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退学退费制度 郑州市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郑州市民办学校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为保障郑州市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学校退学退费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教育机构,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非学历中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校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如有以下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退学、退费。
1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疾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经济困难不能坚持学习的,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三)学生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书申请退学。
(四)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被其他高校统招录取,凭本人退学申请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请退学。
(五)其他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并全部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一)民办学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
(二)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被学校招生人员或社会非法中介机构,以“统招”或入学后可转为“统招”等名义欺诈入学的。
(三)民办学校超出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收费的;跨年度收费的。
(四)民办学校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
2
方造成的其他原因,使得教学活动无法继续的。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六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八条:参加非学历教育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3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前已收取的,由学校保留其学籍,所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交复学后应交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处理的,应给予退费,标准参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学生申请转学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在上学期内办理转
学,退还本学年学费的50%,在下学期内办理转学,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不予退还;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所收取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各民办学校要建立学生利益表达和调解处理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在学校行政办公场所设立学生信访接待处,设立退学退费窗口,指定专门人员按规定及时接访和办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及时给予申请退学的学生办理退费手续。
(一)由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
(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
4
(三)学校受理退费申请必须给申请者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退费的决定。如挽留学生就读,要向学生说明理由,并征得学生书面同意,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四)学校认为不予退费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五)学校认为可给予退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核定退费金额,加盖印章后退费给学生;学生或代理人签字后有效。由代理人领取退费的,其代理人应有合法凭证。
第十四条:学校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育局关于《郑州市
5
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郑州市教育局所有。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