)或不标准(未按照标准录入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单位、到站、收货人电话,同时没有采取规定措施的),造成派送方提送货错误,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八十二条 发货委托书录入、修改和补发必须准确和及时,因出港方委托书和工作单有出入所造成的损失由出港方承担。出港方漏发、错发(未中转的而发到中转方的)委托书的,造成货物晚点、丢失等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第八十三条 进港方应及时确认和接受出港委托书,进港方因接收时间设定不合理而未收到委托书,货物损失由进港方承担。因进港方处理委托书信息错误(中转、派送处理错误),造成费用不能核销及晚点,责任由进港方负责。 第八十四条 重量信息录入要求: 一、同城业务: 所有工作单的件数、重量、体积、计费重量必须录入系统,包括不经库房直接进行提、派送 操作的工作单。 二、公司内部冲减调帐业务。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内部调帐”。 三、公司劳务费业务。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内部调帐”。 四、异地调货业务: 1、“异”字工作单:要求发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计费重量补录完毕;(调货后,可根据单号在,,,系统里查询相关的信息,或者直接咨询发货操作公司) 2、“调”字工作单:按正常发货录入重量信息。 五、客户定车业务:按定车的吨位数录入计费重量信息,实际重量不明确的,按照定车的吨位数录入。 六、专人直送业务:按实际的件数、重量、计费重量录入。 七、公司内部发货业务: 1、公司内部采购物品:按客户发货的标准录入; 2、公司内部的办公用品、资料等下发:按客户发货的标准录入; 3、公司内部发错货调货的:按照异地调货的方式录入。 八、小件货物:不足0.5公斤的按照0.5的标准录入。贵重货物必须按公司的要求,精确到0.1公斤。 九、其他: 1、向客户出售包装箱的。在重要提示中录入“出售包装材料”字样; 2、总公司返回各分公司的签单。按照周转箱的体积、实际重量、计费重量信息录入,对未使用周转箱的,按照公司内部发货要求录入; 不按要求录入重量信息的,处以5元/票的罚款,影响垫付分摊的,处以实际垫付2倍的罚款。不按要求录入重量信息影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配载,影响货物出入速度或操作差错,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九节 签单管理 第八十五条 “签单”包括宅急送工作单的签收联和客户随货清单等。宅急送工作单签收联称为“箱单”,客户清单称为“原单”,如果两样都需要返回叫“附原单”。签单保存期为二年。 第八十六条 非本分公司区域内的签收联,签收后必须全部返回到总公司签单管理中心,客户原件(清单)由派送方直接返回到发货方,发货方按照客户的要求返给客户,分公司区域内的签单返给分公司管理本部,由分公司自行管理。 发货方未在重要提示栏内注明签单特殊要求导致签单未返回的,责任由发货方承担,否则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八十七条 异地调货业务签单由发货方返回到委托方,若有结算方的,由委托方返回结算方。 第八十八条 所有签单(含客户原单)必须在客户签收后3天内返出,要求各分公司(含直接返单的营业所)每天向总公司返一次签单;外部合作网络每周必须返一次签单。如客户在结账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必须按时限要求及时返回,否则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八十九条 签单返回时必须使用现结工作单或总公司签单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单返回,严禁不开工作单直接交给物流司机捎带或采取其它方式返单。否则造成签单丢失,责任由派送方承担,并处以20元/票罚款。 第九十条返单时必须检查签收信息是否录入,并在MIS系统中做好返单记录,否则造成签单丢失的责任由返单方承担。 第九十一条 工作单上必须要填写受理单位,否则造成后果由出港方承担, 第九十二条 客户签收时要在指定的签收区域内签名,字迹要清楚,签收日期及签收时间必须填写完整,签收时间要准确到分钟,否则没有签收人、签收日期、签收时间的签单,三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一律视为签收质量不合格的签单,并将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票50元的处罚。(签收联的三分之一完整且条码和签收人处完整视为合格的签单) 第九十三条 签收单要干净完整,签单破损,总公司将对责任单位给予10元/票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签单的考核标准为:返单率为95%,返单及时率为90%,签单质量为99%;返单率和返单及时率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予以200元的奖励或处罚。签单质量达不到99%标的标准时按照第九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九十五条 进港方如发现签单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发货方,并按照发货方的要求对签收信息进行补签并返回。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九十六条 受理超签单返回区域的货物(可操作签单返回区域以OA网站上为准),受理方要提前与派送方联系确认,否则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九十七条 发到合作网络的货物,签单由发货方通过所属分公司追索,签单和客户原单由合作网络返给其所属分公司,再由分公司返到总公司(签单)和受理公司(客户原单),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外网所属分公司承担。 第九十八条 合作网络在派送时不按照宅急送的相关要求返单(签收联、客户原单等单据)的,宅急送公司将根据次数扣除该票货物的派送费用:一次未按要求返单的按每票20元从当月派送费用中扣除;当月累计达到3次的扣除当月派送费的10%;当月累计达到5次的扣除当月派送费的30%。或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合作网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节 集约化操作 第九十九条 同一发货方式、同一到站的小件货物(?10公斤),必须使用纸箱、集装袋或周转箱进行拼装,(贵重物品和普通货物必须分开集装)并做相应信息处理,在集装箱(袋)上挂上集装条码,向派送方发委托书时进行拼装说明,向进港方明确集装货物数量并提示其需要注意分拣,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出港方承担。出港方粘贴集装条码并在委托书中进行了拼装说明,但派送方没有拆箱(袋)分拣,错将集装箱(袋)按一件货物送出,所造成的损失由进港方承担。 第一百条 集装或分拣时,必须两人或在监视设备可以监控的区域内进行操作,发现货物异常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反馈出港方,并保护好现场,否则造成货物丢失的,责任由操作方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 集装时要对货物进行区分,防止集装后的货物破损,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十一节 代收款操作 第一百零二条 受理代收货款时,必须按照总公司规定的代收款区域受理,如因超范围受理造成货款收不回来,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受理在开单时,不论月结、到付、现结都要在重要提示和“代收款”栏目里录入应收代收货款金额,并在工作单上加盖“请收代收款________元”章。凡因没有加盖章,造成货款没有收回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 如因委托方或收货方客户原因造成的货物拒收,派送方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受理方,从信息反馈当日开始计算,客户可享受7天的免费仓储保管,超过7天,委托方客户仍无处理意见或不反馈信息,发货方宅急送有权将此货调回委托方所在地,费用由委托方客户承担,对于拒收货物宅急送将每隔15天返还客户一次。 第一百零五条 派送代收款货物出现异常后,派送方要在当日将异常情况反馈发货方,同时,要将货物入公司仓储库房。发货方在收到派送的异常反馈后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指示派送方对货物的具体处理办法。派送方根据发货方的处理意见进行操作,同时收取相关费用(调货费用、仓储费用按“死货”的标准收取)。各进港操作公司一律不得主动返回代收货款货物,否则出现的货物丢失等异常情况,将追究返货方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死货业务的结算,需经网络双方核对确认,按照异地调货报价(绿皮书)9折结算(内部结算价格),对有争议问题,由总公司计财部、运营保障部仲裁解决。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每天对代收款进行核销,司机派送完货物后,到出纳员处交款后,出纳员可根据物流交接单进行销账、核对、追踪,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和进港方调度联系;进港代收货款一定要每天核对,做到不漏收一票,有问题及时反馈,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派送方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八条 各分公司需要从外网返货时,必须先将调货单发至外网所属的分公司,由所属分公司通知所辖外网进行调货操作,初始方不能直接委托跨区域的外网操作 第一百零九条 进港派送收款与实际应收的到付款和代收款项不符时,根据不同原因进行相关处理:实际收到的代收货款与应收代收款不符:在交款日报表中备注说明未收原因,并由派送人员提供客户出具的暂缓付款的证明。操作原因造成的实际收款与应收款的差异:由于出纳人员操作错误造成的实际收款与应收款之间的误差,由操作人员打批阅件,并于该公司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公司计财部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取消确认后,再进行修改操作。 第一百一十条 派送代收款业务时必须开具相应的调度令,否则造成代收款无法查找时责任由派送方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派送方必须如实向出港方反馈异常信息,不得录入虚假信息,各单位要互相监督,对于发现此类问题的,及时上报总公司操作处,核实无误后对虚假信息的录入单位进行每票20元的处罚,并奖励给举报单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返货操作单位接到委托方的调货通知以后,由返货操作单位在MIS系统中录入调字头工作单号的签收信息,不允许录入其它任何信息。 第十二节 到付款操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到付款业务原则上只针对公司客户,并要求在到付款确认函上加盖公司公章;零散客户要由发货人在到付款确认函上填写身份证号码。没有填写到付款确认函的,如收货方拒不付款造成到付款无法收回或少收的,责任、损失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到付款或代收款的一定要准确记录在工作单上,并录入MIS系统,保证工作单信息和MIS信息完全一致。因工作单上信息和MIS信息不相符造成无法结款、结账困难或到付款没有收回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到付款(代收款)确定需要变更的,受理方必须半小时内更改委托书,派送方为内网的必须通过MIS系统进行委托书(梯次发送,各单位必须及时配合)覆盖、外网必须以传真方式确认。货物已送达,派送方必须配合重新向客户收取到付款(代收款),若收不回,责任由出港方负责;如果货物还未送达,出港方必须及时通知并更改委托书,进港方需全力配合,如出港方发送委托书后进港方未及时通知司机,导致到付款(代收款)收取差异的,由派送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派送到付款业务的货物时,收货方是派送方的月结客户,到付款也是采取月结方式。派送方需按受理方的报价确认到付款并进行网络对账,若派送方未按受理方价格结算费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 第十三节 贵重物品操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受理贵重物品业务仅限宅急送内、外网可派送的区域(各分公司可派送的区域从运营网站下载)。属全国性项目客户(已挂运营网站)可适当放宽,但受理方要提前与派送方协调,如果未提前协调确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所有贵重物品(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贵重衣物等)都要单独打印、单独交接、单独码放,不得与普货混合操作。如果没有按照规定打印、交接和码放,造成货物丢失,责任由操作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受理零散、返修手机,提货时必须开箱验货,然后用宅急送专用封口贴封 箱或用客户专用封口贴施封,如果客户不同意开箱验货,不得受理此货。如果违反规定受理,出现外包装完好,内部货物短缺,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对当天没有派送出去的贵重物品,营业厅一律返回分公司贵重物品库保存。设有贵重物品库的营业厅,可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没有入贵品库,也没有交专人管理造成货物丢失的,责任由派送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仓储库的账目和货物要分开管理。没有按总公司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会计的,要配置到位。如果因账物没有分开管理,造成货物丢失的,将追究运营经理和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所有班车(箱式)装载货物后,必须进行铅封上锁。安保员要逐车检查铅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如果因没有上铅封造成货物丢失,责任由未上铅封单位承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保障手机等贵重物品发运安全,发货时必须单独开具运单,并在运单“货物品名”栏如实填写货物品名(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按照总公司关于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凡因品名不符造成货物进港后不能开具异常证明的,由出港方负责。 第十四节 质押物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手机等质押监管客户均由总公司决定,各分公司无权决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分公司擅自签订质押合同产生的后果,由分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手机等质押客户的贷款银行均有制式合同,一般不使用外部合同。为此,客户、银行及我公司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合同前必须上报总公司对合同条款进行审定。由于手机在仓储期间易贬值,因此原则上我公司只对质押货物的数量进行监管,不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监管保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新进质押监管客户,公司将按质押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或具体与客户协商确定)计收监管费用并按月计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为了便于管理,原则上客户质押的货物仅限于同一城市的存放和监管。尽量避免多个城市仓储质押。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质押监管合同签订后,由相应分公司将合同原件交由总裁办档案室保管,同时复印三份,一份留存分公司保管,其他两份分别交客服部大客户支持处和总公司财务部结算中心。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操作处将监控抽查发货及仓储监管情况,各公司必须运用仓储软件系统并严格按照特殊操作要求运营操作,如有异常要及时报告,否则造成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按质押监管合同及操作要求进行提发货,当货物接近承诺监管数量时应停止放货,并通知银行及质押客户。如果银行同意继续放货,则应由银行交付盖章的放货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第一百三十条 各公司应对质押监管货物高度重视,严格按监管要求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得自作主张私自放货,如违反规定,总公司将严格追究相应责任,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外,还要对各公司领导及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章 仓储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仓储中心的消防设施必须明确指定保管人和责任人,消防器材损坏、失效、没有及时保修、更换,要追究各级单位仓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仓储中心的库房建筑必须达到砖混结构、不漏雨、不漏雪、通风防潮、地面硬化等基本条件,凡因上述库房防患措施采取不当而造成的货物变质、损耗、淋湿等须由所在单位的运营经理和总经办主任共同承担事故损失。 第一百三十三条 库房搬迁、选址必须有本单位运营经理参与共同制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同时上报总公司总裁办、运营操作部仓储科审核备案。没经审核同意,擅自搬迁、选址的,一旦查实,必须追究所在单位运营经理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所有仓储客户必须签订仓储合同,仓储中心必须保存合同、建档备查。对不签仓储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责、全、利而引发的各种事故损失,由所在单位的营销经理、运营经理共同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仓储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库房租用的成本价格,按照合同签订的价格、方式收费。需要减、免仓储费用的必须同时上报总公司营销部、运营操作部仓储科审核备案。擅自减、免仓储费用的,对所在单位的营销经理、运营经理予以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货物超过7天没有派送的,货物一律转入仓储库,并收取仓储费用,按照死货处理规定分清责任公司及相关费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库房钥匙必须定人定岗定柜保管,库房钥匙丢失或因此而造成的事故,除要追究当值库管的责任之外,还要对仓储中心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凡因仓储出入库不交接或不签字确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库管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一百三十九条 凡因不遵守货物搬运、码放原则而造成的货物损坏事故由操作库管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四十条 凡不按抽检比率抽检入库的货物,入库后才发现异常情况(损坏、短缺)的,由操作库管承担责任并对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凡因不遵循货物保管原则、不盘点、不正确使用物料卡、不及时将出入库单据交仓储账目员记账而造成的账物不符,由操作库管承担责任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凡盘点没有财务部参加、盘点报表上没有财务、运营、安保干部的共同签字、不按规定日期盘点的,账物不符的责任由仓储中心负责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仓储账目员必须使用系统记账,对不定期核对账目、漏记账、记错账而造成的账物不符,由仓储账目员承担责任并对其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库管出库必须仔细核对票据、清点实物,因此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发错货、发错数量等,由操作库管承担责任及一定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 凡不按要求布置货物码放区域、归类整理而出现的找不到货、延误派送时限等事故,责任由操作库管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因账目不符或记账密码泄漏或账目不清、报表不及时而造成的客户投诉事故,由仓储账目员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因保管不善、随意使用客户物品等而引起的客户投诉,责任由仓储中心负责人、操作库管共同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管理不力、不能积极配合营销做好仓储业务而引起的空库率居高不下的责任由运营经理和仓储中心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库房发生盗窃、火灾、货物损坏等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由仓储中心负责人、分公司仓储主管承担一部分责任和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库房出险,必须第一时间报案并通知理赔,对此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的后果,要追究仓储中心负责人或分公司仓储主管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凡因票据丢失、证据资料保管不善等而不能向客户提供有关证据的,责任由仓储账目员和仓储中心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物流设备录入系统及封存、启用、调拨、报废、处理等事项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严格设备管理系统的使用。各单位每次新购设备和总公司新配发设备都要及时录入系统;每次维修设备的基本情况必须录入系统,必须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批记录;每次内部调拨设备必须经由运营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批;每次报废设备必须按照总公司流程申报,收到批准同意后要及时将报废基本情况录入系统。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分公司、物流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物流设备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做到系统数据与实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并定期盘点清查,及时更新补录设备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分公司、物流基地设备管理人员统计本单位下月的设备需求量,在本月二十五日之前通过批阅件的方式,经运营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基地总经理从公文系统上报给 总公司。在批阅件中,按照总公司制定的物流设备配置标准,根据各类物流设备的不同配置口径,指出过去的状态(票数、件数、重量、分拣小组等),现有的情况(票数、件数、重量、分拣小组等),将来增长的趋势(票数、件数、重量、分拣小组等),以及现有的物流设备数量、需要采购的数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分公司、物流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物流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应视物流设备特点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等物流设备使用操作制度。物流设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物流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制度,凡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以及证机不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或独立操作。严禁超规范、超负荷使用,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分公司、物流基地应根据国家和厂家的有关规定(操作使用手册、保养维护手册,使用说明书),对本单位物流设备实行严格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加强对分拣线、传送带、机动叉车、电动叉车等物流设备的维护、检查和监控工作,要做到“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设备维修参照以下流程: 1.业务设备出现故障以后,由该设备保管责任人报分公司物流设备管理人员登记备案,首先由分公司设备维修人员进行自检自修,各分公司维修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日常维修及零部件名称; 2.分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在物流设备管理系统维修信息模块里面详细录入该设备所发生故障原因、故障现象、故障类型(小修或大修)、维修部件等相关信息,便于日后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跟踪; 3. 在保修期内的故障设备如需外修或更换部件时,由各分公司设备管理人员与设备供应厂家联系维修方式(物流配件、上门维修、物流整机维修); 4.在保修期外的故障设备,由各分公司设备管理人员上报总经办联系维修,原则上应首先与设备原厂家联系购买平价的原厂配件、联系上门维修,如确因时间紧、业务忙,可在本地维修,维修时价格参照总公司制定的标准。对于常用设备,各分公司、物流基地应合理储备物流设备维修所需备品配件,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做好备件的计划、保障物流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物流设备系统录入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各单位必须将应纳入系统管理的实际设备数量按照公司要求准确录入系统。总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录入情况核查,凡是发现录错和漏录的对运营部经理处以10元/每件的罚款; 2、设备系统录入情况作为对各单位申请设备的批准依据。设备系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是公司对物流设备信息化管理的开始,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准确的录入现有的设备,总公司将以系统为依据对分公司、物流基地设备配备、维修、报废、调拨进行管理,凡是录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在申请配置设备、报废设备时总公司不予批准。 第六章 外网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建立外网的条件: 一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发货、中转票数达到25票(含)以上的,或当地分公司有特殊需求, 在发货和中转票数未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均可建立外网。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选择外网的标准: 1、资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快运公司或具有货物运输相关运营资格的组织,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必须交纳人民币10000,200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2、设备。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车辆、电脑、传真等必要的运营设备,以及网络通讯和数据传送能力; 3、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配合精神,熟悉宅急送的正常业务操作,能够完成委托任务; 4、其他。必须提供合格发票。 第一百六十二条 签订合同。 1、与外网确立合作关系前,必须签订总公司统一制式《****年网络合作协议》。不允许对标准合同做任何修改,如需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必须通过各公司法务审核后方可签订,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2、签订合同时必须索要验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作方为个人性质的,必须审查其身份证原件,审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必要时到工商部门查询确认,并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专营承运商可以使用宅急送相关标识、统一设计印制的各种专用单据、证件、材料(不允许用宅急送工作单),如专营工作单、工作服、工作证、包装材料、学习资料等,外网不能使用宅急送相关标识和任何资料。 第一百六十四条 外网委托宅急送公司发货(国内): 一、计费标准: (一)普通外网收费标准为宅急送公司绿皮书正常报价的8折;专营承运商按照绿皮书正常报价的7.5折计费;小件业务按宅急送小件价格全额收费; (二)外网委托宅急送公司发货,宅急送按照门到门报价收费后不再收取外网派送费;外网将货物直接发到宅急送公司派送,需要向宅急送支付派送费; (三)外网委托宅急送公司发货,搭载物流班车的,不得收取物流班车费用;搭载物流班车至所属宅急送公司直接派送的货物,物流班车费用按0.5元/公斤收费,最低5元/票; 二、委托保险:外网委托宅急送公司保险的货物,外网按照投保价值总额的0.3%向所属分公司支付保费,宅急送按正常手续向美亚投保;保险的生效点为外网将货物交付宅急送公司时起至收货人签收时止;投保公司只能是外网公司,而不是外网的客户。 三、时限计算:宅急送绿皮书报价及承诺时限不包含外网到所属分公司之间的时间,所属分公司按照货物到达本口岸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发货方式:外网出港发货必须通过所属宅急送分公司,不得直接将货发至派送公司。宅急送公司不得为非宅急送公司直发的货物进行提、派送操作(合作网络搭载宅急送班车直达派送城市或发往所辖分公司的除外),因此造成的货物丢失等损失由出港方承担。 五、其它:外网委托宅急送发货,可以以委托书形式确认走货方式。由于委托外网预留时间不足的,宅急送公司要及时向外网反馈,如因外网拒绝改变发货方式影响货物按时到达的,晚点责任在委托外网;如果中转宅急送公司以无车无人或费用纠纷延误中转,晚点责任在中转宅急送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外网委托宅急送公司调货,必须直接委托所属分公司,不能委托操作宅急送公司;普通外网按照操作宅急送公司到目的地绿皮书正常报价的8折向所属分公司支付费用;专营承运商按照操作宅急送公司到目的地绿皮书正常报价的7.5折向所属分公司支付费用;外网所属分公司再将外网支付的费用全额支付给操作宅急送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宅急送委托外网派送: 1、外网在提、派送货物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要将信息反馈到相应的宅急送公司;货物派送完毕后要及时将签收信息录入系统,或反馈到相应的宅急送公司;如派送方未及时反馈信息造成委托方查询困难的,派送方将承担相应的服务责任。 2、外网派送货物时,必须请收货人在签收单及随货的装箱单、客户确认书上签上姓名、时间要精确到分;如收货人为公司的,则应要求收货人盖章;如收货人不在,可先用电话与收货人联系,由收货人指定他人代收;代收时,需出示有效证件,并将证件号码填写在签收单上。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 3、各外网要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派送和结算,不能以车紧、人少、路远等原因让客人上门自提或延缓甚至拒绝派送和中转,如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派送方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委托外网操作到港(要求客户到外网公司自提)的货物,外网按照正常派送费的8折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发到外网派送货物的箱单和客户原单,由外网所属分公司或最终中转公司负责追回,同时外网必须于货物签收后一周内返回所属分公司;外网承担中转任务时,如果中转到没有宅急送公司或外网的地方,签单返回由中转方负责。未按要求返回签单的,单次按20元/票从当月派送费用中扣除;当月累计达到3次的扣除当月派送费的10%;当月累计达到5次的扣除30%的当月派送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发到外网有到付款的货物(到付金额不允许超过RMB1000元),发票由最初发货方开具随货同行(委托外网开具发票的,委托方应按发票金额的5%支付税金),如因委托方未开具发票客户拒付款项导致货物晚送,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发至外网有代收货款的货物(限总公司审批可操作的外网),由最初发货方要求委托人开具货物发票,在工作单签收联上加盖“代收货款”字样,并填写金额,如因委托方客户未开具发票客户拒付款项导致货物晚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一百七十条 发至外网的代收款业务,其服务费用按照代收货款金额的5‰支付外网。 第一百七十一条 MIS系统操作内、外网责任界定标准: 一、出港(中转)方责任: (一)未发送委托书或未通知外网确认委托书,造成货物未提、晚提、丢失或派送晚点的; (二)委托书信息为确认/修改相关信息,未在系统中特殊注明并未向外网通知的; 二、进港方责任: (一)外网未接到委托书直接送货,造成货物错送、相关费用未收取的; (二)未确认委托书(确认委托书时,制表时间至少提前两天),造成货物晚提、丢失的; (三)确认了委托书未及时提送,造成货物派送晚点、丢失的; (四)委托书中有特殊要求,进港方未能按照要求特殊操作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外网基础信息如有更改(包括:公司名称、电话、传真、提货方式、账号等),外网要在更改前一个星期内书面通知所属分公司,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外网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受理到外网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外网操作区域、相关费用明细表》具体规定进行受理。表中没有涉及到的区域,受理前必须和外网进行确认(包括操作费用),如未按规定受理造成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第一百七十四条 《外网操作区域、相关费用明细表》在“OA系统,知识管理,知识库,运营专区,管理资料”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进行更新。各公司所辖外网信息有所变更的,必须在更新之前上报总公司,逾期将顺延至下月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单票贵重物品价值达20万元(含)(价值不明,手机达到200部);一批货物贵重物品价值达50万元(含)(价值不明,手机达到400部)以上的外网不得让外网派送。超过上述标准所产生的专人、专车费用作为垫付款由派送方录入系统。 第七章 递送管理 第一节 服务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递送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全天在线,接收总公司的指令及信息,从而开展本分公司的递送管理工作,因本人不在时,需要想办法解决,由于递送管理人员不在线而造成递送工作滞后的,由该分公司自行承担后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分公司递送员必须按各自负责区域进行操作,因未在相关指示的前提下操作其它区域客户,而导致客户投诉造成损失的,由派送方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递送员必须保证手机全天开机接收系统指令,并及时反馈信息,手机有问题要提前预警递送管理人员,由于手机关机或出现故障而导致未接收到信息产生的取派货晚点及客户投诉,由递送员本人负责。 第一百七十九条 递送员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客户有其它合理要求及委托,递送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给予解决并执行,因未按客户要求而产生客户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递送员在取现结、到付、代收货款时,要认真审查款项金额是否正确,交回财务时做好交接,如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由递送员本人承担。 第二节 形象管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递送员在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保证车容车貌符合公司要求,由于车辆形象差而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客户对我司投诉,由该分公司负责。 第一百八十二条 递送员着装必须按照总公司文件要求执行,因未执行产生客户对我司整体形象的反感及投诉,由该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递送员在客户处,不得有不礼貌行为及语言,由于言行恶劣造成客户投诉,产生经济损失,由递送员本人承担全部损失。 第八章 基地管理 第一节 区域作业协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基地统一调度区域内所有的进、出港货物,保证货物以合理的路由进行运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基地应通过计划配载来集中区域内的出港货物,争取通过货量洽谈口岸价格,降低垫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区域内分公司暂时改变出港货物的通常路由,以保证货物的及时出港。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中转和派送,基地可以要求分公司提供车辆和人员方面的援助,分公司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基地对区域内分拨中心的作业进行指导和建议,帮助提高分拨中心的作业规范性和作业效率。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基地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档案管理、工商证照管理、采购和会务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 为确保基地安全生产经营、员工人身安全、资产不受损失,根据各地人民政府《消防条例》和《关于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基地要重点做好公司内部安全保卫、防火、防盗、防事故、清除隐患等方面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基地设立安全保卫小组,组长由行管中心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中心经理和各科室主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基地成立保卫应急分队,由行管中心经理担任队长,队员为库管员、速递员中选拔10,20名素质较好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基地安全保卫领导小组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所辖单位安全制度是否坚持,安全规定是否落实,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值班值勤人员是否到位,应急分队是否得力;检查考核所属人员思想品德是否端正,安全常识是否清楚,消防设施是否会用,进行讲评,下达期限整改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基地总经理是基地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主要责任人,要对基地的治安、防盗、消防、交通、保密、卫生负领导责任。基地总经理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组长每年与公司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签订《安全保卫责任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年无事故的基地,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员进行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出现问题或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和直接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辞退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九章 运输管理 第一节 口岸资源定义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连接进、出港的渠道统称为口岸资源,分为:航空资源、铁路资源、物流班车资源、公路零担资源。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分级 1、管理资源部门分级: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各大区、分公司/基地; 2、口岸资源分级原则:按各资源承运商月发货金额进行划分(物流班车按线路划分): 航空:月3万元以上为一级承运商、1-3万元为二级承运商、1万元以下为三级承运商; 铁路:月3万元以上为一级承运商、1-3万元为二级承运商、1万元以下为三级承运商; 零担:月5000元以上为一级承运商、3000—5000元为二级承运商、3000元以下为三级承运商; 物流班车:干线为一级承运商、支线为二级承运商、周边为三级承运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承运商发货金额的确定及调整原则: 1、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有三个月发货费用分别达到所管辖的权限,则此承运商由相应管理 部门负责管理; 2、权限以最高月发货金额为标准,取高不取低; 3、承运商划归相应管辖权限部门后,其管辖权限部门随着发货量的变化只升不降; 4、此条针对除物流班车以外的资源。 第二节 口岸资源管理原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权限 航空:总公司管理范围为3万元以上承运商; 大区管理范围为1-3万元承运商; 基地/分公司管理范围为1万元以下承运商; 铁路:总公司管理范围为3万元以上承运商; 大区管理范围为1-3万元承运商; 基地/分公司管理范围为1万元以下承运商; 零担:总公司管理范围为5000元以上承运商; 大区管理范围为3000-5000元承运商; 基地/分公司管理范围为3000元以下承运商; 物流班车:干线由总公司管理;支线和周边由基地或分公司管理。 第二百条 职责 一、总公司管理职责: (一)运输处经理(副经理) 1、全面统筹、管理公司现有运输资源; 2、对区域运输资源的配置进行规划和调配; 3、指导、督促各部门、分公司进行资源合作伙伴的开发、管理工作; 4、负责对运输资源各类协议、合同的审核。 (二)运输处各科主管 1、负责对管辖的运输资源市场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搜集整理有关资源市场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研究市场的发展趋势,提出公司资源发展的建议和策略; 2、负责与所管辖的运输资源有关的全国性谈判的协调,合作方案、合同、协议的起草; 3、负责对管辖的运输资源招标工作及各类协议、合同的初步审核; 4、协调管辖的运输资源货运保障,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及时、准确运达; 5、制定和完善管辖的运输资源各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工作标准、监督考核办法,确保运作顺畅。 (三)运输处专员 1、负责与总公司管理资源,建立直接的业务联系,进行考核; 2、对全国资源的价格实时监控、了解、分析; 3、指导、支持大区、分公司的资源谈判工作; 4、协调指导处理与资源公司发生的商务矛盾; 5、研究口岸的资源分布和优势,提出具体口岸整合方案; 6、负责总公司管理资源运行过程中各种事故的跟踪处理; 7、所有关于资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 二、大区管理职责: 大区运营经理 1、积极配合总公司,做好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工作; 2、负责与其它部门协作对管理线路的招标、承运商选定、合同签订工作; 3、检查、督促各分公司、基地完成操作,并配合总公司调查处理突发事故; 4、负责对区域内的口岸运作情况进行考核收集汇总,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基地/分公司管理职责: (一)分公司运营经理/口岸经理 1、负责组织所在地口岸市场调研工作,并与当地的承运商建立良好的关系; 2、负责管理权限线路的招标、承运商选定、合同签订工作; 3、负责配合总公司、大区对所在城市的口岸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口岸事故,并上报; 5、负责对本口岸使用的承运商的运营质量进行考核结果挂运营网站,同时上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 (二)资源管理科主管 1、负责对当地口岸市场调研工作; 2、负责对所在城市的口岸进行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3、负责对各种资源数据统计; 4、负责对使用的承运商的运营质量进行考核。 (三)提、发货操作员 1、完成提、发货物; 2、对出现的各种事故记录并反馈到主管; 3、对航空、铁路的工作人员做日常公关维护。 第三节 价格管理 第二百零一条 调整权力 各级管理权限部门负责对本权限资源价格进行确定及调整,上一级可对下一级权限管理资源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百零二条 备案原则 各级资源使用价格须每月向总公司上报备案。 第二百零三条 定期调查原则 基地/分公司口岸主管/员工定期(半月/次)对市场资源进行调查,并向相关权限管理部门上报。(注:须是在保证正常运营质量下的价格)或针对线路情况,每半年与承运商进行一次价格谈判(或根据突发情况临时安派),要求承运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百零四条 调整原则 航空、铁路货代资源价格调整以航空公司、铁路局的调价额度增减幅度的差价为参考,该价格须有双方盖章确认,并注明执行时间。 第二百零五条 管理权限 各级价格管理权限:总公司须由监察部、采购处、运营操作部三方共同商定;大区由运营、监察、计财共同协商;分公司由总经理、运营经理、财务部商定。 第四节 口岸开发 第二百零六条 条件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结合本口岸出港货物需求及资源的进出港时刻和提发货保障等情况提出具体条件。 第二百零七条 资质 首选当地具备足够的能控制的资源承运商,同时投标方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一、共性类资质要求 (一)依法取得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 (二)资格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5、公司章程; 6、企业简介、客户群情况、基本情况材料。 (三)合法企业的税务登记,拥有当地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可提供合法的税务运输发票; (四)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五)不接受两个或多个投标方组成的联合体的投标; (六)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的形式(例:员工承包,转包给加盟商等)将服务外包或将部分服务分包给其他方完成,除非事先在投标书中列明并得到招标方的书面同意; (七)配货场(露天)/仓库(室内)面积不得少于100?。 二、个性类资质要求 航空类: 1、在条件相等情况下首选航空公司; 2、资格认可机构或其代表机构颁发的国内航空运输代理资格认可证书(航空二代证); 3、在当地口岸从事航空代理业务最少一年以上; 4、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铁路类: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零担类: 具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运输资质,拥有道路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等,所以零担公司的资质也有区别,各公司要以下表为基础进行选择: 分公司、基地 注册资金 备 注 华北基地、上海、华南基地、杭州、石家庄、成都、深圳、沈阳、华东基地 20万 所有个体承运商,必须进行财产抵押,有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最低实际抵押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同时必须签订财产抵押合同 合肥、天津、乌鲁木齐、武汉、济南、南宁、太原、重庆、兰州、南京 10万 长沙、哈尔滨、贵阳、昆明、厦门、海口、福州、东莞、长春、宁波、郑州、西安、南昌 5万 班车类: 每条线路不得少于3家承运商进行投标;(或其它) 各口岸在没得到任何通知下必须使用招标成功的线路承运商,不得私自调换承运商。 第二百零八条 程序 一、普通开发程序: 对资源市场调查筛选后通过商务谈判,将相关内容及合同细节报总公司批准,签订合同后开 始试用。 二、招标采购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总公司由运输处和采购处负责(大区由运营部经理和监察牵头组织,分公司由总经理和运营、计财牵头)和口岸共同组成招标小组; 2、寻找承运商。由招标小组寻找承运商、选择对象:已合作承运商、网上查询、114查询等社会资源,每条线路不得少于3家承运商进行投标; 3、招标洽谈。招标小组进行商务谈判、填写采购招标报告; 4、上报采购招标报告、预选承运商。根据报告中各项商务谈判的对比及资质的审核,择选符合要求的承运商; 5、报相关领导审批后,确定承运商。通知中标承运商、相关部门审合同:法务终审; 6、试运行考核。对已确定的承运商须签署试运作协议,同时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考核。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考核 根据考核表,每月5日前对承运商评出优、一般、差的考核结果。具体考核见附件考核表,按照相应考核栏目公正的填入考核分,并上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 第二百一十条 奖惩 1、对于考核为“一般”合作月份达到90%承运商,同时无重大服务事故、遵守我司规定的,下次招标时优先考虑; 2、对于考核为“优”合作月份达到90%承运商,同时无重大服务事故、遵守我司规定的,可扩大合作线路和货量; 3、对于考核为“一般”的承运商第一次提出预警信息,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通知对方。 第二百一十一条 淘汰 对排名为“差”的承运商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如果二次考核仍为“差”,则予以更换;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结算 1、结算日期要求为每月5日后(考核结果完毕后); 2、必须在规定日期与承运商进行结算(除有货损或其它经济纠纷时,大区和总公司管辖权限的承运商需报总公司经同意后推迟); 3、结算要求以月结或半月支票转账结算为主,因特殊情况需现金结算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同时,当地口岸主管或经理负责监控和负责; 4、结算金额的准确性由使用当地分公司/基地经理负责; 5、对于部分资源结算时要求保留一定风险金额或押后一个月,如(班车、部分零担、航空、铁路或货代公司),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正常处理。 第六节 异常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安全事故范围界定 1、因交运航空、铁路违禁品、危险品被机场当局(或航空公司、铁路公司)查处; 2、因交运违禁品、危险品未被查出,在航空、铁路运输中发生泄露造成飞机、火车及其货物污染、腐蚀的; 3、航空、铁路、公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货物丢失、短缺、破损、受潮、污染; 4、因其它原因货物在航空、铁路、公路、零担公司造成1天以上(含1天)无法正常提货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操作事故范围界定 1、因宅急送始发公司原因或航空公司、航空代理公司原因造成航空货物错发目的港的; 2、因航空、铁路交货等失误,造成当地宅急送受到航空公司、铁路部门处罚的; 3、因物流班车违反国家规定,承运违规物品被公安机关查处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事故等级 一级事故(特大事故) 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泄露造成腐蚀,损坏承运设备; 2、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款额20001元以上的。 二级事故(重大事故) 1、由于违禁货物发生泄露造成污染承运设备,污染货物; 2、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款额2000元以上未超过20001元的。 三级事故(一般事故) 1、不属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 2、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款额在500元以上未超过2000元的; 3、货物滞留机场、火车站、零担公司、公路出港口岸等1天以上不能提货的。 四级事故(轻度事故) 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保管)造成货物轻微破损以及一般的操作错误。包括: 货票分离; 贴错标签; 3、货物损失款额不足500元时。 事故等级说明 1、损失金额含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数额; 2、损失不足一元按一元计。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事故汇报原则 事故汇报等级 1、四级事故报分公司运营经理(基地中心经理),由口岸主管负责处理; 2、三级事故报分公司经理(基地经理)备案,由运营经理(基地中心经理)负责处理; 3、二级事故报大区总经理备案,由分公司经理(基地经理)负责处理; 4、一级事故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备案,由大区负责分公司经理(基地经理)协助处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工作单号,航班,承运公司; 3、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4、涉及事故的相关单位; 5、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二、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内容 1、货物损失情况及其他相关损失情况;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的反应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6、凡进港方发现事故,必须于当天向出港方口岸报告,出港方应积极配合解决。 三、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要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并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的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货主, 承运公司的反应; 第二百一十八条 应急方案 各口岸要做好各种资源的应急方案,特别是针对承运大批量的承运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货物高峰段的管理(备注:5.1、10.1、春节期前为主要的高峰时段) 1、各重点口岸在高峰其间必须设立航空驻站员,24小时跟踪航空公司出港上站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反馈异常信息; 2、各口岸对当地航空货代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并与具有实力的公司加强联系和合作,扩宽和加强上站能力; 3、各口岸与包租或曾经包租过的航空公司进行接洽作好公关工作,保证高峰期间货物正常上站; 4、高峰期间各受理单位需严格把关,防止航空、铁路托运货物内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止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 5、由口岸中心经理(主管)牵头于高峰前1个月对合作的零担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弄清楚零担公司具体放假时间,并将结果通知到所属营业所、厅; 6、高峰期各地出港货量可能剧增,正常的出港渠道满足不了货量增长需求,加之铁路行包、大列又纷纷停运,公路运输将成为主要的出港方式,各口岸要联系一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车辆备用,但合作时务必签订临时协议; 7、由于高峰期间各种运输方式舱位都有限,各口岸计划配载人员一定要按照货物先后到达的时限要求进行配载,凡是要求高峰期间送达的货物务必优先出港; 8、各基地、分公司立即成立高峰运输应急保障小组,由各单位经理或主管运营经理担任小组组长; 9、对于集中难出港货物的解决措施: (1)要求各分公司对项目客户大批量货物进行预报(各独立城市营业所、分公司依靠对口的口岸出港要提前预报); (2)在正常路由无法保障出港的情况下,允许分公司独立城市营业所另辟出港途径,由所属分公司经理审批; 10、提前做好各种资源紧急备案(特别是铁路春运停运期,货物运输分流)。 第七节 限运、违禁品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对于所有零散、项目客户,均不得受理危险物品。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于客户隐瞒品名,操作单位未进行引导和说明;造成货物被扣或罚款,责任和损失由客户和受理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百二十二条 要求各单位组织受理、提/发货员、口岸分单员、分拔理货员、司机进行培训,必须了解各种限/禁物品的特性和危品标志及其危害性。 第二百二十三条 总公司将每月对全国危禁品的受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和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处罚标准及措施 一、对公司处罚标准 (一)受理项目客户禁运物品: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票的罚款,同时还须承担外部罚款(即国家安检部门对我司的罚款); (二)受理零散客户禁运物品: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票的罚款,同时还须承担外部罚款(即国家安检部门对我司的罚款)。 二、对责任人处罚标准 (一)受理: 1、对于擅自受理危险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对受理人员按损失的10%进行处罚; 2、受理业务时,如没有提醒客户如实报品名,出现客户虚报货物品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调查确认的将对受理人员按损失的5%进行处罚。 (二)提货员/司机:提货人员提取货物时,发现客户所填写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而提货员未提醒或要求客户填写真实品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对提货人员按损失的10%进行处罚。 (三)库房分拔:库房分拔员在分拔货物时,发现货物外包装上有危品标识或发现内物有禁运品,且与工作单品名有出入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对库房人员按损失的5%进行罚款。 (四)分单/配载:由于分单员不仔细,未按照工作单信息进行合理配载,造成走货渠道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将对配载分单员按损失的20%进行处罚。 (五)发货员:如货物外包装上有明显危品标识,发货人员未进行检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对发货人员按损失的10%进行处罚。 第八节 其它管理规定 零担类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与零担公司交接时,零担公司为我公司开具合法运单,确认收到货物,对于所有货物的异常现象需要在运单上注明。如无异常标注,进港方发现货物异常,应要求零担公司开具相应证明,并及时与出港方沟通,由出港方追究零担公司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零担公司承运、派送代收款、到付款货物的标准: 1、始发、终点、节点均有宅急送公司内、外网的:可以委托零担公司承运代收款、到付款货物,单票贵重物品走零担公司价值在20万元(含)(价值不明的,手机达到120部)以上的,要派专人押运; 2、终点、节点无宅急送公司内、外网的:特殊情况下,到付款金额在500元(含)以下可以委托零担公司承运并派送,超过500元的严禁委托零担公司操作; 3、终点、节点无宅急送公司内、外网的:严禁委托零担公司承运并派送代收货款货物。 第二百二十七条 录入委托书时,“发货方式”栏中选择“零担”,“航班、车次”栏录入中录入零担承运商的具体名称/月.日,“运单号”栏中录入实际的零担运单号,“代理公司”栏中录入零担公司名;“品名”录入实际品名;“总件数、总重量”,是系统自动生成的,需要仔细核对,录入时以运单为准;“派送网络”选择网络公司名称;“重要提示”录入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没有则录“无”;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港公司每天了解前一天走货及到货情况,必要时到零担公司检查是否有压货现象;货发后,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使货物流与信息流保持一致。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进港方在提货时,首先要看提货地点是否方便车辆进出(作为出港方使用该零担公司的重要条件),其次必须仔细检查货物外包装有无污染、破损、开封现象,严格核对件数与提货单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及时要求零担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并通知出港方;进港方提货如果发现提货地点与约定地点不同时,须及时将信息反馈出港方,但不可以此为理由不提货或者拖延提货时间。 第二百三十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重量价格与体积价格进行对帐;每月运费超过500元(含)以上的必须采取月结,500元以上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周结或是回单结(但必须签订结账协议);采取月结或周结的结算方式,初次结账要延期一个月或一周,作为风险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已经合作的以及正在试运作的零担公司必须详细备档,并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经过试用但不合格的零担公司,在终止试用时,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及时通知进港方相关信息。 物流班车类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连接基地之间或基地与跨大区分公司之间的物流班车称为干线班车,区域内分公司之间或基地与分公司之间的物流班车称为支线班车。总公司运营操作部负责干线、支线班车的调研论证、开通和管理。 分公司与下属独立城市之间的物流班车称为周边班车、分公司与所辖市、县内营业厅之间的物流班车称为市内班车。周边班车及市内班车由分公司运营部门调研论证,经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批准后开通,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周边班车和市内班车的开通和停开,都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 第二百三十三条 班车如需外包必须经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批准后由采购处统一招标。外包的车辆必须符合宅急送要求,严禁从事宅急送运输业务以外的其它运输业务,不得从事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物流班车不准随便搭乘司机、押运以外人员,特殊情况必须经各级班车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干线、支线物流班车采取双向对发和单循环的方式。各级班车在相互衔接上,支线要服从干线,周边要服从支线,市内班车要依据干线、支线、周边班车的出港时间进行设计。始发端要根据总公司制定的车次和时刻派发,如果需要调整班车时刻,必须经总公司运营操作操作部批准。节假日期间需要发车的,必须提前报总公司运营操作部统一协调。 第二百三十五条 物流班车如果在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班车司机、承运商应当立即向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报告,就近公司接到总公司运营操作部通知后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车辆所属单位支付。 承运商未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导致该车上的货物晚点或下一节点产生损失的,责任由承运商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承运商及时报告,就近公司接到总公司运营操作部通知后不协助或不及时协助,产生的后果由就近公司承担。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如果班车在某个节点遇禁行时,承运商应立即向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报告, 由总公司运营操作部通知节点派遣车辆到禁行区外接货。 承运商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运商按照合同承担。 承运商及时报告,总公司运营操作部通知节点后,节点未派车接货,造成班车闯禁区产生罚款或班车等待时间过长导致晚点,责任由该节点公司承担。 第二百三十七条 班车始发的准点率必须确保10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发车时间。始发单位和承运商司机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准时发车的,另一方都有向总公司举报反映情况的责任。特殊情况下确需延迟发车的,由始发单位请示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批准,发车时间每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不含)计一次晚点,对责任方处以50元,次的罚款;如双方均未举报反映情况,对始发单位和承运商分别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晚点依次累加。 第二百三十八条 班车正点到达终点时,终到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组织卸货;晚点到达终点时,终到单位必须在60分钟内组织卸货。未按要求执行,总公司将对终到单位实施处罚。 班车节点必须按照规定的时刻准时发车;班车晚点到达中途节点,节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装卸货完毕并发车。凡未按规定准时发车的,总公司将按照始发点晚点的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基地和各分公司运营部(科)设置班车主管,班车始发端、各节点和终到端要指定班车负责人,班车负责人隶属分公司运营部班车主管,班车主管的工作直接对总公司运营操作部运输管理处负责。班车主管负责本区内所有班车的监控和管理,各点班车负责人对发出、到达或途经本地的各级班车直接实施管理。 班车主管及班车负责人要保证24小时开手机和固定座机电话,以便随时联系,不能延误装卸车,否则将按始发站的考核标准对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物流班车采用铅封制,(始发端装完货后要上铅封,各节点卸货装车后,要重新进行封铅,记录铅封号)司机只对承运货物的件数(件数条码正确)负责,如果铅封完好,卸车时发现货物内件缺少的,追究出港方责任;由于货物码放不规则造成的货物破损,追究出港方责任,由于运输途中颠簸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则追究班车责任。装车时发现货物外包装明显开裂、破损或其它异常,必须进行处理后再装车。 第二百四十一条 物流班车司机要在发车前四小时到达装货地点等侯装货。装车前要仔细检查车箱内是否清洁、漏雨及其它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因车箱原因造成货物脏污的,追究司机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按照先出后进、轻拿轻放、密实严缝、大不压小、重不压轻、不准倒置、集约隔离、特殊物品(如易碎品等)单独处理以及多个节点码放区位的原则进行码舱,保证班车沿途各节点装卸顺畅,如果由于上述问题造成货损或节点装卸困难的,将视情节对分拣库主任进行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节点卸车时不得破坏其它到站货物的码放,临时需要挪动的,必须重新码好,对单元化处理的货物,要整笼、整拍卸车,以提高分拣速度。物流司机或押运员必须现场监督卸车,清点单元笼车和散装件数,做好交接。 第二百四十四条 物流班车终始端及各节点必须使用制式物流交接单,一共三联:第一联《留存联》,始发地或各节点存根备查;第二联《物流联》,收货地收货依据;第三联《结算联》,作为班车承运商的结算依据。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交接货物时,如件数有差异,无论是多还是少,都必需会同司机或押运员按照交接单逐票核对,找出差异,在交接单上注明,格式是:实收货物125件即壹佰贰拾伍件,其中少单号0001234567捌件中的000789(条码号)壹件。收货人:××× 司机或押运员:×××。双方签字是货物交接的依据,任何单位都必须按照要求格式签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缓签。 到站时铅封完好,不是由于车辆颠簸造成的货物破损。货物的破损及单件内物短少由装车方负责。贵重物品实行单独打印、单独交接的原则,如果出港方没有单独打印贵重物品交接单,没有与物流司机单独交接并集中码放,贵重物品在物流班车上的丢失由出港方承担;与司机单独交接的贵重物品无论封铅是否完好,丢失责任由物流司机承担。 第二百四十六条 限定卸车时间。节点:以设计停靠时间作为班车的装卸时间;终点:15吨车70立方以上,散装2小时;8吨车60立方,散装1.5小时;5吨车42立方、3吨车20立方,散装0.5小时。 第二百四十七条 班车主管及各级班车负责人必须监督本单位调度及库房信息处理员实际操作运用,保证系统所记录的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航空\铁路管理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宅急送各公司都应努力争取与航空公司直接合作,尽量避免通过货代公司发航空货物。特殊情况下确需通过航代方式发货时,出港方在运单上的收货方必须写明进港方宅急送收。凡收货方不是宅急送、进港后代理不合作造成纠纷和损失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百四十九条 出港方通过航空发货时,应在保证时限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航空公司或货代,在考虑出港成本的同时必须考虑进港提货费用。 第二百五十条 与各承运公司合作,能不交押金的尽量不交押金,必须要交的押金,上报总公司,得到批复后以预付款形式交付。终止合作时结清应付费用,收回多余的预付金。对于利用我司的航空私自揽货,与承运商从中获取回扣,一旦经查明属实,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五十一条 航空/铁路运单的管理,同现金和发票管理,做好使用登记。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各分公司、口岸基地在保障航空口岸提发货、领取航空制单,签订包租合同时可能将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总公司将应允各地要求根据相应的标准给予批复,押金标准为:航空包租押金<包租吨位*价格/2,航空运单押金< 各分公司、基地,对于包租航 线合作时间过半的航线,要求航空公司返还部分押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货物、票据、信息流程进行内部交接,货物交接时外包装和封口胶带完整、完好视为货物正常。如有异常情况要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及时反馈。对于异常情况处理不及时,(落货未及时反馈,破损、丢失处理不当,未如实上报的),对于相关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 出港航班配载信息,发货员必须在货物交送完毕后,及时反馈给出港委托信息处理员,保证航班落地前2小时将委托信息传递至进港方,保证航班货物的及时提派。 第二百五十五条 航空的包租、包机/铁路包舱运做程序: 1、研究分析本口岸现有货物出港需求,(包括货量大小、主要方向、货物结构‘几天到门’本口岸出港航班起降时刻等)与相关航空公司/铁路代理接触商谈,初步确定拟包租航班、车皮包舱意向; 2、与航空/铁路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后,进行深入细致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包括:拟包租航班、车皮包舱可实现的产品,到港提货保障,现有货源可通过该航班运送的货量、结构‘几天到门’,潜在的可通过该航班运送的货源市场,通过该航班运送的货物价值,该航线/列车上实际发货垫付成本,地面服务费、到港提货费等等)计算出包租价格底线。书写《包租××航班/铁路意向论证》报告,报总公司审核; 3、总公司同意包租/包舱意向后,与航空/铁路公司进行实质性谈判,包括价格、服务保障、押金、双方责任等等;(可参照总公司协议样本条款进行磋商) 4、与航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协议草本,连同《包租航班审批报告表》一起上报总公司; 5、总公司正式批复同意后,与航空/铁路公司签订协; 6、签订正式协议后,1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同时应在上报正式协议的同时附应急预案。 第二百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中对贵重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贵重物品分类 (一)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 (二)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 (三)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 (四)手机、摄像机、照相机、手表、笔记本电脑及其它容易变现的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等。 我司目前运送的贵重物品主要有:手机、手表、数码产品、笔记本电脑、仪器设备、药品和 贵重衣物等。 二、运输行业赔付标准 (一)航空赔偿标准 1、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2、货物没有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对应于国际货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公斤20元(人民币)。 (二)铁路赔偿标准 1、托运人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不保价运输,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 第十章 国际管理 第一节 国际业务的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受理方在接受客户国际业务的委托时,必须详细了解客户的委托信息,并准确录入MIS系统,国际件不可以承诺送达时限。因擅自承诺送达时限超出宅急送操作保障能力导致晚点的,责任(含损失,下同)由受理方承担。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于出口国际快件业务,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总公司统一下发的《国际快件价格及路由表》中所列明的出口国际快件价格和相关规定受理,超过打折权限擅自降价受理的,由总公司给予受理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打折权限见总公司营销部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于国际普货和国际搬家业务,由各出口口岸提供口岸指导价格给各受理单位,各受理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行加上国内段的转运价格构成。对于各受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报价的,由受理单位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受理国际快件业务时需客户同时提供形式发票;受理国际普货、国际搬家业务时需客户根据不同货物的种类提供不同的报关文件。有关国际业务受理的录入标准见《客服、运营部通知0504号》。凡国际快件、国际普货未按照规定提供出口文件的,由受理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受理国际业务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海关的规定,擅自受理不符合海关规定的货物导致被海关扣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理方承担。由于客户刻意隐瞒导致的经济损失,由受理方向客户追偿。 第二百六十二条 相关海关的规定及禁止受理物品表,已由总公司《国际部通知0504号》中颁布。 第二节 国际货物的包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宅急送承运的所有国际货物(含国际快件、国际普货、国际搬家物品)的 外包装,除满足国内运输的要求以外,还应满足一般注意程度下的长距离国际运输的要求。因货物外包装不合格导致内物破损的,责任由出港方承担。 第二百六十四条 国际快件的外包装除使用客户原包装、宅急送现国内使用的包装箱外,还可使用国际快递专用包裹袋(内物限重2KG)。 第二百六十五条 包裹类国际快件的外包装上应附有《形式发票》以备海关查验。国际普货、国际搬家物品应随货妥善地附有全套出口报关文件。因《形式发票》、出口报关文件不全造成国际件清关延误或退运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 第二百六十六条 受理公司对所受理的国际件应对内物尽到检查的职责,如产生实物与申报不符导致清关延误或海关扣货的,责任由受理方承担。如是因客户刻意隐瞒或走私所致的,受理单位可向客户追偿。 第三节 国际货物的中转 第二百六十七条 国际快件、国际普货在国内的中转(到达指定出口口岸前)采用国内最快路由方式进行中转。国际搬家业务在国内的中转采用受理方指定的中转方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际货物在国内的中转垫付费用及在出口口岸发生的国际段垫付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实际分摊及划拨,双方不再对账确认。 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际快件在国内的中转(到达指定出口口岸前)需按照总公司颁布的《国际快件价格及路由表》中指定出口口岸进行中转。未按照《国际快件价格及路由表》中指定出口口岸进行中转的,由受理方自行承担后果,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按照《管理大纲》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 国际普货和国际搬家业务可由受理方根据客户需求自行选择出口口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快件、国际普货、国际搬家货物在国内段的中转由于调度不当或者选择走货方式不当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中转公司承担。 第四节 国际货物的异地调货 第二百七十二条 委托公司可以委托国内网络公司调运出口货物,委托公司按照公司《国际快件价格及路由表》正常报价上浮10%的价格与委托客户结算,委托方与操作方按照公司《国际快件价格及路由表》正常报价的9折进行对帐。委托方与委托客户有协议价格的,必须上报总公司营销部和运营操作部,经营销部、运营操作部协商、同意后可按协议价格及协议价格的9折与客户及操作方对帐。如没有经营销部协调,造成的损失由委托公司承担。 第二百七十三条 委托公司也可以委托国外代理调运进口货物,委托公司与委托客户的结算运费由委托公司和相应进口口岸国际科商订。进口货物在海关产生的关税费由口岸国际科进入分摊,由委托公司向委托客户收回。 第五节 口岸国际科操作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口岸国际科出口国际快件操作及管理办法》宅总外字〔2005〕8号已由总公司颁布,见如下附件。各口岸国际科不按照《口岸国际科出口国际快件操作及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导致服务投诉、晚点、丢失或破损的,由口岸国际科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六节 出口国际货物的派送 第二百七十五条 出口国际快件的派送由我司的自有网络或代理完成。 1)国际快件只在目的地正常上班时间内派送; 2)国际快件只在正常工作日内派送,如遇当地公众假期,派送时间则顺延。 第二百七十六条 出口国际普货或国际搬家物品如需派送,由各口岸国际科负责联络海外代理完成。 第二百七十七条 国际业务原则上不做原单和箱单的返回;出口国际快件和国际普货目前不开展到付运费服务。客户特殊要求可向国际操作处和相应口岸国际科提出申请,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实施。受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承诺客户提供上述服务内容的,后果由受理单位承担。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国际业务在海外的签收信息由各口岸国际科录入MIS系统,各网络公司或客户可在我司的MIS系统中或商务网站上进行查询,也可直接向相应出口口岸国际科查询。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因委托人要求确需与海外派送代理沟通派送事宜的,受理单位可通过相应口岸国际科联系解决。 遇到收货人拒收货物时,在征得发件人或委托人同意后可将货物调回国内,但需发件人另行支付回程运费及进口时产生的海关关税费。否则,货物按放弃处理。 第七节 国际搬家业务 第二百八十条 国际搬家业务对我司而言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对提升我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效益有着重要的发展意义。总公司专门下发宅总联字108号文件对国际搬家业务的试运作进行规范,待经验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 第八节 争议 第二百八十一条 有关国际业务,宅急送各受理公司与各口岸国际科或国外代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问题,由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国际操作处统一处理;分公司内的纠纷问题由分公司处理。所有投诉都应在24小时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要立即处理)。一般性的反映问题可用B或电话,紧急情况可先电话,需要时再补充文字材料。 第二百八十二条 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国际操作处负责对分公司与各口岸间的国际业务纠纷进行裁决,事实和责任明确后,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总公司裁决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和对好账。若在月底结账时不按照确认的费用支付,总公司运营操作部将通过计财部直接进行硬性划拨。 第九节 其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际业务是一项新兴业务,很多管理规定、操作细则还不很完善,有待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调整。以往规定与本章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章规定执行,原规定废止。各单位还应密切关注有关国际业务文件的下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标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分公司四率 派送晚点率 (百分之) 丢失率 (万分之) 破损率 (万分之) 差错率 (万分之) 3 1 2 5 第二百八十五条 基地四率 发货晚点率 (百分之) 丢失率 (万分之) 破损率 (万分之) 差错率 (万分之) 2 1.5 2 5 第二节 考核 第二百八十六条 晚点责任界定标准:提货时间、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签收时间。 1、派送方责任:1天到门的,出港方(中转方)给派送方预留的提、派送时间大于或等于5小时,仍然晚点的; 2、中转方责任:基地、分公司中转货物在库滞留超过8小时(分公司12小时)或未配上首选航班、铁路、物流班车的,给派送方预留提、派送时间小于5小时的; 3、委托方责任:指分公司承诺时限不当、取货延误、在库滞留、出港延误给派送方预留提、派送时间小于5小时的。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丢失责任界定标准:以是否有第三方及相关丢失证明为准。 第二百八十八条 破损责任界定标准:以是否有第三方及相关丢失证明为准,干、支线班车破损视为装车方责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差错责任界定标准:参照运营操作部制定的运营作业标准。 第三节 惩罚 第二百九十条 分公司运营经理 1、晚点率:由总公司运营保障部质控处按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办法实施考核,超标1点以内(含)扣除50元,超标2点以内(含)扣除100元,超标3点以上(含)扣除当月此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 2、破损率:由总公司运营保障部质控处按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办法实施考核,超标1点以内(含)扣除10元,超标2点以上(含)扣除当月此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 3、差错率:由总公司运营保障部质控处按总裁办公会议确定的办法实施考核:超标1点以内(含)扣除10元,超标2点以上(含)扣除当月此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 4、货物被盗、丢失(内、外丢失被盗):由总公司运营保障部安保处负责考核,内部丢失、被盗每起(次)扣除100元,外部丢失、被盗每起(次)扣除50元。若一月内出现被盗三次及以上,扣除该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并按管理大纲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服务质量被投诉:外部投诉指客户的投诉,由总公司客服部客护关系处每月8日前提供给质控处;内部投诉指因操作质量、虚假信息问题而投诉至操作处经操作处协调无效后投诉至质控处的投诉,由质控处进行考核。内、外投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除15元,月累计超过3次(含)的,扣除当月此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 6、路由遵守率:由总公司运营操作部计划工程处考核,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以内(含)的,扣除10元,超过标准一个百分点的,扣除当月此项所占权重的全部绩效工资; 7、原单返回率:指在承诺范围内的原单返回(承诺范围之外的原单返回不予考核),低于标 准一个百分点以内(含)的,扣除10元,超过标准一个百分点的,扣除本项目所占绩效工资。每月由分公司出港将本单位承诺范围内未返回的原单报总公司计财部郑爱萍经理处,由其汇总后提供给质控处; 8、签单返回率、及时率:签单返回率、及时率由总公司运营操作部操作处考核,若签单返回率低于标准,扣除本项目所占权重的50%绩效工资;若及时率低于标准,扣除本项目所占权重的50%绩效工资。 第二百九十一条 分公司 1、派送晚点率每超过标准1个百分点的,对未达标单位予以1000元处罚; 2、四率考核中判定为委托方责任晚点或发现录入虚假信息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每票100元的处罚,受理存在超范围、超时限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每票50元处罚; 3、分公司罚款金额由计财部从各单位考核利润中进行扣减。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百九十二条 基地、分公司,独立城市营业所都必须设贵重物品库,营业厅视贵重物品的数量而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贵重物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必须有一个摄像头进行监控,要求录像清晰、必须由入司一年以上,领导放心、表现优秀和责任心强的员工负责管理、必须设有1,2个4?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第二百九十四条 基地、分公司和营业所(厅)的分拨中心(库房)应安装监控器。 第二百九十五条 库房、办公区、车辆应按消防法规和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百九十六条 没有按照要求完成设备安装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节 案件管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案件按实际损失的金额,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大案件。损失金额为500元至5000元的为一般案件,损失金额为5000元(含)至20000元的为重大案件,损失金额为20000元(含)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生案件的单位管辖,并组织进行调查,上一级单位进行指导。 第二百九十九条 特大案件由大区管辖,总公司进行指导。 第三百条 案件嫌疑人明确的,由嫌疑人所在的本级单位管辖;嫌疑人不明确则按案件的级别管辖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 物流班车发生案件的,无论案件等级如何,均应向距离最近的节点报告,由节点逐级进行反馈。班车司机在向节点反馈的同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百零二条 凡属本级公司外网或委托的零担公司发生问题,导致我公司货物丢失被盗的,本级公司应主动参与案件的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总公司。 第三百零三条 发生案件后,发案单位要及时向总公司报告,一般案件应在48小时内、重大案件应在36小时内、特大案件应在24小时内将发案经过与初步调查情况采用传真或电子版的形式报总公司。 第三百零四条 发生重大、特大案件,在向上级公司和总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百零五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要随时上报案件处理情况;处理完毕后,应将案件处理情况逐级报总公司安保处。 第三百零六条 对没有上报的将对责任单位运营经理与安保主管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营运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 运营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制度,严禁“一车多人”,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必须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如违反规定责任在车辆部经理或车队长。 第三百零八条 支干线自营班车或长途直送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两头加满,中间补够”的加油规定,严禁途中多次加油。如违反规定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百零九条 严禁运营车辆从事非营运使用,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必须上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百一十条 严禁营运车辆租赁或私自调整车辆,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总公司车辆处批准。私自租赁、调整车辆造成的损失由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营车辆完好率必须达到95%,未达到标准的责任在车辆主管。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严禁私自封存,停驶运营车辆,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总公司车辆处批准。违反规定责任在车辆主管。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严禁私自配载、超载或运输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货物,一经发现,按其车辆消耗指标加倍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车辆损坏者由车辆主管和责任人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向分公司车辆主管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及受损情况,保护现场,及时报险,如未及时上报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节 司机管理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营车辆司机驾龄必须满三年以上。年龄须在25-35岁。支、干线自营长途司机驾龄必须满五年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驾驶工作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车辆主管负责。 第三百一十六条 司机工作时间必须保存好车钥匙,出车时,必须“三证齐全”,管理好“封闭通行证”一经丢失处罚司机4000-6000元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七条 运营司机必须对货物总件数负责,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保存签封完好或锁好箱门,防止货物丢失被盗,如违反规定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三百一十八条 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驶和非司机开车,违反规定的除按管理大纲处罚外,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九条 严禁在公司内赌博或聚众参与社会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按管理大纲从重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运营司机不准私自改变行驶路线,多报路桥费、燃油费,违反规定的按报销金额的双倍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司机必须保持车辆CI标识完好,无掉漆、无划痕,车内无异物,保持全车清洁,技术状况良好,未达到标准的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三节 车辆维修、保养及事故划分 第三百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8000-10000公里,必须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如因失保、拖保行为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三百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必须行驶8-10万公里,电瓶使用期限满24个月,如出现早期磨损和损坏由司机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百二十四条 柴油车校泵,电喷车更换电脑,必须报总公司车辆处备案,如出现早期损坏,责任由车辆主管和司机承担。 第三百二十五条 车辆使用中,因保养检查不到位,造成缺水、漏油等机械事故的,其修理费由司机承担。 第三百二十六条 凡不具备车辆保养、维修条件的分公司,可由主管副总经理或车辆主管在当地设定点维修,报总公司车辆处备案。如违反规定责任由车辆主管承担。 第三百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需更换总成(1000元)以上必须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报总公司车辆处审批备案,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车辆主管负责。 第三百二十八条 因违章停车造成交通事故和违章罚款的,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三百二十九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其他事故按《管理大纲》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三十条 本《手册》由宅急送总公司运营操作部、运营保障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本《手册》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手册》规定执行,原规定废止。若需补充完善按运营操作部、运营保障部后续文件规定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1 第三章 操作管理 2 第一节 受理 2 第二节 包装 4 第三节 发货 7 第四节 中转 9 第五节 异地调货 10 第六节 提货 11 第七节 派送 13 第八节 信息处理 17 第九节 签单管理 20 第十节 集约化操作 22 第十一节 代收款操作 23 第十二节 到付款操作 25 第十三节 贵重物品操作 26 第十四节 质押物品 27 第四章 仓储管理 28 第五章 设备管理 31 第六章 外网管理 33 第七章 递送管理 38 第一节 服务管理 38 第二节 形象管理 39 第八章 基地管理 40 第一节 区域作业协调 40 第二节 行政管理 40 第九章 运输管理 41 第一节 口岸资源定义 41 第二节 口岸资源管理原则 42 第三节 价格管理 45 第四节 口岸开发 46 第五节 质量管理 49 第六节 异常处理 50 第七节 限运、违禁品管理 55 第八节 其它管理规定 56 第十章 国际管理 65 第一节 国际业务的受理 65 第二节 国际货物的包装 66 第三节 国际货物的中转 67 第四节 国际货物的异地调货 68 第五节 口岸国际科操作管理规定 68 第六节 出口国际货物的派送 69 第七节 国际搬家业务 70 第八节 争议 70 第九节 其它 70 第十一章 质量管理 71 第一节 标准 71 第二节 考核 71 第三节 惩罚 72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74 第一节 基础设施建设 74 第二节 案件管理 74 第十三章 车辆管理 75 第一节 营运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75 第二节 司机管理规定 76 第三节 车辆维修、保养及事故划分 77 第十四章 附则 78 PAGE 2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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