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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消费税涉税会计-消费税 消费税篇 1 涉税会计——消费税——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零售金银首饰如何计算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不同形式下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消费税——用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帐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和退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涉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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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消费税 消费税篇 1 涉税会计——消费税——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零售金银首饰如何计算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不同形式下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消费税——用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帐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和退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会计核算之账户设置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会计核算之账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有关的免税、减税和退税规定 涉税会计——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涉及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消费税——如何核算卷烟消费税税率, 涉税会计——消费税——酒厂基本业务税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怎样计算卷烟产品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涉税会计——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 涉税会计——消费税——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处理 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更是困扰学员的一个难题,现本人结合注税答疑,按照新会计准则总结如下: 一、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一年以 3 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 五、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一般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 例1、2007年甲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 涉税处理如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4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特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例2、乙企业2007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 涉税处理如下: 2007年3月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5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000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290.60 [20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 [20000×20%,10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41.88 [20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341.88 小结: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而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 例3、接例2.到2008年4月该包装物押金相关的科目“其他应付款-存 5 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1367.52元。 保证金到期,因其在计提时已做了涉税处理,现在到期时不再作纳税处理,只按余额转账: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1367.52 贷:营业外收入 1367.52 解析:1、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属于日常活动产生的,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逾期未收回没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罚没收入,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销售白酒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先计入“其他应付款” 科目,消费税和增值税是冲“其他应付款” 科目,最后以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科目。 涉税会计——消费税——零售金银首饰如何计算消费税 某百货商场经省级人民银行批准,允许其经营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并颁发了《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1997年1月份,该商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2月份该商场发生了如下销售首饰的经济业务: (1)售给消费者金项链100条,取得销售货款(含增值税)95830元; (2)售给消费者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收入(含增值税)39000元; (3)售给消费者镀金首饰,实现销售收入2800元; 6 (4)售给消费者金银首饰,实现销售收入1500元; (5)为调剂品种,售给某金店(没有经营金银业务经营许可证)金戒指50枚,实现销售额(不含增值税)32500元,销项税额5525元,价税合计38025元。 该商场当月销售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应按如下步骤计算: (1)售给消费者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95830+39000)?(1+17%),×5% =115239.31×5% =5761.97(元)。 (2)售给金店的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税额=32500×5% =1625(元)。 (3)该商场应纳消费税税额=5761.97+1625 =7386.97(元)。 计算以上业务需把握两个要点: 一是把握准应税金银首饰的范围,对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不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二是把握准零售业务的范围,在以上业务中,直接售给消费者的金银首饰是零售业务,销售给某金店的金银首饰应视同零售业务(因为该金店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征收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消费税的财税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主要掌握以下二点: 第一,必须清楚“委托加工物资”账户结构: 该账户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该账户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完工 7 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 《关于增值税税金的说明》: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第二,掌握在不同情况下所发生的消费税,在账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1、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所负担的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注意:受托单位则是代扣代缴,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具体例题: 例1:B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单位代加工H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成本为100000元,本月成本差异率为1,。B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000元,支付应交纳的消费税5842元和取得增值税发票上 8 注明增值税额1700元。加工完毕,验收入库。该产品计划成本为115000元。(H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1、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1000 (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 100000 (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1000 2、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842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7542 3、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1000 材料成本差异 4000 例2:B企业将一批原材料委托外单位代加工H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计划成本为100000元,本月成本差异率为1,。B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用10000元,支付应交纳的消费税5842元和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700元。加工完毕,验收入库。该产品计划成本为115000元。(H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1、领用加工物资时会计分录: 9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1000(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 100000 (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1000 2、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84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7542 3、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5000 材料成本差异 1842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6842 涉税会计——消费税——不同形式下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1、对于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当按应缴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同时还需作与销售收入和应缴增值税有关的账务处理。 例:某工厂所设门市部某日对外零售应税消费品全部销售额为468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17%,应缴增值税6800元,消费税率为10%,应缴消费税4000元,销售收入已全部存入银行,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1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2、对于把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将按规定把应缴纳的消费税额计入“长期投资总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厂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到另一企业,并为后者开具专用发票,价款4万元,增值税6800元,价税合计46800元。消费税税率为5%,应纳消费税额为2000元。若成本为3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388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 3、对于视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消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厂将自制应税消费品1万元用于抵偿应付账款,消费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额为10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4、对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按规定将应缴的消费税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5、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随同消费品一同出售但单独计价的,按规定 11 应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逾期未退还包装物押金,其中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其中涉及到包装物成本和净收入结转及计征增值税等内容,应在会计分录中一并处理。 6、对于向税务机关交纳消费税款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已按规定计算的消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贷方。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利用银行转账方式结交税款。做会计分录时,按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有销货退回,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7、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若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若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则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8、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凭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中所列消费税额,将其计入该项消费品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若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 12 按国内销售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是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应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并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在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若是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然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本身发生的应纳消费税按国内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则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3 涉税会计——消费税——用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帐务处理 日前,有些卷烟企业的财务人员反映,企业委托他人加工烟丝后再用来连续生产卷烟,在抵扣已税烟丝已纳消费税的时候,税法规定与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存在差异,企业如何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委托加工和抵扣的过程呢,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计算当期应抵扣的消费税,一般在期末汇总进行,而且抵扣金额也是按结存数、进货数、期初数倒推抵扣数。 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时,直接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计缴消费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借、贷方发生额相抵后的余额,即为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由此可见,税法对消费税的扣税规定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而会计制度规定购进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就将消费税计入了抵扣,这只适用于收回后本期就全部用于生产的情形,如果本期收回的原料不能全部用于当期生产,就会造成二者在扣税时间上的不一致而形成时间性差异。笔者认为,纳税人可增设“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账户反映消费税的支付与扣除,这种处理对委托加工业务多的企业更加适合。举例说明如下: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中注明卷烟厂提供烟叶价值80000元,加工费1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5000元(加工 14 费和辅助材料均为不含税价,受托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加工厂向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同类加工产品的销售。本月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取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5000元,其余4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销售卷烟10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元(假设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30,)。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0000,15000,5000)?(1,30,),142857.14(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42857.14×30,,42857.14(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5000,5000)×17,,3400(元); 按规定,委托方销售烟丝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销售烟丝应纳增值税,85000?(1,17,)×17,,12350.43(元); 当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42857.14×40,,17142.86(元); 当期卷烟应纳消费税,100×150,120000×30,,17142.86,33857.14(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和代垫材料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1428.57 1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 21428.57 贷:银行存款 66257.14 ?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烟丝 121428.57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1428.57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领用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142.86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烟丝) 17142.86 借:生产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烟丝 40000 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成本以前也是分开核算的。所以,我们只要先将其计入“待抵扣税额”,等到抵扣时,再由此科目转出。当然,在会计报表中,这部分“存货”也应是原材料和“待抵扣税额”之和,计入会计报表中待下一步生产抵扣的原材料金额为14285.71元(10000,4285.71)。 ?销售烟丝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649.5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借:其他业务支出 71428.57 贷:原材料——烟丝 71428.57 16 ?销售卷烟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 ?计算卷烟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0 ?本月上缴消费税、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3857.1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9350.43 贷:银行存款 63207.57 增设“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账户最大的好处是,汇总本期应缴的消费税可直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贷方余额计算,不用再去汇总本期收回而还未生产领用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了。 涉税会计——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和退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和退税的账务处理问题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因此,无需进行消费税账务处理。 (2)无进出口权的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的办法,应按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不同方式,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17 口方式的,应由生产企业先交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退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时,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 某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香烟,计销售收入为500 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45%,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225 000元。则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时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7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 000 生产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255 000 18 依上例,受托外贸企业收到税务部门退回企业的消费税255 000元,退还给该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的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255 000 贷:应付账款 255 000 支付给生产企业的税款: 借:应付账款 255 000 贷:银行存款 255 000 生产企业收到退款时: 借: 银行存款 255 000 贷:应收账款 255 000 例 若上项业务,发生了100 000元退货,应补缴已退货的消费税45 000元。 受托外贸企业补交已退货的消费税额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45 000 贷:银行存款 45 000 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 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 45 000 生产企业根据退货通知: 借:应付账款 45 000 贷:银行存款 45 000 19 ?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行出口的,应交纳的消费税,按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按照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如果委托加工的物资属于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交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所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也要区分上述不同情况:委托方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按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委托方应将对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人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 例: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一批甲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加工费为26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1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 20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00 000+26 000)?(1-10%)=14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40 000×10%=14 000(元) 应纳增值税=26 000×17%=4 420(元) 根据计算结果A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应交消费税 14 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 000 (26 000+14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42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44 42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甲 ?若A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6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 000 ?若A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 1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 000 涉税会计——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21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2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人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人,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价, 23 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人商品销售收人。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人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人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 24 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如,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四、税收优惠措施 对于金银首饰在进口环节和出口环节,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均不计算消费税。相应地,也不涉及到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涉税会计——消费税——来料加工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 25 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 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 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 (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26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涉税会计——消费税——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举例说明,企业甲委托企业乙加工应税消费品,甲方提货时,乙方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甲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另一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方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乙方于甲方提货时,代扣代缴了4000元消费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 甲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一半用于直接销售,甲方将一半的2000元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 27 贷:应付账款 2000 甲方另一半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这2000元消费税准予抵扣,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进口消费品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现举例加以说明,某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金250000元,按规定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产品的成本,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会计核算之账户设置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待扣的消费税。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后计算应交税款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8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从税务角度看属于销售行为。其账务处理与对外销售类似。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借记“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应税消费品抵偿债务,按售价借记“有关负债”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材料采购”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按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企业在投资时,应按合同作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也应收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29 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有关的免税、减税和退税规定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的产品外,免征消费税。主要有: (1)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可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之后运出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理、修配业务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应税消费品都属国家特准退还、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可以减征30%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已经征收的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 30 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 31 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考试大为你加油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32 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涉税会计——消费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涉及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33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不计算缴纳应缴消费税;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果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计算应缴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货物出口后,收到外贸企业退回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缴纳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如何核算卷烟消费税税率, 【问题】 如何核算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率,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表1),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34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 35 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表1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5%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涉税会计——消费税——酒厂基本业务税务处理 【问题】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薯类白酒200公斤,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 (2)购入机械化生产线一套,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 36 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费6000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3)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收取不含税销售额30000元。由于5天内将全部货款收回,根据合同规定,给予购买方5%的销售折扣,实际收取28500元。 (4)销售给某超市果酒500瓶(500毫升/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含税销售额12500元。酒厂负责送货上门,向超市收取运费5000元。 (5)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两批,两张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分别为30000元、31000元,当月将第一批农产品投入生产,第二批用于本厂职工食堂。 (6)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支付买价7200元。支付运输费用10000元,其中包含保险费、装卸费2000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7)将特制粮食白酒25公斤用于厂庆活动,实际生产成本660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8)购进粮食酒精一批,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本月以购进粮食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一批白酒并于本月销售5吨,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 (9)发出原材料一批,委托某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高端薯类白酒,原材料成本12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元,本月尚未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加工企业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将收回的1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销售,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800元。 37 (10)销售厂房取得销售收入1400万元,该厂房为3年前以1000万元购买。 (1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该设备为2007年购入,原值3万元。该酒厂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已知: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固定税额每公斤1元~果酒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成本利润率10%~酒精消费税税率5%~大豆为《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货物~取得的合法凭证已在当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2(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4(该酒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5(该酒厂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6(该酒厂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解答】 (1)计算自产自用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6600×(1+10%)+50×0.5]?(1,20%)×20%=1821.25(元) (2)计算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0×20%+200×2×0.5+30000×20%+20×2×1000×0.5+ (12500,5000)?(1+17%)×10%+[6600×(1+10%)+50×0.5]?(1,20%)×20%+50×0.5+200000×20%+5×2×1000×0.5=74741.98(元) (3)计算委托加工企业当月代收代缴消费税: 38 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2000+100×2×0.5)?(1,20%)×20%+100×2×0.5=3625(元) (4)计算酒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000×17%+30000×17%+[(12500,5000)?(1+17%)×17%]+[6600×(1+10%)+1821.25]×17%+200000×17%+1800×17%=43662.55 (元) 进项税额=17000+6000×7%+30000×13%+7200×13%+(10000,2000)×7%+17000=39816(元) 应纳税额=43662.55,39816=3846.55(元) (5)计算销售厂房应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1400,1000)×5%=20(万元) (6)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04?(1+4%)×4%×50%=0.02(万元) 【解析】 ?酒厂购入的机械化生产线虽属于固定资产,但2009年之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也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酒厂给予购买方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对及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两批粮食,第一批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二批粮食用于职工食堂,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 39 税额予以抵扣。 ?酒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大豆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 ?酒厂将特制的白酒用于厂庆活动,视同销售,应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酒厂以外购酒精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白酒,应按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计税时,不得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酒精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加工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以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购置或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 40 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怎样计算卷烟产品消费税 问:近期国家调整了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请问,我们该如何计算和申报卷烟产品的消费税呢, 答:本次卷烟消费税变化涉及生产环节税率调整和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财税〔2009〕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都要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41 第二条第九款还规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涉税会计——消费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 目前,对白酒行业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算办法征收消费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核定标准: 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42 3.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这里要注意几点: 一是层级核定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除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二是从高适用计税价格。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售价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售价申报纳税;实际售价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三是重新核定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假设某酒厂年销售白酒1500吨,年销售额预计800万元。2009年8月份销售白酒12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纳消费税=(120×6000+10×4500) ×20%+(120×2000+10×2000)×0.5=283000(元)。 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吨、散装白酒价格为3000元/吨,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则该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计税价格需要经过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假设省级国税机关核定的最低计 43 税价格分别为白酒5500元/吨、散装白酒4000元/吨,酒厂应纳消费税=(120×5500+10×4000)×20%+(120×2000+10×2000)×0.5=270000(万 元),而不能按照(120×4000+10×3000)×20%+(120×2000+10×2000) ×0.5=232000(万元)缴纳消费税。 涉税会计——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 44 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销售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销售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45 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100 46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通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处理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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