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夜间管理规定.doc
夜间保安管理工作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保安夜间安防工作的管理,减少或杜绝保安夜间睡岗现象,特制
订本规定。
2. 职责
保安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安保主管负责监督检查、物管部进行违规处罚
和个人问责。
3. 说明
本规定特指对夜间保安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白天保安管理工作仍然按
《保安员作业指导书》执行。
4. 程序
4.1 工作时段
4.1.1 物管部实行“三班倒”的保安工作制,即:以清晨8:00 --- 16:00、
16:00---24:00、24:00---8:00,以确保保安员清晨下班后能够有充足的睡眠,
而不影响夜间精神状态。
4.1.2 保安队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实施“三班倒”工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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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将夜间岗位
设置及值班安排报物管部备案。
4.2 值班要求
4.2.1 夜间呼叫制
4.2.1.1 要求各岗位在夜间11:55分后(至12:00分交班止),每1小时呼叫监控室
一次,呼叫与被呼叫双方必须在《值班记录》上注明呼叫时间、须交代
本岗后续跟进事项、呼叫双方各自签名等。
4.2.1.2 队长在次日工作例检时,必须抽查头日夜间安保员夜间值班情况,发现安
保员未在《值班记录》上履行夜间呼叫记录的或呼叫不应的,按未执行
呼叫制、以违规一次论处。
4.2.2 定时叫岗制
4.2.2.1 要求每隔15分钟(物管部可根据情况确定,但不能超过60分钟),监控
室须使用对讲机呼叫各岗;各岗在收到监控室呼叫信号后,必须三声之
内应答;三声之内没有应答的,监控室须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中作
为睡岗现象记录备案,在次日早9:00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 4.2.2.2 监控室通过监控屏幕发现有安保员睡岗现象的,应立即用对讲机提醒该
岗;若对方不听劝阻的,须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中作为睡岗现象记
录备案,在次日早9:00分将信息报送物管部。
4.2.2.3 对于收集到的安保员夜间工作违规问题,保安队长须在次日的《巡检记
录》中以“违规处罚”形式报送物管部安保主管。
4.2.3 巡视岗督察制
4.2.3.1 要求夜间巡视岗的工作中除原有的安防巡检外,还应履行对各岗位夜间工
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在其巡视范围内,发现安保员睡岗现象,应及
时制止。
4.2.3.2 要求凡巡视岗走到的安保员值班区域,应在该岗的《值班记录》上签名确
认;安装有巡更系统的,须按照物管部规定的巡更路线进行巡更可不在
各岗的《值班记录》上签名)。
4.2.3.3 若发现有夜间保安员睡岗现象,而巡视岗不予制止的,双方都应受到处罚。 4.3 内部查岗制
4.3.1 夜间队长值班时,每晚至少2次到各岗位查岗,检查保安员值班情况,
填写《巡检记录》或《值班记录》,且须在保安员各岗的《值班记录》上
签字确认。
4.3.2 没有队长夜间值班时,每周物管部安保主管应至少一次到场检查各岗位
保安员工作情况,填写《巡检记录》,并在次日物管部早会上将检查结果
予以通报。
4.3.3 各物管部经理,每半月抽查保安员夜间上岗工作情况,填写《巡检记录》;
物管部经理夜间查岗记录应单独保存,夜间查岗时间原则上为凌晨2点
后进行,次日上午可以补休。
4.4 每次夜间检查应填写《抽检记录》,发现违规睡岗现象的,应请对方在《抽
检记录》上签字认可;并在次日将《抽检记录》交物管部拟订处理意见
及收存。
4.5 处罚
4.5.1 每发现有一次保安员夜间睡岗现象的,按轻微过失(扣除当月两天工资)
处罚,并开具《违规处罚通知单》,待物管部造工资册时扣罚。 4.5.2 当月连续三次(含三次)以上均因睡岗而被开具《违规处罚通知单》的,
一律按开除处理。
4.5.3 在物管部抽检中所发现的保安员夜间睡岗现象超过当值岗位的1/3的,除
对违规人员进行出发之外,还将以“一般问责”形式为保安队长开具《问
责单》。
4.6 其他
4.6.1 原则上,夜间保安员值班可以着迷彩服;有特殊规定的物管部可依据现
场情况进行安排。
4.6.2 考虑到夜间工作的特殊性,原则上允许值班保安员在晚间11点后(至次
日凌晨5:30分)听收音/录机(音量须放小以免噪声扰邻),但必须保持
警惕。
5. 相关记录
5.1 《抽检记录》
5.2 《监控中心值班记录》 5.3 《值班记录》
5.4 《巡检记录》
5.5 《违规处罚通知单》 5.6 《问责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