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
(1971年)
第一章序言
第一条冲突法规则的原因
世界(world)由拥有领土的国家(state)组成,其法律制度彼此独立,相互差异。事件和交易的发生,问题的产生,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因而需要有一整套特别的规则和方法加以调整和确定。
第二条冲突法的主旨
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事件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国家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
第三条“州”(state)的定义
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一词指具有独立法律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法律的定义
1.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本地法”,指除该州冲突法规则以外的、该州法院用以解决所受理的争议的一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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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规则。
2.在本冲突法重述中,州的“法律”指该州的本地法及该州的冲突法规则。
…………
第六条法律选择的原则
1.法院,除受宪法约束外,应遵循本州关于法律选择的立法规定。
2.在无此种规定时,与适用于选择法律的规则有关的因素包括:
(1)州际及国际体制的需要;
(2)法院地的相关政策;
(3)其他利害关系州的相关政策以及在决定特定问题时这些州的有关利益;
(4)对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以及
(7)将予适用的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第七条识别
1.本冲突法重述中,识别问题涉及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
2.对冲突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除第八条的规定外,依法院地法。
3.对本地法概念和术语的分类和解释依支配有关问题的法律。
第八条另一州法律选择规则的可适用性(反致)
1.除第2款、第3款的规定外,在本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指明应适用另一州的“法律”时,法院适用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如特定法律选择规则的目的在于使法院就案件事实得出的结果与另一州法院审理该案时得出的结果相一致,则法院可适用该另一州的法律选择规则,但须考虑实际可行性。
3.如法院地州与特定问题或当事人无实质联系,而各利害关系州的法院会一致选择某个适用于该问题的本地法规则时,法院通常将适用该规则。
第九条法律选择的限制
法院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可不适用本州的本地法。除非就本州和其他州与有关的人、物或事件的联系而言,适用该法是合理的。
第十条州际和国际冲突法
本冲突法重述中的规则适用于涉及美国一州或多州因素的案件,并基本上适用于涉及一个或多个外国因素的案件。但是,在特定的国家案件中,可能有些因素要求其结果区别于在州际案件中会得出的结果。
…………
第二章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住所——依据何种法律确定
法院在适用自己的冲突法规则时,依自己的标准确定住所。
…………
第三章司法管辖权
一、对人的司法管辖权
(一)总则
第二十四条对人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
1.如果一人与一州之间的联系使该州能够合理地对该人行使司法管辖权,该州即有权对其行使管辖。
2.何种联系可据以对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由第二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采用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可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即使该人处于该州的司法管辖之下亦同。
第二十六条管辖权的延续
如果一州对诉讼当事人一方已有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得到合理的通知和合理的申辩机会。
(二)对自然人的司法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对自然人司法管辖的依据
1.一州有权以下述一项或数项为依据,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1)所在
(2)住所
(3)居所
(4)国籍或公民籍
(5)同意
(6)在诉讼中出庭
(7)在该州营业
(8)在该州完成的行为
(9)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该州造成影响
(10)对州内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
(11)其他使该州能够合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
2.上述各项,在何种情况下和在何种限度内足以构成对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的依据,由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所在
一州有权对永久或临时在其域内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住所
一州有权对在其域内设立住所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三十条居所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居住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该自然人与该州的联系极弱,以致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一条国籍或公民籍
一州有权对作为该州国民或公民①(注①:参见第三条。“州”亦指国家。因此这里谈到国籍和国民。公民既可指国家的也可指其他行政区域的。)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除非由于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二条同意
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作为被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作为原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起诉的自然人,在该诉讼中行使司法管辖权。如诉讼提起时该州的本地法规定。被告可以通过反诉或独立他诉的形式对该自然人起诉,则该州在任何这类诉讼中亦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在州内营业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曾在该州营业但于诉讼提起时已停止营业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3.一州有权对在该州营业的自然人,就并非产生于该州内营业活动的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只要该营业活动相当持续和重要,以致该州行使这种管辖权是合理的。
第三十六条在州内完成的行为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及其他州联系的性质,这种管辖权的行使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七条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州内造成影响
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该州造成影响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影响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影响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十八条对州内有形物的所有、使用或占有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就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该物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内拥有、使用或占有动产的自然人,就该物位于该州内并为该自然人拥有、使用或占有时产生于它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但该动产的性质以及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使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为不合理时除外。
第三十九条其他联系
除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一州只要因其与某自然人之问的联系,对该人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也有权对该自然人行使司法管辖。
第四十条合伙及其他非法人团体
1.如果合伙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可在一州内以合伙或共有人的名义成为被告,且该州在同样情况下可以依据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个人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该合伙或团体行使司法管辖。
2.一项不利于合伙或团体的有效判决,如对其债务责任是有拘束力的,则应涉及该合伙或团体在每一州中的财产。
(三)对公司的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一条本州公司
一州有权对本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二条对外州公司的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
1.如果一州因其与外州公司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对该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则该州有权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
2.据以对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联系,由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二条确定。
第四十三条外州公司——同意
一州有权对同意受其司法管辖的外州公司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四十四条外州公司——指定代理人
一州有权对该州内授权代理人或政府官员接受对其诉讼之传票的外州公司,就授权该代理人或官员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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