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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贷履行案十年迷局[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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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信贷履行案十年迷局[攻略]重庆信贷履行案十年迷局[攻略] 重庆信贷执行案十年迷局 整整一天,重庆长寿金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克都在跟法官打电话,但对方就是不接听。他终于克制不住,将手机啪地砸在了茶几上。 近段时间,罗克每天翘首等候来自法院的好消息,但至今无果。他的情绪又重新跌入十年来惯常所处的焦躁中。 十年前,重庆长寿金鹰实业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农信社(现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贷款1072万元,无法按时偿还,被后者起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一中院” )。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金鹰实业公司用自己拥有的长寿大厦1—5层...

重庆信贷履行案十年迷局[攻略]
重庆信贷履行案十年迷局[攻略] 重庆信贷执行案十年迷局 整整一天,重庆长寿金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克都在跟法官打电话,但对方就是不接听。他终于克制不住,将手机啪地砸在了茶几上。 近段时间,罗克每天翘首等候来自法院的好消息,但至今无果。他的情绪又重新跌入十年来惯常所处的焦躁中。 十年前,重庆长寿金鹰实业公司在重庆市长寿农信社(现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贷款1072万元,无法按时偿还,被后者起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一中院” )。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金鹰实业公司用自己拥有的长寿大厦1—5层共7155平方米房屋,抵偿所欠长寿农信社1136万元的全部债务。 但让罗克没想到的是,和解结案后不久即节外生枝:重庆市一中院将已执行完毕的7155平方米房屋作价467.75万元,重新强制执行给长寿农信社,金鹰公司又重新背上668.25万元债务。两个案外人的财产也遭到法院强制执行。 金鹰实业公司和案外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执行案。罗克和案外人冉秀林开始了长达八年的申诉路。 2004—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先后四次立案审查,直到第四次方认定是一起执行错案。2010年3月16日该院下达《执行监督指令函》,指令重庆一中院纠正,限期执行回转,撤销错误裁定。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方面仍无办理结果。罗克坦言,等候的焦灼,已让几月前的兴奋荡然无存。 法院为何在当事双方执行完和解协议后,再次启动强制执行,这起信贷强制执行案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和利益纠结,时代周报记者耗时近一个月多方调查,以期拨开笼罩在该案上的层层迷雾。 信贷案的和解 57岁的罗克,本是长寿中学的一名教师,后和妻子在1993年成立了重庆长寿金鹰实业有限公司,妻子任董事长,罗克出任总经理。在夫妻苦心经营下,该公司迅速成长为长寿当时颇有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上世纪90年代,长寿全城尚无一家星级酒店, 1997年罗克夫妇决定投资酒店业。当年,金鹰实业公司购买下长寿大厦1—5层房屋,并按三星级酒店进行设计、改造。该酒店命名为“金鹰宾馆”。 投资酒店所需资金相当大,而罗克夫妇的原始积累远远不够。1997年,金鹰实业公司先后三次向长寿农信社贷款共计1072万元,以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7155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但在随后掀起的“三金三乱”整治风潮中,金鹰实业公司资金链断裂,“金鹰宾馆”项目被迫停工。因还款无期,长寿农信社2001年6月将金鹰实业推向被告席。同年6月21日,重庆一中院下达判决书,要求金鹰实业偿还长寿农信社贷款本金1072万元及利息。9月19日,该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 两天后,金鹰公司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为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其中包括扩建面积、装修、设施设备,并强调“停车场和负一层已抵债 他人,不在可供执行之列”。 2001年10月19日,金鹰公司和长寿农信社在法院开庭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称,金鹰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凤城镇望江路长寿大厦全部产权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装备(以“重金资估(2001)字第426号”,“重金(地)评[2001]第042号”核定面积为准,但不含已抵押给长寿建行的设备及空坝面积1455平方米)全部清偿抵债给长寿农信社所有。 时代周报查询“重金资估(2001)字第426号”,“重金(地)评[2001]第042号”,其核定面积为:长寿大厦1—5层房产,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及占用土地。 协议强调,金鹰公司上述全部资产作为抵偿其欠长寿农信社全部借款及利息、全部诉讼费。此外,协议约定,金鹰公司向长寿农信社移交上述抵债房产相关图纸及资料,后者向前者支付补偿费10万元,“此过程完结即视为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结,场地由乙方正式占有管理使用”。 2001年10月22日,法院、当事人双方现场履约,金鹰公司向长寿农信社交付长寿大厦1—5层房屋及全部图纸资料,长寿农信社也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罗克说,执行法官夏节荣当场宣布:“本案和解结案,执行终结。” 同日,重庆一中院下达(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号裁定书,裁定金鹰公司将长寿大厦1—5层房产,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债。 也是同一天,长寿农信社与重庆祥瑞酒店旅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前者将从金鹰公司获得的抵债房产转让给后者。双方约定,转让方式为“承债式购买”,即由重庆祥瑞酒店旅业公司承担 原金鹰公司向长寿农信社借款1072万元本金和诉讼过程有关费用64万元,共1136万元的债务。 时代周报获得的长寿公安局查实的五张转账凭证显示,2002年5月23日,祥瑞公司实际上向长寿农信社支付了总额达1147万元的转让费。 突遭强制执行 债务清偿完毕,罗克紧绷的神经刚刚松弛下来。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又将他拉向苦恼的深渊。 2001年10月23日,金鹰公司与长寿农信社交接完结的第二天,罗克接到重庆一中院执行法官夏节荣通知:到重庆祥瑞公司办公室,签订一份交接纪要。 罗克称,当看到这份由长寿农信社事先拟就的“长寿金鹰宾馆资产资料交接纪要”时,他感到荒唐。 纪要称双方交接的资产包括:位于长寿凤城镇望江路“长江大厦”第1—5层房屋一栋,建筑面积7155平方米(具体以法院裁定为准);长寿凤城镇望江路“长江大厦”第1—5层房屋占地和应分摊的土地及停车场占地,面积2513平方米(其中抵押给长寿建行土地1455平方米);长寿“金鹰宾馆”内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在建工程,包括底层的加层和天井改造,面积约3500平方米。 双方交接的是长寿大厦而非“长江大厦”;和解协议也无“金鹰宾馆资产”的约定;纪要所载底层加层和停车场系案外人资产,与本案无涉。“纪要与已执行完毕的和解协议不符,我拒绝签字。”罗克称,长寿农信社代表向科宏当场表示签纪要主要是便于“我们今后好操作,无需金鹰公司负责”。 “僵持之中,法官夏节荣突然雷霆大发,指责我不通情理,并表示‘说了不要你们负责,你还在咬文嚼字’。在这种情况下,我提出‘既然法官都这样说,那就将此情况记录在案’。”罗克在交接纪要上签名时注明:“本人只授权负责处理本案范围内的资产代理,对方硬要将此范围外的内容写入要求签字,但我不对超出本案范围的部分负责。法官夏节荣表示‘不要你负责’。” 时代周报记者在罗克提供的交接纪要上看到了这段标注,由罗手书在纪要的右上角。而该标注内容亦在罗克的要求下写入了当日的法院执行记录。 可谁料,纪要签订翌日,10月24日,长寿农信社人员拿着这份纪要,将案外人罗智拥有的停车场、冉秀林拥有的长寿大厦负一层及扩建房屋占用。“他们称纪要有法官签字,长江大厦就是长寿大厦,底层的加层就是负一层。”冉秀林说。 罗智、冉秀林分别是罗克的弟弟和妻姐,金鹰公司曾向他们借债,金鹰公司早在与长寿农信社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前,分别以长寿大厦停车场、长寿大厦负一层及扩建房屋抵债。 2001年10月25日,两人向重庆一中院提起异议,但“石沉大海”。同年11月12日,罗智在长寿国土、建委等政府部门协调下得到部分纠正,获得停车场50%的补偿;冉秀林则一直申诉无果。 情势急转直下。2001年11月19日,长寿农信社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11月16日,重庆一中院竟提前裁定将长寿大厦1—5层仍作为金鹰公司财产查封。 不可思议的是,此时的长寿大厦1—5层早已抵债给长寿农信社,并被转让给了重庆祥瑞公司。祥瑞公司已开始改造装修这些房屋以及该楼负一层,并以此为经营场所,2002年2月22日在长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新的企业—重庆寿星大酒店。 在这种情况下,重庆一中院竟然将长寿大厦1—5层仍作为金鹰公司的财产拍卖。2002年3月9日,长寿大厦1—5层以拍卖流标价467.75万元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部分债务”。 长寿大厦1—5层以上价值,是重庆一中院2001年9月20日委托重庆金地资产评估公司司法评估而来。罗克认为这被严重低估,是法院串通评估机构,实施暗箱操作的结果。 “2001年9月20日,重庆一中院在《评估委托书》中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此前一天,该院法官还到长寿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我们的住所地、联系电话从未变更,不存在下落不明问题。”罗克说,这就导致金鹰公司对涉案资产的评估毫不知情,无法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因此被低估为467.75万元。 据时代周报调查,长寿大厦1—5层在长寿农信社的抵押价值为1447.8万元,金鹰公司随后还投入1300多万元进行了装修。 这样的司法处置,对金鹰公司而言,本可抵偿全部债务的长寿大厦1—5层,成了只能抵偿部分债务;长寿农信社则在履行和解协议取得长寿大厦1—5层并转让给祥瑞公司收回1147万元债务基础上,又获得了668.25万元债权。 法院七下裁定书 法院为何对金鹰公司重新启动强制执行,2010年12月30日,全国 人大代表、重庆一中院副巡视员汪夏接受了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案发时她正担任重庆一中院执行庭长,参与了此案的执行。 “案子当事双方最大分歧在于,对和解协议中约定的‘长寿大厦全部产权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装备’产生了争议。”汪夏称,长寿农信社认为金鹰公司被执行财产不仅仅是长寿大厦1—5层房屋,还应包括停车场和负一层及扩建部分。 长寿农信社还称长寿大厦1—5层房屋在过户手续方面“受阻”。“交付执行不下去,长寿农信社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汪夏表示,法院受理了长寿农信社的申请,启动了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 汪夏所称当事人双方对抵债物的“争议”,在金鹰公司看来根本不存在,因为和解协议对抵债物范围有明确说明。 罗克认为,这所谓的“争议”,在抵债物被长寿农信社转让后的第二天—2001年10月23日就开始发生,实际上是“长寿农信社在重庆一中院配合下共同策划的”,步骤有三: 第一步,重庆一中院在2001年10月22日下达(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号裁定书,在第二条中明确把不属于和解协议内容并不为金鹰公司所有的停车场,裁定过户给长寿农信社,埋下争议的种子。 对于这项超出了协议范围的裁定,罗克曾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表示按和解协议执行就是”。 第二步,“长寿金鹰宾馆资产资料交接纪要”的出笼。第三步,2001年10月30日,重庆一中院执行法官强行收回《执行和解协议书》和 八天前下达的裁定书。“这让重新执行已经转让的抵债物有了所谓的‘依据’。”罗克说。 随后至2003年7月8日,重庆一中院又先后下达了6份裁定书。“这6份同案号的民事裁定书存在诸多法律瑕疵,应予纠正。”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锋说。韦在2003年、2004年接受金鹰公司委托,代理过该起执行案。时隔多年,他对案情仍记忆深刻。 2002年3月9日,重庆一中院下达继2001年10月22日后的第二份裁定书(案号:(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号)称,将金鹰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部分债务。这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将该房产用于抵偿全部债务明显不合。 令人费解的是,三天后的3月12日,该院又以同样文号作出一份新的裁定书,文书内容与前一份裁定书只有两个字不同,即将“部分”债务改成“相应”债务。 2002年4月29日,(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1号裁定书下达,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查封。韦锋指称此举显属违法,“因为该资产已在此前被金鹰公司交付给冉秀林用于抵债,不属被执行人所有,亦不在和解协议范围”。 2002年10月22日作出的458—2号裁定书,错上加错地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金鹰公司部分债务。长寿农信社被指又以90.6万元价格将该资产转让给重庆寿星大酒店。但长寿公安局经侦支队2007年2月的查证显示,寿星大酒店并没有支付这笔钱给长寿农信社。 2003年7月8日,最后一份裁定书称“长寿大厦负一层是1—5层的 附属物,不具有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的独立性”,驳回案外人冉秀林的异议。 法院为何将案外人罗智和冉秀林的资产纳入强制执行,汪夏称,“据我们调查,被告(金鹰公司)在执行中做了很多手脚,向亲属转移资产。执行前长寿大厦负一层一直挂在被告名下。” 汪夏的说法遭到罗克的反驳:“罗智、冉秀林和长寿农信社都是金鹰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为何法院认为金鹰公司将资产交给长寿农信社不是转移资产,将资产交给罗智、冉秀林就是转移资产呢,” 八年漫长申诉路 金鹰公司和冉秀林认为这是一起重庆市罕见的违法执行案。2003年起,罗克和冉秀林踏上了辛酸而漫长的申诉之路。 金鹰公司重新背负的668.25万元债务,压得罗克几乎喘不过气来,“我哪里敢做事呀,我怕一有钱就被法院强制执行了。”金鹰公司早已成了空壳。 十年来,罗克一直陷在官司中,将自己最大的精力投入申诉,不断向国家、重庆有关部门递送材料、反映情况。“我像久病成医一样,这么多年的司法申诉,让我掌握了很多法律知识。”罗克说。 财产被法院莫名强制执行,也折磨得冉秀林吃不好睡不香,落下了一身病,“稍微激动一点就可能晕过去”。 该案也引起了多位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重庆市第二届、第三届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重庆市政协 常委陈枞就是其中两位。 “从2003年起,我每年都要在人大会议上提交议案或建议,要求法院纠正这起违法执行案。”但彦铮认定该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执行错案。 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多次监督意见,重庆市高院在2004—2010年的六年里,先后四次立案审查。但前三次都维护了重庆一中院的执行意见,“每次复查都由重庆一中院负责”。 直到2008年8月,重庆市高院启动第四次复核审查,才峰回路转。重庆市高院专门为此案成立合议庭,并指派专人复查,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 2010年3月16日,重庆市高院向一中院下达(2008)渝高法执监字第180号《执行监督指令函》。该函称:经本院审查决定,重庆一中院在办理原重庆长寿农信社(下称“长寿支行”)申请执行金鹰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将已抵偿给案外人冉秀林的财产(原长寿大厦负一层)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长寿支行;将已和解执行完毕的财产(长寿大厦1—5层)又重新强制执行,上述两项执行行为,确有错误,违背法律规定。 该函指令重庆一中院依法予以纠正,限期执行回转(执行回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撤销相关错误裁定,并限于2010年4月30日前上报办理结果。 但指令函下达已九个多月,重庆一中院下达的7份错误裁定至今未被撤销,冉秀林的房产至今未执行回转。知情者称,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不同意执行回转。 就这起信贷执行案,时代周报记者采访了重庆农商行。该行称,资产保全部就此事作了专门调查,“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作为当事人通过向法院诉讼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都应该按法院判决或裁定履行。此前,长寿支行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无过错。” 该行表示,“目前高院已责成一中院重新调查,届时如有裁定书,我行将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具体事宜建议向法院了解。” 重庆市高院则回复时代周报:“该案正在督办,不久将有结果,目前不便受访。”重庆一中院亦称,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不便接受采访。但该院相关人士透露,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已报重庆市高院待批。 背后的利益迷局 据重庆一中院副巡视员、原执行庭长汪夏透露,事实上,因为金鹰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方面已对该案执行终结,不再追究金鹰公司剩余债务,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也同意了。但罗克称至今未收到法院的裁决终结书。 汪夏表示,重庆一中院在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中程序没有问题,但她坦承执行法官在裁定书下达方面确实存在“瑕疵”。 “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为何多年来得不到纠正,”重庆市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但彦铮认为,背后一定存在隐情和利益纠结,“在执行过程中是什么原因致错只有他们自己清楚”。 在但彦铮看来,该案是借当时执行混乱,以所谓程序公正,把中介评估机构、银行、执行联合起来,让被执行人蒙冤,让重庆司法公正蒙羞。 “法院执行与财产直接打交道,而且执行的强度大小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近年来执行环节成了腐败重灾区。”但彦铮坦言,在重庆打黑风暴中曝光的重庆法院系统“执行窝案”就是执行腐败的典型,落马者不仅包括重庆市高院原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还牵出重庆市高院、一中院、五中院等执行委员会及执行庭的8名法官。 事实上,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利益纠葛,至今对外界仍是一个迷局。 罗克透露,长寿农信社2001年6月将金鹰公司推向被告席的前一个月,曾介绍重庆祥瑞酒店旅业管理公司老总吴明清与金鹰公司洽谈,由祥瑞接下已停工的“金鹰宾馆”,同时接下金鹰公司所欠长寿农信社的全部债务,此外还补偿金鹰公司130万元左右。 当时双方已签订合同。但时值长寿农信社主任换人,由龚文艺接任。“龚不同意祥瑞与金鹰签订的债务承接方案。他表示贷款已到期,金鹰公司该还款。然后将我们告到法院,就有了后来发生的系列事情。”罗克说。 龚、吴二人一直被罗克怀疑有内部交易,但罗缺少证据。但祥瑞管理的寿星大酒店称自己并非既得利益方,其负责人杨志说:“我们该掏的钱早就掏了,却受到案子影响,酒店快要停业了。”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获悉,金鹰公司信贷执行案几个相关人员目前处境 尴尬。重庆法院系统知情人士称,主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官袁华禄在重庆打黑风暴下的内部整肃中,已离开法院系统,其重庆五中院审判员职务在2010年3月26日闭幕的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被免去。 长寿农信社中层干部向科宏,亦在2009年重庆打黑风暴中,被指控为长寿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身陷囹圄。长寿农信社原主任龚文艺,几年前因在信贷上出了问题而被开除公职。 “一旦查出我方人员在这起执行案中存在问题,我们绝不包庇、袒护,绝不手软。”重庆一中院相关人士对时代周报说。 案件进程 1997年,罗克夫妇决定投资酒店业。当年,金鹰实业公司购买下长寿大厦1—5层房屋,并按三星级酒店进行设计、改造。该酒店命名为“金鹰宾馆”。 1997年,金鹰实业公司先后三次向长寿农信社贷款共计1072万元,以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7155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2001年6月,长寿农信社将金鹰实业推向被告席。 2001年6月21日,重庆一中院下达判决书,要求金鹰实业偿还长寿农信社贷款本金1072万元及利息。 2001年9月19日,重庆一中院下达执行通知书。 2001年10月19日,金鹰公司和长寿农信社在法院开庭调解下,达 成《执行和解协议》。 2001年10月22日,法院、当事人双方现场履约,金鹰公司向长寿农信社交付长寿大厦1—5层房屋及全部图纸资料,长寿农信社也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 2001年10月23日,罗克接到重庆一中院执行法官夏节荣通知:到重庆祥瑞公司办公室,签订一份交接纪要。 2001年10月25日,两人向重庆一中院提起异议。 2001年11月19日,长寿农信社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01年11月16日,重庆一中院竟提前裁定将长寿大厦1—5层仍作为金鹰公司财产查封。 2002年2月22日,祥瑞公司已开始改造装修这些房屋以及该楼负一层,并以此为经营场所,在长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新的企业—重庆寿星大酒店。 2002年3月9日,重庆一中院下达继2001年10月22日后的第二份裁定书(案号:(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号)称,将金鹰公司所有的长寿大厦1—5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部分债务。 2002年4月29日,(2001)渝一中民初执字第458—1号裁定书下达,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查封。 2002年10月22日,作出的458—2号裁定书,裁定将长寿大厦负一层过户给长寿农信社,抵偿金鹰公司部分债务。 2003年7月8日,最后一份裁定书称“长寿大厦负一层是1-5层的附属物,不具有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的独立性”,驳回案外人冉秀林的异议。 2008年8月,重庆高院启动第四次复核审查,专门为此案成立合议庭,并指派专人复查,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 2010年3月16日,重庆高院向一中院下达(2008)渝高法执监字第180号《执行监督指令函》。 2004年至2010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先后四次立案审查,直到第四次方认定是一起执行错案。2010年3月16日该院下达《执行监督指令函》,指令重庆一中院纠正,限期执行回转,撤销错误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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