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雇佣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转承赔偿责任案》甲是某办事处的保安人员,在值班时丙和丁在办事处找厕所,背甲拦住,双方发生争执。甲将丙和丁打伤。后经鉴定www.wenku1.com甲患有精神分裂症。
在本案中甲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甲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带来伤害,所以办事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照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 法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是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限制。我国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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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这是我国所采用的职务执行说这就是说只有在履行职务中发生法律诉讼等关系的法人组织才会承担义务,这种判定方法考虑到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即在没有执行职务是的身份。但是也不乏在执行公务中
不必要的活动造成他人的损害
这种情况没有法律加以规定这是存在的漏洞,举个例子如果甲是快递公司的在送货物的时休息,靠在房顶的栏杆上,然后随手扔下一垃圾,正好砸伤他人可却是要由公司法人来赔偿责任,虽然公司会给甲一些处罚可毕竟会给公司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害。所以我认为应该规定一些特殊情况有个人来承担责任会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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