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治与法治2
论人治与法治
一、 摘要
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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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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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约束人们
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
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
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人治,就是国家以一
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
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
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
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
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
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
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二、 关键词:法治 人治
三、 字数统计:3901字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
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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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采取了各种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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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
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1(人民主权论。人民主权,即主权在民。主权是宪法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在政治学中,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朕即国家”或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与“天赋人权”相对立,主要指国家主义、极权国家等;三是主权在民,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的第一个宪法(1791年)中是这样规定主权及主权在民的:“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动移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
2(法治论。按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斯科特?戈登解释,法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国家的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二是国家的权
力必须通过既定的正式程序行使。其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同自由民主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在17世纪,随着西方国家出现了共和制取代君主制的历史潮流,法治思想为当时共和主义者所发展,尤其是英国的哈林顿和洛克。哈林顿认为,即将到来的共和国家应该是法治的共和国。晚于哈林顿几十年的洛克认为,法治的理由是它能保护人的财产和公共利益。根据他的论述,人们签订契约和建立政府,从而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主要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公共利益。
上述西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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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思想的提出实际上总是与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相联系的,或者说法治的思想就是在批判和反对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后来在18世纪的法国,随着人民反对诸如路易十四、路易十五等法国独裁君主制运动的发展,出现了孟德斯鸠、爱尔维修和卢梭等思想家,他们都反对独裁君主制,提倡法治。孟德斯鸠说,法律即“产生于事物本质的必然联系”是人民(包括统治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卢梭认为国家是以总意志为基础的,但总意志必须具体化为法律才能实现,所以法治是合理的统治方式。
3(分权论。分权,即国家权力的划分。在西方学说或制度中一般称为“权力的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在汉语中往往又译为“分权”。分权思想最早源于古希腊政治思想家亚里
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权、执行权和司法权。而现在所讲的分权思想主要是由17,18世纪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形成的。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执法和对外三权,并主张立法权优于其他权。“三权分立”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其分权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使三权互相平衡相互制约。
,(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多数自由民主思想家认为法律应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政治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思想是与法治论思想紧密联系,或者为所提倡的法治制度提供说明和理由。道德法律化观点最初存在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国家的论述中。他认为国家产生归诸人类生活的自然需要,但其本质是道德的,即“为了实现一种优质的生活”,国家应该是一个法治的联合体,否则,它的道德目标就不能实现;换言之,国家的道德目标需要法治来保证。
与阶级论相联系,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的“人民主权论”,认为权力应该属于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国家应该是人民的国家,民主应该是真正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种理论最初出现在陈独秀、毛泽东等人的有关论述中。比
如,陈独秀认为,西方的民主和议会实际上促进资产阶级的利益,而非促进劳动人民的利益,他因而著文号召人们起来争取工人阶级的民主:“20世纪的民主是新的、被压迫的工人无产阶级争取各种权利的旗帜”。
与人民民主论相联系,新中国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及运作上采用了与西方国家宪法不同的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制度由巴黎公社所创建,后由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适用。巴黎公社诞生后,根据公社颁布的《告法国人民书》,公社是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一切权力归公社社员所有,普选产生的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外交等一切大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但这并不排除权力制约的思想。具体就我国而言,制约是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一种“单向选择”。许多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
与人治论相对立的法治论,是现代民主国家普遍适用的宪法思想,新中国同样强调法治思想。不过在中国,普遍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认识中外宪法中的法治思想的区别,认为西方国家的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
务,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最后,需要说的是,中西方宪法思想都有其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各自都有着明显的适应性、合理性和极强的生命力。
“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
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
综上所述,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而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法治大于人治,应尽快把我国的法治健全起来,使人们有一个更好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经济健康有序地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