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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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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权威资料]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权威资料] 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 〔摘要〕当代世界主义理念哲学上对我们提出重大挑战,这包括挑战我们对我们本体意识、权利意识、同一性与差异性意识、伦理归属意识、政治归属意识的重新思考。 〔关键词〕世界主义;哲学;国家;公民 〔〕B0〔〕A〔〕1008-2689(2016)05-0052-09 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即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伦理道德,司法,公共空间等不断全球化的时代。分割人类的传统国界正在被不断地被打破。这不是说,祖国不再重要,而是说,世界也重要,世界一体...

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权威资料]
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权威资料] 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 〔摘要〕当代世界主义理念哲学上对我们提出重大挑战,这包括挑战我们对我们本体意识、权利意识、同一性与差异性意识、伦理归属意识、政治归属意识的重新思考。 〔关键词〕世界主义;哲学;国家;公民 〔〕B0〔〕A〔〕1008-2689(2016)05-0052-09 我们所生活的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即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伦理道德,司法,公共空间等不断全球化的时代。分割人类的传统国界正在被不断地被打破。这不是说,祖国不再重要,而是说,世界也重要,世界一体。在我们时代,我们每个人事实上所属的公共政治共同体不仅仅是我们所属的国家,即祖国如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等,而且是整个地球本身,即其国界只能用太阳来计量的世界本身。就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不仅仅是某一民族国家的公民,同时还是世界公民。无论我们如何理解世界一体化,不争的事实是,全球化推动世界秩序的重建。全球化带来对人类共同体,人类正义,人的身份,人的尊严与权利,人类价值,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责任与义务等等的新认识。它 带来对国家,民族,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司法,公共空间,政府等等的新认识。它带来对冲突,战争,和平,合作与发展等等的新认识。它带来全球视野与全球意识。 与此相适应,世界主义哲学成为我们时代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时代的世界主义哲学是一种关于全球正义,全球正义秩序,人类如何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哲学世界观。它是一种关于全球视野的哲学。它是我们时代的产物,又把我们时代的精神境界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一、 世界主义的含义 世界主义这一概念有许多涵义。有文学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有美学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有哲学上的世界主义。仅就有哲学意义上的世界主义来说,正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托马斯-珀格(Thomas Pogge)指出,现代西方哲学中也有司法世界主义,伦理道德世界主义,社会正义世界主义,与一元世界主义等不同版本。这些不同含义的世界主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哲学涵义的世界主义,即世界主义作为一个哲学。因此,我们这里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世界主义哲学, (一) 什么是世界主义哲学, 正如珀格指出,一个主义是一种哲学与世界观。世界主义是一种哲学与世界观,正如社会主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等是一种哲学与世界观一样。本质上,世界主义是一种强调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强调国家,社会组织与每个人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强调人类社会共同体是一个规范性的共同体的哲学理论。世界主义,顾名思义,认为全世界的人类同属一个伦理,道德,社会政治共同体。更确切地说,世界主义认为全人类事实上是一个人民,即世界人民,其中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世界公民。因此,每个人享有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又有对世界的基本责任与义务。总之,每个人政治上有一个世界归属。珀格指出,当代所有版本的世界主义哲学都强调三大原则: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平等与全球就责任。托马斯-珀格(Thomas Pogge), “世界主义与主权”,在克里斯-布朗(Christ Brown)[编], 《欧洲的政治重建:伦理视角》。 伦敦:Routledge出版社.1994年。第89页。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世界主义理念强调:每个人都有对全人类这一世界人民负有司法性责任与义 务,为自己的行为司法性地向全人类负责。所以,当代世界主义讲全球正义,司法性法治的世界共和秩序。 这里,概念上,我们这里首先要区分世界主义与普遍主义两种哲学。世界主义与普遍主义既相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世界主义哲学讲的是世界性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自由,即对世界的责任与义务与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而普遍主义理念讲的是认知真理与行为规范准则的普遍可接受性。例如世界主义讲反人类罪,将每个人对人类社会的世界性责任与义务。普遍主义强调,反人类罪是否是一种人类责任取决于这一理念的真理是否具有具有普遍性或普遍可接受性。哲学上,世界主义所处理的矛盾关系是祖国与世界的矛盾关系,而普遍主义所处理的矛盾关系是特殊与普遍的矛盾关系。因此,世界主义与普遍主义两个理念还在内容与本质上都具有如下根本的区别。首先,正如美国哲学家塞拉-本哈比 (Seyla Benhabib) 所指出,世界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强调一个人不要把对祖国的爱置于对人类的爱之上的觉悟道德态度,而是把伦理道德的普遍性原则超国界地应用于规范的规范哲学世界观。 [1](17-18)简言之,世界主义是关于人的全球归属关系,作为全球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作为全球公民基本的全球责任与义务的哲学与世界观。其次,世界主义强调的不仅仅是胸怀祖国,放眼世界,而且是对天下的责任与义务。世界主义是关于人的世界责任与义务的哲学与世界观。因此,世界主义哲学与世界观更加强调世界人类共同体的行为规范,责任与准则等,如全球正义,人权等。世界主义是一种强调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世界责任与义务的哲学与世界观。再次,世界主义所强调的责任与义务是司法性的,而普遍主义所强调的责任与义务是纯粹道德性的。 世界主义与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是对立统一的哲学世界观。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哲学,顾名思义,认为每个公民 的唯一的伦理道德责任与司法义务不超出国界之外,而是在国界之内,不存在全球责任与义务一说。一方面,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是对立的。如民族主义强调民族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世界主义坚称,如果一个国家里发生对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系统,严重的践踏如发生反人类罪等的特殊情形下,那么对民族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考虑要让位于对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考虑,对人的尊严与人的人地位的考虑,以及对正义与人道的考虑,因此,国际社会应进行正当的人道主义干涉,民族国家的主权在这一特殊情形下不具不可侵犯性。民族主义强调公民对民族国家与国人的责任是最高的。世界主义公民对人类的责任与义务和对民族国家与国人的责任与义务同等重要。另一方面,世界主义是与民族主义又是兼容的,是与后者既对又统一的哲学与世界观。世界主义是与民族主义相反相成。 世界主义与自由主义也是对立统一,相形益彰的哲学世界观。世界主义哲学世界观区别于自由主义的哲学与世界观。世界主义哲学世界观强调普遍理性,普遍真理,普遍正义,普遍性规范,对全人类的普遍性情感,更重要的,强调世界法律等。自由主义坚持理性,真理,正义,规范,情感等的自由约定成俗,而不是其普遍性或普遍性基础。世界主义哲学与世界观认为世界法律是可能的。自由主义不认为世界性的法律是可能的。世界主义哲学与世界观认为,世界民主是可能的,自由主义不认为世界民主是可能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自由主义哲学派哲学家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拒绝世界主义。反之,一些世界主义哲学家如约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拒 绝自由主义。另一方面,世界主义是与自由主义兼容,统一的哲学与世界观。世界主义是与自由主义相反相成, 相辅相成。 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哲学世界观,世界主义已成为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我们时代的政治理想之一。在实践上,联合国,各种世界性法庭以及各种地区性的国际 组织,不断地为世界主义理念中的司法性世界秩序准备制度条件。 (二) 世界主义理念的历史追溯 世界主义理念源远流长。在西方哲学中,我们可追溯它至古希腊哲学。它像美酒,越久越香。年代带给它的不是褪色,而是醇香。 正如珀格指出,世界主义理念起源于古希腊文化。古希腊世界主义强调的是一种开放与包容的生活态度与方式。在古希腊社会政治文化中,一个世界主义者是一位“世界公民”[2]。“一个人如果理解与尊重外国文化,旅游四方,能与不同社会的人很好地交流,那这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公民。一座包容各种各样种族的人,各种各样的语言,各种各样的文化,各种各样的宗教,与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的城市就是世界城市。”[2]就是说,古希腊世界主义理念强调对所有人类存在,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开放性,包容性与无国界性。开始时,古希腊世界主义理念是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关于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我们所生长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伦理理念相反的哲学理念。所以,古希腊哲学家迪约-葛尼斯(Diogenes)在公元前第4世纪著名地宣称:我是一个世界公民。迪约-葛尼斯的声称,“我是一个世界公民”同时是一个否定性声称与一个肯定性的声称,即他不是一个本地民族城邦的公民,而是一个世界公民。一个世界公民将服务于一个世界共同体,对这一世界共同体负有义务。当然,没有史料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迪约-葛尼斯拥有一个世界国家的概念。因此他所说的世界共同体应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即人类道德世界共同体。 斯多葛哲学发展为一个完整的世界主义伦理道德哲学。这一学派的哲学家们喜欢把宇宙当做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根据斯多葛学派哲学,我们每个人都同时属于两个社会政治与伦理共同体,即我们所生长的祖国与世界人类社会政治共同体;与此相适应,在社会伦理与政治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不仅仅有作为本国公民的伦理责任,还有作为世界公民 的伦理责任。斯多葛学派世界主义理念与古希腊世界主义理念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强调我们每个人合二为一的公民身份。 西方近代人权理念的产生使世界主义理念发生重大革新。近代人权理念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哲学如洛克哲学与法国哲学如卢梭哲学,《关于权利的佛吉尼亚草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关于人类与公民的权利的宣言》等等。人权理念丰富了世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概念,导致世界主义理念向新的方向发展。 当然,里程碑是19世纪的康德。康德为西方世界主义理念贡献了三个里程碑式的理念: (1)宇宙人权理念; (2)世界法律概念,尤其是世界宪法(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的概念; (3)一个以保护人权与世界和平为目标的世界秩序的理念。 他因此把世界主义哲学定义为关于建立保障人权,世界和平的世界法律秩序的哲学。在康德,世界主义是实现从普遍主义的伦理道德哲学向人权理念中心基础理念的社会政治哲学与司法哲学的转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战后的反思使世界主义理念获得新的,质的飞跃,尤其是以人权为核心的司法化世界秩序概念在全球不断地被认同。尤其是,康德世界主义理念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即普遍人权与司法性的世界秩序,在实践中得到了新的检验。这体现在三个里程碑上:纽伦堡审判,反人类罪概念的产生与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产生。反人类罪正式作为一种类型的国际性或全球性罪是世界法律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而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全球性正式文件,即经过证实政治过程形成与确认的文件。它是全球范围内保障与发展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以及相适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制度化的开始。 1945年的纽伦堡审判以及反人类罪理念的法律化是世界主义理念发展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纽伦堡审判的法律根据是1945年的《国,H军事法庭的 伦敦条例》(The London Cha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国,H军事法庭的伦敦条例》首次把反人类罪作为三种国际罪行之一。纽伦堡审判据次公开审判纳粹战犯。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世界主义理念第一次制度性地实践,也是人类历史上世界主义理念第一次司法性性地实践。它是世界主义理念从一个纯伦理道德理念向一个司法性理念转变的巨大进步。它宣告两大世界法律概念的诞生:反人类罪概念与人道法律概念。 反人类罪的概念更进一步地丰富了以人权为核心司法化世界秩序概念。反人类罪概念是世界法律的概念现实化,并事实上宣告人道法律(the law of humanity)为世界法律之一。反人类罪理念不仅仅强调对人类世界责任与义务,而且把对人类的世界性责任与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司法性世界秩序理念的重大发展。反人类罪理念不仅仅强调对人权准则所规定的世界性责任与义务,而且把人权准则所规定的世界性责任与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司法性世界秩序理念的重大发展。 1991年的《审判前南战犯国际刑事庭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 1994年的《审判卢旺达罪犯国际刑事法庭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 [ICTR])与在2002年生效的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the statut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把反人类罪规定为四大国际罪行之一。它带来了世界主义概念上与实践上的突破。概念上,反人类罪重新定义了人的身份地位,人的尊严。它带来了对人道法律,世界法律等的新认识。它制度化地追究犯反人类罪的人的司法责任,第一次制度化地执行国际法律及全球法律。这是全球社会制度性地使用其司法权威. 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为世界主义理念建立了一个必须的制度与结构。联合国旨在促进各国在国际法的基础上,在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权、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以及实现持久世界和平方面的进行有效合作。联合国的宗旨就是世界主义的宗旨。不仅如此,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是现代世界主义理念发展的另一个里程碑。联合国《人权宣言》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权准则为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行为标准,旗帜鲜明地要求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通过各种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就是说,联合国《人权宣言》旗帜鲜明地强调人权准则司法化世界秩序,各国政府与公民的世界责任与义务。联合国《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准则迅速成为全球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准则,全球正义概念也得到迅猛发展。至此,世界主义理念完成了从康德的以人权准则为核心准则的世界秩序理念到以人权准则为核心准则的司法性世界秩序理念的转变,也完成了古代世界主义理念作为伦理理念到现代世界主义理念不仅仅是伦理理念,而且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1998年,在联合国的旗帜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产生。虽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直到2002年才生效,它的产生对世界主义理念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一方面,这是一部全球性的法律。另一方面,它是一部在联合国的旗帜下民主地建立的全球法律。它时间里全球司法秩序的一次重要的实验与实践。在2002年,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犯罪法庭产生,这为世界主义理念加强了制度资源。从康德,经联合国的建立与《联合国的普遍人权宣言》,到《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产生与国际犯罪法庭的建立,世界主义理念所追求的全球司法秩序正在不断地建立。 二、 共和世界秩序理念:康德的理想与困惑 现代世界主义理念的真正奠基人是康德。康德贡献给现代世界主义三个核心概念:(1)普遍人权; (2)全球正义; 与(3)世界法律。这三个概念反过来又使世界公民的概念,全球责任与义务的概念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不仅如此,康德拒绝世界国家的概念,这为以哈贝马斯为旗手的现代世界主义留下一个重大的哲学问题:一个不是世界国家的宪法化的全球秩序如何可能, 在他1795年发表的“永恒和平”一文中,康德石破天惊地提出每个人的宇宙权利的概念,并把每个人的宇宙权利与每个人的国内公民权,国际权利并列为每个人的三种基本公共权利。[3](123)每个人的宇宙权利是一种普遍人权,属于每个人。[3](119)这一种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因此具有司法性制约力,不仅仅是道德权利。康德宣称,“整个地球的人民进入一个公共政治共同体已经到这样一个程度:在地球的某一角落对人权的侵犯将被在地球所有其它角落的人们所感到。”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永久和平》。坎博尔-史密斯译。纽约:佳兰出版社。1972年。第142页。与此相适应,康德发展出世界法律概念,并把世界法律与国内法律,国际法并列为三种公共法律。同上,第118页。他自信地宣称,“随着世界各国与人民彼此之间通过公共法律建立起和平的关系,人类就越来越接近于拥有宇宙宪法(cosmopolitan constitution).”同上。 世界宪法是世界的根本大法,由世界各国人民在理性的指导下,在不断建立对彼此有制约力的公共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康德指出,“理性能给相关的国家所提供的从一种无法无天,充满战争的情境下解脱出来的唯一办法是这些国家必须放弃他们无法无天的自由,而受公共法律的约束,正如每个人所做的那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渐包括不同人民,并最终包括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共和共同体。”同上,第117页。他还指出,“从其道德立法权力的宝座上,理性绝对地谴责战争作 为决定权利的手段,指出追求和平是一种不容讨价还价的责任。”同上,第116页。人权,法治与世界和平,这是康德世界主义的核心内容。 康德的世界秩序设想是一个革命性的发明,是一个全新的设想。这一世界秩序理念是我们今天应努力实现的。尽管如此,康德的世界主义理念也遇到重大困惑:即,康德一方面想一个司法性的法治世界秩序,另一方面不想要一个国家;那么,一个不是世界国家的司法性法治世界秩序如何可能,在我们的认识中,法律与国家不可分的。在没有世界国家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合法的世界法律如何可能,康德的困惑也是现代世界主义的困惑。现代世界主义需要回答康德的问题:在没有世界国家的前提下,一个司法性的世界秩序如何可能,一个重要的理论困惑时:一般地说,法律以法律主权权威的存在为前提;而在现代,法律主权权威的体现者一般都是国家。所以,现代世界主义的倡导者必须回答康德的问题。另一个重要的困惑是:如果世界法律是个有意义的概念,世界法律如果具有世界性权威,那么民族国家的主权就不是绝对的;反之,如果民族国家的主权是绝对的,世界法律的权威就不是世界性的。现代世界主义理念必须在国家主权概念,宪法概念等方面具有突破性的新理解。 三、 三层次的司法性世界秩序:哈贝马斯的重建 这个任务由哈贝马斯完成。哈贝马斯是宣扬当代一个司法化的世界秩序与世界主义理念的最坚定,最著名的哲学家。他继承与发展了康德的世界主义理念,一方面强调一个具有程序统一性的宪法化的全球秩序,另一方面又坚定地拒绝一个世界国家的理念,即世界本体性的同一理念。 哈贝马斯的世界主义理念对世界主义理念的贡献很多。最主要的贡献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哈贝马斯提出多元化世界的世界宪法理念。他在概念上把国家与宪法分开; 第二,强调人权原则是当今世界主义理念的核心运行原则; 第三,继承发展了康德的全球秩序是一个司法秩序;继承发展了康德的世界法律概念;他指出,“全球法律是法律的构造性规则的逻辑结果。它第一次在国界内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司法与国界外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司法之间建立一种对称性”哈贝马斯,《对他者的包容》,第193页。第199页。;即是说,我们可以从法律的构造性规则中演推出全球法律的必然存在; 第四,在强调全球人权政治的过程中又明确反对人权原教主义(human rights foundamentalism),并指出人权原教主义本质与根源使其不以法律为中介; 第五,提出一个新的世界秩序是本体上的多元性与司法程序上的统一性有机统一的概念;提出一个由超国家,跨国家与民族国家三层次组成的全球秩序体系即世界秩序; 第六,他提出全球民主是建立由超国家,跨国家与民族国家三层次组成的全球秩序体系的唯一正当合法的渠道;在交往理性指导下的全球民主对话,讨论与谈判是建立共同规则的唯一正当合法的渠道。 毫无疑问,哈贝马斯的的世界主义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它是当今最完整,最有影响的世界主义哲学。 在“一个多员世界社会的政治宪法”一文中,哈贝马斯开们见山地问道,我们应如何师从康德,哈贝马斯认为,我们可以一方面继承康德关于一个司法化世界秩序的理念,另一方面要回答康德的“一个没有世界国家的共和世界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康德的这一问题涉及到三个概念方面的挑战:宪法概念,国家概念与历史条件问题。哈贝马斯指出,解救康德的世界主义理念的关键是把以国家中心的国际法律概念转化为没有世界国家的世界法律概念,这需要三个新概念:(1)联邦分权机制以及多层次系统机制概念; (2)世界宪法概念;(3)以国家政府为推动机制的世界宪 法化过程概念。以此相适应,我们应做如下概念改造:(1)改造我们的国家主权观念,使其与跨越民族国家界限的新形管理形式相适应;(2)改造我们的法律观念,致力推行一个超越民族限度的法律体系,为此要修订使国家法律和国家力量的垄断紧紧相联接的各种观念;(3)公民团结机制。 哈贝马斯指出,第一,我们要改造我们的民族国家主权观念,克服民族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民族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康德坚持的一个原则。哈贝马斯指出,民族国家的主权是不可侵犯,不可逾越的思想与以人权准则为核心的全球司法秩序的理念相互矛盾。因此,我们必须改造我们关于民族国家主权的观念。就是说,我们必须改造所谓的在任何条件下,民族国家主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我们要改造所谓的在任何条件下,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国家主权的问题上都不能作让步的观念。相反,我们要认识到。在一般情况下,民族国家主权应受尊重,这毫无异议。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民族国家主权是可以超越的。例如,如果在一个国家,发生严重的反人类罪,国际社会就要进行正当的干涉,民族国家主权就应被超越,也可以超越。当然,改造康德,哈贝马斯并不是认为国家主权可以随意侵犯。在“一个多员世界社会的政治宪法”中,哈贝马斯强调,我们应该改造我们的民族国家的主权观念。这就是说,我们要确立一个辩证的国家主权概念。一方面,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尊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逾越性。另一方面,国家主权的不可逾越性不是绝对的,在任何条件下都存在的。相反,在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严重的,系统的践踏,反人类罪在一个国家发生时,这个国家的政府与领导人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对人类社会总体这一法律权威主体作出交待,国际社会必须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第二,我们应在全球,致力推行一个超越民族国家限度的法律体系,即全球法律系统,并与此相适应,更新我们的法律观念,改造我们关于法律只能是民族国家的法律,改 造我们关于法律与民族国家在概念上紧紧相联接的观念,使我们的法律观念认同超越民族限度的法律。哈贝马斯指出,树立超越民族国家局限的法律即全球法律的理念,认识到超越民族国家限度的法律存在的可能性与事实性。与此同时,我们应认识到全球司法秩序方面严重的制度组织方面的赤字。最后,我们应认识到,全球法律是法律的构造性规则的逻辑结果。它第一次在国界内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司法与国界外的社会,政治关系的司法之间建立一种对称性。 第三,以此相适应,哈贝马斯认为,要建立新的公民团结概念。在“国际法律宪法化以及一部世界宪法的正当合法性问题”中,哈贝马斯指出,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公民团结的基础不再是是民族同质性,如共同祖先,血源,历史等,而是对共同宪法的认同。 与此同时,建立全球性司法秩序意味民族国家以及公民个人对自己有一个重新理解的问题,因为新建立的全球性司法秩序民族国家以及公民个人的身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民族国家不仅仅是一个对外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而且是国际社会负责的,受世界法律约束的成员。公民个人不仅仅是一国公民,同时又是世界共和共同体的公民。也即是说,世界主义理念是对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的重新进行定义。 因此,我们关于一个没有世界国家的司法化法治世界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哈贝马斯提出,未来的全球秩序应是一个法制上三层次,本体上三元化的系统:(1)超国家组织诸如联合国所属层次; (2)民族国家所属层次;(3)地区国际组织诸如欧盟所属层次。本体上,这系统由三种成员组成:(1)超国家组织,即联合国;(2)民族国家;(3)地区国际组织。哈贝马斯认为,三层次的未来全球系统既司法上建立一个司法化的世界共和秩序,又没有本体上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共和国国家,一石双鸟。三层次的全球系统使世界秩序宪法化,但没有消灭世界各国,是世界国家一体化。这一点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1,在未来全球系 统中,超国家领域这一层次只有联合国这一世界组织。这一国际组织是实体性的存在,不只是一种政治论坛,但它不具有国家的各种属性。联合国被授权(同时也被限制)有效地、非选择性地发挥两种功能,即在世界范围内(1)保护世界和平和(2)保护人权。这一世界组织有能力在明确规定的领域中采取国家式的行动,但不具有国家的主体地位。联合国不是有一个国家主权的世界共同体。 它的职能也紧紧地局现于(a)保护世界和平和(b)保护人权这两项. 第2,在未来全球系统中,另一个层次是民族国家所属的领域。“民族国家有必要保持优先地位。”[4]“在当今与未来多层次的未来全球系统中,民族国家具有自己的所属领域,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4] 第3,在未来全球系统中,另一个层次是地区性的国际组织所属领域。全球系统中,有些事务既不属于超国家领域,也超越民族国家所属领域。超国家领域只处理两类问题:保障人权问题与维护世界和平问题。显然,全球能源、环境、财政和经济政策等涉及的是平等分配问题超越民族国家所属领域。所以,在超国家领域与民族国家领域之间,还需要一个中间层次,即区域性国际组织领域。 总之,本体的多元化与司法程序的统一性实现了康德一个没有世界国家的司法化的,旨在保护人权与保障世界和平的世界共和秩序的理想。 “在所设想的三层次世界体系中,超国家层次将由一个世界组织来代表。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这一世界组织。一方面,它专职于世界和平与人权,在世界和平与全球人权事务方面,它有权干涉与管理;同时,它还体现以全球的公民个人与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同同体的整体,它将代表全球司法制度的统一或统一的全球司法制度。”[5](120)在超国家层次,每个公民被赋予基本的,人人平等的“政治与公民权利。”[5](121)与此相适应,民族国家不仅对本国 公民的本国公民权与世界公民权尊重与负有保护责任,也对他国的世界公民权负有义务。 这里,关键点是在超国家,跨国家与民族国家三层次的全球系统中,通过民主过程建立起的全球性司法规范符合哈贝马斯的两个法律准则: 话语准则:只有当它得到在实践对话与讨论的所有有关叁与者的同意与接受时,一个规范准则才是正当有效的。 民主或民主主权准则:公民同时是法律的受制约者与作者;法律的正当合法性,主权性源于制订它又受其制约的公民意志与选择 [6](107、110,111、118,121)。 我们这里讨论的不仅仅是一个司法规范化的世界秩序,而是一个以人权原则为核心,由正当合法的世界法律规范化的世界秩序。不仅如此,在超国家,跨国家与民族国家三层次的全球系统中,世界法律的正当合法性的源泉不仅仅是是民族国家间体,而且是全球公民的民主间体。因此,超国家,跨国家与民族国家三层次的全球系统设想回答了一个没有世界国家的世界法律正当合法性的源泉是什么的问题。由此,它也回答了一个没有世界国家的由正当合法的世界法律司法规范化的世界秩序如何可能的这一问题。 四、 当代世界主义理念的思想特点与哲学挑战 综上所述,世界主义理念是我们时代的政治理想与核心理念之一。它对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的重新规定,对涉及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的政府行为,社会政治组织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重新规定,对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重新规定。总的来说,现代世界主义包含如下的核心概念:1)世界法律概念;全球秩序是一个司法性的秩序;2)世界“人民”概念:人类总体是一个具有法律权威的法律主权主体;对这一法律主体,国家行为,社会组织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必须做出司法性的交待,及担负其规定的法律责任;3)世界公民概念:即每个人不仅仅 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公民,而且是一个世界公民;以司法正义规定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具有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4) 全球正义概念:存在着全球性的司法性正义;这一司法性正义规定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义务与责任,强调国家,社会组织与每个人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世界法律,顾名思义,就是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理想的情形下,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应同时是在全球范围内都被接受与认同的法律。但是,在概念上,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与被在全球范围内接受的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如有可接受性的正义概念与事实上被接受的正义概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现实中,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不一定已被在全球范围内被接受,即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或《罗马条约》是一个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但不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在条约上签了字。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宣言》,1991年的《审判前南战犯国际刑事庭规约》,1994年的《审判卢旺达罪犯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等都是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的法律,但不是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在条约上签了字。反之,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法律不一定在全球具有法律有效性。无论如何,全球不断司法规范化的重要的里程碑。联合国的存在为世界秩序的司法规范化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制度条件。正如前面所讨论的,诸如哈贝马斯等世界哲学大师都在强调建立世界宪法的可能性。而宪法化的世界司法秩序概念也是当代世界主义思想的一个标志性的理念。 世界法律如人道法律体现的是人类总体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民主意志,其法律权威主体是人类总体本身。在这一意义上,人类总体事实上是一个世界人民,即人类总体实质上是一个具有政治性人民涵义的总体,是一个实质上具有人民的法律权威主体地位的法律主体。当然,政治性的人民有别于一个本体性的人民。无论如何,人类总体这一法 律主体的民主意志是世界法律的意志。对于这一法律主体,国家行为,社会组织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必须做出司法性的交待,及担负其规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国家行为,社会组织行为以及个人行为构成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或大屠杀,犯罪者将被国际社会以人类总体代表的名义追究法律责任。联合国的存在为“世界人民”的概念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制度条件。联合国的存在为将人类总体作为一个政治性的人民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政治结构。 在现代世界主义理念中,我们每个人不仅仅是我们所属的有具体国界的民族国家的公民,同时还是我们所生活的,其国界只能用太阳来计量的地球本身或世界本身的公民。作为世界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是人类共同体这一实质上的世界人民的一员或一部分。作为世界公民,我们每个人都享有世界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也负有世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这里,我们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所享有的世界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是一种司法性权利与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权利。对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所享有的世界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违背或侵犯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例如,例如,如果国家行为,社会组织行为以及个人行为构成严重地践踏人权如反人类罪,犯罪者将被国际社会以人类总体代表的名义追究法律责任。 与如上相适应,司法性的全球正义强调对世界法律的遵从,对人类总体作为一个法律权威主体的服从,对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尊重与保障,对每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义务与责任的履行。司法性的全球正义不仅仅强调人类正义,而且强调司法性地实现人类正义。司法性全球正义强调的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化的世界秩序,而是一个体现正义的司法化世界秩序。司法性全球正义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类要作为一个人民存在,而且强调的是人类要作为一个人民正义地存在。 无论如何,世界主义不仅仅是我们时代的政治理想与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概念之一,而是正在重新定义我们时代 的政治理想与时代核心概念。那么,我们时代的世界主义理念有什么特点呢,当代世界主义有如下特点所定义。 第一,当代世界主义哲学以人权准则为全球正义的运行原则。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当代世界主义的全球秩序概念以人权准则为核心重新定义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正如罗伯特-皮恩所指出的,“[当今]世界主义设想一个全球秩序,其中人权理念是正义的运行原则,全球性的政府管理机构为保护人权而建立”。 [6] 第二,当代世界主义哲学强调全球正义原则,追求全球正义。它从全球正义的角度重新定义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它从全球正义的角度重新定义合法,合理与正当的政府行为,社会政治组织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全球正义概念是当代世界主义的核心概念。全球正义指在全球具有法律制约力的,放之于四海都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正义。它有两个特性:(1)它是私法性的;(2)它以人权原则为运行原则。 第三,在当代世界主义理念中,全球秩序是一个司法性的,宪法化的秩序。当代世界主义理念以以法律为中介,规范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它以人权准则为核心,从全球正义的角度,以法律为中介,规范,合法,合理与正当的政府行为,社会政治组织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 2002年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等都是作为全球性法律来强调的。又如,作为当代世界秩序的一个核心理念,反人类罪理念突出了当代世界主义的全球秩序是一个司法性秩序。反人类罪是一种罪行,不仅仅是道德的错。罪行是有法律规定 的。哪里有罪行,哪里就有规定罪行的法律。也就是说,哪里有反人类罪,哪里就有规定发人类罪的全球法律的存在。 第四,当代世界主义的新世界秩序不是天赋自然秩序,而是民主地建立的,也只能民主地建立的秩序。当代世界主义理念以人权准则为核心,从全球正义的角度,以民主地建立的以法律为中介,民主地规范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我们每个人的身份,权利,自由,责任与义务。 第五,当代世界主义的全球秩序是一个包容,宽容与容纳的世界秩序。当代世界主义强调本体上的间体性与多层次,但是程序上的统一与法治。不仅如此,当代世界主义的全球秩序包容,宽容与容纳不同的人群,不同的信仰,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文化与习俗,不同的价值观念系统,不同的实践,不同的选择等。它容纳不同的文明,不同的意识形态,与不同的发展道路。 第六,我们时代世界主义理念中的世界秩序是一个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以各种地区组织为骨干,以世界各民族国家为基石的多层次的世界秩序。它在本体上是多元的,在运行规范与程序上是统一的。这是一个不是世界国家的世界共和秩序。世界主义理念不倡导一个世界共和国,而是一个康德式的司法化法治世界共和秩序。这一秩序具有运行原则与程序的统一,但没有本体上的同质化与一元化。 第七,我们时代世界主义理念中,每个人都是双从身份的公民, 即一个具体国家的公民与世界公民。世界主义常常被误解为只强调个人的世界公民的地位与身分,个人对世界的义务与责任,不强调个人作为某一国家公民的地位与身分,个人对自己所属的国家的义务与责任。在当代世界主义的理念中,每个人既是一个具体国家的公民,又是世界公民。 与此相适应,当代世界主义理念哲学上对我们提出重大挑战, 这包括挑战我们对我们本体意识,权利意识,同一性与差异性意识,伦理归属意识,政治归属意识的重新思 考。所以,世界主义理念既照耀着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又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瑟拉-本哈比. 另一版本的世界主义[M]. 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 [2]托马斯-珀格. “世界主义:通往和平与正义之路”[J]. 中西思想杂志,2012(4):10. [3]康德. 永恒和平[M]. 印地那坡里:哈克特出版社,1983. [4]约根-哈贝马斯. 一个多元世界社会的政治宪法[J]. 中国哲学杂志,2007(4):335-336. [5]约根-哈贝马斯. 欧洲:一个平淡化的工程[M]. 剑桥:共同体出版社, 2009. [6]罗伯特-派恩. 世界主义与人权:全球化时代的激进主义[J]. 本体哲学,2009(1):8. (责任编辑:马胜利)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philosophical concept of cosmopolitanism poses a major challenge for us, including the challenge of rethinking of ontology consciousness, right consciousness, sense of identity and difference, consciousness of ethical belonging, consciousness of political affiliation, etc. Key words: cosmopolitanism; philosophy; nation; citizen 文档资料:关于世界主义的基本观念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阅读相关文档:三山五园名称考辨 一部温润而刻骨的批判力作 转型背景下地方高校大学英语教学培养模式的研究 试论传统元素在建筑装饰中的现代表现 在线教育的探索与思考 百万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畅销的创新模式 美与诗的绽放 明代拟话本小说编 辑出版的“现代”萌芽 浅谈传统民居改造中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关于在线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稿多投”的法理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和规制策略 纯网络期刊的若干版权问题探讨 泛娱乐时代全IP产业的发展趋势 都市报同质化竞争与对策研究 期刊出版者权的立法保护探析 煤矿企业的改革中如何有效发挥政工师的作用 湖北地区民国文献编纂出版情况(1980―2015年)调查与分析 浅析当前大学美术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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