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2015年3月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2.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3.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4.简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6.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附:参考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1. 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解答:犯罪未遂的特征有: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解答: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3. 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
解答: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
4. 简述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解答: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特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五种方式:(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5. 简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解答: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个: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6.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解答: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逼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3)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论述题
1.论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2.试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3.论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附:参考答案(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论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
答题要点: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按照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可以把犯罪直接故意区分为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有: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必然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情形,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则只有可能性一种。(2)在意志因素上,两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在成立条件上,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成立的意义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成立;而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有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2.试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点。
答题要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包括:(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两者的区别有:(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他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希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或采取了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3.论述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题要点:
我国刑法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过失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之一,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反对、排斥的态度。这是两者的相同点。
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认识因素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应当预见而实际上没有预见。
三、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题
1.2007年8月,被告人鲍某在某岩场,利用岩场清理危岩的机会,采用放大炮等冒险方式进行掠夺性开采,致岩场宕面出现新的危岩。8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鲍某在明知岩场随时有塌方危险的情况下,仍默认无资格从业人员李某进场从事爆破作业,并强令何某进场协助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引发危岩下塌,造成何某被当场砸死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该案中鲍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被告人丁某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见中学同学乙某在该门市部做售货员,丁某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丁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的。”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丁某到乙某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电器一事,乙起先不同意,后来在丁某的鼓动下同意了,乙并且要丁尽量小心,最好事先做好作案工具。某晚,丁某、乙某对该门市部实施了盗窃,价值7万多元。在逃离现场时,乙某为了破坏现场,把柜台后的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在逃跑的路上,丁某问乙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某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丁某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问:
(1)丁某构成什么罪?乙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假定当丁某看到乙某将电炉插上时,丁某问:“干吗?”乙某答:“破坏现场呀。”丁某接着说:“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逃离现场,大火烧毁了门市部。此时,丁某与乙某对乙某的放火行为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3)假定乙某在插电炉时,丁某并不知晓,丁某站在该门市部大门外等候。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万某到门市部有事,看到丁某抱着东西站在门口且门半开着,查问丁某,“你是干什么的?”丁某很害怕,操起一根木棍朝万某头上砸去,万某立即倒地,后经查验,万某为重度脑震荡。乙某放火后与丁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丁某、乙某各构成了什么罪?
3.2005年,陶某等三人从某拖拉机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
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于2007年3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拖拉机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某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承办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刘某在明知陶某三人仅享有拖拉机厂部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拖拉机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10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拖拉机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附:参考答案
1. 2007年8月,被告人鲍某在某岩场,利用岩场清理危岩的机会,采用放大炮等冒险方式进行掠夺性开采,致岩场宕面出现新的危岩。8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鲍某在明知岩场随时有塌方危险的情况下,仍默认无资格从业人员李某进场从事爆破作业,并强令何某进场协助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引发危岩下塌,造成何某被当场砸死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鲍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该案中鲍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解答:
鲍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进行生产、作业。(2)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且行为人决定的内容与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关联。(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却心存侥幸、轻信可以避免。在意志方面表现为不希望发生事故。本案中,被告人鲍某违反矿山安全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 被告人丁某到某电器公司门市部闲逛时,正好遇见中学同学乙某在该门市部做售货员,丁某见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丁对乙说:"没想到你这儿东西还挺全的。"乙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丁某到乙某家,密谋盗窃该门市部电器一事,乙起先不同意,后来在丁某的鼓动下同意了,乙并且要丁尽量小心,最好事先做好作案工具。某晚,丁某、乙某对该门市部实施了盗窃,价值7万多元。在逃离现场时,乙某为了破坏现场,把柜台后的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在逃跑的路上,丁某问乙某:"你在后面磨蹭什么?"乙某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丁某未吱声,事后才知道插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门市部被大火烧毁。
问:
(1)丁某构成什么罪?乙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假定当丁某看到乙某将电炉插上时,丁某问:"干吗?"乙某答:"破坏现场呀。"丁某接着说:"还是老兄厉害。"接着两人逃离现场,大火烧毁了门市部。此时,丁某与乙某对乙某的放火行为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3)假定乙某在插电炉时,丁某并不知晓,丁某站在该门市部大门外等候。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万某到门市部有事,看到丁某抱着东西站在门口且门半开着,查问丁某,"你是干什么的?"丁某很害怕,操起一根木棍朝万某头上砸去,万某立即倒地,后经查验,万某为重度脑震荡。乙某放火后与丁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丁某、乙某各构成了什么罪?
解答:
(1)丁某和乙某构成共同的盗窃罪。其中丁某是主犯,乙某是从犯。另外乙某还构成了放火罪。
(2)丁某和乙某构成共同的放火罪,因为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其中乙某实施的是放火的实行行为。丁某实施的是帮助行为,给予乙某精神上的帮助。
(3)丁某构成抢劫罪,属于刑法第269条转化的抢劫罪,因为"犯盗窃、诈骗和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乙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3. 2005年,陶某等三人从某拖拉机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于2007年3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
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后拖拉机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某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承办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刘某在明知陶某三人仅享有拖拉机厂部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拖拉机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10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拖拉机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解答:
刘某的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枉法仲裁罪客体为仲裁机构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2.枉法仲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4.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本案中,作为承担仲裁职责的仲裁员,刘某在明知陶某三人仅享有拖拉机厂部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拖拉机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10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拖拉机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枉法仲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