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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原股东同意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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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原股东同意的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效力 未经原股东同意的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 黄福松 一、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提出 公司是现代企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发展的动力主要在于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自然人投资者对物质利益最大化的崇尚和追求,股权正是投资者利益的载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而股权的转让,对于满足资本对流通自由的追求、实现投资者的抽象财富向具体财富转化,具有决定性意义;同时,股权的转让仅关涉公司股权归属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正常经营的中断,对于公司利益、存续股东利益的增进不造成阻碍;另外,资本的自由流动,有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又是以股东间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具有人合性,这就决定了其股权的转让不可能像开放性公司那样自由。基于维护股东间的信赖关系,各国法律都规定了限制条款,赋予了存续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也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有限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目的能否实现,将受到存续股东意志的影响,这种影响也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长期以来, 1 对于未经股东同意的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没有形成共识,不一致的理论解读和不统一的司法实践已经给公司治理、公司管理等方面造成混乱。不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相信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司法实践将逐步形成。 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学说及评析 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物的债权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有关合同主体、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对合同效力都会产生影响,也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判断的规则来认定。但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的情形下,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事实上不可能已经取得存续股东的同意,因此使得在股权外部转让的情形下,未征得存续股东的许可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为常态,那么,此种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怎样遂成为了一个问题。对此,有多种认识: 无效说,该说认为,转让股东未经许可转让股权的行为因违背公司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理由是:《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外部转让应尊重存续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而《合同法》第52条明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评析:此种观点不可取,理由如下:1、将公司法律中对股权外部转让限制规范的性质理解成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尽准确,而且该规定也没有明确为效力性强制规定;2、与实践不符。在实践中,存续 ?转引自邹海林:《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行为辨析》,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20日。 2 股东可能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同意转让而使得股权发生变动,因为股权外部转让可能符合存续股东的利益。这使得“无效说”无法解释一个自始无效的合同为何又变得有效了;3、与法理相悖。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仅使得转让股东负有促成股权变动的义务,即通过双方合意而生成负担行为,并不意味着股权发生了变动,也就没有实际侵犯存续股东的利益,否定其效力没有必要。 效力未定说,该说认为没有尊重存续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且依照《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结合《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限制之目的,应当允许股东事后追认。《公司法》第72条之目的,旨在限制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股东行使追认权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对于股权转让当事人来说,相当于给了他们一次机会,而这种追认权的赋予并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那么如此解释法律,是完全妥当的。? 评析:此说虽然在解释股东事后同意而最终实现股权变动的问题上摆脱了无效说所面对的困境,但是有批评者认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的场合,将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一种意思表示的方法,解释为是对转让出资的股东的行为能力的限制,不符合民法所规定的行为能力制度;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只和其意思能力相关,而和其意思表示的方式无关。?故将此种股权转让行为定性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法理依据显得不足。 可撤销说,该说认为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即生效,但是在未获存续 ?刘阅春:《出资转让之成立与生效》,载《法学》2004年第3期。 ?李后龙:《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1期。 3 股东同意的情形下,主张权利的存续股东可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生效力。 评析: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识,从无效到不生效、再到生效,无疑是认识深化的过程,该说是可取的。但是,也有论者认为,依据民法原理,撤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有瑕疵为前提,意思表示的瑕疵指意思表示不健全或欠缺,因而不能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而出资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且非意思表示有瑕疵。 三《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指出的是: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与上文讨论的情形表面上是不同的,但是,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存续股东为了维持公司的人合性而享有的同意权。由此能得出结论:存续股东的同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问题上没有区别。 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对于股权外部转让协议的效力采“可撤销说”是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一方面,对于转让人和受让人来说,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即生效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杜绝不诚信的缔约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本质上是债权行为,对其效力的判断将根据该法律 4 行为的各组成要素确定,与股权最终能否发生变动无关;从实践角度看,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才能产生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合同义务。受让人基于有效的合同才能要求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敦促存续股东行使权利等,推动股权转让向前发展。一个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保障受让人对于交易安全的需要。同时,以一个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据,要求存续股东对是否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做出决定也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赋予存续股东的撤销权有助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同时,作为形成权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不行使将产生失权的后果,也会起到敦促权利行使、提高商事交易效率的作用。另外,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鲜见,比如债权人在一定情形下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就有权撤销,这都是对相关权利的保护方式。 还需要说明的是,股权外部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未获得存续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应该认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从事的是股权交易这样的商行为,理应负有较高的谨慎义务,要求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律中有对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不算是苛求,当由于该原因而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即使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条款,也可将此种情形解释为转让协议中存在默示附解除条件的条款。 结语:将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权变动相区分,认定未尊重存续股东同意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可撤销的合同有助于转让股东、受让人、存续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5 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为契机,各方应该尽快形成共识以更好地指导 公司法律实践。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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