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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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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2009年08月27日15:52 东方法眼谢晖282人次浏览 评论0T|条T 字号: 主旨:只有法律至上的体制得以建立,法官才能理直气壮地据法裁判,司法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才能被妥善解决。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哲学博士(山东大学,2004年),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理论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2007年起)...

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从邓玉娇案看民意与法‎‎意博弈 2009年08月27日15:52 东方法眼谢晖282人次浏览 评论0T|条T 字号: 主旨:只有法律至上的体制得以建立,法官才能理直气壮地据法裁判,司法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才能被妥善解决。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学院,1985年);哲学博士(山东大学,2004年),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泰山学者特聘教授,理论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2007年起),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学会理事,山东省理论法学研究会会长(2000年起)。曾任山东大学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济南),理论法学学‎‎科组组长。山东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并曾兼任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院长(2003—2008)。 对邓玉娇案的争论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案发后的争论。这一阶段的讨论,网民几乎把所有的怨言、义愤都指向了邓贵大等人,缘由何在,不言自明。第二阶段,巴东县公安局、纪检委公布案情后的争论,主要纠缠在邓贵大等人是否对邓玉娇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说“刺官”当时,邓贵大等人正对邓玉娇实施强奸,那么她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倘不是如此,则在刑法上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当地官方对案情的认定,否认了强奸,这又引发了一番网民之间、学者之间激烈的争论。 第三阶段,6月16日,法院对这个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邓玉娇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又引起新一轮争论:邓玉娇究竟有没有构成犯罪,在这一争论中,不少人还倾向于该案应是正当防卫,不应是防卫过当,也不应构成故意伤害。对该案的争论大概主要集中在这几方面。 从争议看民意法意冲突 该案的巨大反响和争论,折射出在当今中国的司法中,往往存在民意与法意纠缠和博弈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那么,如何看待该案在侦破、起诉、审理阶段所发生的种种争议,进而如何看待司法中民意和法意的冲突,这让我想起了去年法学界的一场争论,即“司法的职业化与大众化”之争。当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司法必须根据常理、常情、常识来判断,可称为司法大众化观点。另一种认为司法必须优先强调职业化和专业化,即司法职业化观点。我觉得这场争论是非常重要的。重要在什么地方,重要在它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我国的法制进程已经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拐点。 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是人们的共识。一段时间以来,却出现了人们的守法观念,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的守法观念,尤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守法观念越来越令人担忧的情形。法学界的上述争论,事 实上反映了司法界的分歧。大家知道,司法界前些年也出现了一系列举措,如河南省高院所谓“不按法理出牌”的举措;江苏姜堰法院尝试对有些案件参照民俗进行裁决的举措等。这已经凸显了司法究竟要走职业化道路,还是走大众化道路的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这也说明在中国司法中,当一个案件出现明显的‎‎民意和法意的冲突时,究竟是按照法意判案,还是按民意判案,已经开始了博弈。法学界的相关争论所折‎‎射出来的是中国司法过程中已经显现的问题。 如何在司法中协调冲突 民意和法意有时候是一致的,有时候是冲突的。那么在冲突的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办,我根据古今中外的司法审判史归纳为如下三种协调模式: 第一种是“民意至上”协调模式。大家都知道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在70多岁时遭遇了一场决定其生死的审判,即所谓苏格拉底的审判。这场审判是所谓“广场式诉讼”的典型。审判中有500人共同做“法官”。对此,我们可称为典型的民意审判。这次审判坚持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结果有280票赞同判处苏格拉底死刑,220票反对对苏格拉底动用死刑,也就是说280票比220票,最后剥夺了这样一位伟大的文化导师、希腊文化的重要奠基人的命~ 苏格拉底之死彰显了雅典的司法模式,即广场式审判的司法模式,它强调自由民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尽管司法审判中非常尊重民意,但这种对民意的尊重,它会不会走向民粹主义,会不会让人民根据义愤来审理案件,无论如何反思,这场审判所贯彻的乃是“民意至上”的民意与法意冲突协调模式。 第二种是“民意和法意兼顾”协调模式。民意和法意兼顾的类似例证,中国古已有之。唐代对徐元庆案件的争论,可以佐证。案情是:一位叫徐元庆的人,他的父亲被判官依法判处死刑,当这位判官做了朝廷的官员后,徐元庆伺机把其杀了,以报父仇。对此,陈子昂认为,杀朝廷命官肯定是犯罪行为,只能按律处以死刑;但根据礼教,徐元庆是替父报仇,是尽孝道。因此,陈子昂出了一个后来被柳宗元称为“馊主意”的主意:他主张一方面要对徐元庆要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对他的孝道行为要表扬。当时朝廷上下对这种见解拍手称快。但百年之后,柳宗元对这种做法提出了强烈批评,他写了一篇文章叫《驳复仇议》,指出对徐的复仇行为,既然依法必须惩罚,就不能同时奖励他。反之,既然在礼教上应该奖励他,就不应同时惩罚他。否则,社会的价值观不统一,人们就缺乏基本统一的价值尺度。徐元庆为父报仇,把私人恩怨迁怒到法律判决,是对法律的不满,所以应当依法追究他的责任,绝不能再表扬他。在这场跨越百年的争论中,我们可见:陈子昂的主张及该案的实际判决结果,可谓典型的“民意和法意兼顾”模式。 第三种是“法律至上”协调模式。谈到这一模式,我就不由得想起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罗德尼?金案。1991年,美国有一位叫罗德尼?金的黑人,是一位身体非常健壮的体育运动员。他曾有前科,当时刚刚被假释出来,一次醉酒后他去飙车。当时一位白人女警警告他超车了, 同伴也让他停车,但他就是不听,继续往前冲,最后碰到几位警察把他拦下来。但这位先生力大无比,警察拦下他后,他居然袭警。警察用电警棍把他打倒之后,他又能爬起来,继续袭警。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对他连击了64警棍,其中有23棍落空了。这个场景正好被路人拍到,美国的各大电视台都播放这起白人警察殴打黑人的典型案件。后来该案交洛杉矶地方法院审判。一审判决四名警察无罪。看到这样的判决,黑人义愤填膺,在洛杉矶、旧金山、西雅图等地发动了严重的骚乱,当天就有54人在骚乱中死亡,受伤的达到2200多人,烧毁了各种建筑1000多幢。后来这个案子连老布什都介入了。他根据先例,提出以联邦的名义重新起诉这四名警察。但问题是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删减了一个情节,即把罗德尼?金酗酒后袭警的情节全部删掉了。不过法官在一审审判中看到的是全部的录像,所以才判处警察无罪。这个案件从一起普通的飙车案,经老布什“干预”,变成了一起政治案件。案子再次审理时,洛杉矶地方法院的小陪审团改判4名警察当中2名有罪,但仅判了2年半的徒刑。罗德尼?金和他的律师认为对警察判得太轻,民意也认为判得太轻。上诉到联邦第9巡回法院后,裁决要求地方法院加重对这两名白人警察的处罚。这时候这两名白人警察不干了:哪怕耗尽所有资产,一定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他们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饶有趣味:其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判定4名白人警察无罪。于是这个案件就到此画上了句号。这一判决,反倒让黑人们没脾气了,因为他们知道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任何人不可能再推翻的,事件也这样结束了。案件典型地反映了民意和法意的冲突,但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管你总统不总统,大法官们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总统负责。最后以9:0的结果裁决4名警察无罪。这显然是坚持了民意和法意冲突中“法律至上”的协调模式。 民意进入司法的场合与条件 那么民意能否进入司法,如果能进入,如何进入,事实上在很多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考虑民意是不可能的,但是考虑民意必须要有条件。法律本身是有“病症”的,法律的“病症”可分三种:一是模糊不明,这时法官需要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来解决。二是法律冲突,特别是当法律规定和它所欲调整的社会事实之间根本就南辕北辙时,该怎么办,我总结了一种新的法律方法,叫“事实替代”。即法官要根据事实,替代目前这个根本不能调整它欲调整对象的法律。“事实替代”中的事实,本身是多元的,既有民间规则这样的事实,也有我们今天讲的主题,即民意。换言之,民意本身构成了一种事实。所以当既有的法律根本不能调整它所欲调整的个案时,根据对该案的民意来裁决,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我认为这是民意进入司法的第一种场合或条件。 民意进入司法的第二种情形,涉及法律的第三种病症,那就是法律漏洞。当法律规定本身有漏洞时,针对个案,法官可以借助“法律发现”和“法律续造”的方法判决案件。而法官的“法律发现”或“法律续造”,既可以借用既存的社会事件来“发现”或“续造”,也可以在当下的民意中“发现”和“续造”。这时候,民意也能被运用到司法活动中。这是民意进入司法的第二种场合或条件。我认为,在一个严谨的成文法国家,民意进入司法的基本场合与条件只有如上两种。 如何看待网民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治发展走向了拐点,社会发展也进入了拐点,即国家进入了一个相对集中的矛盾爆发期。究竟通过什么方法处理矛盾,一种方法仍是借助丝丝入扣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我觉得,由于国民对权利和义务的自觉能力完全不同以往了,如果依然延续“去年的皇历,查今年的日子”,往往不得要领,它反而会导致民意和法意的重大冲突。令人吃惊的是,在最近几年的一些案件中(如邱兴华案、许霆案、周正龙案、彭宇案、邓玉娇案,以及最近发生的孙伟铭案和胡斌案等)的争论中,能够代表法意的反倒是一些网民。因网民的穷追不舍、寻求法意,案件才峰回路转。最典型的是“正龙拍虎”案。当时,网民、科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指出这个案件是地方政府在造假,但地方政府却信誓旦旦,再三出来为事主打圆场,直到弄得自己颜面扫地。桩桩事件迫使人们追问:为何某些地方政府不能担当回护法意的职责,反倒破坏法意,我在前面讲的所有问题,都是司法中民意与法意冲突时的一般处理原则。但问题是,现在某些案件的判决,明显是法院违背法意了,如许霆案,为什么前后会做出如此悬殊的判决。再如孙伟铭案和胡斌案,为什么同是交通肇事案,法院对两案的当事人却做出了如此悬殊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是司法的不法才导致了当下我国公民与政府、公民与法院的冲突,导致了形式上的民意与法意冲突。 而我国司法之所以容易导致不法,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一种法官只为法律负责的体制,没有建立起伟大的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体制:“对法官而言,除了法律之外,便没有别的上司”。只有这种法律至上的体制得以建立,法官才能理直气壮地据法裁判,司法中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才能被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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