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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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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_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_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 体资格, 105 人阅读 日期:2011-09-06 09:35:25 作者/来源:浙江法院网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 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 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 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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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_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 体资格, 105 人阅读 日期:2011-09-06 09:35:25 作者/来源:浙江法院网 【裁判要旨】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 合同外第三人以他人的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 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 合同无效的,该第三人起诉时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该合同有一定利害关 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 126 号(2010 年 7 月 7 日)。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海终字第 145 号 (2010 年 9 月 19 日) 。 【案情】 原告:陈文炳。 被告:胡科君、陈立波。 2010 年 6 月 21 日,陈文炳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称:“海丰 101 号”船原系 胡科君、陈立波合伙经营,胡科君、陈立波各持 50%股份。2009 年 8 月 11 日, 胡科君以经营船舶及做生意为名,向陈文炳借款 110 万元后,不知去向。2009 年 9 月 10 日,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分局以胡科君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 10 月 27 日,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勾山支行起诉胡科君、陈立波要求归还抵押贷 款 120 万元,该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海丰 101 号”船被诉讼保全。因得 知陈文炳等人欲起诉胡科君名下债务,胡科君将在“海丰 101 号”船上 50%股份 转让给陈立波。对于股份款的支付,陈立波声称退股款合计 150 万元,其中 120 万元股份款归还贷款给信用社,余 30 万元现金交付给胡科君,并在法院办妥付 款及解除保全等手续后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将 50%股份过户登记。陈文炳认为勾 山支行的 120 万元贷款系胡科君、陈立波合伙之债不应由胡科君一人归还,陈立 波、胡科君的并股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损害了陈文炳的利益,故诉至 一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陈立波、胡科君订立的“海丰 101 号”船舶内部股份转 让协议无效。陈文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船 舶内部股份转让协议书》、《渔船船舶注销、中止登记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渔业船舶所 有权证书》等证据。 【审判】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文炳诉请,陈文炳对胡科君享有债权,现 胡科君将其船舶股份转让给陈立波,如陈文炳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可以根据 合同法下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胡科君、 陈立波间的股份转让行为以获得救 济。对于陈文炳在本案主张胡科君、陈立波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请求确认胡科 君、陈立波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陈文炳与胡科君、陈立波的股份转让并无在 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提出该项诉请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本 案陈文炳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 陈文炳的起诉。 陈文炳上诉称:其选择的请求权基础是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这与陈文炳是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并不矛盾,该法第五十二条是从维护公共利益 的角度进行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债权利益。因胡科君有巨额债务,为逃避他人追 债, 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陈立波, 应付的转让款中 120 万直接予以偿还合伙债务, 实际胡科君应分担的债务仅为 60 万元,另 60 万债务系陈立波应还,但该 60 万 元实际也由胡科君清偿, 损害了陈文炳的权益。 且陈立波、 胡科君在股份转让时, 胡科君未到场,相关手续均系陈立波一人操办。胡科君、陈立波二人恶意串通损 害了陈文炳的债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陈文炳的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理由可知, 其并未主张胡科君?铝?ǖ墓煞葑眉鄹窆停什环稀吨谢嗣窆埠凸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撤销权的适用情形。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 陈文炳即为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的“第三人”,陈文炳提供了初步证据 证明其与胡科君、陈立波的股份转让合同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故其具有原 告主体资格。陈文炳主张其为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宁波海事法院 一审裁定,指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评析】 一、合同外第三人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在 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的特 性,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依职权审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主张无效。但对于合同外 第三人是否有权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否定者认 为合同外第三人的权益受损可以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得到救济, 不需要通 过合同无效之诉救济。由于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如果允许合同外第三人对该合 同提起无效之诉,会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为一些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可 乘之机。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与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不同。无效之诉一般适用诉讼时效保护,?而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无效 的合同比可撤销的合同在违法性程度上较重,诉讼中两者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形, 但无效之诉中受损害第三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撤销权 的范围只限于撤销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无偿、 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可见, , 主张合同无效之诉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较撤销权周全。其次,他人之间签定的合 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在民事关系中相当普遍, 如第三人可能又会是他人合同 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债务人、标的物的善意占有人、标的物的原所有人、当事 人的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若他人之间签定的无效合同只损害到该第三人的利 益,法院或仲裁机关很难发现、判断。如果不允许该第三人提起合同无效之诉, 这涉及由谁来启动无效之诉以及该第三人应如何维权的难题。 民法理论将无效合 同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所谓绝对无效是指内容违反 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关依职权 审查,而相对无效则是指某些特殊的合同尽管具有违法性,只涉及特定第三人的 利益受损害,诉讼标的为侵权法律关系,对此类无效合同只限由特定第三人提起 合同无效之诉,不允许无利害关系人主张,既确保了合同的相对性,又保护了特 定第三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中只有无效合同的概念,没有区分绝对无效和 相对无效,有立法上的缺陷,从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表述看,只能解释为任何人均可主张他人合 同无效,因此第三人也当然享有实体上的诉权。但司法实践中应要求该第三人提 供其与他人合同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据,以防止与他人合同无关的人滥用诉权。 本案陈文炳主张胡科君、陈立波签定的股份转让合同系有意损害其利益,其 并没有主张船舶股份价格明显偏低,故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撤销 权的规定。陈文炳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提供了初步证据, 因而享有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诉权。 二、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告资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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