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检处〔 〕年第 号 货(畜)主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动物或动物产品名称 数量 产地或存放地 运输工具 包装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上列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和《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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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的规定,必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要求,作(焚毁、掩埋、化制、消毒)生物安全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签发机关(盖检疫专用章)动物检疫员:签发日期:年月日(签名或盖章)货(畜)主签名:签收日期:年月日 附注:1、本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受检单位或者个人,一份存签证机关。2、数量单位:公斤、头、只、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