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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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财发〔2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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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财政局 通渭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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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集中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核算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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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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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省财政厅《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县医改领导小组《关于确实加快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核算坚持收入上缴、支出统拨、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均纳入集中核算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费用和其他支出均实行集中核算。
第五条 县财政局开设“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财政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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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理专户”~专门集中核算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资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留银行基本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财务收支~撤销基本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确需设立的银行专户~须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县财政局设立“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收入收缴、支出拨付和集中核算工作。
第七条 县卫生局负责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催缴、支出审核和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各类收入上缴、支出申报和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对单位拥有的资产、债权、债务和年度盈亏履行管理责任~并对单位收支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本单位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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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收入预算要根据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国家的各项补助政策科学界定、正确测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人员经费要根据人事管理制度、绩效工资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要求科学测算。
对具有普遍性的会议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等费用~县财政都下发了相关的支出标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超标准预算。县财政没有制定标准的专业性支出项目~县卫生局要根据行业特点、业务开展需要和经费保障情况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定额标准或比例标准~并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县财政局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经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核算中心”审定~由“核算中心”报县财政局相关股室。
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由“核算中心”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卫生局批复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门预算。县卫生局按程序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批复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一般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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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决算~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编制~经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核算中心”审定~根据审定结果~由“核算中心”报县财政局相关股室。
逐步推行由“核算中心”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决算的制度。
第四章 收入划缴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补助资金~由“核算中心”提出申请~按期全额划拨到“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同时负责通知县卫生局。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县卫生局确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金额。
第十七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期取得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必须统一按单位、资金类别于每月25日前直接上缴到“核算中心”“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财政集中管理专户”~不再经过县非税局汇缴。
“核算中心”期末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其他收入收缴情况按单位、资金类别以报表形式报县非税局。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门诊收入、住院收入等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或有关合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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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到县非税局票据管理股领取票据~不再经过县卫生局~向县非税局缴销票据前~先将汇总收入数据后的票据报“核算中心”审核登记~在票据封面加盖业务专用章后报县非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实行按期拨付、年终结算的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上缴“核算中心”的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于收到的当月全额下拨到各基层单位~取消按比例下拨的办法。
分配确定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向各基层单位发文~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同时下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支出实行基层单位申报、县卫生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资、离退休经费、遗属补助等人员经费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期编制发放花名册~报县编办、人社等部门审查后~由县卫生局审核汇总~报“核算中心”审定~“核算中心”根据审定结果报相关股室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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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发放要严格按照绩效工资改革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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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全面落实职工收入和工作岗位、工作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未发放个人前由国库支付中心按月拨付到“核算中心”~按考核结果及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实行日常公用经费备用金制度。“核算中心”会同县卫生局~参照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量、资金周转需求等因素~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备用金综合考虑~确定各单位的备用金总额。基层单位填写《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初备用金审批表》,见附件一,~“核算中心”按确定金额拨付。
备用金平时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周转使用~年终通过结算全额收回。
第二十三条 各项公用支出要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相关开支范围和标准~据实列支各项公用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期末汇总本单位支出类原始单据~编制记账凭证~填写《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通渭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审批表》,见附件三,~报县卫生局审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要及时取得相关原始凭证~并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县卫生局对原始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会计凭证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在会计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由各基层单位报“核算中心”。
“核算中心”对所报原始单据进行技术性审核~对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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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规范性审核~凡是合理、规范的支出~加盖审核专用章~退回各基层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对不应列支的项目或不规范的原始单据要求各单位更正或补充后列支。
未经县卫生、财政部门审核的支出类会计凭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列支。
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支出凭证~并且在每月月底前申报结束。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等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国家有专门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县财政报账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相关要求办理。必要时由“核算中心”协调县财政有关股室商定拨付资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招标的药品采购项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核算中心”汇付采购资金~由县卫生局统一申请~“核算中心”统一支付采购资金。
属于县级政府采购的其他项目~按《通渭县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由县卫生局统一申请~“核算中心”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支付。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资金~继续按现行办法拨付~由县“合管办”根据核定的金额统一向县财政申请~资金从基金专户全额下拨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份~“核算中心”和各基层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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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进行收支结算。已实现的收入~按结算数全额下拨,已核定的支出~全额列支。
各单位收支结余资金全部存放于县财政专户~分配、动用各项结余~须经县卫生、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核算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其他收入~在未上缴县财政前~要通过“待结算医疗款”、“应缴款项”等会计科目核算~不得自行确认收入。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核算中心”核定拨付的收入~分别按规定记载“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收入类科目。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支付药品采购款、其他政府采购款的支出单据时~根据相关入库验收手续和支出单据~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账日期确定为每月25日~即本月核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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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局要设置相关备查账簿~登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缴拨、支出审核和拨付情况。
第三十三条“核算中心”要设置相关总账~核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状况。明细账要按基层单位、资金类别设置~具体核算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核算专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期末~“核算中心”要编制财务报告~分别报送县卫生局、财政局相关股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要先报县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核算中心”~由“核算中心”审核后报相关股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卫生局要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收支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要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违反收费标准取得收入的,
,二,未使用规定票据取得收入的,
,三,未按规定上缴各类收入、截留资金的,
,四,采用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的,
,五,未按核定用途或超标准使用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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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财务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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