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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寿命问题进一步加快船舶结构调整 本刊记者谢宗惠中国水运杂志更新时间:2006-8-10 近日,交通部颁布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今年8号部令, 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新规定?新规定对2001年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下简称“2号令”)做了哪些修订?新规定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交通部水运司有关负责人。 为什么要颁布新规定 水运司负责人指出,随着水运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和国内外新的航运法律、法规出台及航运市场供需关系变化,2号令中的部分规定已...

船舶寿命问题
进一步加快船舶结构调整 本刊记者谢宗惠中国水运杂志更新时间:2006-8-10 近日,交通部颁布了《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今年8号部令, 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新规定?新规定对2001年颁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下简称“2号令”)做了哪些修订?新规定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交通部水运司有关负责人。 为什么要颁布新规定 水运司负责人指出,随着水运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和国内外新的航运法律、法规出台及航运市场供需关系变化,2号令中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水运形势的发展,具体表现在部分种类船舶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按照国际公约新规则的要求予以调整,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船、危险品船和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的管理,以保障我国水域运输安全。同时,根据近年来航运市场发展的情况和特定水域运输船舶的特殊性,交通部制定并出台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对2号令的修订将这些政策和措施补充进规章,以有利于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 为此,交通部自2004年以来,组织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了对2号令的修订工作,多次召开由管理部门、协会、主要航运企业参加的会议,就是否调整散货船报废年限标准,如何提高油船、化学品船市场准入和船舶技术标准等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进行了研讨。为进一步加快运力结构调整,改善船舶技术状况,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新规定,保障运输安全,加强环境保护,交通部对“2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7月5日颁布了新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8号),这标志着我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2号令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世纪初期,我国运输船舶出现了运力结构不合理、严重老化等问题,已明显不能适应当时航运业发展需要。为此,交通部对1993年发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1年及时颁布实施了2号令。该规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以船龄标准和技术检验管理相结合的运力调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了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2号令经过几年的实施,对改善我国船舶技术状况、优化运力结构、改善运力供求关系和保障安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航运业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一是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和老旧运力更新步伐加快,船队向年轻化、专业化、大型化方向发展。加速淘汰了一批严重老旧船舶和挂桨机船、水泥质船等技术落后的船舶, 5年来共计淘汰老旧船舶600万载重吨。截至2005年底,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平均船龄为14.9年,比2002年底下降了3.1年;化学品船平均船龄为12.7年,比2003年底下降了2.6年;散货船平均船龄从2号令实施前的20.5年降低至18.5年,平均吨位从1.4万吨提高到2.5万吨。渤海湾客滚船技术状况得到改善,平均船龄由25年下降到约16年,船舶数由36艘减至18艘。二是运力供求关系达到基本平衡,扭转了航运业长期低迷状况,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以沿海散货船运输市场为例,散货船运力供过于求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三是航运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水路运输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随着航运业整体素质提升,运输长久安全的基石初步得到夯实。从国内散货船事故统计情况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看,1999~2000年期间共发生散货船沉没事故9起,其中1万载重吨以上散货船事故2起;2号令实施至2003年底,散货船沉没事故仅发生4起,其中1万载重吨以上散货船事故1起。通过强制淘汰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客滚船,鼓励建造新船,渤海湾客滚运输的市场秩序、安全状况、整体素质均明显好转,渤海湾客运船舶安全状况差、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新规定对2号令做了哪些修订 水运司负责人指出,鉴于2号令中建立的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技术管理政策和强制报废 制度对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为维护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规定对2号令的主要精神和制度不作大的调整,仅针对不适应管理需要的条文进行修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提高了危险品船进口船龄和技术标准 新规定将海上油船和化学品船的进口船龄标准由15年以下提高到12年以下,同时禁止进口单壳油轮,明确规定“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2.加强客船、危险品船改建管理 为提高客船、危险品船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新规定禁止普通货船改建成客船、危险品船,禁止危险品船相互间的改建。 3.加强对挂靠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充分发挥港口国监控的重要作用,遵循国际管理惯例,新规定加强了对外国籍老旧运输船舶的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和监督。一是规定超过我国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二是要求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口岸的达到我国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三是对从事我国港口与外国港口间运输的客船,根据需要,由双边政府海运主管部门商定对客船船龄做出限制规定。 4.增强了宏观调控能力、应变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航运业是周期性大幅波动的行业,市场供需关系变化较大,且由于运输需求不平衡,在运输高峰期,容易出现短期的供需矛盾。在抗洪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调用船舶运力。我国方便旗船运力资源丰富,但按照规定,一部分船舶无法调入国内航运市场。在近几年煤电油运紧张状况中,特别是在“迎峰度夏”抢运煤炭运输期间,交通部采取紧急措施,特许中国资本的方便旗船临时经营国内沿海运输抢运煤炭,有效地缓解了煤电油运紧张状况,保障了国民经济运行安全。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为促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强水运安全管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时期部也需要相机对特定船舶退出市场的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新规定授权交通部在特殊情形下,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可对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这将提高交通部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运输保障能力,增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的应变能力及安全管理能力。 新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新规定的实施,是提高我国水运管理行政执行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航运业整体发展水平、提升我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交通部对《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的两次修订及其实施效果,充分表明不断提高船舶技术标准、构建和完善运力宏观调控体系是提升航运业整体素质、维护我国水上交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新规定是一部对航运经营人乃至整个航运业影响重大的部门规章。根据其实施的效果和积极的作用,交通部将注重维持现行主要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和长期性。同时,将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的变化、发展规律和航运业界的普遍要求,在充分征求船东及相关利益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适时局部地调整其中的一些政策内容。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8 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六年七月五日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 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第十二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七条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八条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一条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五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七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八条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备案证明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一条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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