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患方相关部分)
患方部分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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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医疗费用资料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们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患者、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二,向医务人员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目的医疗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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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合法方式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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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抢夺、盗窃、损毁病历资料、档案~哄抢、损毁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阻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或者生活,
,三,在医疗机构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散发传单、制造噪音、堵门、占据通道、泼洒污秽物、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抢夺尸体、违规停尸,
,四,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和违反治安菅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曲原则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可以各自推举5名以下代表参加协商。
协商应当在医疗机构的接待场所或者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进行~不得妨害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调解,
,三,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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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合法的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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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制作调解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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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诉讼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人员利用医疗纠纷~组织、参与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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