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的卫生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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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卫生要求,对本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住宅小区规划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等过程进行卫生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
(二)沐浴场所(桑拿浴室、足浴等);
(三)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学美容);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
(五)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八)候车(含飞机、地铁、轮船)室、运送旅客的公
共交通工具(火车、飞机和轮船);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3.经营场所空调风管布局图及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5.水净化系统工艺及流程图(游泳场所须提供);
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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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大型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经营项目为宾馆、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面积大于3000M2)、候车(含飞机、地铁、轮船)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选址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选址设计卫生
审查申请,并提供设计说明书,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同时委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卫生评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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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对符合卫生标准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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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申请人发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进行修正后,重新申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卫生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应派出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验收不合格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进行验收。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新、改、扩建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工作程序自二〇一一年月日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