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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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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以下简称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号)等有关政策要求和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2005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的县(市、区,下同),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偿债资金范围,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由财政部安排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偿债中央补助资金)和由地方筹集的偿债资金。 第三条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在审计核定各县上报的债务额以后,确定总体还债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并将年度偿债计划分解到各县,落实各县偿债资金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 第四条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坚持资金直达、操作规范、信息透明、监控有力的原则,并按照县级统筹和省级统筹的不同管理方式,确定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偿债中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并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分解文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二)省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三)市级筹集的偿债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市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通过市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四)县级筹集的偿债资金,以及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偿债资金,均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五)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六条偿债资金由省级统筹的,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一)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县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申请及时报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市级偿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报省级偿债主管部门。 (二)省级偿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各市、县上报的债权人偿债申请,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债权人偿债申请送省级财政(国库部门)。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第七条省级偿债主管部门要在每月3日前将有关偿债信息报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财政部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偿债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一)财政部(国库司)根据动态监控信息,对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监控管理,并将有关信息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偿债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和省级偿债资金预算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文件(纸质或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时,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号及省级分解预算文号(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填写,市、县财政国库部门不予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名称、签发时间、付款人、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具体用途、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指令载明的信息由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实行动态监控。 第九条偿债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分别参 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 第十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以及市、县财政特设专户,与同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与资金调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开设特设专户的市、县,应当参照财库[2006]23号文件关于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7日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7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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