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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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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我们知道,对于个人来讲,国家永远是强大的。它拥有警 察、法庭和监狱等全套机构,它的控制力无所不在。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致因接受国家的追诉而受到损害,就需要有一种在诉讼尚未开始就存在的公共规则。刑事 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根据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作为犯罪嫌 疑人的辩护人,参加刑...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我们知道,对于个人来讲,国家永远是强大的。它拥有警 察、法庭和监狱等全套机构,它的控制力无所不在。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不致因接受国家的追诉而受到损害,就需要有一种在诉讼尚未开始就存在的公共规则。刑事 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根据1996年3 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作为犯罪嫌 疑人的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了解案情掌握有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 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正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解释,“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 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 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决定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 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 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复制、摘抄的材料内容无须司法人员审查,但有关保密材料应予 保密。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工 作,因此法律对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与其通信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具有辩护 律师的身份就有权进行,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 行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意见: 法律赋予了律师在该阶段为辩护人,那么辩护律师就应当履行辩护职责。辩护律师在审 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五、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 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六、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 出控告。 七、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 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 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的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这么多的工作可以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 上也存在着许多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我们知道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已经被法律称之为辩护人了, 按照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的 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体现出来,可是我们现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根本不能体现出 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一下案件的程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见见面 就完事大吉了,这根本不能称之为辩护人。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律师也负有维护法治的责 任。辩护律师介入诉讼不仅是为了从实体上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 ,而且还要从程序上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关系达到 平衡,以保证实体上发现真实和程序的公正性。基于律师的职业特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 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对法律作出解释和理解,由此而形成的事实和法律认识往 往会与公诉机关不同,甚至有所冲突,应当认识到,这种冲突不但合理,而且为实现法律的 正义所必须,因为只有在对立双方都获得充分的主张的情形下,正义才可能实现,才能在最 大程度上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审查 起诉阶段的工作任务是公诉机关审查确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是否查清,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这项工作必须 依照程序规则进行,它是实现司法目的的惟一途径。试想如果失去了这种程序规则,将会导 致什么样的法制状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违法办案是不允许的,任何迁就、姑 息违反程序的现象,都是背离检察宗旨的行为。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的 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和防止程序违法在起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因此,控、辩双 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有一些制约作用,但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 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和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过低,不仅与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律师所肩 负的使命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压抑了律师主动去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性和使命感,而且 还极大地限制了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刑事诉讼而言,律师往往天然地据于国家权力的 对立一方,律师执业并不像法官、检察官、警察那样有一个主动的权力,他最大的特点是被 动、消极,所寻求的所有权力归结为一条就是请求: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 请求裁判等,这使得律师绝对地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案件 的程序卷宗材料,无法掌握案件全部情况,又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根本不能 真正发挥辩护的职能。国家应当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其中最直接的便是通过完 善立法来加强律师的交涉力。就目前的立法现状看,一方面要提高律师在执业中尤其是刑事 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增加其相应的权力。如取证权、质证权等,另一方面增加权力机构对律 师诉讼活动的合作义务的规定,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保障人权都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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