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规定
一、全矿工资由劳资科统一管理,凡属劳资科核算工资的一切项目,均要按照劳资科所要求的程序办理,否则,不予支付工资。
二、劳资科严格按照矿上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工资结算,各单位工资分配明细表必须在工资结算单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劳资科审核,晚交一天,除罚单位行政主管、核算员每人50元外,在绩效考核中扣0.5分。
三、各职能科室的单项奖、罚款必须经分管矿长签字,要在下月5号以前必须送交劳资科。奖、罚款送交劳资科后不允许再进行随意更改,特殊情况要经矿长签字方可。
四、各单位上报的职工考勤表必须是张榜公布后的考勤表,上报时要将职工原始考勤表和职工原始逐日计分台帐一并交劳资科审核。各单位的职工考勤表必须于本月考勤结束后3日内送交劳资科,否则,每拖延一天,除罚单位行政主管、核算员每人50元外,在绩效考核中扣0.5分。
五、各单位工资分配要坚持民主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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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职工的考勤、逐日得分和每月的工资分配结果必须在队务公开栏中张贴公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队长、书记、核算员各50元,在当月绩效考核中扣1分。
六、劳资科在审核各单位工资二次分配结果时,若发现有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除将该部分工资收回外,还要加倍对该单位核算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
七、各单位在报工以及计算婚、丧、探、产、病、伤假等工资时,要以劳资科审批的请假条为依据,没有履行正规请假手续的不得随意报工,否则,发现一人次,罚核算员50元,在绩效考核中扣0.5分。
八、外借人员工资需经矿长签字。
九、区队管理人员及核算员的工资由劳资科统一核算,经政工科审核后发放。
十、各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矿上的规章制度,拒绝本单位在自己
名下加算工资,如果本单位强行在自己名下加算工资,职工要积极向矿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核实,矿将按加算数额的双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如果职工配合本单位加算工资,经查出后,矿将按加算数额的双倍对该职工罚款,是企业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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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或劳务工的将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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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合同工的将给予降一档工资一年的处分。
十一、凡因劳资科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单位加算工资的,按加算金额的双倍对工资员及科长进行罚款。
十二、不允许单位领导或职工代领他人工资。若发现单位领导或职工私刻他人印章代领工资或奖金时,是单位领导的建议矿上给予免职,是职工的处以代领者金额双倍的罚款。若遇特殊情况,确需代领他人工资或奖金时,要经过矿劳资科统一办理。一旦出现代领他人工资的情况时,将对所属单位核算员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十三、职工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的工资处理
根据集团公司工资改革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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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的工资作以下处理:
1、凡我矿内部及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执行“易岗易薪”的原则。
2、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必须经矿长批准,并到劳资科或政工科办理借调手续后,方可借调。借用期限在一个月之内的执行原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在一个月以上的,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3、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待遇: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培训人员,学习培训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执行原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学习培训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按最低档(2岗)工资执行。
4、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